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望:与其要求财产公示,不如落实财政预算(南方都市报 200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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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回应]与其要求财产公示,不如落实财政预算
———3月17日社论《官员财产申报不应避谈制约公权》
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要反腐败的“阳光立法”。因此,无论国人对官员财产公示有怎样的期待,甚至有如何不合常理的举动,都需要报以同情之理解———作为“国人”之一员,我能深深体会到这种焦灼和迫不及待。
“早在1776年,瑞典就开放了政府记录,公民不仅有权查询政府的公务执行情况,同时还可以查阅官员甚至首相的财产与纳税情况。”随着官员财产公示问题再次在中国成为舆论热点,这件发生在200多年前异国他乡的事情,被舆论频繁提起并广泛引用。
不知是舆论误解还是选择性“失明”,与瑞典开放政府记录、公民可以查阅官员甚至首相的财产和纳税情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1776年瑞典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又译《新闻报道自由法》)———这是一部世界上任何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都无法绕过的法律。
当然,舆论会善良地认为,把本是缥缈悬于空中的理念落实为字面上的硬性规定,无论如何,都是一种莫大的进步。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在频频在各类“钉子户”事件中被当事人持于手中,并在事实上成为他们利益博弈的一大筹码———乐观的人们因此获得了前行的信心和力量。
我曾指出,法律更多的时候是象征意义的———特别是在我们仍然缺乏核心权力支撑的时候。正如贵报昨天社论所指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根源还在于公权力的制约问题。单靠一纸财产申报就能让它成为悬在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这样未免有些盲目乐观了。
缺乏充分的利益博弈,失衡的立法是注定的宿命。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声称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却在它出台甚至正式实施之后,争议不断,甚至成就了“国内女首富”张茵成为去年的“两会炮手”;《食品安全法》审议通过,今年“两会”上,不少身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明星则纷纷为明星代言须负连带责任“叫屈”———这些本来就代表着各阶层利益进入立法博弈的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他们的声音(及代表的利益)看起来却游离于立法起草的博弈过程。可以想象,这对即便是沸腾的民意,意味着什么?
同样,我们更可以想象,在官员普遍对财产申报抵触的情况下,立法规定官员财产公示将会是怎样的一种局面。民意的不断“逼宫”需要当局见招拆招,毕竟权力有合法性的需求。然而,这种博弈的结果,更多将是执政方式的调整,而未必能带来制度性的进步。
《瞭望》新闻周刊日前刊登的报道细数了官员财产公示的五大难题,并称制度推行急不得。这其中传递出来的信息是耐人寻味的。
必须承认,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推行确实有存在障碍,否则我们哪里需要新疆阿勒泰的试点,直接像俄国总统梅德韦杰夫那样带头不是更能彰显政府诚意和决心吗?
因此,在我看来,就目前情况而言,与其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不如要求落实财政预算问题。当然,我必须如实地指出,这样的判断是策略而非原则的。
毕竟,道理很简单,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无疑直接在割官员的“肉”,否则哪里有高官的“最牛反问”———“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财产”?并且,要求财政预算向社会公开,不仅没有如论者所担心的存在五大难题,而且相信它遭遇的阻力要小得多———毕竟,套用坊间的说法,财政预算花的是“阿公”的钱。
“即使所有改革都不做,把预算向社会公开就是最伟大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在谈到财政预算问题时曾有这样的感慨,作为长期供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政研究学者,相信他已经深刻体会到其中的利害关系。
□司徒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