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新规扩容管理层概念 禁止曲线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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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新规扩容管理层概念 禁止曲线收购

时间:2005-04-15 14:09来源:郎咸平中文网 作者:郎咸平中文网 点击:6次国有产权转让新规扩容管理层概念 禁止曲线收购 国资委同时划定受让国有产权的中小企业管理层5大禁区 14日下午3时,国资委办公楼一间小小的会议室里,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带着《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正式在媒体面前亮相。 《暂行规定》表  

国有产权转让新规扩容管理层概念 禁止曲线收购

 国资委同时划定受让国有产权的中小企业管理层5大“禁区”

14日下午3时,国资委办公楼一间小小的会议室里,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带着《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正式在媒体面前亮相。

 

  《暂行规定》表明,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禁令”没有解除,“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被纳入不转让范围,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再度明确不得向管理层转让,中小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五大禁区”也以法规的形式明确。

 

  《暂行规定》中,“MBO”这个词被“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代替。防止曲线“MBO”的规定首度出现——“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管理层概念扩大

 

  在《暂行规定》中,“管理层”被界定为“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规定,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与此相比,《暂行规定》中的“管理层”概念显然扩大了。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吕政告诉记者,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还包括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非外部聘请的、真正进入企业决策层的总法律顾问也应该在这个范围内。”

 

  如何划分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也成了企业管理层是否具有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主体资格的“分水岭”。

 

  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暂行规定》明确了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并规定今后国家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在这两份文件中,中小型工业企业的标准是“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

 

  对此标准,李荣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补充说,目前的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而设的,对于非工企业划分则不够详细,操作性不强。

 

  此外,如果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一些地区、部门所属企业,即使是关键行业或领域中的企业,也有可能被列入可以转让范围。对于上述情况,希望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机构在实践中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发展实际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总之,企业国有产权转不转让、转让给谁,应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结合各自的发展实际自主决定。”李荣融说。

 

  抓大放小

 

  在解释大型企业禁令不除的原因时,国资委列出了三大原因:第一,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李荣融在会上说,“据我们所了解,现在大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年薪超过百万元的不多,以100万元为例,工作十年也就1000万元,买一个大型国企的股份,最起码上亿元,那么以这个身份来融资,规范的话,融到的资有限;不规范的话,不贪污也不可能弄这么多钱,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大型企业目前条件还不具备。”

 

  而对中小企业先予放行,“有利于改革的平稳推进,对各方合法权益保护也是有益的。”李荣融说。

 

  郭建新昨天再次强调了五点: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凡是有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管理层都被划入了“禁区”。

 

  “曲线收购”被禁

 

  针对目前管理层通过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形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趋增多,《暂行办法》第九条强调,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李荣融介绍说,信托或委托的方式难以了解受让人的真实身份和受让方的资金来源。间接收购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的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

 

  至于国资委曾经提过经营者持股比例应慎重考虑,比例不宜过高,在《暂行规定》中并无相应的规定。

 

  “《暂行规定》我们已经酝酿比较长的时间,原来准备在两会期间推出,因为各方都很关注,我们又征求各方意见,同时也征求企业的意见特别是管理层的意见,最终今天推出。目的很明确,继续要促进改革,继续推进,推进就要有序,流动而不是流失,这才能持续。”李荣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