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由下属顶包法院院长判三缓四(南方都市报 2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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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由下属顶包法院院长判三缓四
审理法院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日期:[2009年5月7日]  版次:[AA18]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11  条

  据新华社电 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原院长丁书明驾驶警车超速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同意其下属顶替罪责(本报5月2日A18版曾作报道)。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丁书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月1日晚,丁书明驾驶法院警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超速行驶的奚某所驾轿车相撞。随后,一辆出租车避让不及,与奚某轿车追尾。事故造成奚某死亡,丁书明和其妻受伤。事故发生后,丁书明入住医院附近的宾馆,并与多人电话联系。在他人提议让法院驾驶员仲明顶替到交警部门投案后,丁书明默许。随后,仲明故意把头部撞流血后赶到交警部门,称自己是肇事警车驾驶员。

 

  2月3日上午,丁书明才让仲明到交警大队说明真相,并将其驾车肇事的事实向主管领导汇报。案发后,丁书明赔偿受害人家属85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丁书明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综合其犯罪后表现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5/07/content_7833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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