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随意截取公民短信侵犯通信自由(南方都市报 2007-7-2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24:01
展江:随意截取公民短信侵犯通信自由     2007-07-27 10:16:2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知道分子之展江专栏 

  自从2006年的四川“彭水诗案”发生以来,公权力部门以公民发布虚假和谣言短信为由,对有关公民进行罚款甚至拘留的报道不断见诸媒体。较晚近的一宗发生在6月上旬,江苏无锡一名丁姓市民因蓝藻爆发太湖污染发送百余条短信,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警方查获,并被行政拘留10天。警方称,“近日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手机短信散布谣言,称‘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引起一些市民恐慌”。尽管后来官方发布的信息间接表明,太湖水污染不但确凿无疑,而且首先是人为灾难,但是这位市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定性并没有被改变。

  以上事件引发出一个新问题:在信息时代,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说,汉语中贬义很重的造谣、诽谤等行为的认定不但涉及对人权的保护,而且其法理依据必须充分,尤其是要对此类事件进行上下位多种法律的全面考量。

  我们有理由提出:在执政党和政府越来越强调维护人权的今天,公民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正常人际传播是否有不虞恐惧的自由?这种传播过程中如有失实该如何看待?所造成的后果怎样评估,评估是否应按照司法公开的原则进行?和平时期公权力是否应该全面掌控包括短信在内的公民通信内容?

  笔者认为,从位阶远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公民的短信传播权应当受到充分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无锡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丁某属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故对丁某作出拘留十天的最重处罚。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五条)。而《宪法》中最重要的人权条款之一便是第三十五条,既然是宪法权利,执法者在运用下位法时必须优先考虑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两者之间妥善加以权衡,不宜轻易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由做出对公民的重罚。

  在今天的开放时代,我们还应考虑国际惯例和国际反响。中国政府在1998年就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以上文字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保障言论和传播自由是常态,运用法律加以限制是例外。

  再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在今年4月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之前,《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笔者在互联网上甚至找到了一份《无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暂行办法》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堪称与国际惯例接轨:“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暂行办法》要求政府主动发布公开政府信息,第五条还规定了六类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并不包括关于环境污染的信息,因此属于政府应通过该《暂行办法》所要求的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的信息。但很显然,无锡市官方关于蓝藻爆发的信息披露既不及时也不充分,在此情况下市民因环境污染产生焦虑和担忧而告知他人,即便所传递信息不尽准确,主要责任也应该由不作为的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委过于市民显然是本末倒置。

  最后,在这个案件上可能最重要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是受到国际法、我国宪法和刑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现代社会,所谓“通信”早已超出了信件来往的范畴,通过互联网和手机进行的通信理应包括在内。根据国际惯例,除非公民涉嫌刑事犯罪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明显可见的灾难性后果(如在拥挤的剧院内大叫“着火了”以至于造成人群踩踏事故)的行为,除非是在战争等非常时期,否则跟踪和截获公民的通讯内容本身是违法的。

  再看无锡丁姓市民的案例。我们知道,谣言止于公开。在政府信息缺乏公开的情形下,他至多是在一对一的短信传播中渲染了太湖水质污染的程度,没有证据证明他造成了如何严重的后果。而且他与近来有所上升的以手机短信威胁、恐吓、骚扰等违法手段直接伤害有关当事人的行为毫不相干。蓝藻爆发后,虽然无锡官方起初否认问题之重和人为原因,但是后来又下令关闭太湖沿岸2100多家小化工厂,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更提出要反思苏南经济发展模式,这等于承认了污染的严重性。凡此种种,都证明无锡方面对丁姓市民的处罚严重失当,同时也涉嫌以不合法取证手段截取公民的私人通信。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shiping/200707270255.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