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3 08:43:59

关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的法律意见书

南方网7月28日报道,《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

据报道,仇子明曾先后3次对凯恩公司涉及的关联内幕交易进行报道,除了两篇后续报道刊载在经济观察报官方网站外,其余全部文章均刊载在经济观察报上。报道刊载出来后,凯恩股份操纵人王白浪曾找到报社驻华东区采编负责人,试图危机公关,但遭到拒绝。时隔不久,仇子明就被列为网上通缉人员,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作为一个长期关注记者权益并帮助过诸多记者维权的执业律师,本人一直在关注记者仇子明并通缉一事,并与《经济观察报》有关高管进行联系,对与记者的报道相关的诸多情况进行过了解。现谨结合媒体报道和《经济观察报》发表的声明,以及在与《经济观察报》有关人士的交流中所了解的情况,就记者仇子明被通缉一事,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属故意犯罪,系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报道真实,而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无论企业是否遭受损失;如果报道失实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还需要查明报道者是否基于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明知信息来源不真实仍然进行报道,或者故意错误地引述新闻来源。否则,损害商业信誉罪将难以认定。

二、凯恩股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依法有准确、完整和充分地披露信息的义务,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同时,对一家商业企业是否合法经营、信用状况如何,等等,公众作为其现实的以及潜在的客户,也享有知情权。作为大众传媒,《经济观察报》对凯恩股份所涉问题进行报道,不仅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媒体的职分所在。凯恩股份威胁、利诱记者、媒体不达目的,之后公安机关即以所谓“损害商业信誉”追诉记者,明显有人在利用公权对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进行恫吓。这完全是对公众和上市公司投资者知情权的粗暴践踏,中国证监会对此应予以谴责!

三、记者仇子明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问题的报道,是报社根据新闻报料人提供的报料,安排记者仇子明完成的。记者仇子明的报道,系职务行为,现公安机关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对其个人进行刑事追诉,不符合法律精神。如果记者根据报社的安排进行正常采访报道,可被以个人犯罪进行追诉,那以后记者是否还敢接受报社的采访、报道任务?诚如是,报社如何担任舆论监督这一神圣使命?!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实现,公众如何参与国家管理?!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遂昌县公安局在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进行网上通缉之前,未对记者本人及报社发稿编辑及审稿负责人进行过任何调查,在对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

五、《经济观察报》所报道的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涉嫌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涉嫌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等问题,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理应立案查处。遂昌县公安局对媒体报报道的经济犯罪线索,不进行立案调查,却对报道违法犯罪问题的记者进行刑事追诉,完全是舍本逐末,是非颠倒。遂昌县公安局通缉记者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滥权,上级公安机关及当地党委、政府理应进行调查。

总之,公安机关对记者仇子明的通缉是违法的,理应予以纠正。

以上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 律师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