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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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注册.com, .net, .org
政策采用:1999年08月26日
实施文件核准:1999年10月24日
注:
1.这项政策目前正在实行中。有关实施细则可查看http://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
2.所有经授权认可的为.com、.net、和 .org.结尾的域名而设的域名注册机构都已采用这项政策。它也已被某些国家代码最高层域(例如.nu, .tv, .ws)采用。
3.这项政策用于注册机构(或在国家代码最高层域的情况下的其他注册权力机构)及其客户(域名持有方或注册方)之间。因此,政策中使用“我方”和“我方的”来代指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DNS.com.cn),使用“你方”和“你方的”来代指域名持有者。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1999年10月24日由 ICANN 批准认可)
1、目的:
这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被“互联网名称和号码分配协会”(ICANN)采用,被引用插入你方的注册协议中,并阐明了你方与除了我方(注册机构)之外的任何方之间就注册和你方注册的互联网域名的使用发生争议的相关条款。依据 章节 4 的诉讼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条例(“诉讼条例”),以及管理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方的个别补充条例进行处理。
条例可查看:www.i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
2、你方的说明
通过申请注册一个域名,或者通过要求我方维持或更新一项注册域名,你方由此表示并向我方保证
a、你方在注册协议中的说明是完整而准确的;
b、就你方所知,该域名的注册不会侵犯或者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c、你方不会用注册域名作非法用途;以及
d、你方不会有意使用该域名违反任何现行的法律或规定。你方应负责决定你方的注册域名是否侵犯或损害其他方的权利。
3、取消、转让及变更
我方将在下述情况下取消、转让或者变更注册域名:
a、依照章节 8的规定,我方收到你方或你方授权的代理机构发出的如此要求的书面或适当的电子形式说明;
b、我方收到由具备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法庭发出的如此要求的命令;以及/或
c、我方收到管理陪审团在行政诉讼中如此要求的决议,你方为诉讼中的一方,并且诉讼依据这项政策或更新版的ICANN 采用的政策进行实施。(参见以下 章节 4(i) 和 (k) )
我方也可以根据你方的注册协议条例或其他法律要求对注册域名进行取消、转让或者变更。
4、强制行政诉讼
本章节列出了你方需要服从强制行政诉讼的争议类型。这类诉讼将由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中列出的管理争议解决方案的服务提供机构之一进行实施。(即 “服务提供方”).
a、适用的争议:假如第三方(即“申诉方”)依据诉讼条例向适当的服务提供机构提出下列声明,你方服需要服从强制行政诉讼
(i) 你方的域名和申诉方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者易混淆地类似;并且
(ii) 你方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且
(iii) 你方的域名已经注册并正被恶意使用。
申诉方必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以上三项情况均存在。
b、注册和恶意使用的证据 为证明 章节 4(a)(iii),如果下列特别但不仅限的情况被陪审团发现存在,可作为证明域名注册和恶意使用的证据:
(i) 情况表明你方已经注册或取得域名,主要目的是以超出你方有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的付现成本的受益回报价值出售、租借或转让该注册域名给申诉方,即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拥有者,或申诉方的竞争对手;或
(ii) 你方已经注册了域名,目的为不让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拥有者得到与商标对应的域名;或
(iii) 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扰竞争对手的生意;或
(iv) 通过使用该域名来造成与竞争对手商标类似的混淆,如你方网站或网址或你方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资源、赞助,联系或批注,你方有意地企图为了商业利润吸引互联网用户到你方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
c、如何回应申诉方并阐述你方对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接到申诉后你方应参照诉讼条例的章节 5 以决定如何准备你方的回应。如果根据陪审团对所有提交的证据的评估,发现下列任何特别但不仅限的情况被证实,就章节 4(a)(ii) 可证明你方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相关争议的通知之前,为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使用或有证明地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或
(ii) 即使你方没有取得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权,你方(作为个人,商务公司或其他组织)一直以该域名广为人知;或
(iii) 你方合法而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该域名,并非为了商业利润而误导或转移消费客户,或有损引起争议的商标或服务标志。
d、选择服务提供方 申诉方可从ICANN认可的服务提供方列表中进行挑选,向其提交申诉。除了章节 4(f) 中描述的“统一处理”情况之外,被选的服务提供方将管理该项诉讼。
e、诉讼的提起、步骤和管理陪审团的指定 诉讼条例阐明了诉讼的提起、实施和指定将裁决争议的陪审团(即“管理陪审团”)的步骤。
f、统一处理 假如你方和申诉方有多重的争议,你和申诉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由一个管理陪审团统一解决争议。这项申请应向指定的第一个审理双方未决争议的陪审团提交。假如被合并处理的争议依据这项政策或更新版的ICANN 采用的政策进行管理,陪审团可以全权统一处理任何或所有的争议。
g、费用 由管理陪审团裁决依照本政策实施的情况下,所有服务提供方收取的费用均由申诉方支付。除非如诉讼条例的章节 5(b)(iv)所述,你方选择将陪审团的陪审员从一个增加到三个,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费用将由你方和申诉方平均分摊。
h、我方在行政诉讼中的立场 我方没有,也不会参与任何管理陪审团进行的诉讼的管理或实施。另外,我方将不对管理陪审团提交的任何决议的结果负责。
i、补偿 提交管理陪审团执行诉讼的申诉方可以得到的补偿仅限于要求取消你方的域名或将你方的注册域名转让给申诉方。
j、通告和公布 服务提供方应向我方通报管理陪审团关于你方在我方注册的域名的所有决议。依照本政策作出的的决议将全文公布在互联网上,除非管理陪审团决定在特例中拟定其部分的决议。
k、法庭诉讼的可能性. 章节 4 中阐述的强制行政诉讼要求不会阻止你或申诉方,在这样的强制行政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向具备有效管辖权的法庭递交争议以取得独立的决议。如果管理陪审团决定你方的注册域名应该被取消或转让,在适当的服务提供方通知我方管理陪审团的决议以后和执行该决议之前,我方将等候 十(10)个工作日(视我方主要办公地点而定)。然后我方将执行该决议,除非在十(10)个工作日期间收到你方的正式文件(例如有法庭办事员盖章的申诉书的副本)表明你方已向管辖区域的司法部门提出对申诉方的诉讼,这依据的是诉讼条例的章节 3(b)(xiii) 。(一般地管辖区域指的是我方主要办公地点或你方在我方的WHOIS数据库中出现的地址。详细情况见诉讼条例的 章节s 1 和3(b)(xiii)。) 如果我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收到这样的文件,我方将不会执行管理陪审团的决议,并且我方在收到(i) 令我方满意的解决双方问题的证据; (ii) 令我方满意证明你方的诉讼案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据;或 (iii) 由该法庭发出的指令说明驳回你方的诉讼或指令你方不具有继续使用你方的域名的权利;之前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5、所有其它的争议和诉讼
你方和除我方之外的任何方对于不适用于强制行政诉讼规定章节 4内容的有关你方注册域名的其他所有争议,应由你方和另一方通过任何可行的法庭,仲裁或其他诉讼方法解决。
6、我方在争议中的立场
我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你方和除我方之外的任意一方对你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你方不应称我方或将我方当作是该诉讼中的一方。假如我方被称为该诉讼中的一方,我方保留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以及采取必要的自我防御的权利。
7、保持现状
除了在上面章节 3中的情况,我方不会根据本政策取消、转让、启用、停用任何域名或修改任何注册域名的状态。
8、争议过程中的转让
a、转让域名给新的持有人 在下列情况下,你方不可以转让你方的注册域名给别的持有人 (i) 依照章节 4 提起的未决行政诉讼期间或诉讼结束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期间(见我方主要办公地点);或 (ii) 由于你方的域名而提起的的未决的法庭诉讼或仲裁期间,除非接受注册域名转让的一方书面同意服从法庭或仲裁人的决议。我方保留由于违反本子章节条款而取消将注册域名转让给别的持有人的权利。
b、转换注册机构 在依照章节 4 提起的未决行政诉讼期间或诉讼结束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期间(见我方主要办公地点),你方不可以转换你方的注册域名到其他的注册机构。假如你方从我方注册的域名继续服从根据本政策条款发起的针对你方的诉讼,在未决的法庭或仲裁活动期间,你方可以转换你方的注册域名到其他的注册机构。如果在法庭或仲裁活动的未决期间,你方将域名转换到我方,该争议应继续服从注册域名转出的注册机构的域名争议政策。
9、政策修正
我方保留在得到ICANN允许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修改本政策的权力。我方会在政策生效至少三十(30)天之前在网站上公布修正的政策。除非在向服务提供方提交申诉时已经调用本政策,那么调用时的政策的版本可适用至争议结束,否则所有的政策修正将会应用在你方任何的注册域名争议中,不论争议的发生是在我方修正生效日之前,之中,还是之后。假如你方反对本政策中的某一项修正,你方唯一的方法是取消与我们的域名注册,但你方不能得到已支付给我方的任何费用的退款。修正的政策在你方取消域名注册之前仍适用于你方。 (c) 2000 互联网名称和号码分配协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