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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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尴尬

2009年04月22日 03:43燕赵都市报【 】 【打印已有评论0条

黑龙江省近日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哪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却一概“保密”。黑龙江省环保厅一位负责接待媒体的工作人员说,那些材料是内部保密资料,不能让记者知道。部分记者对此难以理解,愤然退场。(《新华网》4月21日)

“超标企业名单”等信息能不能让记者知道,该不该是“内部保密资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我认为,那些环保执法信息甚至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信息应“重点公开”:“……(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在这一款中,“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被置于最前面。然而,应该“主动公开”并“重点公开”的信息竟然成了“内部保密资料”。

不过,这种事情也不新鲜了。华南虎调查的报告“不能公开”、政府招待费用“不宜公开”、预算决算报告“不便公开”……凡是老百姓最关心、最想了解的信息都成了“国家秘密”。前不久,几名全国人大代表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公开一份《质量检测报告》,先后6次遭到拒绝。去年5月,严义明律师要求安徽省环保局公开重点排污企业名单,也是屡屡遭到拒绝。他举报到国家环保部,得到批示后仍然没有结果;他又到环保部和监察部举报,要求依法调查安徽省环保局,并表示要到安徽省政府和省人大举报……直到12月22日,安徽省环保部门才公布了132家重点排污企业的名单———规定的期限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此时已经过去了半年多的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今年的3月31日是第一次“报告”的最后期限,执行情况如何呢?我随机打开了国家财政部、陕西省林业厅、安徽省环保局等几家政府网站,只有安徽省环保局挂出了去年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但其中多有闪烁之词,比如称“平均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没有超时现象”———“15个工作日”的要求,岂有“平均”的道理。在财政部网站,其他频道都能正常打开,只有“公开目录”一栏“无法找到该网页”———不仅找不到“年度报告”,而且连任何信息都没有!

再过几天,就是5月1日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将满一周年。应该怎样评价《条例》施行的这一年呢,面对“重点公开信息”也成“内容保密资料”的事实,即使不说《条例》是“一纸空文”,至少也可以说它的处境“十分尴尬”———“无法可依”只是暴露出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有法不依”伤害的却是法制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