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案例分析:3m-studi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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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案例分析:3m-studio.com   来源: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发表于2005-11-27 22:26:58 

Decision Submission  ;
Decision ID
DE-0500054
Case ID
CN-0500064
Disputed Domain Name
www.3m-studio.com
Case Administrator
Xinmin Cui
Submitted By
Ping Zhang
Participated Panelist



Date of Decision
24-10-2005



The Parties Information


Claimant
3M 公司

Respondent
秦云川(QIN YUNCHUAN)



Procedural History


1、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3M公司。
被投诉人是秦云川(QIN YUNCHUAN)。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3m-studio.com”。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5年9月1日收到投诉人3M公司提交的投诉书。
2005年9月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已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5年9月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3m-studio.com”的注册信息。2005年9月2日,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复确认,争议域名由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2005年9月12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5年9月1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5年9月16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5年9月16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ICANN和注册服务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至2005年10月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05年10月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以及被投诉人发出缺席审理通知。
2005年10月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张平女士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张平女士于当日以电子邮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5年10月10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张平女士为本案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05年10月23日(含10月23日)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书。




Factual Background


For Claimant


2、基本事实
投诉人:本案的投诉人为3M公司,为外国企业法人,公司注册地为美国明尼苏达州。其委托代理人为赵海生、冒巳锋。



For Respondent


被投诉人:本案被投诉人为秦云川(QIN YUNCHUAN),经注册服务机构确认的地址为南洲北路万华街33号803。



Parties’ Contentions


Claimant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1、投诉人对“3m-studio.com”的主体部分“3m”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服务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投诉人已经将“3M”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广泛注册,是世界范围内的驰名商标。
3M公司成立于1902年,迄今已有103年的经营历史,总资产额近200亿美元。3M公司是全球最为著名的多元化跨国企业,公司的研发及经营领域极其广泛,拥有32个核心技术平台,并且从事多种相关的商业服务,包括:组织文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演出服务(娱乐)、娱乐信息、看演出预定座位、就业培训服务、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管理辅助业、商业信息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
3M公司是3M商标和商号的所有人,《商业周刊》杂志将3M列为全球品牌100强之一,在“核心品牌50强”中排名第38位。3M公司及其品牌已经被收入《不列颠百科全书》、《世界著名公司名录》、《世界著名企业名录》等书籍中。
投诉人的“3M”商标已经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其中在中国的“3M”商标早于1980年7月5日即在中国获得注册,目前已就34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获得42件注册。
3M公司为“3M”品牌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以下是3M公司在中国国内近年来对“3M”品牌产品的广告投入资金情况:
2000年:21,685,408.74元人民币;2001年:25,068,217.80元人民币;
2002年:27,223,463.92元人民币;2003年:37,883,451.02元人民币;
2004年:65,921,941.95元人民币。
1999年、2000年中国注册商标“3M”被收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自1995起在其累次处理的案件中,已经对3M商标的驰名度作出了屡次的认定,并且对3M商标也采取了跨类别保护措施。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3M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并与投诉人注册使用的域名“3m.com .”和“3mstudios.com”高度近似。
本投诉所争议之域名“3m-studio.com”的可识别部分为“3m-studio”,其中的“studio”的中文含义为“工作室”或者“演播室”,为英文通用词汇,与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注册商标除英文studio之外基本没有区别。studio英文意为“工作室”或者“演播室”,而投诉人3M注册商标的主要注册和使用类别中包含“商业服务”和“演出服务”类服务,所以争议域名容易被认为是商标所有人自身所特意使用的域名,容易在域名持有人和商标所有人之间造成混淆,或容易被误认为两者具有某种联系。
实际上,投诉人于1988年5月27日注册了“3m.com”域名,并投入商业使用,而争议域名“3m-studio.com”与“3m.com”域名仅有英文通用词汇“studio”的区别。投诉人于2000年4月6 日注册了“3mstudios.com”,也投入了商业使用,而争议域名“3m-studio.com”与其几乎相同。
鉴于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3M系列商标以及与以3M为主体的域名构成混淆性相似。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3M”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的名称为“QIN YUNCHUAN”,其与“3m-studio.com”域名的主体部分毫不相关;同时,被投诉人也无“3M”商标专用权等其他有关的民事权益,所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的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3m-studio.com”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自称“3M制作室”,通过其注册的“3m-studio.com”网站,从事“电子商务”培训服务。投诉人作为合法的经营实体,从事的商业服务包括:组织文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演出服务、就业培训服务、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管理辅助业、商业信息服务等。3M是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商标,被投诉人完全有理由知晓投诉人的3M品牌。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3m-studio.com”域名,与投诉人的3M注册商标和在先注册域名“3m.com”和“3mstudios.com”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往往容易使寻找3M服务的网络用户对被投诉人网站的来源产生混淆,将其误认为是投诉人的授权网站进行访问。虽然这种混淆可能仅限于初始阶段,任何用户只要浏览了网页内容就会发现其并不是投诉人网站,但是这种初始混淆仍然增加了被投诉人网站的点击量和知名度,从而增加了被投诉人的商业机会。投诉人使用的“3m.com”域名在业内有着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还构成了对投诉人的不正当竞争。因此,投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商业性的恶意目的。
基于以上事实,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3m-studio.com”应转移给投诉人。



Respondent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




Findings


Identical / Confusingly Similar


4、专家意见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的约束。《政策》适用于本项行政程序。
《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本身并不享有应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对“3M”最早于1980年在中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已就34个类别的商品获得了42件注册,这些商标的注册日期均早于被投诉人于2004年12月3日注册争议域名“3m-studio.com”的日期。因此,投诉人对于“3M”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利。
关于系争域名是否与该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专家组认为,在他人商标之前、之后或者之中加上某些字母、符号或者数字而形成的域名,是可以构成与商标的混淆性相似的。在进行判断时,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在于这些字母、符号或数字的位置以及含义和形成域名之后带给人们的理解或者观感。就本案争议而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3m之后加上“-studio.com ”是否能够消除该域名与3M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对此,专家组认为,首先,在现行域名规则之下,域名拼写中的大写与小写是等值的,因此对于“m”的大小写差别在此不予考虑。其次需要考虑的是studio是否具有可区别性。“studio” 为英文通用词汇,其中文含义为“工作室”或者“演播室”, 而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3M注册商标的主要注册和使用类别中包含“商业服务”和“演出服务”类服务,而且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了“3M”是一个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这些认定以投诉人提交的材料为基础,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5e的规定,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因此,用户在看到“3m-studio.com”时很可能会误认为这是3M公司在提供有关演出方面的服务,因此,“-studio”一词在此起不到区别作用。
 据此,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a)(i)条所述的条件。



Rights and Legitimate Interests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的名称为“QIN YUNCHUAN”,其与“3m-studio.com”域名的主体部分毫不相关;同时,被投诉人也无“3M”商标专用权等其他有关的民事权益,所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的合法权益。
专家组认为,在投诉人提出初步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后即为完成举证责任,本案中被投诉人没有提出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它字符组合不享有合法权益。
本案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ii)所述的条件。



Bad Faith


关于恶意
根据《政策》第4.b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但不限于此)将构成域名注册及使用的恶意:
(i)该情形表明,你方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
(ii)你方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
(iii)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
(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连机地址者。
专家组基于以下事实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
(1)3M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2)3M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了组织文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演出服务、就业培训服务、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管理辅助业、商业信息服务等;(3)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为(自称)“3M制作室”使用,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培训服务;(4)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就已注册“3mstudios.com”和 “3m.com”域名并投入使用。结合这四项事实,专家组认为,由于“3M”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而且还注册了“3mstudios.com”和 “3m.com”域名进行商业使用,而被投诉人却注册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还与投诉人的注册域名“3mstudios.com”极其相似,而且其所声称从事的服务与投诉人的业务具有相似性,据此,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具有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通过制造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的目的。
据此,本投诉符合上述有关恶意的第(iv)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