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规定规范检察官和律师交往行为(《财经》 20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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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规定规范检察官和律师交往行为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01日 22:00 共有 0 条点评 字号: 以明文形式限制检察人员和律师的不正常交往。有业内人士认为,试行规定细则不具可操作性,治标不治本【《财经网》上海专稿/实习记者 刘冬】上海市检察院5月31日出台《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试行规定》(下称试行规定),规定检察人员不得向律师通风报信、办案中不得借用律师的通信工具等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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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试行规定,办案中检察人员接待律师应为两人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在律师接待室以外的场所会见律师,检察人员也不得擅自单独与律师交谈案情;检察人员不得应律师的要求帮助调查、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以及隐瞒、涂改证据材料,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讨论意见。
试行规定还指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不得收受或借用律师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其他财物,不得接受律师宴请或其安排的娱乐、旅游、健身以及其他消费活动,不得利用办案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如以交易、赌博或节日收礼等方式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给予特定关系人财物,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安排宴请、要求律师支付或通过律师报销各种费用等。
此外,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市检察院和分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从事涉检律师业务;离任检察人员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检察人员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担任律师的,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希贵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介绍,对于律师和检察人员的交往行为,在新《律师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就已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禁止律师和检察人员有非正常接触。
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培鸿认为,这样的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并不会有太大的意义,因为检察人员和律师的联系和交往是隐蔽的,现在只会更加隐蔽,并无办法对其进行监管。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这是一个制度性问题,法官、检察人员大众化的选拔方式导致他们缺乏职业自律,所以只能用‘怪异’的规定来进行管束。但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是没有可操作性的,治标不治本,只是应景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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