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案例分析:ab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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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案例分析:abbchina.com   来源: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发表于2005-11-27 22:36:22  Decision Submission  ;;
Decision ID
DE-0500051
Case ID
CN-0500060
Disputed Domain Name
www.abbchina.com
Case Administrator
jinxi
Submitted By
Lulin Gao
Participated Panelist



Date of Decision
12-09-2005



The Parties Information


Claimant
ABB Asea Brown Boveri Ltd.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Respondent
李科



Procedural History


本案的投诉人是ABB Asea Brown Boveri Ltd.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是李科。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abbchina.com”。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是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5年7月26日收到投诉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

2005年7月2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已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5年7月2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abbchina.com”的注册信息。2005年8月02日,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确认,争议域名由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2005年8月0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5年8月0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5年8月04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5年8月04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ICANN和注册商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5年8月2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05年8月2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答辩确认通知,确认已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书。

2005年8月25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答辩书转递投诉人。

2005年8月2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出专家选择通知。

2005年8月25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高卢麟先生发出通知,拟定高卢麟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

2005年8月25日,专家高卢麟先生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接受任命声明及公正性和独立性声明。

2005年8月2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专家高卢麟先生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由高卢麟先生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独任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独任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05年9月09日(含9月09日)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书。




Factual Background


For Claimant


投诉人:本案的投诉人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地址为瑞士苏黎士市,其委托代理人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


For Respondent


被投诉人:本案的被投诉人为李科,地址为beijingshichaoyangqv, Beijing 100081, BJ, CN。



Parties’ Contentions


Claimant


投诉人:投诉人作为电力和自动化技术的全球领导厂商,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晚期,目前业务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拥有员工达10万余人,并在全球众多国家注册了ABB商标,注册了许多国际通用顶级abb域名,如abb.com, abb.org, abb.net等,并且注册了许多各国国家代码abb域名。在中国,投诉人在1997年即注册了abb.com.cn域名,并陆续注册了abb.cn, abb.net.cn等cn域名。

投诉人与中国的关系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1907年投诉人向中国提供了第一台蒸汽锅炉,从此,投诉人与中国的贸易关系有了长足的发展。1974年投诉人在香港设立了中国业务部,随后又于1979年在北京设立了永久性办事处。1994年投诉人将中国总部迁至北京。如今,投诉人在中国30个主要成市设有销售办事处,拥有23家法人公司,其中17家为合资公司,在中国的员工总数超过了8,000人。投诉人在中国的投资已经超过6亿美元,为中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1989年,投诉人取得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ABB”和“ABB ASEA BROWN BOVERI”两份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在国际分类第9类。1995年,投诉人的“ABB”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36,37,41,42类。1999年,投诉人的“ABB(指定颜色)”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在国际分类第9,16,37类。

被投诉人李科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注册商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争议域名abbchina.com。该域名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abb”,此部分与投诉人拥有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另一部分为“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的英文翻译,由此该域名的意思是“abb中国”,一般网络用户会误认为该域名为投诉人所有或者与投诉人存在密切联系,产生混淆。投诉人作为世界知名的电力及自动化技术的厂商,是ABB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合法所有者,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ABB商标,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是为了阻止投诉人以该域名反映投诉人合法拥有的ABB注册商标,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使网络用户将自己与投诉人错误的联系起来,具有恶意,因此该争议域名应转让于投诉人,使投诉人能够在互联网上以该域名反映其ABB商标,依法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同时也是为了消除网络用户的误解,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Respondent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不同意投诉人的主张。
理由1:被投诉人是以个人的名义注册的此域名,主要目的是制作一个大型聊天站点,与投诉人的主页性质和内容完全不符。

理由2: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含义解释:“abbchina”其含义是“爱BB中国”。“a”取“爱”的谐音,“BB”取东北话“嚷嚷”的意思,“china”是指本站想成为全国第一大型聊天网站,即本域名的含义应该为“爱BB中国”(注:现有域名有很多是用字或词的谐音来注册的。故不存在恶意注册)。

理由3:被投诉人在网站上没有发布与投诉人网站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产品、服务等相关信息)。一般网络用户在搜索和浏览本站只能浏览到与聊天的相关的信息,就用户而言,一般的网络用户搜索的是自己所想的主题,与投诉人网站并无任何关系。

理由4: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是“ABB”,而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为abbchina.com,其含义与ABB完全不同,故没有恶意注册。

理由5:abb是一家现实生活中经营电子、电力产品的公司,不是在线知名的品牌和在线的服务名称。

理由6:为了办好这个聊天站点,本人已经投资包括购买服务器和托管在内共计2万余元,投入时间将近半年左右,这其中还不包括开发人员的各种开支。

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没有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被投诉人要求由被投诉人即域名持有人保留该域名注册。




Findings


Identical / Confusingly Similar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1)ABB亚瑞亚·勃朗·勃威力有限公司于1989年5月20日在中国注册第348391号“ABB”商标和第348392号“ABB ASEA BROWN BOVERI”商标,这些商标现在均处于有效期内;(2)1998年5月7日,上述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3)1995年,投诉人的“ABB”商标(国际注册号:615830)被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35,36,37,41,42类使用商品及服务上,注册有效期为1994年2月9日至2014年2月8日;(4)1999年,投诉人的“ABB(指定颜色)”商标(国际注册号:664858)被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9,16,37类使用商品及服务上,注册有效期为1996年10月17日至2006年10月17日。
被投诉人李科注册争议域名“abbchina.com”的日期为2005年6月30日,而投诉人“ABB”系列商标的注册日期远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日期,因此,投诉人对于“ABB”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利。下面需要考虑的就是争议域名是否与该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

通过对比投诉人的“ABB”系列商标和争议域名“abbchina.com”,不难发现,争议域名的前半部分“abb”与投诉人在中国使用长达十几年的商标“ABB”完全相同。就本案争议而言,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在abb之后加上“china”是否能够消除该域名与“ABB”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专家组认为,在商标之前、之后加上某些字母而形成的域名,是可以构成与商标的混淆性相似的。在进行判断时,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在于这些字母的位置以及含义和形成域名之后带给人们的理解或者观感。本案争议域名中“china”一词的中文含义为“中国”。将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abb”与“china”联合而形成的“abbchina”非常容易让人联想为“abb中国”或“中国abb”。相应地,相关公众在看到争议域名时很可能会将其与投诉人的商标及投诉人企业联系起来,从而错误地认为该域名代表投诉人在中国分支机构的网址。因此,“china”与投诉人的商标组合而成的域名,非常容易产生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的混淆。

 据此,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a)(i)条所述的条件。



Rights and Legitimate Interests


根据《政策》第4c条之规定,为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必须证明其对该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下列情形或其他合理情形:
(i)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你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或可证明准备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者;或者,
(ii)你方(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其它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因所持有的域名业已广为人知者;或者
(iii)你方正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地使用该域名,不存有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之意图者。

投诉人指出投诉人为ABB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合法所有者,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ABB商标,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则主张,其因赋予了争议域名特定含义“爱BB中国”而对该域名享有合法利益。其中,“a”取“爱”的谐音,“BB”取东北话“嚷嚷”的意思,“china”是指该网站要成为全国第一大型聊天网站。同时,被投诉人认为其注册使用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制作一个大型聊天站点,与投诉人的主页性质和内容完全不符。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释为“爱BB中国”过于牵强,不能成立。主要理由为:(1)根据拼音规则,“爱”的谐音应当为“ai”或“i”,其读音与“a”没有任何相似之处;(2)“BB”与东北话“嚷嚷”之间并无直接联系;(3)“china”指该网站要成为全国第一大型聊天网站的理由也没有任何依据,难以令人信服。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提出的其因对争议域名赋予特定含义而对该域名享有合法利益的主张不能成立。

投诉人提供的2005年7月25日争议域名网站主页打印件显示,争议域名网站在2005年7月25日并未投入使用。应当认为,争议域名网站在投诉人于2005年7月26日提出投诉之前并未使用。因此,被投诉人提出的其注册使用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制作一个与投诉人的主页性质和内容无关的大型聊天站点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被投诉人也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其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已善意地使用或准备善意地使用该域名。因此,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并不具有第4c(i)条规定的情形。由于被投诉人不能证明其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对争议域名的使用,相应地,第4c(ii)及第4c(iii)条的规定在本案中也不适用。

依据现有证据,专家组无法得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的结论。专家组据此推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投诉符合《政策》第4a(ii)条所述的条件。



Bad Faith


根据《政策》第4b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但不限于此)将构成域名注册及使用的恶意:
(i)该情形表明,你方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
(ii)你方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
(iii)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
(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连机地址者。

从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作为一家世界知名的电力和自动化设备厂商,投诉人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时间长达三十余年,投诉人的“ABB”系列商标早在1989年就在中国商标局获得注册,“ABB”系列商标也被广泛地应用在投诉人在中国销售的电力及自动化设备上。可以认为,投诉人的企业及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企业及商标的知名度也未表示异议。由此可以判断,被投诉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域名时并不知晓投诉人企业及其商标的可能性很低。由于“ABB”并非一个普通英文词汇,其他人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独立创造该词的可能性也不大。考虑到被投诉人对其使用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并没有做出充分的、有说服力的解释,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是对投诉人商标的刻意复制及模仿。

如前所述,被投诉人自注册争议域名之日起至本争议发生之前并未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也未能提供其不使用争议域名的合理原因。其行为可被认定为对该域名的消极持有。在争议发生之后,被投诉人却将该域名指向其在注册争议域名前就已经开始使用的另一个网站,且未在答辩书中提及该行为。专家组有理由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是为了规避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责任,即通过误导他人认为其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构成在与投诉人完全不同的领域内的合理使用,以避免其消极持有行为在专家组裁决中可能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恶意。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有意选择与一个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混淆性近似的文字组合“abbchina”作为域名注册,在注册后消极持有该域名,且在争议发生后刻意将该域名指向其拥有的另一网站。综合考虑被投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阻止投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注册商标的恶意。

基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符合《政策》第4b(ii)条的规定。

本案投诉符合《政策》第4a(iii)条所述的条件。




Status








www.abbchina.com
Domain Name Transfer



















Decision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规定的三个条
件。因此,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abbchina.com”转移给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