从“保护少数”看党内民主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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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少数”看党内民主的深化 陈方勐 2009年06月22日11:04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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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发展党内民主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大事。但是,对于到底什么是“党内民主”,特别是如何认识民主理论和实践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仍有值得澄清的地方。党内民主并不讳言“保护少数”。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同样赋予少数人同等权利,而“集中”也不惮于集中少数人的正确意见。本文将着重从政治学角度对“保护少数”原则的意义,及其与党内民主之间的关系作一简单论述。

  保护少数是民主发展的体现。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就本来意义而言,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全体的多数。在古希腊城邦,民主是贵族与自由民中多数议决的体制。从那时开始,少数服从多数,似乎成了民主的代名词。但是,民主不同于简单的多数统治。因为后者只是在一切政治问题上由多数人的选票、或由得到多数选票支持的人来决定。但少数人的权利有可能在这种滥用的多数选票中遭受侵害。此外,当代政治学的理论和政治实践证明,有些时候,多数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或者多数的产生主要决定于一定的规则。例如,“孔多塞悖论”所设定出现的“循环的大多数”的情况,使得投票过程不能达成公共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失灵了。实际生活也不乏实例。这就说明:多数并不总是有效,或者说,多数并不一定能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强调保护少数,就更有必要,也更有现实意义了。因此,在民主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保护少数原则逐渐产生发展起来。

  保护少数是权利的内在要求。罗伯特·达尔认为,“民主不仅仅是一个统治过程。权利是民主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民主体制内在地就是一种权利体制。权利是民主统治过程最为关键的一种建筑材料”。这一点,同样也是党内监督和党的建设中保护少数的理由。民主的历史发展提出了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制度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干涉和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真正的民主设定了不予多数决定的界限,以防止苏格拉底之死这样的悲剧重演。

  保护少数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萨托利这样分析:假如多数过分使用其权力,制度本身便不再发挥民主的作用了。首先是由于“民主”的定义。字面上的民主不能包括一切人,但也不能减少到大部分人。当用多数标准来解释民主时,所提供的只是“操作性定义”。也就是说,由于决策过程并且为了作出决策,全体成员才分成了多数和少数。所以多数标准如果(错误地)变成了绝对的多数统治,这一变化在现实世界中的意义,就是全体成员的一部分变成了非决策者,变成了被排除的一部分人。相反,如果把民主理解为受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时,它便与多数加上少数的总和相符合。正是由于多数统治受到限制,民主总是包括全体成员(所有有投票资格的人)。因此,“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信奉这一过程,我们也必须信奉受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使民主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存在下去,要求我们保证全体公民(多数加上少数)拥有权利,这是民主运行方式所必需的。”

  保护少数也是多数决定存在的前提。这个问题,萨托利分析得十分精彩。他指出:我们假定多数在原则上有权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力,这样定义的“多数”必然不会公正平等地对待非多数,如此一来,这使得这种“多数”可以很容易地维持自己永远成为多数。但我们如果真有一个不能变为少数的多数,我们所讨论的便不再是民主制度的多数,不再是以多数原则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度了。因为,多数原则要求的是可以改变的多数,它含有不同的部分,以供政治人从中选择。

  保护少数对正确认识党内民主意义深刻。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时,强调保护少数,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坚持保护少数为发展党内民主所需。作为一个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政党,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原则的重要部分。正是靠这种铁的纪律,因此,中国共产党才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政党。但不容忽视的是,强调少数服从多数,也容易导致对少数人权利的忽视,在强调铁的纪律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二是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从保护少数这一问题上正民主之视听。对民主的认识,往往影响民主的实践。“民主一词不但有描述和指谓的功能,它也有规范和劝导的功能。”“民主是从其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长期以来,人们对民主的理解,认为只要尊重好多数人(绝大多数)的利益,对少数人的专政和忽视是毫不足惜的。这就值得商榷了。应该说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姑且可以把这种思维称为“大多数”思维,即“大多数”可以成为一切决策推行的合法性依据。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因为发展党内民主,最核心的一点就是主体建设,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有助于发展尊重每个人权利的意识。这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关注那些被忽视的“少数”,促使人们对民主的内涵有更准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