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旭东:诸多事故引发官员问责风暴(《财经网》 200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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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事故引发官员问责风暴
《财经》记者 秦旭东    [09-23 16:41]     共有0条点评

学者强调,对官员问责和要求官员引咎辞职,应当有制度化的规范,未来应当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至少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标准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近期连续发生的多起公共安全事件引发中国的问责风暴。
9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因三鹿奶粉事件而引咎辞职,这是继9月14日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之后,又一位引咎辞职的正部级高官。同日,因三鹿奶粉事件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这也是继此前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之后,又一位被免职的副部级官员。
此前,因三鹿奶粉事件、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溃坝事故、深圳 “9•20”特大火灾事故,以及河南登封“9•21”矿难,进入9月以来,已经有大小十余名官员被问责。这一系列官员问责案,能否由此真正建立规范的问责制度,并将官员问责程序化,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因为事实上,今年上半年同样有诸多事故发生,也有一些问责举措,但无论力度或者效果都明显不尽如人意。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铁道部系统,在今年1月间胶济铁路安丘至昌邑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4月28日胶济铁路又再次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两起事故共造成89人死亡、400多人受伤,但最终只有几名地方铁路局的官员被问责,铁道部无人出面承担责任。
对于这种问责的不确定性,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教授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问责分为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两类。
政治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因从政的道德要求所必需承担的责任。如果政府和公职人员失职或政策失误,或者某些事故、事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影响,导致其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即应引咎辞职,对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负政治责任。承担政治责任,并不要求个人对事件或事故有直接的过失或故意,而只要其所管辖的地区或其所管理的部门出现了相应的事态,就应当承担政治责任。
而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追究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通常需要责任人员有相关的过错,比如存在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况,对其的处分、处罚也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比如,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以给予开除、撤职、降职、记过、记大过、警告等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的追究则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
姜明安认为,要建立法治国家,光有法律责任没有政治责任,或者仅有政治责任而没有法律责任,都不能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姜明安特别强调,问责不能建立个人意愿上,因为有些领导干部在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事件发生后,本应主动引咎辞职,却“脸皮厚”,自己“良心上过得去”,坚持不辞职。这种情况下,就尤其需要建立政治上的追责途径,比如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人大可以要求罢免其职务,其上级机关等有权机关可以启动问责程序等。
姜明安认为,建立政治追责机制首先要把追责条件具体化,比如人大代表多少人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罢免案的通过要经一般多数还是绝对多数;要按照事态的严重程度或影响大小来决定应当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的级别,比如,特大事故追责到省一级或者地市一级,重大事故追责到地市一级或县一级,等等。而目前在我国,由民意代表机构进行的政治追责鲜有实例,而到底何种情况应进行政治追责,追究到何种级别,目前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姜明安认为,按照法治的要求,对官员问责和要求官员引咎辞职,应当有制度化的规范,未来应当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起码要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标准,比如,出现什么类型的事件,伤亡多少人,导致多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多大的国内国际影响,应由哪一级(县级、地市级、省级以及中央)官员来承担责任等。
同时要形成制度化的政治问责的惯例。这种惯例是有约束力的,不同于“人治”状况下因人因事而异的处理,而应当是同样或者类似的情况,要有同样或类似的处理。否则,只追究一些人而不追究另一些人,或者在政治问责上主要考虑一些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也无法形成对官员的责任压力。
姜明安表示,这次孟学农和李长江的辞职,希望能形成一种惯例,对今后的同级官员在辖地或负责部门发生同类级别的安全责任事故,便可作为一个参照。
对于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个人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候看起来可能不是那么“公平”,比如孟学农因山西襄汾垮坝事件引咎辞职,就有一些人为他叫屈,认为他到山西任省长时间不长,可能还不是很了解情况,而很多问题是多年积累的结果,甚至是前任或前几任领导任职时就埋下的根子。
对此,姜明安解释说,“哪怕他任职时间只有几个月,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也不能回避,这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来说是必需的。”政治责任的存在,就是要让官员,特别是占据领导岗位的官员知道,掌握权力是有风险的,从政就要“如履薄冰”。只有形成这种压力,才能增加官员的责任感,如果他没有能力承受这种压力,就不要接受这顶“乌纱帽”。
而且,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撇开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并不能取代法律责任,领导者没有直接的失职渎职行为,就无须负法律责任,但反之则依然可能要负法律责任。比如,此次的问题奶粉事件,性质如此恶劣,影响如此之大,石家庄市和质监部门的官员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是否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看最终的调查结果。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石家庄市委书记也被问责,而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同样对临汾市委书记有问责。姜明安认为这显示了问责制度方面的一个进步。因为以往很多问责通常只是针对行政一把手,而很少针对党委一把手。但实际上,各级党委的一把手是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因此,党委一把手也应当承担政治责任。
“权力要与责任对等,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姜明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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