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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赵作海案,当年律师和正直检察官都出场了
文章提交者:戈壁街坊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检察官汪继华曾把案子退回去两次
当年承办赵作海一案的汪继华曾是商丘市检察院起诉科的检察官。他称,1999年接手赵作海案时,就和同事们发现公安机关对于赵作海杀人凶器和无头尸体是不是赵振裳等方面的证据存在明显漏洞,事实也不清楚,于是两次退卷,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是该案一直拖到2002年,公安局未能提供新证据,检察机关也一直未立案。其间,公安机关对赵作海超期羁押已达3年,这明显违法。汪继华回忆说,当年他和同事聊天时就说过,“如果该案的被害人有一天回来了,该怎么办?”结果一语成谶。
汪继华,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原任商丘市检察院首届主诉检察官。2001年辞职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商丘市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主任、商丘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赵作海冤案昭雪后,这位有良知的前检察官发表声明,只是简单地说明了自己在这个案子中的作用,用以更正有关报道的失误: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225503.shtml
关于赵作海案件的声明
近日,因柘城县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各大媒体相继报道该案的有关情况。关于本人办案情况的报道,确有不实之处。为澄清事实,特此声明如下:
本人在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之时,确实审查过赵作海案件。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作出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其中,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首要问题就是如何查明确认涉案尸体是被害人赵振晌。
2001年5月份左右,我辞去公职,该案转由他人办理,我并非本案的公诉人,更谈不上出庭支持公诉,此事查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便可知晓,故媒体称我是该案的公诉人与事实不符。
本人尊重媒体对案件报道,但也请尊重事实。
声明人:汪继华
二○一○年五月十日
非常有意思的是,继汪继华之后成为该案公诉人的郑磊,也于2004年辞职了。这与当地公安部门的冤案制造者纷纷升迁,形成鲜明对比。这说明,在公检法,真正的专业人员往往没有前途,而无知、粗鲁、逢迎、凶狠的人才能真正得道。郑磊交待他辞职的原因是“个人在检察院发展太慢,而且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发表不了”。

与公安部门冤案制造者纷纷升迁形成对比的还有当地法院的法官。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有三人: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尽管他们现在都已停职接受调查,但除了审判长张运随接近退休年龄,目前任法庭副庭长外,其他人均为普通法官。别忘了,尽管张运随等三人应负错判责任,但他们没有按惯例把赵作海判死,而是留有余地,则显示一丝未泯的良知。也许因为这个,他们才无官运?
公安系统这边,据报载,因涉嫌当年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已经被刑拘。昨日下午,柘城县公安局一位刑警透露,郭守海和周明晗的亲属目前情绪不是很稳定。他说,两人的亲属告诉他,如果当年赵作海案的分管副局长丁中秋未得到处理,他们两个人被处理的话,那么他们一定要上告,“因为两个人只是小兵”。
当年律师现身:很激动 很欣慰
据悉,当年商丘市中院指定为赵作海辩护的辩护律师胡泓强其实不是律师,当初只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既无律师资格证,也没有独立办案的经验。
记者辗转找到了胡泓强,他承认当年他只是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当时由于其他律师都有业务在身,对此案也毫无兴趣,于是便让他担任了赵作海的辩护人。“我后来从此案得到的报酬还不到200元。”胡泓强说,虽然他当时只是实习律师,但也从案卷中看出认定赵作海杀人证据不足,“无头尸体身份都没有查清,无法证明就一定是赵振裳的。这从案卷里很容易就能看出来。我因此在法庭上为赵作海作无罪辩护。但法官置之不理,庭审也就是走过程。”他说,商丘市中院当年制作的判决书上,辩护意见仅8个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昨日下午4时许,当年为赵作海出庭做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胡泓强来到赵楼村,他是来看望赵作海的。
胡泓强说,这几天他一直也在关注赵作海案的紧张情况,“很激动,很遗憾,很欣慰。”激动、欣慰的是赵作海能够无罪释放,遗憾的是中间经历了这么多的波折,赵作海还是坐了11年的冤狱。
显而易见,将赵作海打进死牢,推向刑场的直接责任者是柘城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但背后的根子却在领导政绩——“死案必破”;当遇到检察官顽强阻击时,政法委又出面了。
据报道,2002年秋的一天,时任商丘市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向当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的郑磊安排了一项任务:接手赵作海的案子。郑磊说,这个案子到了他手里后,他发现案卷中,还附着一封柘城县委政法委写给商丘市委政法委的信,内容大致是:赵作海的案子之所以成为积案,是商丘市检察院的原因造成的,由于尸体身份确定不了,检察院不接案卷。现在的问题是尸体DNA鉴定不具备技术条件,但这个案子也不能一直这样压着不起诉。
郑磊了解到的情况是,当时是柘城县委政法委到商丘市委政法委告状,商丘市委政法委召集公检法部门开了协调会,做出了“20天内提起公诉”的决定。
接着,郑磊去见了在押的赵作海,赵作海不认罪,说警察打他了,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郑磊让他拿出被打的证据,但当时赵作海已经被羁押3年多,就算曾经有什么伤也都好了。而赵作海也说不出是谁打的他,只知道是几个警察打他。“然后,我就制作了起诉书。”郑磊说,制作起诉书的时候,他带着满肚子疑问,不过,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只要案件符合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可以起诉。
从县政法委到市政法委,一起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遭到质疑的冤案就这么在命令之下制造出来。而真正的制造者可能不会受到任何党纪国法追究,被追究的可能只是小萝卜头,乃至暗暗地址这个案子的经手人。
         
  *.*.*.*   2010-5-16 23: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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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养花养草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丁中秋,现居何位?
  *.*.*.*   2010-5-16 23: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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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公诉人说话很坦诚
文章提交者:戈壁街坊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错就错在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2010年05月15日03:19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字号:T|T
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郑磊 随着5月13日国家赔偿和生活补助共65万元的支票交到受害人赵作海的手中,轰动全国的“第二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似乎已翻过第一章节,正在进入下一篇章——反思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追究事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谁应负责任?
其实,人们对“赵作海案”发生原因的追问,从案件揭开之初就已开始,而公检法三系统在整个冤案中,如何厘清不同的责任也是所有人关注、探求、思考的问题。随着更多当年案件当事人的开口说话,事件的全貌正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郑磊,当年商丘市检察院赵作海案的承办人,也是最后该案的公诉人。现在,郑磊已经于2004年离开检察院,从事律师工作。
昨天上午,记者在商丘市一家宾馆采访了郑磊。
检察院曾经两次退卷
郑磊告诉记者,当时,他在检察院已工作了4年,但2002年10月接手此案时还是个助理检察员。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在关于赵作海案的协调会后,指派郑磊作为案件承办人。
在来检察院之前,郑磊就从事律师工作,后来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到检察系统。
在郑磊之前办理赵作海案的,是检察院另一位工作人员汪继华,他与郑磊同在一个办公室。汪继华于2001年5月就从商丘市检察院辞职,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没能赶上2002年10月对赵作海的公诉。但作为主诉检察官,他坚持了原则,先后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将赵作海案退回柘城县公安局做补充侦查。
郑磊对记者说,在老一辈检察人员的教育、熏陶下,自己对案件的认定总要考虑两个条件:一是基本事实清楚;二是基本证据充分。
在接手赵作海案时,郑磊就和汪继华交流过。
汪继华告诉郑磊:“这是个有疑点的案子,已经压了好几年。”
而郑磊在审查案卷时,也发现了该案有四大疑点:第一,虽然公安部门提供的材料证明案件是赵作海所为,但通过各种手段,也未能最终确定尸体是赵振裳;第二,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压在尸体上的三个大石磙,每个都有五六百斤,赵作海一个人不可能把它们推到井里;第三,难以排除逼供、诱供行为的存在,而且赵作海叙述作案情节总不相同,这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是不曾有过的;第四,肢解尸体的刀具等凶器始终没找到。
于是案件提起公诉的时间再次被推迟。
两次退卷后
商丘市检察院被告状
商丘市检察院两次退卷后,柘城县政法委一纸“告状书”送到了商丘市政法委,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商丘市检察院却“迟迟不接手案件”、“不予起诉”,“这起积案是市检察院造成的”。
“案件虽有疑点,可也不能不办。”柘城县政法委催促。
郑磊告诉记者,检察院迟迟不立案,也因为过去遇到过类似的案件。
商丘市检察院曾经接手的一个强奸杀人的案件,血型都一样,但公安部门提供的致命证据并没得到证实,当时还存在疑点,检察院也是“压着”,迟迟未提起公诉。疑犯被关了多年之后,真正的罪犯投案自首,案情才真相大白。
商丘市政法委要求
20天内公诉
或许是柘城县政法委的状纸生效,也或许是赵作海案已拖得时间太长,2002年10月,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方召开专题研究会,对案件进行协调、督办。会议最终意见是,要求商丘市检察院必须于20日之内将赵作海案公诉到法院。实际上,不到10天,2002年10月22日赵作海案就被提起了公诉。
当时,郑磊将自己发现的案件疑点向主管领导做过口头汇报,表示该案如果公诉“心里会不踏实”,得到的回答是:这个情况政法委已经都了解,但是三方会议上已经统一了意见,要快办。
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发文签上特地标注了一句话:“政法委要求20天之内起诉”。
检察院不敢不执行政法委的决定
郑磊告诉记者,当时自己的身份是助理检察员,没有独立办案的资格,只能协助检察员工作。
“当时我就没想过反抗,政法委会议的决定我不敢不执行。”郑磊说,“我只有要么起诉要么辞职不干两种选择,我只能选择前者。”
办案制度规定,一个检察员要带领几个助检员上案件。虽然是郑磊制作的起诉书,但公诉人中有宋国强的名字。
“其实,我想宋国强与我的处境也是一样的——必须执行。虽然当时证据比较弱,但法院第一次开庭就直接判了,高院也是维持原判。”
“协调会法院也参加了,对法院的要求是快审快判,不能再压着了,已经压了3年了。判赵作海死缓,是留有余地,也怕将来有一天凶手又不是赵作海。过去商丘就出过这种情况。”
“司法制度的弊端就是难以停歇的车轮,谁挡它,谁就会被碾死。”
赵作海案的庭审
不超过半小时
据郑磊回忆,2002年11月25日庭审那天,赵作海的家人一个没来,郑磊用5分钟时间宣读完起诉书。按照程序,开始第一轮法庭辩论,郑磊出具了证据:赵作海的9次有罪供述、尸体的现场勘查照片、绑无头尸体的麻袋等。
在庭上,法庭为赵作海指定的辩护律师胡泓强为赵作海作了无罪辩护,理由是,尸体没有确认就是赵振裳的;赵作海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对赵作海刑讯逼供。
轮到郑磊答辩时,他答:“我的答辩意见就是起诉书中的意见。”
“纯粹为了应付差事,”郑磊自认。
庭审仅半个小时左右就结束了,之后没有再开过庭。因为,赵作海既没上诉,也没申诉。
当年的公诉人
想给赵作海写封信
今年5月2日中午,郑磊接到一个电话,说赵作海案件出了问题。电话是商丘中院当年案件的承办人打来的。
“我当时感觉不是悲哀,而是很好笑,佘祥林一样的案件怎么会发生到我的头上?”郑磊说。
郑磊说,在每年办理的十几起案子中,这不是一个让人能轻易记起的案子,直到看到了起诉书,他才回忆起来,这起诉书是“自己写的”。
“实际上这个事儿没有咱们的责任,是政法委协调的,有什么事儿实话实说就行了。”在赵作海冤案揭开后,他这样告诉法院的承办人,在给事件调查组写的“事件说明书”中也是这么说明的。
“现在看检察院在这个案子中没有多大的过错,”郑磊表示:“主要(错误)就是没坚持自己的意见。”
但他也表示,他想给赵作海写封信,告诉他,“你受冤枉了,我也有责任,我的责任是因为我扛不住,我地位太卑微,人微言轻。我应该顶,但是顶不住……”
公安局曾给自己证明
没刑讯逼供
“赵作海冤案”始于一具无头、无四肢尸体的发现以及柘城县当地公安刑警的刑讯逼供,而当时因为DNA鉴定技术还不普及、不成熟,赵作海也没能因为这一技术早日洗去冤屈。
在起诉前的审查阶段,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在看守所会见赵作海时,赵当时就称遭到了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这让检察员对案件定性的方式产生了疑问。
但检察员在要求赵作海提供证据时,他既说不出谁刑讯逼供,也无法证明身上的伤疤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事实是,赵作海在被关押3年之后,当年被刑讯逼供时所受的伤,有些早就养好,再无痕迹。
但是在柘城县公安局移交到检察院的卷宗里,有一份柘城县公安局开具的证明,证明办案过程中没有对赵作海刑讯逼供。
赵作海案翻转
是偶然还是必然
对赵作海案的最终翻转,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解读和理解。
郑磊认为,赵作海案翻转的最重要原因,其实是“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出现。正是赵振裳的突然出现,使得此前所有的“证据”都无效了。
“如果没有赵振裳的出现,赵作海案的案子或许永远也不会翻转。”郑磊说。
  *.*.*.*   2010-5-16 23: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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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戈壁街坊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据记者了解,
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
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案件负责人罗明珠,现在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工作。
但涉嫌刑讯逼供的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已经被刑拘。据一位刑警透露,郭守海和周明晗的亲属目前情绪不是很稳定。他说,两人的亲属告诉他,如果当年赵作海案的分管副局长丁中秋未得到处理,他们两个人被处理的话,那么他们一定要上告,“因为两个人只是小兵”。
  *.*.*.*   2010-5-16 23: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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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戈壁街坊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本次负责危机处理的检察院发言人宋国强,当年就是涉案人。当主诉检察官提出异议时,他指示办就是了。
郑磊坦承,当时他也感觉到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有些站不住脚。“上面都定了调调,作为公诉人员我们要不选择起诉,要不就辞职不干,最后我还是妥协了,但心里一直不好受。”郑磊无奈地说。
  *.*.*.*   2010-5-16 23: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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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5-16 23: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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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报纸的报道(估计是人情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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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完美
——记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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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3 00:00 来源: 作者: 本报记者潘中华
现年36岁的汪继华,是一个喜欢超越自我、追求完美的人。在任市检察机关首届主诉检察官期间,曾成功办理过梁园区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徐某故意伤害案,省盐业局原局长张某(副厅级)受贿、挪用公款案,夏邑县公安局原民警戚某滥用职权案等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都较有影响的案件。2001年他辞去令人羡慕的主诉检察官职务,毅然决然地选择了他酷爱的律师职业,而且一干就是那么坚定、那么执著,且令人注目。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他通过对刑事法律释义的深刻理解,对证据的认真分析,对案件的庭前充分准备,在法庭上运用语言艺术,通过条理清晰的辩驳,发挥智慧才能,形成独特的庭审风格。由于成绩突出,2003年10月,他分别被聘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首席律师、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那么,他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人呢?
“这个人非常正直。”熟悉汪继华的人都这样评价。他曾说,作为一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绝不能让神圣的法律蒙尘。否则,不仅是对律师这个称号的羞辱,更是对法律的亵渎。2002年3月,未婚女青年郭某被张某挟持强奸。而郭某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此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立案,致使郭某对公安机关误解很大,甚至要服毒自杀以示清白。她怀着试一试的心理找到汪继华反映情况。听完叙说后,汪继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若不及时获取有关证据,一旦证据灭失,将来可能导致放纵犯罪。于是他认真制作一个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同被害人一起向公安机关详细阐述理由。公安机关对他的意见十分重视,立即对被告人实施抓捕。后张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情难禁、泪难止,她反复只有一句话:“没想到律师的作用那么大!”
汪继华认为,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讲政治,而这种讲政治是来源于他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应用。他说,对于法律人而言,严格执法就是讲政治。法律“乃公正良善之艺术”,要把它贯彻到执法中去,非朝夕之功。因此,他平时除了对专业知识深入学习、研究外,又阅读了大量古今中外一些法学家的经典著作,为他做一个称职的律师打下了良好基础。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能始终以法的基本精神作为执业导向,以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基本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让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效率最高化、冲突最小化。有时除了维护委托人利益外,他还为对方当事人考虑,化解纠纷,既能得到委托人的满意,又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2003年7月,在他担任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法律顾问期间,该公司与本公司职工李某及其爱人丁某之间形成4个诉讼。若诉讼进行下去,双方当事人势必劳民伤财,积怨愈深。他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刚开始,对方丁某夫妇不同意调解,执意要将诉讼进行到底。
但汪继华相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终于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丁某夫妇被他的诚意所打动,化干戈为玉帛,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让步,和解了相互的4个案件。后来,对方当事人执意要请公司领导和律师会餐,并感慨地说:“我没有想到,对方的律师会为我的利益考虑那么多。”并感激地端上一杯酒。
“这一时刻,我体会到律师的成功并不在于挣钱多少,而是得到社会的认可。”每次忆及此事,汪继华都两眼泛潮,“也就是从这件事上,我认识到,当律师特别是担任法律顾问,主要不是打官司,而是为这个单位出谋划策,对领导提出的决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补充和完善,预防和杜绝纠纷的发生,真正做到未雨绸缪,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也应争取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正是由于他这种独特的见解与工作方法,深受许多单位的好评,他们纷纷找上门来聘汪继华当他们的法律顾问。近3年来,汪继华先后担任了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银行商丘分行、商丘市福众有限公司(原商丘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他们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汪继华认为,一个正直的律师办案应当刚直不阿,依法办案,不为情所动,不为势所淫。2003年8月,商丘市盐业总公司工业盐管理办公室经理王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一案,被省、市有关领导签字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媒体炒作为全国第一贩卖私盐案。汪继华担任杨某某的辩护人,结果一审杨某某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接到判决书后,杨某某第一感觉是:“没有想到量刑恁重,如果不是看守人员阻拦,我当时就想撞死在看守所。”此时,汪继华做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后,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中,他详细阐述无罪的理由:杨某某的行为属单位行为,单位经营计划外盐并不侵犯盐业专营权,因为该单位本身就有盐业专营权。这一观点,被二审法院所采纳,撤销原判宣告缓刑,当庭释放,并撤销原审罚金30万元判决内容。像这种有力的辩护,在汪继华律师生涯中,枚不胜举。如,某供销社会计李陶被检察机关认定贪污29万元起诉到法院,汪继华提出无罪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将李陶撤回起诉释放;某乡党委书记陈笑滥用职权案,检察机关起诉后采纳
辩护人的意见,最终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董某贪污一案,一审因贪污被判处十年,二审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以职务侵占罪改判为5年,被告人周某一审因抢劫被判刑12年,二审采纳辩护人意见,以强迫交易罪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等等。
几年来,汪继华辩护过程中,他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率占60%以上,这么高的采纳率极为少见,为什么?他的辩护案件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观点,说服不了自己的观点不提,不滥作无罪辩护,不无原则迎合委托人。但他又非常谦虚地说:“当回头认真审视自己这么多年的律师实践时,说实话,我真的感到自己做得很平凡,惟一感到欣慰的就是自己确实努力了。如果说有点成绩的话,也是司法机关的正确领导,律师事务所同仁的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
这就是汪继华,一个永不满足、追求完美的人。
  *.*.*.*   2010-5-17 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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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qrb.com.cn/gb/rbbm/2004-11/13/content_211848.htm
  *.*.*.*   2010-5-17 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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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搞错了检察官,手机关机家人就以为被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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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继华 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被称当年出庭支持公诉。现任商丘市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搞错了,出庭支持公诉的不是我……”汪继华说,他在2001年5月份从检察院辞了职,当年10月份拿到了律师资格证,一直做律师。而赵作海案件则是2002年底开庭审理的,所以他不可能作为检察官支持公诉。
“案件最初的确是我负责的,但是我辞职了,别人接手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案件已经过去多年,汪继华说他对案件的大部分内容都已经记不清了,只是对案件的一个疑点印象深刻。“当时就因为无法确定死者是否为赵振晌,退回了卷宗。但我也清楚,赵振晌的父母都已经去世了,做DNA鉴定会比较困难。”
“因为说我是当时的公诉检察官,这几天我都快被人骂翻了。电话都不敢关机,一关机亲人朋友就认为我是不是被捉了……你们快给我平反吧。”汪继华对记者说。
  *.*.*.*   2010-5-17 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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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衙门内没人有JB
  *.*.*.*   2010-5-17 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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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个事儿没有咱们的责任,是政法委协调的,有什么事儿实话实说就行了。”在赵作海冤案揭开后,他这样告诉法院的承办人,在给事件调查组写的“事件说明书”中也是这么说明的。
“现在看检察院在这个案子中没有多大的过错,”郑磊表示:“主要(错误)就是没坚持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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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一个糊涂蛋!
这个郑磊为何要去作检查官?
检察官的职责是什么?是服从政法委的命令吗?
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
  *.*.*.*   2010-5-17 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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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被违法很不爽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我的有房契的合法私房,被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冤 当做“违法建设”。于2009年4月15日5时起,给 强制拆除了。
当时我与他们理论《物权法》。被拘留15天。饭馆内的现金,全套餐饮设备下落不明。”
将此案公告天下,并与社会各界探讨,引起社会关注,,让我们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促进社会民主,让我们的社会能更加公平,使我们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详情请登陆猫眼看人《雷人法院强拆合法房裁定其“违法”》。有图有真相,帮顶,谢谢!
http://club.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3365109 ;
  *.*.*.*   2010-5-17 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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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青铜骑士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政法委到底是个什么机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
  *.*.*.*   2010-5-17 0: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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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或呀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紧急登陆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戈壁街坊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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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个事儿没有咱们的责任,是政法委协调的,有什么事儿实话实说就行了。”在赵作海冤案揭开后,他这样告诉法院的承办人,在给事件调查组写的“事件说明书”中也是这么说明的。
“现在看检察院在这个案子中没有多大的过错,”郑磊表示:“主要(错误)就是没坚持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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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一个糊涂蛋!
这个郑磊为何要去作检查官?
检察官的职责是什么?是服从政法委的命令吗?
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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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服从政法委的命令可以,D的领导你服从不?。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
  *.*.*.*   2010-5-17 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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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戈壁街坊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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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5-17 1: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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