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机制建起网络品牌保护防火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4:10:15
就在10月28日这同一天,美国在线公司如愿以偿得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aol.com.cn”域名的转移裁决,而德国保时捷公司则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porsche.com.cn、porsche.cn”域名投诉。在此之前,跨国公司如欧莱雅、米其林、宝马等纷纷提出了其相关的商标或品牌的中国域名争议案并获得相关域名的拥有权,跨国公司近年来对中国域名以及通用网址等网络品牌的保护,成为他们在中国市场进行有效市场开拓的重要组成部分。
域名凸显网络品牌价值
跨国公司对CN域名和通用网址注册的重视,一方面是因为面向中国消费者,注册CN域名和通用网址可以更加方便中国用户的上网,加强对中国用户的吸引,是跨国公司实施本土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则是加强公司品牌和无形资产保护的必然选择。
互联网的应用发展,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而且更是以空前的速度改变企业的经营模式,包括企业的竞争环境与运作模式,改变着全球经济结构与产业发展模式。众多的企业管理者认为,网络是目前企业进行业务推广最有力的助推器,而DELL电脑几年来的发展即被认为是这一观点的最极端例证。DELL运用网络直接向用户产品和服务,以超出包括象IBM、HP这样的竞争对手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速度发展,让IBM、HP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被抛在身后。在DELL的全新业务模式中,可以说是网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商业化进程的加快,众多的企业把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加快推广,于是作为企业上网第一步的域名,其功能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并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品牌存在形式。
原本只是在互联网上发挥“门牌号码”作用的域名,其唯一性和绝对排他性的特点,使它已经从一个单纯的技术名词转变成为一个蕴藏巨大商机的标识,被众多网络营销专家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并且有专家认为,如果将企业名称、商标和域名进行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即将企业原有的商业标识体系,如商标、企业名称等网下企业无形资产,通过企业域名在网上顺延,将使企业的业务渠道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无限拓展。据说在某个国外的网站上,一个好的域名最高可拍到25万美金。跨国公司直接将现有品牌注册域名即成为其整个品牌管理的重要部分。
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吸引,这些跨国公司一个接一个地踏入中国市场,为了更好地赢得未来竞争,这些跨国公司同时也纷纷地选择了网络来加速业务的扩展,并且更为积极地注册了中国国家域名和符合中国用户上网习惯的通用网址。而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助理吴养怡表示,由于互联网的全球化背景,许多跨国公司在还没有进入中国之前就已经注册了CN域名,CN域名已经覆盖了世界上除中国以外的115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德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台湾、法国、中国香港、瑞士等国家和地区。
网络品牌保护势在必行
一个域名对应一个特定网站,这种唯一性和排他性反过来也说明了域名是一种稀缺的和有限的资源,“在同一顶级域名下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不可避免的,域名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导致了商家对相关域名的争夺。
不过,从域名注册实施来看,根据互联网本身的特点,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通例都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等在先权益进行实质审查。这即是说,域名注册组织仅提供技术服务,其基本职责是接受域名注册,做域名注册目录并提供解析服务。
同时,对于域名的价值的认识,有的企业意识的较早并实施有效保护,例如IBM在全球104个国家都注册了当地的国家代码域名,有的企业则意识的较晚。基于上述原因,域名和原有知识产权客体如商标和商号之间的冲突以及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
可见,域名的注册管理和域名争议解决已经引发出了全球性的知名企业的网络品牌保护问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国要为驰名商标提供强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域名具有识别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也具有商业价值。未经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的行为,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域名起初只是一个映射IP主机地址的参数,但随后域名展示出强大的商业标识性,加上其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同传统民事权益持有者的冲突浮出水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李虎秘书长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域名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二是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三是域名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其中,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表现得最为突出。
当然,对美国在线公司提出的“aol.com.cn”域名争议做出裁决的域名争议问题专家王生长先生同时也指出,投诉企业要获得域名,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我国已建立起完善的域名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
如何更好的保护商家和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各国政府、司法界及互联网业界认识到,社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域名争议仲裁机制来解决各类域名注册争议。
在我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法院诉讼之外,建立起了由民间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的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2000年经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接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委托与授权,负责相关网络域名与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和解决,包括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负责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争议解决,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实施通用网址的争议解决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李虎秘书长介绍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中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管理机构,施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域名管理体系与模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指定注册服务机构,向广大用户提供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同时指定民间争议解决机构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发布实施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网上投诉、网上答辩、网上裁决的形式,快速高效地解决基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而产生的域名争议,并且同时还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它所指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执行。
李虎还进一步介绍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专家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关中国域名争议审理和裁决的一些基本原则: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为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为在先民事权益等。而在域名纠纷投诉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下,除“恶意注册或使用”外的其他几种情形均比较容易判断,因此在实践中,有关投诉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便集中在恶意的认定上。“如果域名注册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他人商业标识或品牌的存在,却仍然在对该标识不拥有其他正当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了与该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或者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或者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等等,这些都回构成域名注册和使用恶意。”
截止2003年6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共受理中国域名争议61件,大多数案件已经结案,其中,很大一部分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得到了支持,少部分被驳回,还有一少部分撤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作的裁决执行情况良好,目前还没有发生当事人不服裁决、到法院起诉的情况。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国内外均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不过,接触了大量的域名争议的专家们认为,企业自身加强品牌保护意识是最根本的。最好的办法是提前加以预防,主动注册品牌相关域名,不要留下可乘之机。专家们指出,中国市场潜力很大,但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首先都需要做好对相应品牌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保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毛伟强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既保护国内外知名品牌的正常使用,同时也保证了域名注册规则的合理运行,保护所有注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