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廉政网---关于在乡(局)级领导干部中实行勤政廉政公示的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6:27:05
关于在乡(局)级领导干部中实行勤政廉政公示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系指: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乡(局)级干部;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乡(局)级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以下简称勤廉公示)应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勤廉公示的内容:
(一) 述职述廉报告
1、述职内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完成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其他各项工作完成的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议事规则、工作程序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情况。
2、述廉内容: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省、市、区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3、党组织和党员、群众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 民主评议和测评情况
1、基本评价。
2、测评得票及等次。
(三) 上级党组织对其作出的考核结论。
(四) 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区领导干部勤廉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安排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党员、群众提出的建议、要求,对公示对象的公示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进行反馈。
第七条 公示对象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时,既要对规定的内容逐条进行阐述,又要对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提出的具体要求作出说明。
第八条 勤廉公示的范围、形式、方法和时间:
(一)公示范围:一般在公示对象工作职责范围进行。
(二)公示形式:
1、在党内公示,可利用会议、文件、报告等形式进行。
2、向社会公示,可利用党(政)务公开栏、局域网等形式进行。
(三)公示方法:
1、述职述廉报告,可采取张贴和会议宣读两种形式进行公示。采取张贴形式公示的,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将其述职述廉报告张贴于本单位党(政)务公开栏内;采取会议宣读形式公开的,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组织公示对象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述廉。
2、民主评议、测评情况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考核结果,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本人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间,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派员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公示的内容不实,可向区纪委党廉室、区委组织部干部二科举报,举报电话分别为:6237750、6221506。
第十条 勤廉公示过程中,群众对公示对象有不良反映的,经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勤廉公示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可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项工作同步实施。实施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第十二条 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同时归入公示对象本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泰州市海陵区纪委商中共泰州市海陵区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