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矛盾的法律判决 丈夫私卖房屋 妻女要求撤合同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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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下卖房屋 妻女要求撤合同

根据《物权法》相关条例,法院认为这起买卖合乎法律规定
日期:2009-02-24 作者:李鸿光;袁玮 来源:新民晚报 ************************************************************ 岂有此理,怎么有法院糊涂荒唐 错误+矛盾判决,另有法规和房产条理:共同居住人优先权+共同财产.产权登记非唯一依据,老师奇怪,因有不同结果判例 助教★小卢★ ************************************************************************************                      

 http://xinmin.news365.com.cn/fzsc/200902/t20090224_2214356.htm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袁玮)我国《物权法》规定,对于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要件。近日,静安区法院对原告李女士及女儿状告丈夫杨先生和购房人张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作出判决,李女士及女儿要求确认杨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
    
私下卖房
    
    杨先生在静安区有一套在他名下的公有住房,由他与妻子、女儿一家居住。1998年8月,杨先生作为购房人,办理这套房屋的公有住房出售手续,李女士作为成年同住人在《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盖章确认,并用她公积金账户内的钱款支付购房款。1998年10月,该房屋产权办理至杨先生名下。
    
    2007年9月下旬,杨先生经人介绍与张先生签订了这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转让价格为40万元。去年1月,因张先生向杨先生要求交付房屋,李女士才获悉房屋已被出卖一事。
    
妻女上诉
    
    之后李女士与女儿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房屋是丈夫单位分配而得,后以丈夫名义购买下产权。现丈夫与张先生明知该房屋是家庭唯一居住房屋,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这一行为已经侵犯到家人的合法居住权,请求法院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恢复至原始状态。
    
    法庭上,杨先生称该房屋只是向张先生借钱做的抵押,不是买卖房屋,且张先生承诺出借的35万元自己也没有拿到。对张先生提供的《预售房款收据》,杨先生称自己没有签过字和按过指纹。
    
    张先生则称,一切买卖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请。张先生向法院提供了《预售房款收据》一份,证明杨在2007年9月25日收到了房款40万元等证据。
    
证据确凿
    
    法院对张先生提供的《预售房款收据》上落款“杨某”签名字迹的指印、日期字迹处的指印等进行鉴定。结论为:《预售房款收据》上落款“杨某”签名字迹处的指印,日期字迹处的指印均是杨某右手中指所留;《预售房款收据》上的“杨某”签名字迹也是杨某所写。
    
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张先生提供的《预售房款收据》鉴定看,“杨某”签名及指纹均是杨某所留,而张先生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和银行客户交易查询资料等证据看,证明了张先生向杨某所支付的40万元房款的构成。
    
    法院还认为,虽然李女士在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产权,但该房屋产权登记却在杨先生的一人名下。张先生作为房屋购买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没有义务去查明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未经登记的用益权利人。杨先生与张先生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先生也支付了购买该房屋钱款,并办妥产权过户,遂法院依据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规定,对李女士及女儿之诉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