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小学生卖淫案惊天逆转或藏权力滥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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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妍:小学生卖淫案惊天逆转或藏权力滥用链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1日07:10  重庆时报

  作者:李妍

  从最初“警方判定小学处女卖淫”引发公众愤怒的震惊,到中途“要求再次处女鉴定”的避重就轻,直到近日正式宣布调查结果“重新认定小学女生卖淫”的惊天逆转,没有走向公众预期的“处女卖淫案”似乎正用越来越多的间接证据,将矛头指向了前期颇得公众同情的刘仕华一家人。

  且看警方列举的证据:在警方实施抓捕时,故意让另一女儿刘某某冒充实际卖淫者“陈艳”,使警方抓错人;为获高额补偿,以冒名顶替的方法获取虚假处女证明材料,误导媒体;特别指出“唆使女儿卖淫”的刘仕华的前科——曾因抢劫、盗窃罪判刑9年。据此,警方将此案定性为: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并认定“女生”存在卖淫行为。

  的确,刘仕华的犯罪前科,冒名获取虚假证明的案情,足够让人们将信任的天平倾向警方。甚至,连“女生”卖淫可能也确有其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尽管刘某造假等行为有着确凿的证明,但事关“女孩是否卖淫”这一案件核心点的证据却始终处于缺失状态——警方始终没有抓住现场卖淫的证据。也因此,仅凭以上间接证据就认定“女生存在卖淫行为”,无异于前期警方紧盯的那张处女膜认定,就和不是处女就是妓女一样可笑。放在此处则可解读为,将刘仕华的犯罪前科、伪造处女鉴定作为认定“女生存在卖淫行为”的必要证据。这两个悖论的共通点是,都想通过一些无关核心的间接证据,避重就轻地断定当事人有罪。

  从此似乎可看出,身陷“处女卖淫案”舆论漩涡的当地警方,比当事人更急于自证清白。这也或可解释,为何警方在通报中一再强调刘仕华涉嫌处女鉴定造假,甚至将其犯罪前科也醒目标示出来。为何一桩以是否卖淫为核心的案件,最后却定性成刘某有意策划的恶劣事件?从中,我们或可窥见一条暗藏的公权滥用链条——前期仅凭道听途说,在没有抓住现场证据的情境下,就滥用权力抓人;中途要求再次鉴定处女膜,试图以处女膜作为是否卖淫的证据混淆视听;最后急不可耐地拿出一串间接证据,认定卖淫罪成立。

  在这样的权力滥用思维之下,很难想象,倘若此事件中刘仕华伪造处女鉴定,不过是因为女儿无意造成了处女膜损伤,而自己又急于自证清白的无奈举措;所谓故意让女生冒充实际卖淫者让警方抓错的行为,也不过是让不同女儿送客人的无意之举。那这些列举出来的所谓证据,不就是谋杀无辜者的权力匕首么?而谁又敢肯定,我们不会是下一个无辜者呢?  “小学生卖淫案”仍存疑点 http://news.hsw.cn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09-06-12 02:43    进入论坛 华商彩信手机报,精彩资讯早知道!移动用户发‘HSB’到 10658000定制,3元/月!  

  引起舆论关注的“云南小学女生卖淫案”突然“峰回路转”。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称警方在抓嫖时遭遇掉包,并严厉指称: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此“结论”一出,警方无须“费劲”地去通过鉴定女孩的处女膜而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就直接以“打击犯罪”的外衣,置换了公众和媒体对其滥用警察权力、侵害公民隐私的质疑。但不容改变的一个事实,仍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 “滥权”。换言之,此案中,法律并没有扮演一个高贵的形象,抓获罪犯也并没有大快人心,反而让人产生联想,怀疑是警察粗暴执法后的又一次报复性执法以及 “自我解套”。与此同时,事件本身仍有多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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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整个事件中公安机关有罪推定的执法思路,始终未得到清理与反思。警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即对公民作出有罪推定,“不是处女就意味着是妓女”,这样的“自证清白”思路便是清晰的写照。

  其二,在现实中,于抓嫖问题,警方一贯不吝于投入大量警力,以 “扫黄打非”之名义,罚款“创收”,这在许多地方也不是秘密。然而,“卧底”也罢,跟踪也好,总不应该挑着地方来抓吧。众所周知,在相当多的大宾馆、高档场所,“性工作者”也一直存在着,如果警力不是公平地分配,就有这样的嫌疑:本应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反而成为欺凌弱者的武器。法律绝不只是法律条规,更是一种高贵的精神,这种精神关乎公平与正义,关乎限制公权力粗暴地践踏个人权利。此事件中,警方虽然证明了自己的“清白”,但法律的正义仍模糊不清。被“抓获”的女孩父母,无论有怎样恶劣的人性,即使触犯了法律,也应该在一个公平的法律程序下进行追查。

  其三,警方指斥媒体“作假”,但事实是媒体在当时信息披露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基于公众的知情权、媒体的监督权,对事件进行报道。如果报道和警方最后的调查不符,最多只是新闻报道中平衡性的问题。警方对媒体的指责有公权力指责公众监督的嫌疑。

  其四,此事件中警方已成为舆论焦点,因此对事件的结论应有第三方独立的调查。检察院的积极介入本是法治的表现,是行使对警察权的监督,但通过已有信息的披露,我们未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在其中的作为。检察院的调查权是否独立运行?警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均未见检察院对此作出说服公众的证据披露。因缺乏“第三者”的“在场证明”,警方的调查无论如何自说“确凿”,总少了几分说服力,无法制止公众对警方 “自我解套”的怀疑。

  其五,无论成人世界如何荒诞浑浊,无可否认的是两个孩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已经受到严重的影响。警察的不当执法对她们的具体伤害已然形成,而这一事实至今也没有得到纠正和道歉。在“查清事实,打击犯罪”的旗号下,有谁注意到了公权力的不当使用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严重损害?

   编辑:梁铮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09-06-12 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