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岩:邓玉娇案尘埃落定(《财经》 200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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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尘埃落定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13期 出版日期2009年06月22日  共有 1 条点评 字号: 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邓玉娇及家人均表示不上诉;截至本刊发稿,亦未有检方表示抗诉的消息
《财经》记者 王和岩
邓玉娇在法律上已经恢复自由。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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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邓玉娇重获自由,震动全国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尘埃落定。

  6月16日上午10时55分,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称,邓玉娇在遭受巴东县野三关镇官员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时,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判决意味着,邓玉娇在法律上已经恢复自由。庭审结束后,邓玉娇由其母带领离开法院回家。据新华社报道,邓玉娇及家人均表示不上诉。

  截至本刊发稿,未有检方表示抗诉的消息。中国法律规定的抗诉、上诉期为十天,如不出意外,邓玉娇将于6月26日彻底恢复自由。

庭审

  6月16日上午,邓玉娇案庭审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进行。江涛法官担任审判长。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辩护律师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钢。

  8时24分,邓玉娇进入法庭。这是案发后一月余,邓玉娇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她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短袖T恤、深灰色七分裤,高挑、清瘦,看上去神态平静。

  8时30分,庭审开始。检方称,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述客人将她误认为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检方同时指出,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鉴定报告长达十几页。其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心境障碍(双相)”,是针对一般单相抑郁,即心境往返于正常和抑郁之间而言。“双相”往往是心境在正常、高涨(躁狂)和低落(抑郁)之间往返摆动。临床表现为抑郁和狂躁两种截然相反的极端心境。患者“时而情绪低落,乐趣丧失,睡眠紊乱,易焦虑;时而情感高涨,思维奔逸,语言增多,高谈阔论,易激惹”。

  检方表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邓玉娇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则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律师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一款和第二款。

  他们认为,法庭调查显示,黄德智、邓贵大对邓玉娇进行的不法侵害迫在眉睫,情况紧迫;在第二现场,即服务员休息室,邓玉娇遭受到邓贵大、黄德智极度的言词侮辱和暴力侵害,包括性侵犯。因此,邓玉娇被迫所采取防卫行为,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

 

  律师称,邓玉娇的行为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第三款,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同时,律师提出,如果法庭认定邓玉娇有罪,从最大限度维护邓玉娇合法权益出发,建议适用免除处罚。

  据旁听者介绍,邓玉娇看上去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尚属良好。整个庭审期间,她说话不多,声音较低。回答公诉人、律师及法官的询问时,言语简短,但思路清晰。最后陈述时,邓玉娇也只是简单表示自己没有要杀死邓贵大的想法。

  整个庭审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各进行了一小时。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邓玉娇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展开辩论。

  约10时30分,两轮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讨论。

  10时55分,审判长当庭宣布了本文前述判决结果。

  庭审前,邓玉娇已经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家人陪伴生活。当庭获释后,邓玉娇在母亲等人的陪同下,从法院离开。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共有53个旁听席,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恩施日报》、长江巴东网等七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完”为由婉拒。

 

  庭审当日,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聚集。至庭审结束,约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判决后,警察劝说大家散去。

 

细节

  此案案发以来,一波三折。

  《财经》记者从巴东官方知情人士处获悉,5月10日案发后,邓玉娇当晚几乎哭了一夜,警方未能做笔录。案发次日,即5月11日晚,警方第一次讯问邓玉娇;之后的5月20日、5月24日,邓玉娇两次接受警方讯问和调查。邓玉娇的以上三次口供,第一次最详细,第三次最简短。这三次口供在描述案情细节时,个别地方有出入。

  该案移交巴东县检察院后,检方也曾对邓玉娇进行过一次讯问。

  侦查期间,警方对黄德智也曾录过两次口供。邓玉娇的前两次口供和黄德智的两次口供,描述了整个案发过程。邓玉娇的第三次口供,只是叙述了第一现场水疗区五号包房(即VIP5包房)案发情景。

  案发后,警方分别对第一现场(VIP5包房),以及第二现场(即服务员休息室)做了现场勘验。

  第一现场空间局促狭小,站在门口,室内的陈设一目了然。靠门和窗户是半人高玻璃做成的半开放浴室,里面放着黄色的木质浴盆。靠里并排紧挨浴室的是洗手盆。浴室和洗手盆对面靠墙摆放着一张双人床,上面铺着白色床单和枕头。

  据《财经》记者了解,案发当晚,邓贵大、黄德智等八人来到雄风宾馆梦幻城后,黄德智被安排在VIP5包房隔壁的一个包房。此时,邓玉娇正在VIP5包房内洗衣物。

  黄德智因对给他安排的服务员不满意,从房间出来,路过VIP5包房门口时,打量了一下邓玉娇,之后走开。其后,黄德智又来到VIP5包房门口,观望邓玉娇,随后离去。

 

  稍后,黄德智第三次来到VIP5包房门口,不再是观望打量,而是径直走进房间,反插上门,坐在床边。其时,邓玉娇仍在洗衣服。

  这时,黄德智对邓玉娇说要洗澡。邓玉娇说,我不是这里的服务员。黄德智对邓玉娇说:“你不是这里的服务员,你在这里搞么子?”随即对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

  邓玉娇拒绝后,黄德智恼怒,让其“滚”。邓玉娇说:“滚就滚,有什么了不起。”随即向外走去。

  之后发生的细节,邓玉娇的三次口供有所不同:第一次口供称,她向外走时,被黄德智一把拉倒在床上,随后她用脚蹬开了扑上前来的黄德智,打开门锁走了出去。第二次口供说,黄德智把她拉倒在床,扯她的上衣。她蹬开了黄德智,打开门走了出去。第三次口供则表示,黄德智拉了她一把,她甩开黄德智,走了出去。

  黄德智的两次口供,均称自己在VIP5包房没有拉过邓玉娇。检方起诉书最终采信了邓玉娇的口供。

  对此后发生在第二现场(服务员休息室)的事情,邓玉娇的供述跟起诉书大体一致——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后,走进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尾随进入,辱骂邓玉娇。闻声赶来的邓贵大,听黄德智说被一个女娃子给耍了,与黄德智一起辱骂邓玉娇,并掏出一沓钱,称:“你嫌我们没有钱?老子有的是钱。你信不信,老子拉来一车钱砸死你。”说着用钱搧击邓玉娇的肩部和脸部,并猛推邓玉娇前胸。邓玉娇表示有钱也不陪浴,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她拉回。邓贵大推一把,邓玉娇后退一步,再推一把,再后退一步,直至退到靠墙的单人沙发前。

  根据现场勘验,这个单人沙发,为高靠背、高扶手,空间狭小,仅能容纳一人落座。

 

  邓贵大猛推邓玉娇,致其跌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随即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5月11日第一次口供中,邓玉娇称刺死邓贵大的黄色水果刀是她顺手从茶几上拿起的。5月20日第二次录口供时,邓玉娇改称水果刀是她自己买的,一直装在包里防身用。

  此后,邓贵大再次用力推邓玉娇的前胸,致其跌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再次站起来。当邓贵大又一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

  邓玉娇口供中多次流露出,在邓、黄二人辱骂她,邓贵大用钱搧击她、推她时,没有人及时劝解。

  黄德智的口供称,对于邓贵大怎么被邓玉娇刺击,自己在身后,没有注意。《财经》记者获悉,从黄德智与邓玉娇发生冲突,至邓贵大被击刺,整个案发过程用时约为10分钟。

  6月16日庭审结束后,《南方都市报》记者曾在巴东县城的邓玉娇爷爷家采访了邓玉娇。邓玉娇及家人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

  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是巴东县的退休法官,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做过庭长。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邓正兰称,案子发生以后,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就做到了全面收集证据,既收集了邓玉娇有罪的证据,同时也收集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人性化。

  邓正兰表示,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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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该出庭的人在哪里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13期 出版日期2009年06月22日  共有 0 条点评 字号: 刑事审判中,关键证人不出庭已成为阻碍中国司法公正的一大瓶颈,这一现实亟待转变
《财经》记者 叶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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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刑事审判,关键证人几乎都不出庭,这是事实上存在的一个程序瑕疵。

  如6月16日降下帷幕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要判定邓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关键在于查清5月10日当晚,邓玉娇刀刺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官员邓贵大、黄德智的事发细节,以此来提供充分证据为邓的行为定性。

  但6月16日的庭审,邓玉娇案发时在场的目击证人无一出庭,只是通过控方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完成了庭审质证。这种程序上的“软肋”,使得判决结果让多数公众觉得还算合理,但案情认定不能令公众彻底信服。

  类似情况还有很多。根据最高法院综合统计得出的数据,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5%。

  “我几乎从未在法庭上见过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因为关键的证人几乎都不出庭。”有15年法院工作经历和15年专门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经历的北京律师张燕生告诉《财经》记者。

  他曾有这样的遭遇:一个卷宗中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份证言笔录,惟一的区别只有一个字:第一份笔录证人称自己“在场”;而第二份笔录证人称自己“不在场”。显然,其中必有一份笔录是假的,但张燕生没有办法通过证人出庭,亲自向其询问以明辨是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何家弘教授告诉《财经》记者,关键证人不出庭,已经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的一大瓶颈。

证人为什么不出庭

  “中国目前的立法只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却没有明确是否包含出庭作证的义务。”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公诉二处林剑处长认为,这是证人出庭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157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同时,没有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据此,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理解为,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时,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林剑坦言,要证人出庭作证得花很大的精力和时间去劝说,对公诉方来说,其中的曲折和困难程度无疑给公诉人增加大量的工作量。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和经济保障制度的缺失,也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林剑在实践中发现,证人担心出庭作证会引起被害人或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亲属不满和报复,为保自身安全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食宿费以及可能产生的误工费,也是阻碍证人到庭作证的现实困境。

  何家弘认为,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最大的根源在于中国的审判制度。他指出,中国传统的刑事审判还不是真正以审判为中心,而是以侦查为中心。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最主要是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官秉承的是“案卷中心主义”,法官主要还是看案卷断案,庭审往往只是走个形式。

  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国的庭审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庭审中增加了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程序。但前述问题并未彻底改变,不仅证人自己没有出庭的积极性,法院和检察院也没有动力来推动证人出庭。公诉方担心证人有可能在法庭上把原来的证词都否定了,使得自己很被动;对法院来说在庭审中增加一个证人出庭的环节,会延长结案时间,也增加法官控制庭审的难度。

期冀制度改革

  何家弘表示,中国现在的法院庭审,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往往只是对证人的书面证词的审查;质证往往只是质纸证,这是违反直接言词证据原则的。纸面上的证人证言只是一种传闻证据,其效力远低于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尤其一个人讲话时的表情和语气,是不能完全体现在纸面上的,而这些对于证人证言的采信非常重要。

  鉴于证人不出庭对刑事审判公正性的影响,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开始进行证人出庭制度改革的探索。如2007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颁布一份内部文件《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共同签署了《关于落实关键证人出庭工作的会议纪要》;上海市的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司法局也曾在2006年联合发布《关于重大刑事案件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有一些地方法院尝试给出庭证人补助,以解决证人出庭的物质顾虑。如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在2003年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标准按日计算,每人每日100元;其他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参照国家工勤人员出差标准予以补助。

  目前,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正探索证人出庭制度改革。去年初,根据北京市检察院要求,西城检察院开始试行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该院草拟了《刑事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及经济补偿工作办法》(下称《工作办法》)讨论稿。此文件有可能在今年7月初开始实施。

  据西城检察院公诉二处林剑处长介绍,为节约诉讼成本,并不是要求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工作办法》规定,关键证人,是指对于查明案件存在的争议的关键问题能够起到帮助、证明作用的重要证人,对他们要求以出庭为原则,以不出庭为例外。

  《工作办法》列举了关键证人的具体范围。其中,前文所述张燕生律师遇到的同一证人提供多份证言、内容却存在矛盾的证人,就属于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证实被告人犯罪与否及罪行轻重的证人也属关键证人。

  《工作办法》详细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标准和额度。比如,对来京作证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证人,每天给予食宿补助费250元;对于本市居住的证人,每日给予误餐补助15元。误工费的补助参照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

  《工作办法》还规定,由辩护人提供的证人,如果经济上存在困难,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补助申请。

  张燕生称,西城检察院的做法非常“难能可贵”。关键证人的出庭能够平衡控辩双方的权利,使得律师得以在安全的场合下询问关键证人。因为具体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关键证人都掌握在控方手中。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又规定,律师会见有关的证人,要经过检察院、法院批准,因此律师很难见到关键证人;即使在见到关键证人后取到证言,也有可能在法庭上被推翻。一旦证人证言被推翻,还可能导致辩护律师自身被侦查机关追究伪证罪。

  不过,证人出庭制度仅靠检察院单独行动很难建立。林剑表示,如果没有西城区法院的大力配合,他们也不可能实现证人出庭。因为证人出庭涉及庭审程序的增加,对法院来说,不仅要增加工作量,还要增加庭审的压力。

  何家弘认为,推动证人出庭,最终要靠高层次的国家立法来保障。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什么情况下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什么情况下证人不出庭作证,以及对证人有哪些保护措施、补偿措施,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林剑也表示,西城检察院的《工作办法》只是证人出庭制度的一个探索和起步,他们还是很希望能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措施来指导和完善这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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