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博客是对公民表达权的侵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18:44
关闭博客是对公民表达权的侵犯作者:叶铭葆  7月中旬,一批由律师、记者、维权人士所开设的网络博客,被有关部门强行关闭。比如,北京律师蒲志强的第十二个搜狐博客被关闭后,随即注册了第十三个搜狐博客,存活不到两天,又被再次关闭。至于关闭的理由,并无任何机构或个人出面加以解释。人们所能看到的,只是网站的如下说明:“似乎您访问的用户还没有在搜狐博客开博。请再次确认您访问的博客或文章的地址,如果地址无误就说明此博客或文章已被删除。”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个人开设博客,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的一种常用的方式。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作为“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表达,就是将个人的思想、感情公开表示出来。而表达权,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组成部分,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不准公民开博客,实际上是对公民表达权的一种剥夺。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思想属于观念形态的东西,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认识。这种认识是否正确,最终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因此,只有让各种意见都能充分表达,才能在不同意见的争辩和交锋中,明辨是非。如果撇开实践标准,奉行权力标准,以网络警察、宣传官员的是非为是非,合则放,不合则关,那就不仅会堵塞真理发展的道路,而且会严重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当然,公民在博客上发表的言论,不一定都是正确的,错误在所难免。但是,只要不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就应当允许发表。另一方面,个人博客与官方媒体不同,按照“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要求,公民个人如果对宪法和法律的某些条文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理性探讨,也同样应当允许发表。

  对于极个别确实触犯刑律,应当予以制裁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只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能关闭其博客。否则,未经法定程序,仅凭一个电话或口头指示,即关闭某人的博客,是一种违法行政的行为,理应受到问责和追究。

  顺带说一句,此次蒲志强律师的博客一再被关,可能与其参与山西蒲县一个案件的辩护有关。由此人们再一次领略了山西的不同凡响,这里的确是记者、律师、维权人士的“雷区”。不过,话又说回来,与浙江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比起来,这一回山西方面通过公关,利用公权力关闭律师的博客,已经是较为文明的报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