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湖南凤凰沱江大桥垮塌案你所不知道的内幕或怪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1:03:52

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突然垮塌,64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举国震惊。这不是共和国第一起安全事故,也不是最后一起。在接下来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淹井、爆炸、脱轨、溃坝及毒奶粉事件,一件又一件接踵而来。每一次都会引起领导人的重视甚至批示,每一次都会激起全国舆论的愤慨,每一次也都说要严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人,那么就让我们关注一下该案将如何审理成为一件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大案吧。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事故处理结果,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由于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现场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重失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湘西自治州和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3至4米宽范围内,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2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政府公职人员8人(主要为建设单位人员),企业单位16人(施工单位6人,监理单位5人,农民工包工头4人,还有1名不知何许人也)。

2008年5月8日、6月10日、6月12日,湖南麻阳县人民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攸县人民法院分别对8.13案19名被告人进行审理,笔者旁听了吉首市人民法院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农民工包工头14名被告的审理,法庭上14被告人大呼不公,认为其自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各自的辩护律师也均为其委托人作无罪辩护。都不认罪!64名死去的兄弟如果泉下有知,何以瞑目!如果说被告人不服有替自己开脱之嫌,那各大律师放弃罪轻辩护机会,选择无罪辩护,难道都是职业素养有问题?下面来看看诸怪象:

怪象一,同案不同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甲方,在工程中发挥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倒排工期,强令开工为州庆献礼,越权指挥,主张更改设计方案等等。事实上,8.13案的始作俑者就是建设单位,然后只以他们公职人员的身份而追究自然人的玩忽职守,却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农民工包工头推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帮助建设单位避开本罪,以致量刑的不公又如何让这14名被告信服。

怪象二,谁才是施工单位--湖南路桥的直接责任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最终还是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湖南路桥5名被告,除项目经理夏友佳外,其他人员情况如下:

曾某,25岁,中专,被认定为施工单位该项目总工程师。他在该项目实际工作时间只有7个月,却被认定为一个历时4年,耗资3000多万的号称亚洲最大跨度连拱石拱桥的总工程师。同时却没有他的任何任命文件和相应资质,月收入也只有区区不到两千元。他说,他只是一个测量员,主拱圈砌筑时他都在山沟里观测桥梁施工时的沉降变化,不能脱岗。主拱圈拆模架后,他被安排到桥面上帮忙。跨桥时他正在桥中央,从40多米的高空坠下,万幸捡了一条命,但右手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落地时对脊椎了冲击。他并不庆幸捡了这条命,相反他说,要是当时摔死了,还能赔点钱,这样家里60多岁的父母就不需要种田了。而如今,让父母担忧不说,因此事家里搭进去的钱已经比他在路桥公司这几年上班挣的钱还要多了。

贺某,26岁,大专,被认定为材料负责人。根据湖南路桥的管理规定,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不是由材料负责人决定,他只是负责对进场材料的签收。“都是总公司选定的正规厂家,我只需要清点好材料数量即可”,他如此辩护。然而他却被要求为材料质量不过关而承担责任。

李某,39岁,初中,被认定为实验室负责人。他没有相应资质,也不知道自己何时被任命为实验室负责人,工地上连像样的试验仪器都没有。跨桥前的主拱圈砌筑期间,老家建房子,于是向公司请了几个月假。回工地上班,正碰上应付有关部门检查,需要补签很多试验资料,他因此签了不少他请假期间所发生的试验资料。“家里建房子负了不少外债,请假又没有工资,所以我催他快点回来上班,真后悔啊!要是迟回去半个月,桥就已经跨了,他也不会被抓了”,李某家人如此说。李某是个老实人,连办案人员都这么说。可是就是这么一个老实人,却落得个家破人亡的结局。他唯一的儿子在他被捕后不久,因车祸死了,瘦弱的妻子准备远赴广东打工,家里的外债还要还呢。

王某,24岁,大学本科,被认定为工程科技术员。一个刚毕业没多久的大学生,进入工地时还是个实习生,因为代签了不少监理指令和回复,还有一些技术资料而受追究。工程建设领域,倒签、补签、代签各种文件资料是一个不公开的秘密(本案中项目经理除了财务上不让人代签外,其他签字少之又少),但这些底层的打工者迫于各种压力被“潜规则”,这种责任与那些亏了公家肥了私人的既得利益者,与那些躲在幕后操纵的管理者责任,孰轻孰重?难道管理责任不是直接责任,为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这难道真是立法者的初衷吗?

怪象三,质证之争。《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管理手册》和《湖南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管理岗位职责汇编》竟然被用来指证农民工包工头,怪不得他们大呼不公,因为他们既不是路桥公司的员工,也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两份文件。还有所谓湖南路桥该项目的《质量警示牌》,这些重要证据竟然不是从项目部现场封存的资料中找到,而是案发两个多月后,由湖南路桥从长沙向侦查机关提交。怪不得湖南路桥的几名被告均表示从未看到,其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

怪象四,“漏网之鱼”?仔细核对国务院公布的24名移送司法机关名单,统计目前被起诉的19人名单,似乎还有几位,除湘西州长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呢?据悉,施工单位某经理又回到公司上班了,怪不得监理单位董事长也认为自己应与湖南路桥的几名管理者一样不承担刑事责任。

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善良的人们总希望是最后一起,然而不进行公正严肃的责任追究,没有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审判,不能让被告人认罪伏法,那么就不能让遇难者安息,就不能杜绝豆腐渣工程,就不能避免安全事故!一审没有当庭宣判,谁是谁的替罪羊呢?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