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之外为何还有那么多官场潜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0:52:48

制度之外为何还有那么多官场潜规则 

□ 李克杰 

合肥市委原副书记许道明和合肥市商务局原局长江黎,是安徽有史以来第一对“厅+处”同堂受审的贪官夫妻,由于共同的贪腐“爱好”双双被送入大牢。在庭审中,为了把“无法说明”来源的巨额家庭财产“说明白”,他俩大曝起了官场的潜规则。

贪官夫妻在法庭上大曝官场潜规则,着实让公众大开眼界。同时,人们也十分疑惑:改革开放30年,也是建章立制的30年,在官场上为何制度之外还有那么多的潜规则?这些大行其道的潜规则对那些贪腐数额不断“升级”的贪官硕鼠起了什么作用?

所谓潜规则,是指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社会运行的规则。具体来说,就是看不见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规则。对于一般人而言,因为并非所有的事务都是黑白分明、清清楚楚,道德和法律都无法提供包罗万象的行为规则,存在一定的潜规则可以理解。然而,对于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官员而言,因为必须遵循“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所以决不能奉行所谓的潜规则。

在笔者看来,官场潜规则的盛行,充分暴露了我国反腐法律制度的漏洞,说明在现实中还存在明显的道德和法律都“不管”的模糊空间和灰色地带。而事实上这些官场行为的灰色地带,恰恰又成为官员消蚀意志放松思想警惕、走上腐败道路的麻醉剂和助推器。从法律制度层面的应然角度讲,对于官员的行为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应认定为违法,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让“越轨”官员承担相应的政治或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对官员的要求,就应该是“一清二白”的,决不能存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带。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我们不仅在道德层面没有明确的官员道德要求,而且在法律制度层面的设计也不够科学,违法之外还有违反党纪、政纪,甚至还有所谓的“不正之风”。从而导致标准混乱,特别是“不正之风”概念让一些违纪违法官员产生侥幸心理,客观上纵容了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助长了他们的胆量。

以许道明、江黎夫妇曝光的官员潜规则为例,就很能说明问题:许道明说,工资外的收入远大于工资收入———不算购物卡之类,光是计划生育奖励,每年有三四千元,外贸每年给我们领导几千元,郊区区委办、市委办公室不在工资表上,可发不可讲的,每年少说也有几千元。在市委分管劳动、人事、经贸、教育、广播、电视、外贸、开发区等很多部门,逢年过节几乎每个部门都能给千儿八百的。江黎也说,单位内部以工会、机关党支部名义发的钱,工资条上都不显示。出去参加业务活动,都不会白奉献,到香港参加徽商大会,4天时间发了3000港币,自己一分钱也不用花。显然,所有这些都是官员的工资外收入,是无法对外明讲的灰色收入,而且越是“一把手”,行政兼职越多,分管领域越多,灰色收入也越多。不可否认,这些大量的看起来没有风险的收入,逐渐麻痹了官员的思想,使他们放松了警惕,混乱了立场,一步步滑入了贪腐的深渊。那么,相关的问题是,这些单位从哪里弄来的这些钱呢?没有根据地乱发钱又如何入账?看来,这方面的制度和管理存在明显的漏洞。

假如我们的相关制度非常健全,落实非常到位,在管理和问责上采取“零容忍”态度,那么,一些单位就无法操作给官员乱发钱的潜规则,官员们在日常生活中就不会收到动辄数千元的莫名款项,当他们收到行贿者的巨额贿赂款时就会慎重地掂量一番,或许就会将其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