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中:一个退休法院院长的官司代理经(中国青年报 200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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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退休法院院长的官司代理经

本报记者 何春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9    [打印] [关闭]

    自2002年4月承包这900亩草场以来,康兴平的父亲康建华对草场倾注了大量心血。本报记者 何春中摄

    7月18日下午,56岁的牧民康建华站在高高的沙丘上,望着远处草场上成群的牛羊和成片的柳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康建华所在的位置被广阔无垠的毛乌素沙地包围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

    康建华一家本来过着平静的生活。但今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把这个西北农村老实巴交的牧民给打懵了——他的儿子康兴平(又名康晓平)成了被告。

    这场官司让父子俩非常不安,他们面对的原告是当地的一名叫脑明达来的退休干部,而脑明达来的委托代理人则是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原院长脑日布。康家的官司正是乌审旗人民法院受理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李奋飞表示,按照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即便是设有担任过领导职务的法官,也不能到他曾任职的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更何况是法院院长。之所以要作出这样强制性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离任法官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可能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当地暗访得知,脑日布多年来已在他曾经任职的法院代理过数起案件,而他代理的官司总是“赢的多”。

    “他一边喝着营养快线饮料,一边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32岁的康兴平上的是那种自费、不迁户口的大学。2006年10月,他通过当地政府的招考,进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政府计生办工作,至今尚无正式编制。他现在的户口仍是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巴音敖包嘎查蒙古族行政村的农牧业户口。

    康兴平的父母没怎么念过书。

    康家父子说,2002年4月,经巴音敖包嘎查牧业社的同意并盖章认可,康兴平替以放牧为生的父母签字,与脑明达来签订了一份草牧场转让合同。取得了约900亩草场的经营使用权,康家为此向脑明达来支付了1.9万元。康兴平称,他当时签合同是以家人共同承包为出发点。他当时还没有成家,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在政府部门工作。

    此后,康家人对这片900亩的草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拉围栏、种草植树。

    康家父子的这一说法得到了巴音敖包嘎查牧业社支书那仁达来的证实。那仁达来说,当时康家和脑明达来签的《草牧场转让协议》,确实是经他亲自加盖的牧业社的章。

    但康兴平于今年年初突然被脑明达来诉至法院,要求他退还900亩草场。

    2009年3月,乌审旗法院作出的乌民初字[2009]第5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撤销康兴平所签的草原承包转让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中的900亩草场。但这份判决书并没有写明具体的“不可抗力因素”。

    这份用蒙文写的判决书还显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为:脑日布,现住嘎鲁图镇,法院退休干部。

    康兴平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然不满。他说,乌审旗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时程序违法。作为本案一审的原告代理人脑日布,退休前曾在乌审旗人民法院担任过多年法院院长。乌审旗人民法院在明知原告代理人此种身份的情况下,仍同意脑日布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明显违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

    “我和家人取得草牧场使用权的途径和程序都是合法的,当时村委会是考虑到脑明达来已不在本地居住,继续由其管理和使用草牧场只会使草场更加退化,从有利于保护草场的角度出发才同意把这块草牧场按市值有偿转让承包给我家的。”康兴平说。

    那么,乌审旗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称的“不可抗力因素”到底是指什么呢?乌审旗人民法院副院长何轲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咱们解除这个合同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意见,以不可抗力的条件进行解除的。按照法律规定这是不能解除的,合同还是有效的,因此在强制性给予解除合同时,法院还是尽量地做调解工作,补偿应该到位。”

    记者随后调查得知,2008年5月14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三类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其中写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与财政脱钩的分流人员)承包草牧场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如果该承包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但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承包合同的,如一方当事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内党发(2003)3号文件和内蒙古纪委内纪发(2006)10号、内纪发(2007)6号文件规定的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而清理的对象,应予以支持。理由是,根据上述有关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以及离退休人员(全家户口在城镇的)不得占用农村牧区草牧场,已经通过租赁、转包等形式占用或在牧户草场寄养牲畜的限期退出的规定,承包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解除,即因不可抗力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予以法定解除。”

    “‘红头文件’的这个因素对本案的合同而言,不构成不可抗力。”律师焦阳认为,《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应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从而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康兴平在与脑明达来签合同时不是公务员,也不在政府部门工作。他承包草场后,享有对草场的处置权。他可以将草场转让给他当牧民的家人,这是可以克服、避免的”。

    康家的官司打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康兴平一想起在二审法院开庭时的一个细节,就愤愤不平:“脑日布在庭审过程中,翘着二郎腿,一边喝着营养快线饮料,一边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康兴平说,二审开完庭后,他还接到过一名自称是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电话。这位领导让康兴平接受法院的调解,否则就给当地纪委发函,把他“弄回去当牧民”。

    康家父子一听,再次陷入不安。

    退休法院院长持曾任职法院公函,去公安机关调取询问笔录

    无独有偶。在乌审旗政协工作的在职干部周子杰最近也遭遇了一场官司,他被人诉至乌审旗人民法院,原告是道布庆和给老岱夫妻俩。

    让周子杰担心的是,道布庆是脑日布的亲弟弟。

    据周子杰回忆,道布庆和周子杰的父亲周登富是老同事、老朋友。2001年的一天,道布庆找到周登富,称自己也上了年纪,老婆腿脚不方便,没有劳动能力,准备将自家的草场承包给别人。道布庆让周登富帮忙打听找个承包人。

    最终,周子杰的父亲以33万元的价格承包了道布庆家的草场。承包期为25年,从 2002年4月30日到2027年4月30日止。

    周子杰说,由于草场合同承包期较长,周登富和道布庆也都上了年纪。当时考虑为防止儿孙对这个事情有争议,双方都要求在合同上有自己的儿女代表签字。因此,周子杰和道布庆的儿子那顺均在合同上签了字。

    周子杰在遭遇官司的同时,还被人以“砍伐树木毁坏林草”等为由举报。随后,他受到了当地有关部门的调查。

    中国青年社记者在当地暗访得知,脑日布曾手持乌审旗人民法院开具的公函,直接到当地林业派出所调取公安机关询问周子杰的笔录。

    据当地一名接近此案的人士透露,脑日布是想从公安机关拿到对周子杰不利的证据,但公安机关对周子杰的笔录以及现场调查显示,周子杰并没有砍伐树木毁坏林草。

    “你当过院长,确实在里面影响我们调解案子”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当地调查还发现,事实上,脑日布从乌审旗人民法院退休后不久,就开始代理原任职法院审理的案件。

    1998年4月,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调解书(1998乌民72号)显示,原告东吉的委托代理人:脑日布,男,62岁,法院退休。当年的被告——28岁的蒙古族小伙子敖其尔呼雅格图和他的父母向记者证实,脑日布当年确定代理过这起案件,他们全家最后不得不接受法院的调解。

    作为一名退休的法院院长,脑日布长期在自己曾任职的法院代理官司,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7月20日上午,乌审旗人民法院分管立案和基层法庭的副院长何轲在他的办公室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

    何轲说,近年来,乌审旗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乌审旗法院在随后提供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统计数字表明,2008年,该院全年共受理案件1107件,其中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就有145件。2009年1月~7月的最新统计显示,全院共受理案件1215件,其中承包经营权纠纷就达135件。

    何轲表示,草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在于:一是当地大量的土地被征用,草场升值,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造成不断的矛盾纠纷;二是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由于转让出租手续不齐全,造成农牧民对合同反悔,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三是国家政策的变化。过去牧区收牧业税,许多牧民把草场转包出去。现在国家免除了税收,还增加了粮食补贴。一些人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何轲证实,脑日布确实是从乌审旗人民法院退休的老院长,退休已10多年。脑日布代理案件时,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律师,而是以“亲属的名义”过来的,需要当地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开来的亲属关系证明。“他的案子,大部分是调解一下,看在老院长的面子上,调解调解。”

    何轲还证实,脑日布目前在办理他亲弟弟的一个案子。“我还和他说,老院长,你不要来了。你当过院长,确实在里面影响我们调解案子。”

    “但不是说老院长来了,我们就给他面子。”何轲称。

    当记者提到《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时,何轲开始在办公室里到处找《法官法》的条文,并声称,如果《法官法》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可能要限制,审判人员要严格回避”。

    “如果《法官法》有明确规定的话,那么他(脑日布)以亲属的名义也不能代理了。”何轲最后又强调。

    7月20日下午,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采访,遭到拒绝。在等了近两个小时,并出示新闻记者证和单位介绍信后,记者向该院值班领导陈兰副院长提出,要就在当地调查采访中发现的乌审旗人民法院退休院长脑日布代理案件等相关情况进行反映。陈兰同意并作了记录,并对记者表示,法院有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对记者反映的问题会“非常重视”。

    当记者就脑日布在乌审旗法院代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提出咨询时,陈兰说,“咨询我就不给你答复了。现在网络很先进,可以到网上去查找。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网上都有。”

    截至7月28日记者发稿时,中国青年报记者尚未收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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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骨干基本上都是我的部下”

本报记者 何春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9    [打印] [关闭]    7月19日,周子杰电话联系道布庆,拟就官司进行沟通。双方约好,在脑日布家见面。

    随后,中国青年报记者扮成一名“法律工作者”,随周子杰来到脑日布家,道布庆也在。

    交谈中,脑日布明确表示,他就是道布庆的代理人。

    脑日布还自称,他今年已经74岁,属鼠,1972年进的法院,1997年从乌审旗人民法院退休。

    脑日布说,他代理的案件一般都有报酬。不过,他曾经代理过的一起交通案件,与一起车辆事故有关,当事人只给了他2000元。

    在近1个小时的的谈话中,脑日布透露出自己在乌审旗人民法院代理官司的一些细节。

    记者:现在草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脑日布:特多。

    记者:你代理过这种案件?

    脑日布:我去年一年就代理了6起。

    记者:你去年在乌审旗法院代理过几起案件?

    脑日布:五六起,都是草原(纠纷)案。

    周子杰(插话):代理有报酬吗?

    脑日布:有的。去年打了一个官司,(标的额)40多万元,当事人起码应给我2万元,但只给我5000元。这不是亲戚,是认识的。

    记者:你打官司一般是赢的多,还是输的多?

    脑日布:一般赢的多。输的官司我一般都不接的。为什么?现在法院的×××、×××、×××、×××……原来是我部下时,大部分都是书记员,现在多数是庭长了,都是骨干了。判案的骨干,基本上都是我的部下。一般我受理的案子都是赢的官司。

    记者:你一年总得代理10多起案件吧。

    脑日布:有的。

    记者:你代理案件一年也得挣个十万八万的吧。

    脑日布:哪里,也就是万八千的。

    记者:你代理一起案件都有5000元了啊?

    脑日布:都是熟人。

    记者:你这么大年纪都亲自出庭辩论吗?

    脑日布:辩论。

    记者:你出庭是以律师身份还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脑日布:委托代理。

    (以上根据谈话录音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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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追究 “人情案”难免

本报记者 何春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9    [打印] [关闭]    法官退休后代理诉讼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审理案件的法官或者是他过去的部下、学生,或者是他曾经的同事、朋友,在此情况下,社会公众有理由怀疑,案件的审理会不会掺杂一些感情色彩,从而影响判决公正。

    对此,律师刘丽文认为,作为一名担任过法院院长的人,其在原任职法院的辐射能力一般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对已经离任的法官同样具有影响和约束力,应实行回避。如果离任的法院领导在原法院代理官司,就会丧失法院审判权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李奋飞认为,退休法官直接以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出现,并不常见。更多的是一些退休法官在退休后,利用自己的关系影响司法审判。乌审旗退休法院院长直接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这种情况应引起上级法院和当地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彻查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

    他说,司法公正一是程序公正,一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当中,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就应该退出审判。由于脑日布在乌审旗法院当领导多年,即使再换一个法官审理,可能还是他当年提拔上来的。

    李奋飞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来自于司法审判的过程。脑日布参与代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打赢的官司,更容易让人产生各种各样的猜测。无论从《法官法》的规定来看,还是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都是不合适的。即使他代理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实体是公正的,也会让社会公众产生不信任感。司法审判一旦不能消除人们的质疑,容易导致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使司法的公信力沦丧。案件审理如果违反程序,必须予以纠正。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理学博士生潘华志认为,现行《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此规定缺少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之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稳定,但实际上,个别已退休的法官及曾在法院工作过的法官,明知这样做是违反《法官法》的,仍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可能存在利益、人情及关系等因素。同时,由于缺乏责任追究制度而无法防止各种“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并进而导致权钱交易和司法腐败,其后果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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