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民商经济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16:54


王灿发: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我们的 曹明德 教授请到Anne N.Finken 教授来为我们做一个题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讲座。最近美国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还出台了一个石油法案,我们对Anne 博士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尽管Anne 博士很年轻,其实经历很丰富。曾经当过老师,带领学生去过日本,当过法官,Anne N.Finken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其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法学。今年,她将赴美国能源部工作。她于2006年毕业于密歇根大学,同时获得该校的Juris Doctor学位和自然资源环境科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她先后在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和美Beveridge & Diamond, P.C.公司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现在我们有请Anne 就相关问题作一个简短的报告,我们鼓励大 家与 教授进行交流。现在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教授的报告。
Anne N.Finken :今天很高兴到这里与大家探讨“美国应对气候变化法”这样的一个主题,我将对这个主题进行相关报告,然后我希望更多的听到你们的声音。
美国政府针对气候变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案,奥巴马政府也顺应时势出台了众多相关法案,刚才Anne 提到,《清洁空气法》在美国的下院,也就是众议院被通过,如果要对温室气体减排给个上限,人们会担心影响就业工作问题,因为在议会中呢一切经济问题都是政治问题,如果在参议院通过获得60票是非常困难的,到2020年,温室气体的减排在2005年的基础上要减少17%,在美国参议院或者国会没有这样的立法,所以实践中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子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个案子是马萨诸塞州诉EPA(美国联邦环保署,以下简称“EPA”),这个案子很重要,联邦最高法院对的判决对温室气体进行了一个解释,因为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没有温室气体的确切定义,目前案子确定温室气体算是污染气体。由于最高法院的裁决,使得EPA对以下几个问题做出了一个决定,主要是关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是否影响公众健康。下面我将挨个解释:1、二氧化碳是否影响公众健康,EPA 认为是肯定的;2、汽车尾气是否影响气候变化,EPA 也认为是影响气候变化的。
因为这个会影响美国的经济,所以一些工业组织反对这种决定,因此有一些联盟到法院去告EPA ,他们认为EPA 决定科学上的问题不是很可靠,因为他们没有这个权力,所以做出这个决定是不恰当的。PSD要求企业应该安装最佳可得的技术,以此来符合比如100吨的二氧化碳、 40吨的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 事实上目前存在2种类型的许可,文件上有氮氧化物,可挥发性的有机体、二氧化硫、铅等有害物质的排放许可,以及标题5的污染涉及到大多数的工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
2008年原来的EPA 署长签订了Johnson备忘录,很多工业组织认为他们排放的污染物不是温室气体,所以PSD的许可对这些企业是不适用的。因此他们要求EPA 重新考虑Johnson备忘录的相关内容,2009年奥巴马总统也要求EPA 署长重新考虑Johnson备忘录,于是EPA 同意重新考虑。2009年EPA 搞了一个征求工业界以及公众意见的活动,主要是针对Johnson备忘录征求意见以下是EPA 对其形成的一些意见:
第一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实际控制,第二是对污染物质的监控和报告,第三个是任何州的实施计划应当在法规的要求之内。还有一种是温室气体的危害性的这样一种发现。
EPA 认为应该有PSD这样的许可规则,温室气体的排放应该处在其规制之下,同时还适用其他的一些规则,并且还谈到了一些规则的生效问题。美国对温室气体接受规制最早在2011年1月2号,在清洁空气法的规制下,那时候轻型汽车尾气排放将以此为最早接受规制的时间。刚才谈到的EPA 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也受到挑战,因为有些工业组织就此起诉法院。同样在法院关于4个发现都受到挑战。后来法院的裁决认为EPA 有权决定是否受到清洁空气法的规制,因为清洁空气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详细的标准和范围,因此法院由此裁量权,同时还有一个工业组织将EPA告到了哥伦比亚法院,这都是涉及EPA作为当事人的案件。2012年到2016年汽车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问题也是EPA 决定的,将其定为每升250克的排放水平,在美国这个标准不管是公众、企业界、还是汽车工业界以及美国总统,他们都赞成这样的标准和限制,加拿大也通过了同样的限制,所以现在在北美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汽车尾气排放的限制。
就轻型汽车温室气体排放标准而言,现在都是在清洁空气法的规制之下,并且PSD也需要许可,如果EPA 适用每年排放100吨或者250吨这样的排放量门槛的话,这样的数额是非常大的,根据PSD,每年要发放4万多许可证,因此他们需要发放的许可证的数额是非常大的,另外根据标题5的标准每年发放的许可证的数量也是非常大的,从1万5到600万多,许可证的数量太大对EPA 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因此规则的修改针对固定污染源的标准进行了,这为EPA 减轻负担。因为不仅这样,就像氮氧化物、可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pm、一氧化氮、铅这些以前不被视为温室气体的排放物,而被视为温室气体的的气体,现在都被视为是温室气体,都得适用这样的排放许可证制度。这个标准是从明年的1月2日开始,这是第一步,然后在明年的7月,对于企业来说,新上的设施必须取得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许可,碳排放量每年在75000吨以上的还要通过一个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分析,这也是一个PSD,当然这里谈到的吨数都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当量。
关于title 5 的许可也是一样,这是关于二氧化碳的排放当量,关于PSD将100到250吨这样的范围到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是需要许可的。如果不修改这个标准,需要发放8200个许可证,现在用这个标准EPA 只需要每年发放1600个许可就可以了,同样关于运行的许可从600万减少到15550个,因此,联邦环保署期待修改后的门槛和规则马上在联邦、州、部落的项目中得到适用,以此来管理他们清洁空气的许可证,这些许可证需要取得EPA的批准。包括很多的温室气体下面六种:二氧化碳 甲烷  氮氧化物 六氟化硫  二氧化硫 氢氟化物。
4个法案规则都是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涉及到移动来源,比如汽车,固定源,比如工厂 因为这4个规则国会都没有相关的法律,因此针EPA 对这些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定相关的规则,这是非常必须的,也可能夏天国会会通过清洁能源法, 我们将气候变化法清洁能源与能源安全法俗称为清洁能源法,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不一定会通过,所以EPA 必须就温室气体的排放制定这些规则,通过现在的情况看,在这些领域主要是法院在进行相关的行动。实际上新建的企业对这些规则都是很熟悉的,因为公司不希望这些不确定性,因为对他们来说不确定性就意味着风险。
Okey,下面请大家提问,我很愿意回答所有的问题。
提问环节:
1.在我们讲座中您提到了EPA 的4个法案,我想知道他们的效力是什么,如果国会以后有相关的立法,这些规则的效力如何?还有,法院作出裁决之前这样的规则的效力如何?
答: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EPA 的规则和现在正在制定的气候变化法案,可能会将其权力全部拿掉,因此以后这些法案可能是没有效力的。但是法院的工作是很慢的,如果规则制定出来,法院将会遵照规则执行,当然法院究竟会怎么判,将还是按照法院最后的裁决权,他们既可以按照规则也可以不按照这些规则来进行他们的判决。
2.美国的气候变化法案上有涉及碳关税的条款,我想问一下这是否一个贸易保护措施或者说贸易保护主义?如果是的话,这种做法是不是违反WTO规则?我想听听教授的意见。
答:你的问题非常好,但是究竟碳关税条款的存在是不是贸易保护主义,我想这应该由法院说了算。我认为,气候变化法案应当力争的到更多的公众的支持,但是其中有关碳关税的条款是否违反WTO规则,我想这也是应该由法院做出决定的。
Anne N.Finken最后评议:
我想做一个最后的简要评论,并不是工业组织都反对这样的一个温室气体减排法案的,获得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制。有些工业组织是赞成这样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法案的,目前这样的没有规则的状态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并不好,企业还是希望有明确的法律,因此他们希望有这样的一个法案。
王灿发:刚才Anne N.Finken给我们做了一个非常精彩的讲座,这个讲座非常专业,涉及到很多的专业知识,确实美国的碳排放标准都很有专业化的标准,有很多的专业名词,pm10, pm5是碳排放的粒径,pm10就是10微米, pm5是5微米,排放的污染物粒径越大对人身的危害性就越小,粒径越小对人的危害性越大,所以其中的一些专业名词的理解难度比较大,还有对美国了解应当加深。当然她对美国的墨西哥湾的石油泄漏案件也是有着非常独特的了解和视角的。我们非常感谢她的精彩演讲,等她担任公职之后我们还会邀请其来我们学校做讲座。好的,感谢Anne的精彩的讲座,也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我们期待下次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