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无公示环节 并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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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规定》无公示环节 并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2010年07月12日 01:38第一财经日报

买房、炒股、海外投资,这些在今天成为主要理财方式的投资手段,已经成为官员受监督的新领域。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和此前的版本相比,此次规定新增了住房、股票投资以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且将监督范围从处级以上干部扩展到副处级以上干部。

但是此次《规定》和社会所期望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有距离,专家指出,此次《规定》缺少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具备的公示和法律惩罚的关键环节。

副处级以上干部须报告收入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6年中办和国办重新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和上两个版本相比,《规定》吸纳合并了1995年中办和国办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将官员财产和收入情况也纳入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范围。

《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报告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除此之外,此次《规定》增加了住房和投资的相关内容,删除了“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条款,并将报告的范围由“处级以上干部”扩大到“副处级以上干部”。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投资的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此外,干部报告的事项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以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此前版本相比,报告事项增加了子女在海外投资和工作的内容。

并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2009年中纪委四次全会首次提出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之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即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而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等地都进行了相应的试点工作。

但是此次《规定》并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业内专家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两个很重要的特点:一是有公示环节,二是一旦发生瞒报、漏报、谎报,应该有相应的罪去惩罚。但中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罪名与刑罚,这就造成瞒报、谎报、漏报成风也得不到追究。

对于领导干部提交的个人事项报告,1997年和2006年的版本的规定都要求“对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而昨日中办和国办印发的《规定》并未提及公示事宜,而是要求“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研究反腐败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由于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和敏感度,目前实施向社会公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条件并不成熟,可以考虑在干部内部实施同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