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13万存款遭劫匪冒领 法院判银行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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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13万存款遭劫匪冒领 法院判银行无责

发布时间:2007-12-26 来源:大洋网 类型:新闻头条

  核心提示:深圳一位受害者在被挟持后,被迫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及给了劫匪,劫匪其后竟用他人的身份证取走了他13万元存款。受害者认为,银行审核不谨慎,要赔偿损失。但法院认为银行不承担鉴别证件真伪及持证人与证件是否一致的责任,因此银行无责。

信息时报12月26日报道  一名受害人在被挟持后,被迫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及给了劫匪,谁料劫匪其后竟用他人的身份证取走了他13万元存款。受害人易某认为,银行审核不谨慎,要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银行只负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而身份证和是取款人的惟一标签,银行不承担鉴别证件真伪及持证人与证件是否一致的责任,因此银行无责。

13万银行存款遭冒领

2005年,易某在深圳福田区一家银行开户并领取理财金账户卡。去年1月3日,易某被犯罪分子段某等人挟持,被迫将身份证、账户卡及等提供给段某。当天,段某等人持易某的这些资料及名为谭某的身份证在银行柜台办理取款手续,取走现金13万元。易某认为,从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看,银行工作人员未能认真核实段某所提供的身份证件,致使段某得以假冒谭某的名义领取上述款项,银行在支付该款过程中也未能严格按规定的操作程序由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致使他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冒领,银行应赔偿其经济损失6.5万元。

冒领人与身份证太相像

银行则认为,是易某自己将账户卡、身份证及提供给犯罪分子,直接导致存款被他人提取,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提款时,段某出示了易某身份证、账户卡及谭某的身份证,并临柜输入了正确的账户。审查过程中,由于段某与谭某均为女性,二人年龄相近,银行工作人员因此未能辨别。

银行无鉴别义务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储户享有利用账户存取款项的自由,银行则负有保障资金安全,按储户指示支付款项的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银行的“审核”义务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但这只能是形式上的审查,除非具有显而易见的瑕疵,银行不承担鉴别证件真伪及持证人与证件是否一致的责任。而在本案中,段某与谭某性别相同,年龄相若,单纯依据照片,银行也的确难以判断出段某是否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件。因此,法院认为银行没有过错,不需赔偿。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闫晓光 杨恩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