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失实"的四个悬疑》(国际在线 200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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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失实"的四个悬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6日16:11  国际在线

   作者:都都

  25日下午,国际在线网站发布了一篇标题为《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失实”的四个悬疑》的文章,引发了网友留言和跟贴热潮。文章从四个方面质疑了福州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对于“闽清严晓玲遭轮奸致死”调查情况的通报。

  作者在“姑且承认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失实的前提下”,列出了几个疑问:

  “其一,警方通报调查情况称,2008年2月11日晚10时许,闽清县公安局接到县医院报警称:一男子背着一女子到县医院急诊室,要求医生救治,随即离开。该女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警方有没有调查清楚,送严晓玲到医院的男子为何“随即离开”而置严晓玲的病情于不顾呢?而且,这个男子又是谁呢?警方也没有作交代。”

  笔者不知道此文作者有无详细浏览有关此案的新闻,在25日早上中新社等各大媒体就已经发布了一则“福州警方通报闽清严晓玲死亡事件调查过程”的新闻,文中有如此叙述“当晚六时许,聂志雄外出喝酒,留下林某健在租住处照顾严晓玲。直至晚上十时许,林某健发现严晓玲表情痛苦,便将她送到医院”。很明显,将严晓玲送往医院的男子是林某健而非“谁”。作者显然是没有通读有关新闻。再者,作者由这个“谁”“随即离开”从而质疑该男子的动机,想必有些太钻牛角尖,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还少吗?如果说要怪罪该男子动机,倒不如怪罪社会道德的日益沉沦来的更恰切。

  “其二,报道说,法医学鉴定结论认定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请问已经回住处休息的严晓玲的输卵管为何会突然破裂呢?从医学上来说,即使是宫外孕,如果不达到一定的运动量是不会轻易破裂的。请问警方,为何对严晓玲的输卵管破裂原因不作分析和交代呢?”

  宫外孕,百度告诉笔者:凡孕卵在子宫腔以外的任何部位着床者,统称为异位妊娠,习称为宫外孕。根据着床部位不同,有输卵管妊娠、卵巢妊娠、腹腔妊娠、宫颈妊娠及子宫残角妊娠等。输卵管妊娠后,胎儿发育到3~4个月时会破裂,一旦破裂,在极短时间内发生大量腹腔内出血,不迅速抢救会有生命危险。而作者说的“从医学上来说,即便是宫外孕,如果不达到一定的运动量是不会轻易破裂的”,显然有违医学常识。

  “其三,报道说,警方昨日发布的消息称,截止24日10时,网上共发现有关“闽清严晓玲”帖文共28个,已经删除了4个。福州警方昨日表示,他们已经提请福建省公安厅网安大队各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协助删除。常言道,身正不怕影子斜,请问警方,你们为何如此害怕那些网贴,并请其他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协助删贴呢?”

  众所周知,在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通过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有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起码可以说明,在有了官方“闽清严晓玲遭轮奸致死”调查情况的通报前提下,福州警方有权要求删帖。

  笔者不是想非难此作者的表达,更不是想否定此作者的质疑,相反,其实笔者也不敢苟同福州警方对于“闽清严晓玲遭轮奸致死”调查情况的通报。但是,笔者却想把重点表达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而下列侵权行为包括:“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道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此,笔者不想质疑福州警方是否属于非法损害遗体,只想多言一句,相关法律规定,家属对死者尸体享有处分权,福州警方在“割掉死者的子宫及其它体内器官”时,有无想到了这一点,将法放在心中?又是否征得了死者家属的同意?

  其二,警方认定那28个“闽清严晓玲”帖文系捏造事实,发布虚假消息,又为何不拿出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的武器,挺直腰板、理直气壮又名正言顺的去追究恶意造假滋事者的责任,反而采取“以暴制暴”的低级手段。哪怕就是追究帖文作者们的刑事责任,笔者都是双手赞同的。遗憾的是,笔者没有看到福州警方堂堂正正的做法。怕耶?非耶?……

  其三,有人质疑当地警方在丽歌KTV有股份。虽然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回避,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机关的回避,但是,传言当前,,闽清警方也应该主动回避,至少可以让第三方介入进来,以示办案的公正、公平。而不是去自证家门清白,过早过多的把精力用在澄清“闽清公安机关和闽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均无参股丽歌KTV,聂志雄属于社会闲杂人员,跟林国辉和方友丛没有来往,也没参股丽歌KTV”上。这样一来,未免让人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

  其四,至于,帖文中所称“聂志雄的父亲曾偷偷告诉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严晓玲遭8人轮奸致死”以及闽清县的一些医生议论“严晓玲死的太惨、阴道口张开、阴道内有精液……”等等细节,不用笔者赘述,福州警方是否应该更及时、有力的给予澄清?

  疑问至此,且看斯人!

http://news.sina.com.cn/o/2009-06-26/161115856771s.shtmlhttp://www.fjsen.com/bbs/2009-06/27/content_7300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