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燕:问责怎成“安全岛”?(《财经》 2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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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怎成“安全岛”?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09日 17:45  共有3条点评

 

字号: 王锡锌:问责是最轻的追究,应建立后续的法律追责和跟踪考察办法

  【背景】“毒奶粉事件”被问责官员高升他处;温家宝总理强调官员行政问责。

  4月8日,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对《新京报》记者证实,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已于2008年年底就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目前的行政级别为正厅级,较其在质检总局时升了半级。

  鲍俊凯因三鹿“毒奶粉事件”,于2009年3月被中纪委监察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上的资料显示,鲍俊凯最早以局长身份出现是在2008年12月20日。早在2008年9月,“毒奶粉事件”已经引发全国关注。同月,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

  被问责官员的调任并非一例。同样涉及“毒奶粉事件”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2009年3月被中共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但是,早在2008年11月,刘大群就已调任中共邢台市委副书记,于2009年1月当选邢台市市长。因涉及黑砖窑事件和瓮安事件被撤职的官员,也被媒体报出已调任他处。

  4月8日,官方媒体发表温家宝总理2009年3月24日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温家宝表示,“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今年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行政问责:对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政策执行不力的要问责;对公共资金使用不当、投资项目出现失误的要问责;对发生损害群众生命财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问责。要继续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问责制本来就是最轻的责任追究,按照现在的做法,又变相成了官员的保护机制,这对问责制度的公信力有重大伤害。他主张,问责需要与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相衔接,并建立对被问责官员的跟踪考察办法。

  王锡锌说,现在的问题是,问责制本身成了实际上的护官机制,成了一个危险“隔离带”。因为,现在许多官员被问责以后,后面的许多责任就不必承担了。甚至,一边问责搞得轰轰烈烈,场面很大,另外一边马上又悄无声息地上岗,甚至还晋升了。这样的做法是对问责制的嘲笑,整个问责制度的公信力会遭受严重的损害。

  我们需要对问责制本身有清晰的认识,王锡锌说。问责只是对部分责任的承担,不是官员对全部责任的承担,换句话说,问责仅仅是责任追究的开始,而不是结束。现在的问责制度实际上还不是在承担一种法律责任,也不记入档案,而且,主要是针对有“过失”的行为,就是有重要事件发生,造成重大后果,产生了重大危害,这是问责的条件。换句话说,问责是最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承担领导责任。

  王锡锌痛心地说,“问责制如果按现在的做法,要命的就是制度的公信力会很快地丧失殆尽。”目前,问责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更要防止它成为护官机制,防止它失去公信力。

  要弥补这些问题,王锡锌认为,需要建立问责制与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程序之间的衔接,构成全流程的追责;同时,对被问责官员要建立跟踪评价办法。官员被问责,并没有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因此,需要在问责后,根据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法律责任,他继续工作,“发挥余热”,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对被问责的官员建立一套跟踪的评价办法,进行连续的、动态的考察,建立起对被问责官员比较详细的评估和考察的档案。这样,如果官员要复出,就可以给公众一个比较好的理由和交代。

  至于三鹿事件中被问责官员的调任,王锡锌认为,问责之前被调任,应该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正常工作调动,已经事先有所安排,只是到时实施;另一种情形是为了逃避责任,故意用调动的方法逃避可能承担的责任。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形,应该有不同的处理。

  如果当时官员调动是正常的,还是应该依照官员对三鹿“毒奶粉事件”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他们实施责任追究。这种责任追究在法理上和法律程序上都是没有问题的,只要没有超过追溯的期限。官员必须对自己在任期间的过失或者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调走,就不仅要启动对被调动官员的问责和法律责任追究程序,还要对与调动相关的领导和官员同样实施问责。■

  《财经》记者 姜海燕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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