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弟弟冒领储户1500万存款 银行赖账不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25:33

 

珠海中院的判决

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策划有两个“看点”:首先宣称,虽然吴益涛、黄大华、吴柳三人冒领了1500万元存款,但工行“无责”:在办理这1500万元存款支付业务操作中,工行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

当然,工行也知道,“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没有说服力,于是就通过一起名誉权官司,让“自夸”得到了衡阳市石鼓区法院的认可。原来,湖南省公安厅的通报下发后,衡阳市银监局有两名通讯员对“7.29”票据诈骗案进行了报道,报道涉及了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管理问题”,工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名通讯员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报道不构成侵权,但“应工行的要求”,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工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我们毫不知情。”胡国庆说,“法院认定,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简直不可思议!这是一起诈骗案,已经人所共知。”

“一个名誉权官司,怎么能认定不存在诈骗犯罪?”记者采访了资深刑事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杨航远,“很明显,工行是在推卸责任,目的是通过法院的认定,不想支付1500万元存款。”

工行策划的第二个“看点”更加“干脆明了”:1500万元存款债权消灭了。因为刑事案件没结束,胡国庆诉工行储蓄合同纠纷还在“中止审理”,奇怪的是,工行反过来起诉胡国庆,案由也是“储蓄合同纠纷”,法院反而缺席开庭审理了。今年5月12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人冒领了1500万元存款,但工行的“被冒领”行为是“正当支付”,因此,1500万元存款债权已不存在。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我们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胡国庆说,“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我们的存款不存在了。我们已经上诉了,10月份衡阳中院二审开庭。”

杨航远律师则认为,“按照湖南省高院的规定,标的为1500万元的民事诉讼,应由中院管辖。基层法院一审,显然是为了达到一审、二审均在衡阳审理的目的。”

与衡阳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相反,广东珠海中院的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三人,使用虚假的公司印章,将1500万元存款划走,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于是,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吴益涛等三人冒领1500万元存款的行为,被珠海中院认定为犯罪;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这是“正当支付”。耐人寻味的是,此前,石鼓区法院竟认为“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

珠海中院的判决是2009年3月27日作出的,一审分别判处吴益涛“两个死缓”:一是犯票据诈骗罪,判死缓;二是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也是判死缓。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吴益涛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所以,从轻判处死缓。吴益涛的涉案数额共计3.98亿元,其中票据诈骗罪是2.332亿元,金融凭证诈骗罪是1.648亿元(包括工行白沙洲支行的1500万元)。

这是一个犯罪团伙。他们通过私刻存款单位印鉴,调换预留在金融机构印鉴卡的方式,套取存款单位账上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然后靠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归还之前套取的资金。作案时间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历时10个月。珠海中院认为,因为伪造和调换了印鉴,从而制造了存款单位正常取款的假象,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处分了资金。

另一主犯黎亮,是工行广东珠海市拱北支行行长,珠海中院一审判了他“两个死刑”(票据诈骗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皆是死刑),涉案数额共计3.5亿元。其他一些参与伪造印鉴的人,也都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