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制度还有必要维持下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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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制度还有必要维持下去么? 200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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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是一种国家支持的社会互助基金,意图通过金融互助方式提高缴存公积金者的购房支付能力。全面实行15年,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超过2万亿元,何其庞大的一笔资金。

公积金制度之初,或许还具有互助资金的作用。然而,时过境迁,公积金制度的设计目标早已荡然无存了!简单的常识就可告诉我们最简单的结论——公积金制度毫无积极作用!理由有:

一、缴存了公积金,那么一定要尽早想方设法使用公积金,越早使用越占便宜!大家都设法尽早使用,那么你能够“借用”到别人的资金吗?不可能,只能是各自使用自己缴纳了的。

二、互助合作有名无实。每人工作30年左右,贷款25年左右。每个人都设法贷款或支取,谁互助谁呀?岂不是成为了一个人的“互助”。正因为不足以正常运行,各地缴存比例不断提高。提高到12%甚至更高,可见其难以为继。可是,在现行机制下,即使提高到20、30%,其结果同样是可想而知。

三、在现行的公积金运行机制下,同样的一笔资金,存到银行与缴纳公积金有什么本质区别(除了更繁琐的手续,更低的收益外)?

在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首先,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劫贫济富”的特征。该制度使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效果不明显,公积金受益者是买了房的群体。无力购房的低收入者,非但不能从公积金制度中受益,反而被强制性地缴存公积金供高收入者购房信贷使用,实际上还要承受利息损失,这显然不合理,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也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这样的制度安排,对于已有自有住房者、无意愿购买住房者,也是不公平的,迫使他们不得不违背自己真实的消费意愿地购房;

其次,从正常的存贷机制中,切出一块,归一个小的利益团体来管理,增加了经营成本和风险。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成为了制度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管理者又缺乏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加大资金风险。全国各地较为普遍地存在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变相进入高风险领域等。近年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大案要案频发(住房公积金领域要么不发案,一发就是大案,涉及上千万元资金是家常便饭)。反映了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先天缺陷;

不仅形成管理层腐败,而且也为垄断行业腐败提供了机会。部分高收入企业,利用公积金政策,提高其职工的实际收入,且避交个人所得税。滋生偷漏税,强化收入差距和社会不公。

其三,住房公积金使用、运营效率不高。全国住房公积金有近万亿元的公积金闲置。(由于我国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不顺,政策不配套,导致经办机构各自为政、部门利益至上,公积金提取条件苛刻、手续繁琐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很低。)。公积金管理成本巨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2009年3月23日公布的数据: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高达283.46亿元。

其四,公积金收益率仅为有1.4%!远低于2008年初4.14%的一年期存款利率! 岂不是咄咄怪事!可也没有部门去追究!

总而言之,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

把公积金转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

取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转型成住房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