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修订即将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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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修订即将一审2009年04月15日 01:04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已有评论3条

本报记者获悉,《保密法》修订草案将在6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近一周年之际,制定于1988年的《保密法》无疑已经累积了一定的修正空间。

4月12日,在北京大学召开的《保密法》立法研讨会上,专家和律师就研究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保密法》修订提出了建议。

其中,对于保密制度中谁可以设定秘密,如何定密,定密的范围等问题是各方关注的核心。而如何在保密法中设计合适的公民参与和公民介入程序也引发了讨论。

“现行《保密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宪法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表示《保密法》已不能满足公民权利意识增长和政府开放透明化建设的需要,也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部分冲突,应该加以修改。

检讨保密体制

蔡定剑介绍,依照现行的《保密法》,各级政府机乃至相关事业单位都有定密的权力。针对定密主体比较泛滥的现状,蔡定剑提出,需要明确定密的主体和保密的范围;需要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法》的关系,处理好《保密法》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

对于司法实践中不少律师由于涉密被追究刑事责任,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提出,由于定密比较泛滥,很多案卷材料中会有标有“秘密”的内容,律师出于业务需要接触相关材料将有机会导致泄密和追责。

此外,周泽表示,到很多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对于是否涉密还要由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导致司法判决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认定。

“定密应该有一个明晰的程序。”周泽表示。而来自中央民族大学的熊文钊教授也表示,现行的保密审查的程序比较模糊,应该加以明确。

周泽还提出,保密的主体只能是少部分接触秘密的政府机构和官员,“保密的主体应该是有限的”。周泽认为,如果普通公民接触到从相关官员处泄露的秘密,应该追责的是相关官员,而不是公民。相关公民或被其他名义追责,但不应该是泄密。

公开与保密的平衡

“《保密法》的修订确实考虑了《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出台这个背景。”一位知情的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保密法》在修订过程中确实注意到了两项立法之间的冲突问题,也从各个角度对于保密体制进行了改造以寻找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平衡。

《保密法》的修订自1996年启动,直到2007年才上报国务院,对于这项“十年磨一剑”的修法,上述官员表示,修法的重点在于强化保密制度,以保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

此次修法的一个亮点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上述官员介绍说,为了避免定密的泛滥,修法中确立了这项制度。

这项修订曾经在全国各省(市、区)和相关部委征求意见,但是由于该法的特殊性,此项修订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对于公民是否可以就定密问题提出异议,这位官员表示,依照现行的《保密法》,公民是具有这项权利的。所以不会在修法中再加以规定。

显然,《保密法》修订需要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的知情权保障相衔接。蔡定剑表示,在我国提出要建立开放透明政府的背景下,《保密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熊文钊也提出,现行的《保密法》有诸多与开放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不相衔接的内容,而在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后,这个问题变得日益突出,为了法律体制的统一协调,理顺制度,将来应该考虑将这两个立法统一起来,合二为一。

对此这项立法,本报记者获悉,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正在做最后的文字修订,将提交6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年底可以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