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培云:手机实名制与公民通信自由(东方早报 200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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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实名制与公民通信自由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熊培云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2005-12-22 2:03:35
手机该不该实行实名制?近来媒体多有讨论。小而言之,当垃圾短信成为公害,政府理应有所作为;大而言之,积极抵御各种“暴力劝说”与“幸福欺诈”,也是当下中国一个重要的时代特征。
有人说,搞手机实名制的作用是“防君子不防小人”。这个观点很值得推敲。本着“人性平等”的原则,我们可以说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君子”或潜在的“小人”。本质而论,法律、法规从来就是“为君子设防”,尽可能让“君子”不越界变成“小人”,同时让“小人”支付更高的破坏成本。因此,从社会安全的角度来说,实名制的应用就像锁具的发明一样———锁不仅给民众增加某种安全感,赋予某种“制度性自律”,同时也为盗贼增加闯入禁地的成本。当然,有些不为人所乐见的事情也会时有发生。比如,有人可能会将你反锁在自己屋里,有人可能会在你不在家的时候撬锁入屋,偷走了你的钱财。但是,这一切都不能成为责备锁具毫无价值的理由。
也有人说,搞实名制会妨碍中国人的通信自由。关于这一点,我看未必。现在世界各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加坡、南非等国家都实行了手机实名制,如果这些国家的民众真的因此失去了通信自由,那么他们为什么不反抗呢?显然,公民通信是否自由,和是否实行实名制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我们看到,互联网上那些匿名发布“有害信息”而被指涉嫌犯罪的人,并不会因为匿名而逃脱电子警察的追捕。换句话说,匿名式自由表达增加了社会控制的成本,而不能真正成为自由表达的条件。相反,我认为,一个社会需要起来保卫的通信自由,是直呼其名而无所畏惧的通信自由,是可以在电话里大声说话的通信自由,而不是偷偷摸摸、前怕狼后怕虎的通信自由。
必须承认,当下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的是,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已经开始从行政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过渡。这既是中国人心所向,也是世界大势所趋,没有人可以阻挡。因此,在我们考察手机实名制与社会管理的某种联系时,也应该有一个“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的价值寻回。
“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的公案出自宋僧释普济《五灯会元》十七卷,相传唐代青原惟信禅师曾经如此论道悟佛:
“老僧三十年前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而今得个休歇处,依前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
我相信,这个智性“三阶段论”同样可以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的世界。
第一阶段:见山是山,见水是水。这是一个肯定的阶段,此一阶段,人们对世界一无所知,因此只能全盘接受当下的一切;
第二阶段: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这是一个否定阶段,人们学会了怀疑,有了主见,对旧世界于是有了一种否定与超越。
第三阶段,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哲学上可称之为“否定之否定”。在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的一种超越。当人以智性对接世界观察万物,万物也会回到本原。
反观历史,我们对古往今来中国的社会管理政策的认识同样应该经历这个过程。首先是完全控制(专制时代),然后是控制被否定(革命时代),最后重新回到控制(管理时代),让政治服务于生活,让生活高于政治,而非反其道行之。但是,如前所述,在第三阶段,此山水已非彼山水。当统治型政府转向管理与服务型政府时,我们更应该看到其中的积极因素,将这种管理与服务理解为改善社会秩序的一个步骤。
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文明就是秩序文明,即在主体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契约,而不是以尊卑为界形成等级文明。总结两千年专制于中国人心灵之所赐,莫过于两个精神烙印。一曰奴性,二曰散漫。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悖论,实有内在机理。所谓奴性,是指中国人无条件服从于长官旨意,惟命是从;所谓散漫,则是不讲秩序(潜规则实为伪秩序),不愿被管理。忽视了这一层面,西方人就不会明白为什么在一个政治上多受西方世界指责的国家,民众却会为自己生活得“自由自在”、“过得挺舒服的”而沾沾自喜。
当奴性与不守秩序相结合,于是便有了下面这种不良的社会生态:威权大于个人,个人大于公共秩序,无序因此被传递、繁衍,“潜规则”泛滥成灾。不幸的是,许多民众对公共秩序的反抗,多以弱者对弱者的侵凌的方式表现出来,有时甚至会被误解为反对威权的一种积极方式受世人称赞,横行于《水浒传》里的江湖文化可援为一例。然而,在现代社会,如果我们视自己为公共秩序的受益者,就不难理解,对公共秩序的群体的、无理性的反抗与摧毁,实际上也暗合着某种程度自虐或自暴自弃的倾向。
回到秩序一词,笔者在欧洲学习生活,体会最深的是西方国家对个体信用体系建设的细致入微。应该说,中国的政府转型,本质上也是转向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管理与服务。正是基于以上思考,手机实名制可被理解为中国建设个人信用体系的一个细节。一个好社会应该双向透明,政府与民众都担起责任。一方面,民众对政府的决策要有知情权,政府不能“国家机密扩大化”,将民众排除在决策之外;另一方面,民众也应从公共生活出发彼此让渡自己的“秘密”,使之成为完善社会秩序建设的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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