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面推行“一证通”纠防超期羁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07:08
重庆全面推行“一证通”纠防超期羁押
 
 
重庆市政法委日前做出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市政法系统推行“一证通”制度,以预防和杜绝超期羁押。
所谓“一证通”,是指刑事办案过程中,将原属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提讯、提解、换押三证合并为一证,并全程记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进程及羁押时限。该项制度的发起单位重庆市检察院认为,实践证明,“一证通”起到了较为有效的预防和监督作用。
国家检察官学院徐鹤南教授说,较之过分信赖司法改革和立法修改,这种机制创新更符合实际,应当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推广。
“一证通”制度设计
“一证通”制度不是简单的“三变一”,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重庆市检察院称,“一证通”的推行将关系到全市几百个办案单位,数千名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同时涉及全市每年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刑拘、批捕、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二审约5万余次换押。
“一证通”于2003年由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创建并试点,当年全国公检法联手开展纠防超期羁押活动。经历了渝北区两年多的试点,重庆市于去年7月在全市基层政法系统应用,经过不断完善,今年7月才在全市铺开。
超期羁押的原因很复杂。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其牵涉刑事诉讼的诸多环节,而相关制度又不完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办案链条是由公安侦查破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交由法院裁判。公安、法院和检察院各自制作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提解和换押证。
“各个部门各有一套手续,办案环节之间没有监督机制,而看守所对案件进入何种诉讼环节并不清楚,很难对每个被羁押对象建立系统化的诉讼时效档案。”渝北区检察院原监所科长、“一证通”制度主要创建人黄志贵说,“这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带来很大难度。”
渝北区看守所曾遇到一个极端例子,分属不同地区的公安人员,同一天里来看守所,出示了合法手续,同时提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
“一证通”最大的特点是改变了“换押证”、“提讯证”、“提解证”的签发程序,将三证合为《换押提讯提解证》,由负有羁押任务的看守所签发,使预防超期羁押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制约机制。
《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人一证,随案移动,共设77个栏目,内容包括刑事诉讼可能经历的各个环节,要求移送案件的机关必须在该表中明确移送时间,受案机关也必须在该表中明确受理时间。《换押提讯提解证》是受案机关进行提讯、提解和换押行为的唯一有效凭证。
同时,“一证通”要放入案件的卷宗。九龙坡区检察院公诉科一位检察官称,现在没有这个证,法院不会受理。
对于看守所,可掌握每个在押者所处诉讼阶段,并在时效到期7天前提醒办案单位,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的监督。
此外,“一证通”的应用也促进执法人员观念的改变。一位检察官称,过去不少人存有“超期羁押可在刑期中扣除”的观念,“一证通”对造成超期羁押的案件承办人规定了责任追究条款,使他们严格按照诉讼期限办案,树立尊重和保护人权意识。
制度需要完善
“过去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任何一位在押人员针对超羁押提起过行政诉讼,现在他们可以‘一证通’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志贵说。
重庆市检察院宣传部门透露,2005年底,最高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的官员来渝考查“一证通”时曾表示,希望重庆加快实践的步伐,形成完善的可借鉴的制度。
黄志贵认为,“一证通”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与公、检、法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上,仅依靠地方力量,很难协调。此外,对一些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可能出现的渎职行为,难以监控。不过,“这些在技术上都不是问题,主要是观念的转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评价说,“一证通”制度的确能够起到各个环节互相监督的作用,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漏洞,给予执法机关太多灵活操作的余地,因此该制度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的发生。
他认为,“在现行法律下,利用退查、改变管辖、变换罪名、发回重审等程序,可以用合法手段规避超期问题。因此,从长远看,纠防超期的根本方法在于完善逮捕程序,减少羁押,同时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不过,国家检察官学院徐鹤南教授有另一番看法。今年2月,最高检在北京召开的“刑罚执行监督与纠超期羁押机制建设座谈会”上,徐鹤南评价重庆“一证通”时说,虽然解决超期羁押的根本之策在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刑诉法的修改,但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来减少和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