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9:24:12
  • 星:“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
  •  2008-03-11   作者:星   来源:中国社会学网   点击:0   评论:0条
  •  【字号:大 中 小】 评分等级:无
    •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当代中国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的基础并非利益或理性,而是伦理。这种伦理在中国文化中有其独特的概念:“”。本文着重从农民与基层政府的互动角度分析了“”在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机制,指出基层政府对行动精英惯有的强力打压引发了反弹,使农民的抗争变成了为获得人格尊严和底线承认  的殊死斗争。本文认为该把“承认的政治学”提高到与“团结的政治学”并重的高度,并对如何舒解集体行动中的“”、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一、引论

      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在全国尤其农村的持续上升,成为社会转型中重大的社会问题。据披露,群体性事件从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年平均增长17%;参与人数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吴忠民,2005:235)。2005年,群体性事件高达84000起,其中,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占40%。同时,全国集体上访自1992年到2004年连续13年持续上升。2000年,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受理信访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人次大关,达到1024万件/人次。2001年、2002年、2004年全国信访总量同比上升8.7%、2.9%和13.4%。在上访的层级结构中呈“倒金字塔”结构。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上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1%,地级上升0.3%,县级反而下降了2.4%;其中,进京集体上访上升势头速猛,该年国家信访局受理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同比分别上升41%和44.8%,集体上访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农村中土地征用和涉法涉诉等问题(张修成,2007)。
        学界一般把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的发生归于群体利益冲突,因此把利益受害群体的集体行动称为“维权行动”或“利益表达行动”。我们可将这种归因称为“利益冲突—集体行动”范式。问题是:为什么在阶层利益失衡普遍、社会分配不公严重(孙立平,2004)的情况下,有些利益冲突并未导致集体行动,而有些利益冲突却导致了集体行动?按照Hirschman(1970)、Rusbult(1988)和Ping(1993)的说法,人们面对不满大体有五种行动选择:退出(exit);忠诚(loyalty);表达(voice);忽略(neglect);投机(opportunism)。当农民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常常既因为处于社会最底层而无从退出,又不甘心接受,却也畏于表达,所以,他们的常规反不是忽略、忍耐,就是所谓的投机或“日常的抵抗”(斯科特,2007)。那么,农民为什么不时还会出现正面抗争这种非常规反
        西方学界尤其是美国社会运动研究的主流范式——资源动员范式和政治过程范式断然否认在相对剥夺感、怨恨感或利益冲突与集体行动之间存在直线关系,而是把集体行动兴起的焦点放在专业组织所能调动的资源总量以及所能利用的政治机会上(McCarthy&Zald,1973,1977;Tilly,1978)。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环境中并不存在专业的社会运动组织,而在资源论和政治机会论的背后贯穿着奥尔森(1995)式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其以个人为本位的理性计算色彩对于解释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农民的集体行动也不甚贴切。
      正是因为“利益冲突—集体行动”范式、资源动员范式和政治过程范式都难以真正解释中国乡村近十多年来居高不下的集体行动潮,所以我们需要另觅思路。
        在对农民的经典研究中,斯科特(2001)把E.P.汤普森的“道义经济”概念扩展运用在对东南亚农民政治行动的研究中。斯科特的基本观点是:农民之所以采取政治行动,并非物质利益的直线反映,而是因为政府的某些行为背离了农民的基本生存伦理。也就是说,农民的行动不是要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确保安全第一的生存目标,是在传统的施恩者或保护者不再履行给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道德义务时的反。斯科特的道义经济论对我们克服理性行动论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使我们看到了集体行动的兴起与道德情感立场之间的关系。然而,如果真像斯科特那样认为农民集体行动的发生在于触及到了他们的物质生存底线,那么,又如何能解释许多行为激烈的农民政治抗争是在尚未触及其物质生存底线的情况下发生的呢?从某种意义上,斯科特的道义经济论或生存伦理说还未摆脱物质论的影子。
         在我看来,传统农民政治行动的基础的确是伦理而非利益或理性,但这种伦理并不一定都是斯科特所说的关于农民粮食收入最后还能“剩下多少”的生存伦理。它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有各自的体现。在中国文化中,农民政治行动伦理有一个独特的概念表述:“”。
         在学界,人们一般是把“”这个概念放在中国文化的“大传统”中去研究,还未见有人把它放在中国文化的“小传统”中去专门研究。实际上,在类如“人活一口”、“做人要争”、“人不可任性赌”、“切勿意用事”的日常用语中蕴涵着普通人丰富的生存伦理,颇值玩味。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指中国人在蒙受冤抑、遭遇不公、陷入纠纷时进行反击的驱动力,是中国人不惜一切代价来抗拒蔑视和羞辱、赢得承认和尊严的一种人格价值展现方式。
        在政治与社会道德化的传统中国,在一个安土重迁、世代厮守的乡土社会,人们在纷争初起时,对于自己的权利主张并不敏感,而是讲求好意的互让。正如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所说的:“认识到自己生业的脆弱性,同时又有一定余力的话,在每日的生活中为了避免暴力冲突而支付某种程度的代价,对于生活在那个空间的人们来说属于一种常识性的选择。对于对方得让且让,自己有理也不要过分——于是,自然而然出现的就是这种厌恶‘硬要’、尊重‘让性’的社会伦理。”但是,“总让步决不是办法,这也是那个世界里的常识。于是,归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之不稳定性和事实状态上的模糊性,反而在另一个方面促成了人们不愿让步、不能让步的倾向。实际上,一旦发生争执,为了保卫自己的利益,人们往往可能作出过份的反。日常的生活世界于是充满了‘反•互让’的主张和过剩的自我防卫”(寺田浩明,1998:211-2)。也就是说,一方面,中国人强调克己复礼,忍让互容;另一方面,中国人并非一味退让,当对方“给脸不要脸”、欺人太甚的时候,当自己无端蒙受冤抑、遭受轻贱的时候,克己复礼就会变成忍吞声,进而变成忍无可忍,他们就会起而为保卫自己的人格尊严、追求基本的社会承认而投入坚决的、执着的战斗。“面子”一旦撕破,就会展露出你死我活、寸土必争的总体性战争的残酷性。
        耶林(1994:20-1)曾经这样来描绘西方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的形象:“原告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告,不是为了金钱利益,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对他而言,所要求的并非单单返还标地物,为的是主张自己正当的权利。心灵之声告诫他自己,决不后退,重要的不是区区表的,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他作为人的自尊——即诉讼对他而言,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这一问题。”相较而论,中国传统农民抗争所具有的典型形象可以称之为“为而斗争”。这种斗争与“为权利而斗争”的相同之处在于:斗争者被触痛的都是伦理痛苦,所斗争的目标都从利益问题转化为人格问题,斗争都具有不肯退让性。其不同之处在于,怀持着“为而斗争”信念的中国农民,对于所谓的法秩序并无过多的信从。他所主张的与其说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不如说是人的尊严和社会承认的底线;与其说是基于耶林所谓的法感情,不如说是基于滋贺秀三(1998:13)所谓“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觉”。所以,忍无可忍的中国农民一旦到了为所驱的地步,其行动常常不会止步于法律之门内。
        中国乡村“为而斗争”的文化小传统对当今的农民仍有重要的影响。如果说今天频发的集体行动使乡村演化成了一个政治剧场的话,那么,中国民间的抗争传统就为这一剧场提供了脚本(参见Bianco,1999;Perry,2001)。不过,当今所演出的是新编的历史剧。其新出之处在于:其一,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在农民与国家之间存在士绅—地主这个中间阶层,所以,农民正面抗争国家的情况较少出现;甚至在20世纪国家力量开始深入乡村社会后,一些地方的农民抗税行动不增反降(白凯,2005:15)。1949年后中间阶层消亡,国家力量全面深入乡村,农民开始直接面对国家的治理;而1978年后国家控制乡村的能力又开始衰微,治理矛盾与控制能力的反差使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冲突剧增。其二,毛泽东时代的人民至上话语与后毛泽东时代的安定团结话语都在某种程度上为农民的抗争之“”赋予了时代的合法性,因此,农民的“为而斗争”,既不是公开的造反,也不是日常的反抗,而是所谓的“奉旨造反”(参见Perry,2003),是所谓“合法的抗争”(O’Brien&Lianjiang Li,2006)。
        本文想要分析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在当代中国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中的作用机制?“”与基层政府对集体行动的逻辑有何关联?在国家力图实现安定团结、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中,认识农民“为而斗争”的意义何在?认识“”的作用机制,对于抑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什么启发?
      本文的研究资料来自我近十年在西南地区的平县、峡谷县和华北的太谷县、西昌县、朝城县所调查的十数个集体行动案例。这些案例包括了集体上访、群体性诉讼、抗争性聚集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种集体行动方式。


        二.的初始释放
        

      如前所述,个体农民在遭受利益侵害时,常常畏于正面抗争。他们即使通过上访等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时,一般情况下在行动上也不会表现得过于执坳,可能在几番上访无果后就只好偃旗息鼓,忍吞声了。如果利益受害的是某个农民群体,那对于抗争行动的产生会带来什么变化吗?
      农民群体利益受害对抗争行动的心理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因为人多势众,再加上法不责众,所以,他们可以相互打,趋向于“表达”而非“退让”,趋向于坚持到底而非中途放弃。但另一方面,因为农民的相互攀比心理,“上访败家”、“枪打出头鸟”的危险使其一般不愿出头,而想隐身在众人中,随波逐流。由此可见,一旦集体行动的战车启动起来,利益相关者是愿意跟随其后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谁会愿意来做集体行动的领袖与积极分子(本文以下将这两类人统称为“行动精英”)呢?
        小农浓厚的均平意识使一个集体行动中的行动精英与其他参与者在经济利益上是共享的。而农民作为社会流动性最低的阶层,即使是一个集体行动获得了成功,其行动精英也很难谈得上有什么政治收益。对行动精英来说,真正的受益是声望。然而,由于本文下一节将要展开论述的基层政府对集体行动惯有的打压逻辑,行动精英势必要独自付出巨大的代价。在收益与风险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有人愿意挺身而出呢?
        根据我的调查分析,行动精英之所以挺身而出,主要有四方面的因素。
        1.行动者自身因素
      人们一般用性格的刚直来解释行动精英的出现。但这种解释过于表面化和心理化。在行动者这种刚直的性格背后,还往往有着更复杂的社会因素。具体说来,这些因素可能包括:
        (1)家庭因素。因为积极介入集体行动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所以,行动精英基本上都是一家之主,或者能够得到家庭成员首肯或理解。在我所研究的十数个案例中,行动精英几乎都是男性(唯一的一位女性是离婚女性),而且大多数是中老年人。他们作为家长的身份,使其介入行动后没有什么后顾之忧。
        (2)特殊角色。在当代中国农村的集体行动中,其基本的动员模式是农村本地的草根动员而非外来的专业动员(星,2007)。在平县和峡谷县的大坝移民集体行动中,行动的领头者并不是普通的农民,而是小学教师、退休工人这样的非农人士。而在于建嵘(2003)对湖南H县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中,则可以看到退伍军人成为行动精英的主力。尽管这些人本人并不一定是利益受害者,但他们的文化、见识以及在乡村底层的地位使他们勇于担当。
        (3)个人遭遇。尽管农民平日在与基层政府的纠纷中忍让为先,但这种忍让常常并非平心静,而是忍吞声。也就是说,“”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是一边遭到压抑,另一方面又不断在积淀。在“”积淀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要寻找一个爆发点。
        2.目标因素
      尽管受侵害的利益与行动精英的出现并非线性关系,但如果农民被侵害的利益直接关系到生存大计,那将造成群情激愤的局面,从而加速推动行动精英的出头。我研究的平县、峡谷县和西昌县的集体行动都与土地淹没、征用或水质污染有关。因为土地和水源是农民的命根子,所以,行动精英是运而生,一呼百
        3.历史因素
      当地的民风尤其是抗争的传统对行动精英的不断涌现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如平县古县志上对民风有这样的记述:“聪敏过人,刁顽不化、不惧官府”。这种“不惧官府”的民风今天在该县山阳镇农民持续的集体上访潮中充分体现出来。1975年W地区在山阳镇兴修了一个中型水电站——大河电站,大河移民为自己土地的补偿问题,通过漫长、艰辛、曲折甚至是惊心动魄的上访抗争,直到1994年才基本得到解决。而1994年后,由于一个特大水电工程的上马,不仅大河电站将被完全淹没,大河移民变成二次移民,而且移民数量还扩大到了全镇范围。从1997年起,山阳移民又开始了新的大规模集体上访。尽管多数大河移民行动精英未再参加这次的集体行动,但山阳新出现的农民行动精英显然受到了以往传统的影响。
        4.外部因素
      近些年来,一些外部因素对行动精英所产生的影响开始不断增加。这些外部因素纷繁复杂。如峡谷县的农民行动受到一个倡导“参与式社会影响评价”的NGO组织的支持;西昌县的农民行动受到一个倡导“新乡村建设”的民间学院的影响;而平县和峡谷县的集体行动则受到一些较为开放的媒体的关注。
        在一个特定的集体行动中,其行动精英的出现并非需同时具备以上这些因素。不过,我们至少要打破完全用性格或利益来解释行动精英出现的套路。无论在一个地方包含了多少因素,这都意味着“”在该地的初始释放,集体行动的第一推动力得以形成。

       

      三.的二次升发

      1.“打击—反弹”模式与底线承认的政治
      在我所研究的几乎所有案例中,无论乡村集体行动的目标是否直接针对基层政府(本文主要指县乡两级政府),基层政府的第一反都是通过打压行动精英来压制集体行动。这是不是说基层政府官员对权力的被冒犯都有着过度的敏感,对农民的苦难缺乏起码的同情心?甚或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因为怕暴露出种种劣迹而恼羞成怒?对基层政府如此普遍的行为方式,我们的分析也许该超越个人道德品性的层面,而把这种个人行为放到制度背景中去透视。
      国家治理术在1978年后的变化大体可以用两个方面来概括:不断增长的经济与安定团结的政治。荣敬本等人(1998)把各级政府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科层评价与奖惩体系称作“压力型体制”。“压力型体制”的确是对我国当前地方政府治理逻辑的一种恰当概括。不过,压力绝不仅仅来自于完成规定的GDP等经济指标。地方政府的巨大压力同时来自于几个与经济无关、却可以被“一票否决”(即被取消评奖资格,官员晋升受到较大影响)的指标,比如,对计划生育率的控制,社会的稳定局面。自1990年代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随着社会利益失衡局面的日益严重,地方政府所面临的社会稳定的压力越来越大。
        那么,社会稳定在地方政府是如何量化的呢?我们以山东省信访工作的考核办法为例。1990年6月,山东省出台了《市地县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分3大项:(1)领导重视,7分;(2)组织业务建设,16分;(3)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情况,77分,含控制进京去省上访、控制集体上访等7项内容。山东各地又根据这个办法制订了实施细则。如威海市(地级市)的文登市(县级市)为其基层政府规定的信访各项任务指标为60分,其中,集体访稳控在本单位的10分,发生到文登市上访的,每起扣3分,到威海和省的每起扣5分,到北京的每起扣10分;越级访全年到市上访不超过2起记15分,每超过1起扣1分,到威海和省每起扣2分,到北京每起扣5分(转引自张修成,2007)。这种对稳定工作的考核办法在全国各地是大同小异的。所谓“稳定”,其最理想的衡量指标就是零信访,尤其是无集体上访,无进京上访。这样就是把稳定变成了控制,把团结变成了失声。
        然而集体上访与群体性事件有着种种复杂的根源,基层政府如何能够按照上级要求真正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呢?这里我们要看到基层政府所面临的根本性困境。一方面,基层政府必须保证稳定指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尤其是直接面对农民的乡镇政府解决问题的资源与权力又非常有限(有相当一些群体性行政纠纷的根源本来就在上面),而乡村第一线的官员在艰辛的工作中能够获得的正当利益屈指可数,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和动力去耐心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在后“德治”(关于德治,参见魏沂,2001)的氛围中,压力型体制到基层政府演变成责、权、利完全失衡的体制。基层政府官员面临着不让集体上访出县进京的千钧重任,而他们又无力从根源上化解集体上访的势头,因此,他们能够使用的利器就是在集体行动刚一冒头时,对行动精英下手打压,以此阻止集体行动的发展势头。
        尽管基层政府对行动精英普遍采取打压行为有其苦衷所在,但是,不少官员在打压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泼皮无赖、残酷无情,则是其非常恶劣的政治德性使然。对行动精英的打压主要有以下方式:威胁吓唬;造谣污名;找茬为难;抄家清产;雇佣黑手;栽赃入罪。其中,以后三种手段最为恶劣。
      基层政府的打压行径本来是行动精英参与行动时就能料想到的,但当这种哪怕刚开始还较轻微的打压真正成为现实时,还是对一些人起到震慑作用。如果基层政府再辅以小利诱惑,这时,行动精英内部可能会发生一次分化,少数人有可能不惜在农民眼中背上“叛徒”的恶名而退出行动。那些坚持行动者则会承受更加残酷野蛮的打击。
        下面仅以平县近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为例。
      1999年3月21日夜,平县兰陵镇移民代表赵向东因为一再向上反映镇党委书记贪污移民资金等问题,被镇党委书记雇佣黑社会势力连砍6刀。此为第一次“三二一事件”。
        2001年3月12日,平县山阳镇移民代表周克旺等人到北京第三次上访。来京的路上,他们就已遭到了平县雇佣的黑社会势力专门的打劫。当天,平县向北京谎称周克旺等人是里通外国、畏罪潜逃的非法组织头目,要干扰全国“两会”的进行。北京有关方面将人抓获后,才发现只是普通的上访者。但平县将人押回后,罗织罪名,强行定罪。平县县委书记声称:“对他们几个农民,即使搞错了,也赔不了多少钱;今后就算拿40万赔他们,现在也非判他们两三年。”周克旺在牢中被折磨致残,家被抄、房被扒。此为“三一二事件”。
        2002年3月21日,山阳镇移民刘建西因为移民安置方式顶撞了平县政法委的一位副书记,该书记当晚派警察来抓刘建西夫妇。刘建西被移民合力救下,警察只抓走了他妻子。第二天,县公安局逮捕了刘建西、他的父亲、弟弟还有两名移民抓。刘建西一家四口和其他两名移民均被法院判了刑。刘建西父亲出狱不久就病故了。此为第二次“三二一事件”。
        2002年7月31日,由于移民问题实在严重,山阳镇56名移民决意集体到北京上访,并于当天到达外省一城市准备转车去北京。平县方面得知后,向外省诬告说这是一批正被通缉的邪教分子。该省随即出动了数百武警部队,包围了火车站,抓住了大部分移民。平县领导赶到后,给有关方面支付了15万元的“损失费”,而后将移民全部押回。几名漏网的移民到北京反映了情况,北京方面当即要求放人。平县被迫放人。但一年后还是将其中的几位移民代表判了刑。其中一位代表出狱后即患了精神病。此为“七三一事件”。
        当基层政府雇佣黑手挥刀砍向行动精英时,当他们蒙骗武警来对付手无寸铁、遵纪守法的普通农民时,当他们罗织罪名、强行把行动精英打入囚牢时,当他们把农民“当作国民党来打跨”、要把农民“整得穷得连灰都舔不起来”(引自山阳镇党委书记对移民的叫嚣)时,当行动精英被逼得身残神癫、家破人亡时,问题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化——农民集体行动的首要目标从如何争取集体的利益转化为如何保证生命的安全,捍卫做人的尊严,获得底线的承认。山阳一位移民代表在其回忆录中说:“为了电站的成功,牺牲了我们的小家,做出了我们贡献,却换来的是鄙视、警车、手铐、监狱。这就是山阳镇政府给我们移民的代价!”因为用合法渠道去表达自己正当的利益,却无辜受难,倍受侮辱,甚至生命悬危。这种遭遇使“”得以二次升发。当“”初始释放时,还是在围绕利益在展开,事情远没有到不可收拾的局面,行动精英也没有到豁出去的地步。但“”的二次升发,已经在围绕反抗被“整”而展开,农民的行动已被逼入了霍耐特(2005)所谓的“为承认而斗争”的境地。一方面,他们必须抗争到底,哪怕是鱼死网破,也要将迫害他们的官员拉下马,捍卫政府该给予他们的基本承认;另一方面,他们也要向村民表明自己人格的价值与坚定的意志,赢得村民在道德上对他们的承认。周克旺在他的回忆录中就这样写到:“六十花甲为移民,天下贪官数不尽,恨满心怀恼人心。我是工人家庭贫,反腐罪魁我一人,家破人残本一身。我为移民讨公道,我为移民而生之,我为移民而死之!”基层政府对行动精英的打击,本来是为了遏制集体行动的势头,没想到正是这种打击使行动精英再无退路,使集体行动开始不断再生产下去。此可称之为“打击—反弹”模式。
        2.合法抗争模式与“”的正当性
        当行动精英开始投入为承认而斗争时,尽管在斗争姿态上是悲愤的坚执,但其斗争方式却并非意。因为他们本来是为反抗不公而抗争,但如果他们在抗争中真正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却反而可能使强加在他们头上的罪名得以坐实。因此,大多数农民行动精英都会坚持“合法抗争”的斗争模式。所谓“合法抗争”,是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的抗争,其特点是利用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及打压行为。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的形式,农民通过诉求上级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曲解、滥权和枉法行为,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进行集体利益的抗争(参见O’Brien&Lianjiang Li,2006)。只有这种抗争才能使农民行动精英的抗争显得理直“”壮。
        比如,平县的行动精英主要采取集体上访的抗争方式;西昌县和太谷县的行动精英多采取诉讼与上访结合的方式,有少数精英只采取诉讼的方式;峡谷县的行动精英则采取就地学习中央文件、组织以热爱家乡为主题(暗含不愿做水库移民之意)的文艺演出的方式。尽管许多行动精英遭遇悲惨,但他们抗争所举的旗帜始终是——“驱散乌云见青天”、“打倒贪官、落实政策”。
        当然,由于官僚机器惯有的拖延、推诿,完全停留在制度内的抗争行动常常虽有合法性,却无效果。所以,行动精英有时不得不使用一些“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技术,通过边缘化的越轨(如抗争性聚集,在国家重要场合下跪喊冤甚至自杀式抗争),把抗争行动本身的目标建构为影响安定团结局面、因而是政府再也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既给政府带来了相当的麻烦,同时,抗争行动又没有直接触犯法律的红线。这要求行动精英能够掌握好运用这种技术的分寸,否则,就会引火烧身。所以,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行动精英是拒绝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方式来对政府施压的。因为一旦出现明显的打、砸、烧行为,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动精英是肯定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且无地喊冤。
        3.集体认同感与“场”的形成
      对于利益相关的普通农民来说,已经有行动精英(有些人甚至还不是利益相关者)替他们出头去四处奔走、受苦受难、承受风险,他们理在道义上支持行动精英。而合法抗争又充分展示了抗争的合法性,何况还有法不责众的通则,所以,他们理在行动上跟随行动精英。围绕集体行动的集体认同感就此形成。
      基层政府的打压、高层政府的拖延与农民的坚执形成了一场拉锯战。正是在这种紧张的对峙中,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场”:行动者反贪争利,双管齐下;前赴后继,同仇敌忾;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比如,山阳镇从1997年到2007年这十年间,在不同时间里挺身而出的四批行动精英先后被抓、十三人坐牢,数百移民的房屋被扒、无家可归,但山阳移民的抗争始终未曾停止,万人上书雪片式地飞往北京,众人哀号响彻在政府门前。2006年7月27日,部分被强行迁居到几百里之外的山阳移民又因坚持合法抗争而遭到了当地政府的血腥镇压,酿成了“七二七事件”。2007年8月1日,移民又派代表来到北京集体上访。

        四.的三种处置

      1.高压: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面对农民顽强的集体行动,如果几级政府共同断然采取高压措施,当地可以取得暂时的安定。但因为“”未消,当地仍然潜伏着巨大的危机。一遇火星,即有爆炸的危险。山阳镇的局势即是如此。正如科塞(1989:32)所指出的:“没有得到解除或只是部分解除的紧张状态的积聚,并不能通过改变条件而进行调适,而是导致结构的僵化并造成毁灭性爆发的潜在性。”
        2.拖延:从合法抗争演化成有限暴力?
      如果政府对农民通过最正当的或边缘化的渠道所表达的问题始终敷衍了事或拖延不决,则可能使农民的集体行动从合法抗争演化成有限暴力(即群体性治安事件)。
        如前所述,大多数行动精英面对法律界限,是不会愿意去自觉组织群体性事件的。然而,在“场”已然形成的情况下,如果政府继续麻木不仁、反迟钝,那么,这个“场”就不再是行动精英所能控制的了。普通农民虽然不会象行动精英那样因承受打击报复而导致“”的二次升发,但长期紧张对峙的“场”会将他们平日与基层官员打交道时所压抑、所积聚的“”激发出来。农民平日的忍吞声有可能演化成一触即发的总体算帐模式。冲突的性质也由此而发生一个重要的转变:从现实性冲突变为非现实性冲突。所谓“现实性冲突”,是指“由于在关系中的某种要素得不到解决,以及由于对其他参与者所得所做的估价而发生的冲突,或目的在于追求没有得到的目标的冲突”;而“非现实性冲突”是指“虽然也涉及到两人或更多人的互动,但它不是由对立双方竞争性的目标引起的,而是起因于至少其中一方释放紧张状态的需要”(科塞,1989:35)。也就是说,在现实性冲突中,冲突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因此,行动者为了达到自己真正的目的,可以对冲突的形式、规模进行理性的控制,也可以放弃冲突而改用其它替代手段。但在非现实性冲突中,冲突已经成了目的本身,或者说行动者就是要借此发泄久被压抑的情绪,因此,这种冲突是非理性的、难以控制的。尽管从理论上说,人们如果纯粹是为了发泄情绪,也可以找到别的替代目标,不一定非要在某个事情上发难;但就本文而言,既然这个“场”是由官民的紧张关系激发出来的,那么,农民为了发泄平日对基层官员的不满,就是注定要在这个“场”行事的。就连那些与此次集体行动的利益诉求无关的农民也很可能卷进来。而行动精英既然无法控制这个局面,那他们就只能选择退场以避祸。
        以峡谷县举例。从2004年开始,峡谷县小江边上将建大坝的消息就让周围的村民寝食不安。以周孝忠为首的一批行动精英积极投入了保卫家园的动员工作。他们采取万人上书、就地动员等种种方式向政府表达不愿搬迁的意向。但政府方面几年来一直没有作出适当的反。2006年3月21日,政府派人偷偷到小江边上作测量,为修建大坝作前期准备,结果被村民发现,纷纷前来质问。来人口很大,说“你们别狂,很快就要搬家了。”这下激怒了村民,将他们围住并打成了伤微伤。这个过程,周孝忠开始并不知情。当他知道后,认为此时已挡不住众人,但这样闹下去定会出事。所以,他马上出县避风。后来这个事情果然闹成了一个上万人参与、副县长跳江、有人身缠炸药找政府、镇政府的玻璃与门牌被砸的群体性事件。
        3.安抚:了犹未了?
        如果高层政府出面认真着手解决农民所反的利益受害问题,那么,可以取得较好的稳定效果。不过,如果基层政府对行动精英采取打击报复的根源不曾消除,那么,农民行动精英捍卫人格价值、获得底线承认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心中的冤抑感未见根除,则终究存在着安全隐患。
        从国家2003年开始的一系列信访改革举措可以看出,国家突出了对弱势群体的集体行动采取柔性处理的政策。这些政策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不过,高层政府采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开门大接访、领导包案限时办结等方式,按照“就高不就低、宜宽不宜严、宜解不宜结”等原则来行事(参见张修成,2007),对解决一些信访积案、难案,固然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高层领导所能投入的精力非常有限,所开的政策口子是仅适用于个别人群的特殊恩惠,所采用的运动式治理方式缺乏长效机制。所以,高层最后仍寄望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但是,如果我们前面分析过的基层政府责、权、利不平衡的状况未加以改变,他们实际上还是没有力量来真正解决问题,而肩上减少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的压力比以前更甚。因此,他们还很可能会继续使用打压行动精英的手段,从而使乡村集体行动的势头难以真正遏制。
        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一方面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了“属地管理”、“就地解决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当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等原则。新《信访条例》实施两年来,全国各类信访量的确开始下降,但这种下降是不是就真的意味着矛盾在基层的化解呢?实际上,许多地方政府仍然无力真正满足上级提出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的要求,但由于信访量的统计排名及信访情况的通报对地方政府造成的空前压力,地方政府只好把功夫下在其他地方:如派专人经常性地到北京“值班”,或在北京拦截上访群众,或疏通关系,在国家信访局的上访登记上弄虚作假,私下“销帐”(张修成,2007)。当然,还有最常用的手段——对上访者尤其是群体上访代表采取打击手段。于建嵘(2007)对560名进京上访者的最新调查表明,有71.05%的人认为新《信访条例》实施后地方政府对上访人的打击更加严重,有63.9%的人因上访被关押或拘留,有18.8%的人因上访被劳教或判刑。

       

      五.关于的四点思考

       

      一般人常常以为农民胆小怕事、畏于抗争。但实际上,全国各地近十几年的无数案例在在表明:农民集体行动一旦开始,即使所涉及的不一定是生死攸关的利益冲突,其行动也常常表现出这样几个特性:持续性;激烈性;广泛性;组织性;多样性。本文期望揭示出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的伦理根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群体性纠纷、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
        1.把“承认的政治学”提到与“团结的政治学”并重的认识高度
      本文的研究表明,中国农民集体行动再生产的动因不在利益,而在“”。“”这个具有浓厚中国文化的概念展示的是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伦理基础。农民持续的政治行动既不是物质利益的直接反,也不是专业动员或小人挑唆使然,而是因为他们“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被打破,他们最起码的人格尊严被侵犯,他们最基本的生存伦理被破坏,他们生命中底线的社会承认被触动。正如霍耐特(2005:179;180)所说的:“社会反抗和社会叛乱的动机形成于道德经验语境,而道德经验又源起于内心期望的承认遭到破坏”,而“那种先前被化作碎片和私下处理的蔑视经验在这一视界中就可能成为‘为承认而斗争’的集体道德动机。”
        自1978年以来,我们早已熟知安定团结的政治学。但今天需要进一步认识到的是,团结并不是阻止发声,稳定也并不是强压控制。正视农民“承认的政治学”,不仅不是实现安定团结的障碍,反而是安定团结赖以真正达成的重要基础。我们不仅要在农民与政府产生利益纠纷时给予农民合理的、充足的物质补偿,更要给予农民最基本的人格尊重和社会承认。把农民随意当“刁民”来打压,其效果适得其反,带来恶劣的政治后果。
        2.一方面适当舒解基层政府的稳定压力,另一方面适当放权给基层政府
      在集体行动的再生产中,因为基层政府对行动精英的打压导致“”的二次升发是关键所在。除却一些基层官员的政治德性不论,基层政府的这种普遍反方式与其责、权、利失衡的体制直接相关。因此,一方面,该适当舒解基层政府控制集体行动的高压,不要一味强调“问题解决在基层”,不要简单按信访总量给各地排名,不要鼓励和肯定所谓“零上访”的经验,不要将控制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数字作为可“一票否决”基层官员政绩的指标;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基层政府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作用,适当扩大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掌握资源、综合调控、自主断事的权力,从而使其可以真正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上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
        3.正视农民的合法抗争,从中建立起安全阀机制和预警机制,避免“”的淤积和爆发
       我们在谈到“集体行动”时,是把群体性事件与集体上访、群体性诉讼、抗争性聚集并列在一起的。但是,在分析“”在集体行动再生产过程中的机制时可以发现,前者与后三者的出现导因有着重要差别。无论是“”的初始释放,还是二次升发,都是由行动精英在积极推动集体行动,其行动的基本模式则是合法抗争。而群体性事件在多数情况下并非由行动精英所推动,它们往往是在合法抗争屡屡无效的情况下被自发激出来的。
        因此,合法抗争与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着一种非常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两者可能是递进关系,合法抗争激发出一个“场”,在合法抗争失效的情况下,即使行动精英自身拒绝越轨,也可能爆发无组织的群体性事件。但另一方面,两者也可能是消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合法抗争的渠道是较为畅通的,政府的反是比较积极而宽和的,那么,即使实质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农民的“”也有一个正当的宣泄口,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真正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只是群体性事件。我们不把集体上访、抗争性聚集、群体性诉讼与群体性事件一并视为洪水猛兽,而是要促成那些合法抗争手段与群体性事件之间的消涨关系。疏通上访渠道尤其是农民与高层政府沟通的渠道,柔性处理抗争性聚集,广开群体性诉讼和调解的大门,这些都是重要的安全阀机制(科塞,1989)和预警机制,有利于避免“”的淤积和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4.广开行政诉讼和调解的大门,拓宽利益问题与承认问题多元化解决的渠道
        在面对官民之间的群体性纠纷时,党政机构一直是解决纠纷的主体。这是符合中国当前国情的做法。不过,在利益纠纷繁多、阶层矛盾突出、社会问题严重的转型时期,无论是将解决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职责一味压在基层政府身上,还是寄望于高层政府,都会使他们不堪其重。因此,我们还拓宽群体利益问题与底线承认问题多元化解决的渠道,尤其是要适当加重行政诉讼和调解在其中的分量,以舒解各级党政机关所承受的巨大压力。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以来,为解决官民冲突开拓了一条切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崭新道路。可惜这条道路始终狭窄难行。尤其是群体性诉讼更是难上加难。即使是民事群体性纠纷,法院也很少按照法律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来处理(章武生等,2007),更不用说是行政群体性纠纷了。实际上,广开法律之门对于实现社会稳定非常重要,尤其是法院在农民与政府的利益纠纷中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我们在认识上要把农民的利益问题、承认问题放到政治的高度,而在处理上则要使利益问题与承认问题适当地法律化。只有这样,才能将“”引向较为技术化也较为稳当的化解渠道,以最大程度地减小政治震荡。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照搬美国式的集团诉讼体制,也不是说要过分依赖法律来解决群体性行政纠纷(参见范愉,2005)。我们当建立的是一种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多方参与、包括行政复议和调解等多种手段在内的多元化的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在调解上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体制,找到现代法治精神与中国文化传统的结合点,摸索出一条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和谐之路。

      脚注
      *本文系范愉教授主持的教育部2005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建构”(项目批准号:05JZD0004)的中期成果之一。
      “中国的社会动乱:故事背后的故事”,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46650.html(2007年9月16日访问)。
      学界以此模式来看待集体行动成因的例子不胜枚举。实际上,我本人也曾使用过“群体利益表达行动”一词(星,2007)。本文对此说法已有所修正。
        关于文化的大传统与小传统之分,参见Redfield(1956)。
        遵照惯例,本文所用的地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本文被纳入集体行动范畴中的群体性诉讼,是指那些在进行群体性诉讼的同时也进行集体上访的行动类型,或者用抗争性聚集等形式对法院或政府施加压力的群体性诉讼。抗争性聚集(contentious gatherings)原出自蒂利(Tilly,1978:275)的概念。它原是指十人以上作为某个群体的代表,同时聚集在政府门外表达一个具体的诉求。但蒂利在提出这个概念时并没有区分这种聚集过程是否出现了暴力行为。而就中国社会的情境而言,这种区分对于分析抗争者尤其是集体抗争的组织者的“”与命运,甚为重要。因此,我们在本文特作以下区分:凡是十人以上的群体代表用较为理性、节制的方式聚集在政府门外或其他重要场合表达具体诉求的方式,就叫抗争性聚集;凡是十人以上的群体代表聚集在政府门外或其他重要场合表达具体诉求时发生了暴力冲突、出现了违法行为的方式,就叫群体性事件。
        一些村庄在集体行动后可能将行动精英选为村委会领导。但行动精英在政治上的可能好处也仅此而已。他们在身份上仍旧是农民,而且,村干部每三年就要换届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里的非农人士往往有着特殊的个人遭遇。他们或者是从社会较高层面返回底层;或者对社会较高层面有较深的体认,在乡村底层社会中地位较高,却又不再可能继续上升。这样特殊的遭遇、尴尬的地位常常在他们身上凝聚了一股特殊的“”。比如,我研究的多名行动精英的个人命运就因文化大革命受到了直接的影响。峡谷县的行动精英周孝忠本来已经上了大学,在城市工作。如果不是因为他父亲在文革中遭到残酷迫害,他不会受那么多磨难,也不必为照顾母亲而被迫回到农村老家。如果不是文革爆发,平县的行动精英许绍荣很可能已经到外地上大学去了。不少行动精英都曾因为积极参加过文革而在个人发展上受到了限制。对这些文革的经历者来说,毛泽东时代对平等精神的倡导与他们个人的现实遭遇,在他们身上有非常复杂的折射。
      因此,地方政府有了“稳控”这一说法。
        信访问题2002年后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各部门投入了很大精力来解决,信访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赵凌:“直面信访严峻形势”,《南方周末》2007年4月5日)。这已足以证明有关领导所谓“公民信访80%该也能够在基层得到解决”的断言(周占顺,200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开创新世纪信访工作新局面”,《人民信访》第10期)失之轻率。
        至于说这些话语究竟是出自他们内心的信念,还是行动的策略,难以一概而论。
        所谓自杀式抗争是指既将自杀作为一种策略、又隐含着将自杀本身作为目标的抗争。如被欠薪的农民工爬上高楼,声称不解决问题就跳下。
      “国务院信访条例”,http://www.gjxfj.gov.cn/2005-01/18/content_3583093.htm(2007年9月18日访问)。
      有些法院甚至明文规定了不予受理的群体性案件类型。参见“广西法院不受理13类案件,涉嫌规避风险转嫁危机”,http://news.sohu.com/20040812/n221483931.shtml(2007年9月17日访问)。


      参考文献:
      奥尔森,1995:《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白凯,2005:《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林枫译,上海书店出版社,
      范愉,2005:《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霍耐特,2005:《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科塞,1989:《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
      荣敬本等,1998:《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
      斯科特,2001:《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程立显等译,译林出版社
      斯科特,2007:《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译林出版社
      寺田浩明,1998:“权利与冤抑”,王亚新译,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页191-265,法律出版社
      孙立平,2004:《失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魏沂,2001:“论当代中国的新德治”,《战略与管理》第2期
      吴忠民,2005:“中国社会公正的现状与趋势”,汝信等编《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耶林,2004:《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星,2007:“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社会学研究》第2期
      于建嵘,2003:“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战略与管理》第3期
      于建嵘,2007:“对560名进京上访者的调查”,《法律与生活》第5期
      章武生等,2007:“我国群体性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法学研究》第2期
      张修成,2007:“1978年以来中国信访工作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
      滋贺秀三,1998:“清代诉讼制度的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王亚新译,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页19-53,法律出版社
      Lucien Bianco,1999. “Peasant Revolts from Pre-1949 Days to the Present,” China. Perspectives 24 (August 1999): 56-63
      Hirschman, A. O. 1970. Exit, Voice and Loyalty: Responses to Decline inFirms,Organizations and Stat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J.McCarthy and M.Zald, 1973,The trends of social movements in America: Professionalization and resource mobilization,Morristown, PA:General Learning Press.
      McCarthy, J., & Zald, M. 1977.”Resource mobilization and social movement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82, 1212-1241
      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New York 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erry, Elizabeth J. 2001. Challenging the Mandate of Heaven: Social Pretest and State Power in China. M. E. Sharpe
      P erry, Elizabeth J. 2003.”’To rebel is justified’:Cultural revolution influences on contemporary Chinese protest.”in Kam-Yee Law (ed.),The Chinese cultural revolution reconsidered:Beyond purge and holocaust(pp.262-81).New York:Palgrave.
      Ping, R. 1993. The effects of satisfaction and structural constraints on retailer exiting, voice, loyalty, opportunism and neglect. Journal of Retailing, 69(Fall):320-352.
      Robert. Redfield 1956 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 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 to Civilization[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Rusbult, C. E., Farrell, D., Rogers, G. & Mainous, A. G. III. 1988 Impact of exchange variable on exit, voice, loyalty, and neglect: An interactive model of responses to declining job satisfaction.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31(3):599-627.
      Tilly,C.1978.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 New York: Random House.
      (星: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10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