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7 04:26:34
————以豫东曹村的土地纠纷为表述对象
刘燕舞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
 
导论
 
一 研究缘起
 
一次偶然的机会,我阅读到了于建嵘先生关于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相关研究文章,他在一篇文章中认为从1998年以来,农民的维权活动已经进入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的阶段。并且指出,这种抗争的特点是作为活动核心的农民利益代言人具有了“明确的政治信仰”,有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这种抗争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于建嵘,2004)对于我这个农村来的胆子比较小的人,咋一看到于先生的这种研究结论,竟突然受到了一点“惊吓”。我突然诧异于中国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之快,也惊魂于中国农民“素质”的提高之速。尤其是当我再三确定了于建嵘先生得出的结论之经验基础主要来源于湖南时,我竟有我这前23年是身在湖南而心不知在何处的感觉了。大学本科时,我寝室的室友中有一位来自衡阳的,有一位来自永州的,有一位来自邵阳的。四年中,我经常听他们谈起他们家乡的故事,我印象中是他们那三个地方的黑社会比较厉害,看了于先生的文章后,我才突然“发现”原来他们那里的“农民也比较厉害”,于是,我又有点暗自责怪我那几位室友对我的“隐瞒”了。这个疑问一旦有了,就免不了经常想想。但是,由于读书的限制,我竟然没有机会回湖南去花上一段时间来专门解答我自己的疑问。不过,偶然的是,在2007年的暑假,我有机会与我们研究中心的成员一起到豫东农村去调查。同样偶然的是,我来到了曹村,并且,更偶然的是,我恰好在那里发现了一起农民“维权活动”的故事。因为有了之前的疑问,我不禁刻意的对这个故事多关注了些。
 
把我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真正引向研究之路的还有更加关键的社会现实因素,如果仅仅只是解决我个人心中的疑问,自然没有太大的意义,更没有值得去研究的必要。社会现实是这类“维权活动”在全国尤其是农村正逐年走高。据披露,“群体性事件”从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了2003年的6万起,年平均增长17%;参与人数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吴忠民,2005,第235页;转引自应星,2007)2005年群体性事件高达84000起,其中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占40%【1】。与此同时,全国集体上访自1992年到2004年连续13年持续上升。2000年,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受理信访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人次大关,达到1024万件/人次。2001年、2002年、2004年全国信访总量同比上升8.7%、2.9%和13.4%。在上访的层级机构中呈“倒金字塔”结构。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上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1%,地方上升0.3%,县级反而下降了2.4%;其中进京“集体上访”势头迅猛,该年国家信访局受理“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同比分别上升41%和44.8%,“集体上访”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和涉法涉诉等问题。(张修成,2007;转引自:应星,2007)由此看来,数量上的形势无疑是比较严峻的,因此,我深感对这一问题进行关注就有了现实意义,也有了研究的必要。
 
 
二 相关研究述评
 
由于研究者在关注这类事件的时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涉概念,因此,我在本文的评述中则将“集体上访、集体维权、集体抗争、群体性事件、集体行为”等泛指为集体行动,我要评述的内容则主要从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集体行动的策略与技术、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集体行动的机会结构等几个主要方面进行,至于集体行动的概念我在正文中还会专门展开研究。
 
2.1 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研究
 
关于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研究是当下中国关于集体行动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动力机制简单说就是探究集体行动是如何发生的。国内外许多学者关于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的研究成果对我们的研究都能有所启发。在刘易斯·科塞看来,社会冲突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成员对于社会不公平的合法性的认同与否以及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的强弱。(刘易斯·科塞,1989)与此相同的是另一位理论家斯梅尔塞在研究集体行为的动力机制时强调集体成员的相对剥夺感是造成集体行动发生的主要原因,斯梅尔塞主要从六个方面来论述,即“结构性诱因、结构性怨恨、概化信念、触发性事件、有效动员、社会控制能力减弱”,当这六个因素同时具备时,集体行动就必然会发生。(转引自:赵鼎新,2006;Smelser,1962)另一位持相近观点的是格尔,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某种社会期待,而社会则有某种价值能力,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待时,人们就会有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强,人们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破坏性也越大。(转引自:赵鼎新,2006;Gurr,1970)与刘易斯·科塞齐名的另一名冲突理论家达伦多夫认为,社会冲突的产生是因为对权力的占有的不平等所致,占有权力多的成了有权阶级,占有权力少的或没有的成了无权阶级,为了获取权力资源,无权阶级会起来反对有权阶级从而引发冲突。(达伦多夫,2000)科塞与达伦多夫的理论渊源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根据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否,人类分为两大对立的阶级,一类是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一类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因此,为了获得生产资料,无产阶级会起来革命从而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1997)这几大理论家的共同特点是都强调宏观的社会结构对集体行动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理论不仅仅是在知识层面启迪我们思考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同时也影响着我们从结构的角度去思考集体行动何以可能。
 
在曼瑟尔·奥尔森看来,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就是一个集团为了获得本集团的集体利益而生发的行动。因为每一个集团成员都是理性的,所以每个集团成员在集体行动中总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会造成搭便车的行为,即集体行动的困境。(曼瑟尔·奥尔森,1995)但奥尔森的研究与其说是集体行动,不如说是集团行动,这种集团行动是强组织化和强理性的。与此相似的是,科尔曼在研究社会行动时也强调个人的理性选择,认为个人利益最大化是行动的发生本源。(科尔曼,1999)尽管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更注重个体层面的行动,但是,其强调理性的一面为我们考察集体行动一样可以提供一个思考的维度。这类理论的特点是寻求对个人利益及其实现手段的明确计算来解释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与这些理论家强调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不同,詹姆斯·斯科特在研究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起义的时候认为,农民并不会因为贫困本身而起来反抗,他们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的时候往往是因为他们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詹姆斯·斯科特,2001)不过,与强调结构对集体行动产生的决定性作用相反,这几位理论家有一个共同点,即更多强调集体行动主体自身对行动的建构。
 
我国有关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研究则更加细化,甚至也更加本土化。许多学者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内围绕自己的观察兴趣点提出了自己的解释框架。于建嵘【2】在其比较早的关注农民集体行动的时候,认为利益分化和冲突及基层政府行为失范造成的农村权威结构失衡,是农村社会政治性冲突的基础性根源,并且由于制度的错位,当国家的正式制度无法满足村民的利益需求时,在地方权威人士的运作下,体制外的对抗性组织力量就会产生。同时,他还认为经济利益并不是那些农民利益代言人所看重的,那些人往往更看重的是“面子”,尤其是受到基层政府打击后,为“讨个说法”以维护“面子”而组织集体行动的现象更为突出。(于建嵘,2000)有意思的是,与于建嵘强调“讨说法”和“维护面子”相似,应星认为正是因为“利益冲突——集体行动”范式、“资源动员范式”和“政治过程范式”这些解释西方社会运动的经典范式都难以真正理解中国乡村近十年来居高不下的集体行动潮,所以需要另觅思路,这个思路就是强调“气”是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认为“人活一口气,树争一张皮”,为了出“气”而产生集体行动。(应星,2007)而刘能则认为作为关键变量的“怨恨”是集体行动的产生动力。(刘能,2004)郭景萍则认为“情感”是影响集体行动发生的重要变量。(郭景萍,2006)实际上,“面子”、“气”、“怨恨”、“情感”等词,意思都是差不多的,都强调集体行动的主体对事件本身的建构,这有合理的一面。但是,尽管这些因素在集体行动的产生过程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如果过于强调这种动力机制的作用则有点理想化,未免有“抬高”农民之嫌,也有“低估”农民之嫌。所谓“抬高”,是把农民的意识尤其是政治道德意识抬得过高,所谓“低估”是指看轻了农民对物质利益本身的重视。事实上,“面子、“情感”、“气”与“怨恨”【3】等作为集体行动发生的动力的可能性比较小(不排除少数极个别的特殊情况,尤其是集体行动发生一次以后,在集体行动的再生产中,还是有一定的作用的,参见:应星,2007),但是作为集体行动一旦发生以后增加行动的烈度的可能性则比较大。因此,我们在研究农民的集体行动时,应着重考察这些因素对集体行动的强度与烈度的影响,而不是考察它们作为集体行动发生的根源。此外,于建嵘还提出过“压迫性反应”是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强调集体行动主体的被动性,(于建嵘,2006)这种观点的色彩类似于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刺激—反应理论”。实际上,“压迫性反应”的观点对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因农业税费严重而引发的农民集体行动是有一定的解释力的,但遗憾的是,对这种因素的强调并不是他核心的观点,如他自己所说,仅仅只是为了弥补曼瑟尔·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对解释中国集体行动的局限性。【4】而在其后的相关研究中,由于过分强调农民的“政治信仰”和“组织化”,于建嵘的研究,政治价值诉求过高,离真正的学术研究渐行渐远。
 
2.2集体行动的策略与技术研究
 
所谓集体行动的策略或技术实际上就是指集体行动运行的手段,要探究的是其运行机制,通常我们可以说是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也是集体行动研究的主要议题。对于这一议题的研究主要是两种视角,一种是结构主义的视角,一种是建构主义的视角。
 
结构主义的视角注重结构对策略和技术的选择的决定作用,不同的结构决定了农民的不同的行动逻辑。如在“熟人社会”的结构里,(费孝通,1998)熟人之间的行动逻辑是比较温和的,比较有感情的,这类结构里的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一般会基于顾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于农民仅针对村组干部而引发的集体行动,因为这类社会结构里有其自身的生存逻辑,如礼治秩序、长老统治等。如果这类集体行动在一个陌生的社会结构里或一个“半熟人社会”的结构里,【5】其行动逻辑与熟人社会的结构是不一样的,陌生的社会结构关系松散,彼此没有期待,也缺乏承诺,集体行动一旦发生,其策略选择往往是以最大限度地和最可能成功地实现目标为准则,而在半熟人社会里,其关系结构弱于熟人社会但强于陌生社会,其行动逻辑介于两者之间。吴毅教授在对一起石场纠纷的研究中认为“乡村社会中各种既存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塑造具体场域中农民维权行为的更加常态和优先的因素。”【6】尽管吴毅教授强调场域而非结构,但从他论述的具体方面如特定的社会关系、制度对农民维权行动策略选择的影响来看,我认为其本质上还是强调结构分析的,当然,他同时也强调行动过程中农民自身的不断建构作用。(吴毅,2007)
 
与结构分析强调集体行动主体的被动性不同,建构主义则强调集体行动主体在行动过程中对策略与技术的主动选择与考量。李连江、欧博文认为农民维权行动处于一个“依法抗争”的阶段,依法抗争实质上就是农民在集体行动中所选择的一种策略和技术,强调农民主动地积极地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作为维权工具来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的侵害。(李连江、欧博文,1997)于建嵘则更“大胆”地往前“推进”一步,认为相对于依法抗争,当下中国的农民维权行动已经进入了“以法抗争”的阶段,在这里,法律不仅仅是农民维权的一种策略与技术,而且明确显示了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治信仰的张扬,“以法”是直接以法律为抗争武器,而“依法”则还只不过是间接运用法律作为策略技术。(于建嵘,2004)实际上,“依法”与“以法”都只是一种实现农民利益的具体的工具性手段,仅此而已,这些手段的运用反映的是集体行动的理性程度,而不是政治信仰程度。在分析大河移民上访的策略与技术时,应星认为农民不是简单地将自身遭受的困境描述给国家就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的,而是运用一系列的“问题化”技术,即农民想办法将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使用的具体策略包括“说”、“闹”和“缠”等。(应星,2001)或许还有一位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应该提到,那就是詹姆斯·斯科特对东南亚农民的反抗技术的研究。斯科特的理论特色是重视对“日常生活”中农民反抗技术的研究,而不像其他研究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学者那样去关注那些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正式的社会运动。因此,在他的视野里,作为弱者的农民,其反抗的武器是诸如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怠工等。(詹姆斯·斯科特,2007)不过,这种“隐藏”的方式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需要我们非常细致的站在农民的角度去观察和理解,同时,由于其隐藏的性质也为我们的研究带来了难度,但是,将农民的集体行动的策略与技术选择的考察放置到具体的日常生活的实践场域中无疑是有益的。建构主义分析视角的特点是站在农民本位的角度思考问题,对于更好地深度理解农民的所想和所为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任何一项分析技术的长处往往也是它的短处,特别是对于某些过于泛政治化理解农民集体行动的学者而言,建构主义的视角表面上看是为农民说话,实质上是想要把农民建构成学者自己想象中的“公民”,想把农村社会建构成想象中的“公民社会”。
 
2.3 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与机会结构研究
 
集体行动研究除了十分注重对其动力机制的考察和对其策略与技术运用的分析,还有两个很重要的研究领域: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与集体行动的机会结构。关于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视角,一是以查特吉为代表的多为印度出身而研究现代南亚历史的学者所组成的“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学派,他们的研究旨趣主要在于“研究农民底层政治相对于精英政治的自主性问题,以及底层意识的独特结构是如何塑造底层政治的问题的。”【7】在他们看来,底层人民不仅不是国家的主体,而且也不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底层人民仅仅只是精英动员的对象,一旦精英们通过动员他们起来而达到了自己的目标后,就又一切都回归原样。(转引自:应星,2007)二是精英动员的视角,观点有与底层研究相似之处,特别是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强调精英在集体行动中的动员作用,强调专业化和高度组织化,如奥尔森、麦卡锡等。(转引自:章友德、周松青,2007)国内也有学者强调农民集体行动中精英的动员作用,也强调稳定的组织化的动员网络。(于建嵘,2004)不过,现实情况似乎是中国的农民精英还无法达到奥尔森、麦卡锡等人意义上的专业化的和高度组织化的程度。在这两种视角之间的中间地带是有的学者所强调的草根动员模式。所谓草根动员,指的是“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自发地把周围具有同样利益,但却不如他们投入的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底层民众中那些发起动员的积极分子就是所谓的‘草根行动者’。”【8】由此看来,草根行动者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精英是具有相似性的,只不过其含义稍微狭窄一些,它更加强调的是农民集体行动中起来动员的民间精英分子。相比于政治道德诉求过高的“农民利益代言人”的概念,我觉得“草根行动者”更加非政治化一些,它不仅强调草根行动者本身的作用,也强调其自身有相同的利益,因此也更加切合当下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现实。
 
在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所谓的“机会结构”主要是指外在的“政治机会结构”,主要指有利于或不利于社会运动的外部结构性条件的统称。(赵鼎新,2006)这种关注点对于分析当下中国的农民集体行动有借鉴意义,在本文的研究中我将会注意和探究到外在于村庄的国家政策是如何有利于促使集体行动的发生的,尽管这种外部的结构性力量本身并不是想要促使集体行动的生发,但是却又带有偶然性地诱导着我所要考察的集体行动的发生。
 
三 研究方法与主要研究内容
 
3.1 研究方法
 
关于集体行动的研究可供运用的并且在目前研究中比较流行方法主要是两种,即传统的结构分析和新兴的“过程—事件分析”策略,这两种策略都有学者在各自的研究中实践着。何谓结构?有些学者将结构与制度放在一起,称之为“结构/制度分析”,这种分析策略重视行为的社会规则,重视具体事件或过程所反映的社会结构关系,认为事件和过程是特定的制度和社会关系结构的产物。(张静,2007)实际上,从关于“社会结构”的概念的主要源头来看,我们可以将社会结构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制度结构、关系结构和具象结构。(杰西·洛佩兹、约翰·斯科特,2007)注重制度结构分析的杰出代表是塔尔科特·帕森斯,他在研究社会行动的结构时就特别强调制度规则对行动的结构性影响。(塔尔科特·帕森斯,2003)而注重关系结构分析的如拉德克利夫·布朗对亲属制度等的研究。(拉德克利夫·布朗,1999、2002)具象结构则是“在铭刻于人类身体和思想中的习惯和技能中发现的,这些习惯和技能就使人们生产、再生产和改变制度结构和关系结构成为可能。”【9】当然,我们在实际分析中最多的还是将制度结构和关系结构结合在一起运用,如我们熟悉的“差序格局”、“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等分析框架都是既强调关系结构也强调制度结构的。我在本文的研究中将会主要运用关系结构的视角考察村落内部的秩序对村民集体行动逻辑的影响,同时,在分析集体行动的外在机会结构时将主要运用制度结构的分析视角考察外在于村落的国家政策对村民集体行动逻辑的影响。
 
与结构分析视角相反的是,一些主张“过程—事件分析”策略的学者认为结构分析把社会现实当作静态的结构来处理,因而不能真正展示社会生活的实践逻辑,所以,他们认为应该把社会现实当作一种动态的过程来进行理解,通过将某些事件片段粘结在一起从而再生出一个比较接近实践形态的过程。(孙立平,2002)或者说,“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的最基本之点,就是要力图将所要研究的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由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其基础是对于描述方式的强调,即强调一种动态叙事的描述风格。这就意味着首先需要将研究的对象转化为一种故事文本。这里的关键是将研究对象作为或者当作一个事件性过程来描述和理解。”【10】看起来“过程—事件分析”策略与结构分析好像是对立的,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两者都是研究的一种手段,共同服务于研究的目标。而且,在实际分析过程中,结构分析要优于“过程—事件分析”,结构分析虽然强调把社会现实当作静态的结构处理,但往往正是这样才使得分析起来比较好把握事物的结构逻辑,而强调动态的过程对于研究者而言本身因为事件的动态性而变得可能难以捕捉,但是,对于展现事物的生动性与复杂性又确实具有把事物简单化处理的结构分析所不具有的长处,不过,也只仅仅是展现而已,若要达到对事物本身的理解就离不开结构的视角,否则,事件展示出来了,读者读起来也很震撼,留给了不同的读者不同的解读,但是研究者在哪里?研究者对事件的理解在哪里?因此,在我看来,“过程—事件分析”更像是一种写作方案,这种写作方案的优点就在于能够很好地把事件的复杂性与实践本质展示出来,但真正想比较完美地完成研究任务最好的办法则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一方面展示事件过程的复杂性、生动性和实践性,另一方面,在展示的同时也进行结构的分析,两者结合起来,相得益彰。本研究从方法上讲就是想试图将结构分析与“过程—事件分析”结合起来。
 
 
3.2 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是对我称之为以弱组织化、强理性为核心特征的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一项初步的实践性质的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该类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策略与技术、动员结构与机会结构。通过研究我不仅仅是试图初步得出这几大研究内容的具体情况,而且我试图分析和展示是什么因素会影响到这些情况的实际运作。
 
我要表述的对象是我2007年暑假在豫东曹村调查时所获知的一起因土地归属问题而引发的集体行动,在正式展开我的表述之前,有必要先在这里对该事件作一非常粗线条的简单描述:曹村是一个行政村,8队是曹村所辖的一个自然村,曹村东南地有一块约400亩的集体地,其中有150亩的所有权归属在8队与曹村之间有争议,8队为了得到这150亩的土地,与曹村发生了纠纷,并采取上访与司法救济同时并行的方式。
 
本文的表述方式是:首先对曹村的基本情况及其内部的基本关系结构进行描述,其次按照“过程—事件分析”的写作策略开始展开对具体对象的描述,并且在描述的同时结合进行理解与分析。最后则是对理解与分析所得出的基本结论进行扼要表述与讨论。
 
 
 
 
第一部分 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
 
 
一集体行动的概念研究
 
何谓集体行动?与这一研究范畴相关的还有以下几个重要概念:社会运动、革命、群体性事件、维权活动或维权行动、集体上访、集体抗争、社会冲突等。这几个概念之间有一定的相似性,有些区别稍微大一些,有些概念之间则是混用的,有些则是用不同的名词指称同一类事件。
 
一般来说,社会运动和革命两个概念更倾向于政治意愿的色彩。所谓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宽泛地说是指“一个由相互关联的个体、群体和组织所组成的集合体,通过采取大众抗议活动,而旨在推进或抵制社会变迁的有组织的和持续性的努力”。【1】而所谓革命(revolution),要想对其下一个定义已经变得很困难,我们一般把促使事物发生了质变和飞跃的过程都看作革命,所以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见到诸如“信息革命”,“经济革命”,“文化革命”等等。但是作为与社会运动具有极大相似性的革命实际上是指“社会革命”或“政治革命”,这种意义上的革命是指“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建立新的国家政权的政治行为”。【2】显然,在当下中国的具体实况中,这两个概念的适合性非常小,因此,这类研究范畴不属于我们所要探究的内容。
 
而所谓社会冲突(social conflict),按照刘易斯·科塞的观点,是指“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致伤害对方。”【3】这种冲突,简单说就是以敌对的方式对资源的获得进行斗争的行动。由于这一定义的内涵是非常宽泛的,因而,我们在实际的研究中可以将很多类似的行动归入社会冲突这一研究范畴中,但是,这样一来就会很滥,不利于我们从更深入和细致的角度去把握与阐释事件的内在机理。如有学者根据国内已有的研究将冲突划分为:个人冲突,群体冲突,国家冲突,经济冲突,政治冲突,思想冲突,文化冲突,宗教冲突,种族冲突,民族冲突,阶级冲突,国际冲突等。(李琼,2003)如此一来,在实际研究中,我们如果就某一具体领域进行研究时社会冲突的概念就过于泛化,研究者面对这一大堆的各式冲突会变得无所适从。不过,对于社会冲突研究的相关理论却可以为我们研究更小单位的集体行动提供思考与参照的视角。
 
另外几个概念则是在中国本土化色彩比较浓的概念,其适用性比上述三个概念都要大。所谓群体性事件(group event),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我国官方用来指称一类事件的临时性说法。它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对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数量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性事件的定性,包括了针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的、有明确利益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邱泽奇,2004)但是,即使是官方对这一群体性事件的如此定性也仍然是非常宽泛的,因此,应星根据这些行动是否违法的尺度将其分为两类,把违法的为政府所不允许的界定为群体性事件,把采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或没有明确禁止的界定为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应星,2007)关于集体上访,《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确实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前文已经述及,集体上访的数量尤其是进京上访在近几年来迅速攀升,是我国当下集体行动中非常重要的类型之一。贺雪峰教授将农民群体上访区分为两大类型,他认为这两类上访是主要的类型,一类是农民针对县乡政府等村庄之外的力量的上访,一类则是农民针对村组干部的上访,不同的类型具有巨大的区域差异。(贺雪峰,2003)具体而言,这两类上访各自的行动逻辑是不一样的,后者比前者更多地受到各种既存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影响。(吴毅,2007)维权活动或维权行动实质上没有区别,意思一样,只不过活动的强度比行动要小。但是这两个概念的政治色彩太浓,因为“维权”即是维护权利,涉及“权利”的事情,作为研究者本身事先就有了一个价值预设,也就是说这类行动具有正确性,正是出于这种预先的价值预设,在研究中就难免不会影响到研究者的研究结论。集体抗争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它要指的意思与维权活动或维权行动的含义是一样的,只不过其政治上的感情色彩再往前推进了一步,而且性质也略微有了变化,因为抗争实际上包括的是两个意思,一是抗,即抵抗、抗议或反抗,二是争,争权、争利,且重点在于争权。而这两个概念目前有很多人使用,其中有代表性的就是于建嵘(于建嵘,2000、2003、2004、2006、2007)和李连江、欧博文等人。(李连江,欧博文,1997)
 
那么,什么是集体行动?集体行动实际上在研究中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而且各自在自己研究的领域内指涉的事件也不一样。广义上来说,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是指“各种形式的由一定群体参与的社会冲突的共同属性。”【4】这种定义涵盖面太大且比较含糊,不太适切当下中国的情况。而在社会心理学家勒庞(也译作勒邦)看来,所谓群体(或集体),就是有着共同心理而聚集在一起的一群个体所组成的集合,如果没有共同的心理那么即使是1000个人聚集在一起也构不成群体,一旦具备共同的心理,即使是5个人聚集在一起也算是一个群体,而群体行动(或说集体行动)即是指这一群有共同心理的人在一起所做出的违反常规的行动,这种行动的特点是具有传染性。(勒庞,2007)因此,勒庞的群体行动其实更类似于我们所说的群体性事件,但是又有不同,群体性事件不一定有共同的心理基础。此外,与这个概念含义相近的是集体行为,按照刘易斯·科塞的理解,它是一种聚众者的活动,而且这些聚众者是直接的和面对面接触的,那些通过间接的方式接触的不在此类,因此,这类活动的特点是一群缺乏持久的结构和组织化的临时凑集起来的人,其行为没有预见性,看上去常常是奇特的和反常的。(刘易斯·科塞,1990)勒庞之后,受其影响,布鲁默提出循环反应理论,认为集体行为的爆发经过三个阶段,即首先是集体磨合,群体中的个体感到不安并开始散布谣言;其次是集体兴奋,随着散布的谣言传递,不安的感觉在互相之间传染,并逐渐变得愤怒起来;三是社会感染,随着愤怒的不断集聚和继续加强,集体行为得以爆发。(转引自:赵鼎新,2006;Blumer,1946)布鲁默之后,沿着社会心理学路径往前研究集体行为的是特纳,他认为集体行为的产生是由某种共同的心理所致,如共同的意识形态或思想,或共同的愤恨等。(转引自:赵鼎新,2006;Turner,1987)这些理论家强调的是集体行动的非理性成分与弱组织化的乌合特征。与此相反的是,以曼瑟尔·奥尔森等人为代表强调的强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在奥尔森看来,所谓的集体行动就是由有着共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某一集团为了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事的行动,并且奥尔森强调这些集体行动中个人的理性行为,不过,由于每个成员都理性地寻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他们往往不会采取行动增进共同目标利益,而是想坐享其成,这在大的集团中尤其如此。(曼瑟尔·奥尔森,1995)邱泽奇在区分群体性事件时,也把集体行动区分出来了,他认为与群体性事件不同的是,集体行动不一定针对政府机关。(邱泽奇,2004)赵鼎新则从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和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等三个维度区分了集体行动、革命和社会运动三种行动类型,认为集体行动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与组织化程度都低,革命则都高,而社会运动则介于这两者之间。(赵鼎新,2006)
 
 
二集体行动的类型建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上述诸位学者对集体行动的理解的分歧综合起来在于这样几个方面:组织化或非组织化;有共同心理或无共同心理;理性的与非理性的;常规的与反常规的。其中,常规的与反常规的其实与理性与非理性的基本重合,有共同心理与无共同心理与有无意识形态或话语体系或政治信仰基本重合,同时为了要切合当下中国的具体研究现状,我们可以抽离出三个核心维度,它们分别是:组织化、政治信仰、理性。组织化主要是从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来说的,政治信仰则针对于集体行动中类似情感但高于情感的因素,是基于共同心理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或话语体系,理性则主要针对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与目标达成的切合程度而言。按照这些维度,我们可以将集体行动分为不同的类型,层次最高的当是有组织化、有政治信仰、理性的的集体行动;层次最低的当是无组织化、无政治信仰、非理性的集体行动,余下的则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同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些类型不是根据有或无可以界定的,大多数时候他们是混合的,但是有强弱之分,因此,我们为了更加切合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可以将这三个核心维度各自划分为强弱两个变量,分别为:强组织化、弱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弱政治信仰;强理性、弱理性。进一步,我们根据这六个变量对当下中国的集体行动由高到低细分为八大类型,判断高低的标准是政治信仰为第一重要维度,组织化为第二重要维度,理性为第三重要维度,之所以要这样排列是因为我认为政治信仰是一种比较高的意识形态,涉及到了话语体系或话语霸权的层次。卢卡奇说判断一个阶级是否成为阶级,不是看这个阶级由很多个人组成,而是要看这些个体组成的阶级是否具有了阶级意识。(卢卡奇,1996)而组织化的程度会影响到集体行动的能量,不管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组织化程度越高,集体行动的能量会越大。这八大类型分别为:
 
第一类:强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强理性。
 
第二类:强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弱理性。
 
第三类:弱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强理性。
 
第四类:弱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弱理性。
 
第五类:强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强理性。
 
第六类:强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弱理性。
 
第七类:弱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强理性。
 
第八类:弱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弱理性。
 
很显然,在我看来,综观当下中国的各类集体行动,我们可以发现,第一类强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强理性类型和第八类弱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弱理性类型都是两个极端,并不会占据当下中国集体行动的主流。第一类情况更接近于建嵘先生所说的“以法抗争”,他所得出的这类结论如果仅仅只就他所调查的湖南衡阳的农民集体行动而言,也许有这种特殊情况,但绝不是全国范围内的主流。第八类情况实际上所对应的主要是“群体性事件”,这类情况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业税费比较严重的时候农民因为不堪税费重压而发生的一系列集体行动可属于此类。第二类强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弱理性的类型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因为国有企业的倒闭、破产、转制等引发的下岗工人的集体行动当属此类,其中这些下岗工人中所引发的集体行动有少部分也属于第一类。第三类弱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强理性的类型在我国目前还少见,在西方社会运动中那种自发的上街聚集为寻求某一政治权利的集体行动当属于此类。第四类弱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弱理性的类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也很少,比较典型的如89风波类的集体行动。第五类强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强理性的类型可见诸于各类新兴精英群体所组成的各类基金会或协会之类的组织所引发的集体行动。第六类强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弱理性的类型见诸于各类黑社会的集体行动。剩下的第七类弱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强理性的类型才是当下中国集体行动的主流部分,尤其是日益增多的因拆迁、土地纠纷而引起的农民集体行动大多都属于此类情况。我将第七类弱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强理性的类型称之为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换句话说,弱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强理性就是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的三大核心特点。对这种类型的集体行动的研究在国内还很少,现在的研究状况主要是两头热,中间冷,即研究强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强理性的集体行动和弱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弱理性的类型的比较多。
 
 
三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建构
 
上述分类主要是就整个中国的集体行动进行类型学划分的,而具体到农村研究中关于农民集体行动的划分则还有比较大的区别。对于我国农民集体行动而言,与上述划分区别最大的就是关于政治信仰或话语体系这一维度的考究,综观当下中国农民的集体行动,我认为还缺乏强有力的话语体系作为支撑,至少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还很少看到或听到说有哪类农民集体行动背后是有着强大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作为理论指导力量的,这种类型的农民集体行动不发生则已,一发生就属于农民革命的范畴,因此,我们大可不必将其纳入到现有的农民集体行动阵营里面来进行讨论和研究。即使有少量这类的集体行动,我认为也不影响我们对整个需要研究和需要关注的问题的把握,这正如米尔斯所说,这些少量的事件我们可以将之视为私人问题,而不是我们要关注的公共问题。(C·耐特·米尔斯,2001)因此,我认为我们在继续讨论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划分的时候应该去掉政治信仰或话语体系这一维度,而只采用组织化、理性两个维度来进行考察。根据这两个维度的强弱不同,我们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强组织化、强理性
 
第二类:强组织化、弱理性
 
第三类:弱组织化、强理性
 
第四类:弱组织化、弱理性
 
这四种类型对应的比较突出的集体行动我们可以用一个表格来表示:
 
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
 
强理性
弱理性
强组织化
如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协会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
如农村黑社会组织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
弱组织化
如草根行动者引导的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
如乌合性质的群体性事件或骚乱性的农民集体行动
 
同样,我将弱组织化、强理性类型的农民集体行动称之为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这里的利益主要是指物质上的或经济上的利益,而不涉及其他的诸如政治利益(如所谓公民权、人权)之类的利益。本文的研究即是试图对以弱组织化、强理性为核心特征的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进行一次初步的实践。对于其他三类农民集体行动,我将留待到我以后的研究中再分别对之进行专门研究。我之所以要在本文中先对这种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进行研究,有两个原因,一是我认为这类集体行动更符合日常生活常态,更为主流,相比于其他三类,更缺乏轰动效应,因而相应地被关注的也比较少。二是我所掌握的一手个案资料刚好属于这类集体行动,这种偶然性决定了我在本研究中只试图研究这一种类型。
 
尽管其他三种类型的农民集体行动不是我本文要关注的重点,不过,在我全面展开对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进行研究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对其他三类农民集体行动进行简要的介绍与粗略的研究。
 
 
四三种农民集体行动类型简论
 
4.1 以强组织化、强理性为特征的农民集体行动
 
以强组织化、强理性为特征的农民集体行动见诸于各类因征地或拆迁纠纷中由村级组织引导的针对村外某一力量(如开发商、基层政府)的农民集体行动,或由各类农民维权组织为争取或维护某种利益而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当然,并不是说有组织引导就一定是强理性的,它也有可能是弱理性的,只不过由于这些组织比较清楚现行的法律法规,知道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或争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都倾向于有理有节地开展行动。不过,这类情况实在是少之又少,我按照“关键词、主题、篇名、摘要”查阅了中国学术期刊网近20年关于失地农民上访、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农民维权行动、农民抗争、农民集体上访、农民集体行动等一系列与之相关或相近的研究,除了于建嵘偶尔谈及一些外,我没有发现其他人在这方面有什么研究,因而我也找不到合适的二手资料来进行阐述和说明。但即使是于建嵘的研究,从他的表述中也找不出与之相适应的案例,看不到系统的论述,因此,他关于这种类型的研究多是建立在泛泛而谈和想当然的基础上,换句话说,他得出的“农民抗争进入到了有组织、有明确政治信仰”等具体结论我找不到他有能够支撑这种观点的完整的材料或个案。不过,这种类型的集体行动在城市里还是有的,也有相关的研究,如有关退休工人组织起来讨要退休工资、下岗工人组织起来发动的集体行动等。【5】但即使是在城市,此类集体行动也还不是主流,大量的城市集体行动仍然以弱组织化的特征为主。(具体观点可参见:冯仕政,2006)因此,任何关于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如果把这一类型作为现有农民集体行动的主要类型或认为现有的农民集体行动已经进入到以这一特点为主的阶段,则基本上是脱离农村实际的,对于理解当下中国农民的集体行动没有太大的助益。
 
 
4.2 以强组织化、弱理性为特征的农民集体行动
 
与以强组织化、强理性为特征的农民集体行动一样,以强组织化、弱理性为特征的农民集体行动在农村其实也不多见,主要以由农村黑社会组织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为主,但一般也只限于同类组织之间,即我们常说的“黑吃黑”,当然也不排除由这类组织引导的针对村外的力量的集体行动。下面试举一例说明之。
 
2004年正月,我在家里亲历了一件此类性质的农民集体行动。事件经过大体如下:同村的一年轻人张某与同村的邓某发生了恋爱关系,但是,这种恋爱关系严格意义上还够不上恋爱,而只是互相有好感。后来,邓某外出务工并在外面谈了一个对象。2003年年底回来时,张某纠缠几次未果。2004年正月初八,张某威胁说要叫几个哥们来修理邓某及其家人,或者邓某赔偿张某“青春损失费”1000元就算了事。邓某既没有答应,也没有拒绝,而是找了同村的彭某帮忙,彭某常年在南方某省从事非法活动,在那边是老大,2003年底也回家了。彭某虽然在外面小有名气,但是在村里从来不干得罪村民的事情,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彭某找张某调解,张某不同意,两人发生口角,激怒了彭某,彭说本来不想管这事情的,现在就管定了,说只要张某不到外面请黑社会的人进村闹事,他可以不管,张某爱怎样就怎样,如果张某从外面请黑社会就不允许,说这就算是冲着他彭某来的。结果张某自认为在镇上混得还不错,就不顾彭某和村里其他很多人的调解(张某父亲也出来劝阻,说要是他请了黑社会的进村就和他断绝父子关系),到镇上叫了一帮人。这批人进村后直奔邓某家,一顿乱打乱砸(没有打人)后准备走,撂下话说不给钱下次再来就打人。而此时的彭某则打电话动员自己的一帮手下,有本村的,其他有很多都是邻村的,一批人骑着摩托来了。张某那一批人正准备出村时,被彭某拦住,然后彭某就指挥自己的一帮人与之对打,旁边很多年轻的村民围观,其中还有很多人也一起上来帮彭某,民意也都站在彭某这一边,因为彭某的人多,加上迅速聚集拢来的村民都来帮忙,所以很快就把张某叫来的人打趴了,彭某见教训得差不多了就叫他们滚蛋,说下次再来的话就打死他们。那一批人则骑着摩托悻悻然跑了。此事后来也不了了之,张某没有再找邓某的麻烦,张某的父亲兑现了自己当时撂下的狠话,与张某断绝了父子关系,直到去年年底张某在外面带回来一个女朋友,父子关系才重新归好。
 
本案例所展示的即是强组织化、弱理性的农民集体行动类型,有明确的组织,即两帮黑社会,而且动员能力极强,如彭某一个电话就可以叫来一帮人帮他打架,同时,这类组织有着明显的组织结构,正因为彭某是老大(组织的头目),才有人愿意听他的,而且,上来帮忙的村民事实上也听从他的指挥。其手段毫无疑问是弱理性的,以暴力威胁开始,以暴力协调为主,协调不成功则以暴制暴,上来帮忙的村民由于有彭某牵头指挥,且确实看不惯张某的作法,也是以暴力的方式帮忙。
 
4.3以弱组织化、弱理性为特征的农民集体行动
 
这类农民集体行动最常见的就是我们所说的群体性事件或骚乱,试举两例说明之。
 
事例一:那是我听家里人说起的发生在我家乡的事情,2004年5月的一天,在我家乡的一个村发生一起群体袭警事件,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从2002年开始,家乡开始流行买码(即买六合彩),但村庄内部并没有庄家,做庄的都是村外人,因此,村里相应的就有一个连接庄家与广大码民的中介人,这个人就叫写单的,村庄里要买码的就到写单的那里买,写单的把号码记好,把钱收好再把买的情况报给庄家,写单的从中能够以5%的比例提成。刚开始买码的时候比较安全,后来派出所的开始来查,特别是查写单的人,一经发现即收缴所有码资和所有账本。星期二买码的时候派出所的来了两个警察,刚好逮住一个写单的,没收了所有码资后教育了一顿然后就走了。第二天,同村的另外一个人说发现这两个警察把码资收走后,在另外一个村买码的地方把收缴的码资用来买了码,当时被没收了码资的写单人很气愤,说下次来了就打。结果,星期四买码的那天那两个警察又来了,刚好又逮住了这个写单的,当时还有很多人正在买码,写单的人则正在登记,写单的一看到那两个警察来了就大叫说他们前天没收了他的码资然后拿去在另外一个村买码了,来买码的人一听都很气愤,于是大家一拥而上,把两个警察围起来一顿拳打脚踢,两个警察都被打成重伤,当时打完之后大家才清醒过来怕出人命,赶紧又打电话到县人民医院,要他们来抢救。医院的人来后把两个人拖走了,时隔几天后,派出所出动了十几个人将写单的人逮捕,因为其他人当时人太多且看不清,写单的人又一口咬定当时不知道有谁在场,所以就没有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只将写单的人判了两年有期徒刑。
 
事例二:“1996年7月5日,河州镇副书记刘某、纪委书记申某等7名乡镇干部乘吉普车和摩托车从该镇公馆村搞计划生育工作返回镇政府时,顺路到淘金村支部书记陈某家,了解该村的建校集资款的收缴情况。陈说收不上,因退下来的村干部不交,其他群众也不交。刘某、申某随即找原支书谈话,谈话不到一分钟时,该村有4个地方鸣锣,一下子来了将近700村民,将7个镇干部团团围住谩骂,并将吉普车玻璃砸烂,把摩托车推入池塘,围攻时间长达3个小时。第二天,县镇两级派出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7月7日,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在马路边与另一村民谈话,被村民发现,误认为是村干部在站岗,又鸣锣,来了150人,冲击陈家,将陈家的部分门窗砸烂。为此,县镇两级加派工作队,在该村开了村组干部会议、党员会议,分别做了部分肇事者的工作。7月18日县公安局决定对5名主要责任人进行治安处罚,由河州镇派出所教导员雷某发传票传讯,雷某一下车,就遭到了300名群众的围攻,传票被撕毁。县又三次派出工作队进村调查,并于8月11日,召开公、检、法、司四长会议,决定对砸车、鸣锣、打人的5名为首人员进行治安拘留。8月21日凌晨2点,在河州镇计生办副主任富某的引导下,县公安局100多名公安干警在淘金村、太子塘村将被传讯的人强行带走。雷某在回镇的路上被太子塘村村民抓住做人质。这时太子塘村又来了近100人,与淘金村村民汇合,近300人冲击镇政府,将镇政府大门两侧悬挂的5块招牌全部砸烂,打伤了镇企业办主任张某。之后,又分别冲击了镇委书记、镇长、镇人大主任等3人的私人住宅。随着事态的扩大,衡阳市和祁东县领导不得不亲自处理,祁东县委书记到事发处协调,在700多村民的强烈要求下,当即表态退回多收的农民教育集资款,成立减轻农民负担调查组和事件实况调查组。”(于建嵘,岳村政治,附录558—559页。)
 
上述两个案例是典型的以弱组织化、弱理性为特征的农民集体行动,基本符合官方所定义的群体性事件。在事件一中,整个集体行动具有很大的临时性,写单人当场一叫,大家就一拥而上把两个警察打趴下,基本不存在什么动员机制,同时,从手段上来说明显是违法犯罪的。在场的农民也知道是违法犯罪的,所以打完了之后怕出人命才赶紧打电话叫医院来抢救。为什么其他看起来与之没有太大关系的人会一起打这两位警察呢?愤怒和气在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倒是能够应证应星等人的研究。(应星,2007;刘能,2004)也很符合早期的理论家们所强调的感情的强烈传染性和手段的非理性。不过,愤怒也还是因为利益受损引起的,因为星期二的时候由于收缴了码资与账本,导致写单的人没有能够及时将农民买的号码上报给庄家,而这中间有很多人多少都买中了的却不能理赔,有些人则是长期买不中心理窝的火没地方发的,只要熟悉那几年农村买码的情况的人都知道当时农民的亢奋状态有多么激烈。但是愤怒还不足以使得这些人真要动手打人,农民也不可能完全没有理性,能够支撑他们因利益受损而愤怒,因愤怒而动手打人的关键因素就是有人说这两位警察把收缴的码资在别的地方买了码,警察的这种行为给农民动手提供了道义上的依据,觉得这种人该打。在事件二中,农民集体行动的发生机理与事件一基本类似,从组织化的角度看,我们看不出有什么组织形态或强有力的动员机制,就靠几个放哨的人鸣锣,然后周边的群众迅速聚集拢来,使用的手段一样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扣押公职人员做人质、冲击政府机关等。而现有的关于集体行动研究中,大多数都是此类案例或材料,但相关研究人员则运用这一层面的材料或个案建构出了许多高出这一类型应有的特点或相关观点,我还会在后文评述到。
 
上述几个案例简单地介绍了强组织化、强理性;强组织化、弱理性;弱组织化、弱理性等三大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从搜索的现有研究情况和现有二手资料来看,关于前两种类型的具体材料都比较少,即使是最强调农民集体行动有组织化特点的于建嵘,其研究材料也是稀稀落落、简简单单,无法支撑农民集体行动有组织化特点的观点,更无法上升到有强大的话语体系或意识形态特点的层面。而对于以弱组织化、弱理性为特征的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农民集体行动已有的研究比较多,但对这类研究仍然存在缺陷,如缺乏系统性,很少有研究能够从动力机制、动员结构、策略技术、机会结构等诸多层面展开综合研究,所以大多都是就事论事,不痛不痒,更有甚者,有些研究者将发生在其他三类集体行动层面的特征和机理简单地移植到这一类农民集体行动上来,或者用这一类农民集体行动的材料来想象性地建构出属于其他类型水平的集体行动的特征和机理。在接下来的部分,我将逐步比较系统地展开对以弱组织化、强理性为特征的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初步研究。
 
 
 
第二部分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
 
 
一 曹村的秩序
 
曹村是河南省F县桥镇的一个行政村,村庄历史悠久。曹村行政村在河南省的位置处于河南省中东部地区,坐落于黄河下游。河南属暖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一般特点是冬季寒冷雨雪少,春季干旱风沙多,夏季炎热雨丰沛,秋季晴和日照足。这种气候特点使其种植作物主要以旱作物为主:棉花、小麦、玉米、花生。
 
桥镇位于F县东北部,距县城30公里,地处两市(Z市、开封)四县(F县、通许、杞县、太康)结合部。全镇辖34个行政村,57个自然村,镇域面积96平方公里,耕地9万亩,全镇总人口5.2万,其中镇区人口1.4万。桥镇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据史书记载,自西汉至隋朝,F县的古县城址都在该镇古城村,现古迹犹存。桥镇在历史上就是豫东平原上的—个经济中心和农副产品集散地,素有“中原百货萃”之称。
 
曹村行政村离桥镇约5公里,全村现在有620户,2655口人,辖3个自然村,分别为曹村、王岗、8队。其中曹村本部是最大的自然村,人口有近2200人,王岗400多人,8队100多人。曹村行政村共辖14个队【1】,曹村本部有11个队,王岗有两个队(7、13队),8队就是8队一个队。曹村有集体地500亩,其中村西边有400亩,村东南有100亩。曹村种植粮食作物以小麦为主,经济作物以种植棉花、花生、大豆、玉米和西瓜为主。
 
“门”是曹村内生秩序的基础,曹村最基本的关系结构都可以从“门”来理解,脱离了“门”的概念,就无法理解曹村人的生活逻辑与行动逻辑。所谓门主要是指五服以内的家庭联合体,核心基础是兄弟关系与堂兄弟关系。与此相近的还有一个概念即是“门份”,门份比门要小些,门份更类似于户,一户为一个门份。事实上在曹村,人们对于门与门份的区别是模糊的,有时将两者混同。
 
门可以分大门和小门。大门有两层含义,一是“生物意义”上的大门,指祖上流传下来的几个门,这几个门比较固定,比如同一祖先,生有三个儿子,三个儿子就是三门,这三门就是大门,这个意义上的门是现在的曹村人最容易区分出来的,因为它不是太复杂。二是“功能意义”上的大门,指所有门中势力比较大,人口比较多的家庭联合体,比如前述三个儿子为三门,相对于以后发展的小一级的各家庭联合体这三个门都可以称为大门,但这三个大门中有的门人丁兴旺,势力强大,与其他人丁相对较少势力比较弱的两门相比就是一个大门。门的意义与内涵在这里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大到可以指一个家族,小到可以指一个核心家庭,所以年轻人结婚一分家就可以成为一个门,这个门叫锅底门,即可以分锅分灶吃饭了。
 
现在的门主要是一个红白事的参与单位。丧事需要的人多,一般就是一个大门的人参加,这个大门可以超出五服以外,类似于前述大门的第一层含义。如果丧事场面比较大,前述三个大门即同一个家族的人可以一起来参加办理丧事,形成一个更大的单位,这时的门实际就是共一个祖先的在世的所有人。如果一个家族的人还不够,一家族之内负责丧事的管事可以通过家族渠道和私人渠道向其他姓的门中借人。红事需要的人少,大办一般五服以内的人就足够了,小办亲兄弟加上堂兄弟就可。
 
门在村庄政治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大门具有决定性的发言权和村庄政治掌控权。特别是在小队中,门对队长(小组长)的产生具有决定作用,一个村民小组中,只有门大的才能当队长。换句话说,能否当小队长,看的不是能力而是门的大小,门大的叔伯父、兄弟、堂兄弟多,好做工作,门小的叔伯父、兄弟、堂兄弟少,开展工作很困难。门在小队里对村庄政治影响极大,对村一级的影响同样也很大。村一级的干部没有哪个所在的门是小门的,门小的村干部不但村民可以不听且与之抵抗,就是队长也可以不予理会。
 
门具有强烈的对外功能,正如古语所说,“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当然,这种对外的功能的发挥是建立在门的内部的合作的基础上的,对外的时候即是同一门可能是不够合作的也会因为有某一对外的具体事件而变得合作起来。门的对外功能可以通过处理门内的变节者来考察,因为门作为一个强有力的行动单位,它可以容忍即使合作起来也不能解决问题时的无奈,但不能容忍在合作能力范围之类却做出有害本门的事情。如黄东水,文革时期参与了反对黄东定的活动,与王道德、周云龙等人一起造当时黄姓当权派的反,一起参与“打倒六大黄”,按理黄东水与黄东定应该精诚合作才对,因为黄东定是黄东水的堂哥,两人共一个爷爷,但因为私人恩怨的原因,黄东水趁文革的东风起来造黄东定的反。1969年时彻底把黄东定赶下台,黄姓在曹村的“天下”也从此走向终结的日子。如此一来,黄东水所在的门后来把这件事怪罪到黄东水的头上,豪不客气地给他扣上“叛徒”的帽子。
 
与门联结紧密的是姓氏,姓氏在曹村的作用的实质其实就是门的作用,一个大姓往往就是一个大门。因而姓氏在曹村的村庄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态中同样很重要,对于村庄选举和村干部的分配实际上起着结构性的决定作用。曹村的姓有曹、黄、屈、齐、胡、杜、李、王、周、马、薄、鸠、沈等十几姓,但现在主要是以李、黄、王、周四大姓为主,素有“五李三周二王一黄家”之称。本文对于曹村的姓氏考察主要是对其在村庄政治中最有影响的黄、李二姓进行表述。
 
黄姓在曹村有两门,一门居村东南,一门居村东北,村东南的叫“前黄”,因为住在村庄的前面的缘故,村东北的叫“后黄”,因为居村庄后面的缘故。前黄与后黄同属一大门,属于一个祖先延续下来的两大支脉。原来人数比较少的时候,红白事前黄与后黄一起做,现在人口发展比较多,事情便分开来做。但在大的问题上,两黄是统一的,比如前述关于黄东水的事例。建国后(实际上从1947年土改就可以算起)黄姓一直是曹村村庄政治舞台上的主角与决定性力量。如:黄杨桂194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负责曹村的农会工作,是曹村的第一个共产党员。黄杨桂从1947年开始至1986年一直活跃在曹村的政治舞台上,建国后长期担任副支书一职。文革期间权力曾一度被中断,但文革结束后从1980年开始又开始担任支书,一直任至1984年,退下村庄政治前线后还于1985年至1986年担任两年的名誉支书。此外第一任支书黄东定,第一任会计黄东去等都一直主导着曹村的工作,到文革时期特别是1969年以前,黄姓是村庄中最了不起的姓,因之有“有钱有粮,不胜姓黄”的说法,可见黄姓的影响力之大。黄东定、黄杨桂和黄东去等当时人称“六大黄”的几人于1969年被打倒后,黄姓开始逐步淡出村庄政治,虽然文革结束后两黄(黄东定与黄杨桂)重返政治舞台,但此时的黄姓已经是落日余辉,实际上在文革中已经受到了彻底的毁灭性的打击。1980年代初期黄东定与黄杨桂有意识地在黄姓人员中培养曹村的“接班人”,黄言则是一个,黄言与后上来的李姓势力中的几个关键人物通过拜把子结成兄弟关系的方式在曹村村庄政治舞台上活跃了一阵子,但终究黄姓在曹村“气数”已尽,黄言于1995年在与自己的拜把子兄弟李习峰产生冲突后,只干了两个月零十二天的支书便把支书一职让给了李习峰。人称“不过百天的支书”的黄言下去后,黄姓从此至现在已彻底退出曹村的政治舞台。
 
李姓是现在曹村最大的姓,人口占曹村的70%。李姓原来是五李,后来有一李因儿子越生越少,到最后绝了代,就此绝掉了一李,因而还剩了四李。四李分别为南冯陵李、桥镇李、鹿邑李,还有一李现在已经搞不清自己是哪里迁过来的李,遂主动要求归置到鹿邑李,鹿邑李也因之表示欢迎。前两李是现在曹村的大李,南冯陵李占了李姓的近50%,桥镇李约占李姓的30%,另外两李合占李姓的约20%。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至现在,活跃在曹村政治舞台上的李姓全部是南冯陵李和桥镇李,且以南冯陵李为主,这绝不是巧合,而是出于姓氏与门的作用所形成的独特的村庄政治格局。八十年代中期起到现在的历任村支书、村主任和会计等三个主要干部的演变可以非常生动地说明这一点。黄姓退出村庄政治历史后,李姓上来当第一任村长和支书的是李习峰,李习峰先在黄杨桂80年代初担任支书时担任村主任,黄杨桂卸任支书后,他自己和黄东定一手培养起来的“接班人”黄言接任李习峰的村主任,李习峰则升任支书,李习峰所在李是南冯陵过来的大户李【2】,此时已颇有势力,人多势众。黄言当了三年村主任后,便退了下来,南冯陵李中的李清明上来接任村主任。李清明的上台与李习峰有很大的关系,一为两人同属一李,门近,且李习峰与李清明是拜把子的关系,黄言也与他们二人是拜把子兄弟。此时的黄言下台一方面是因为他自己做生意长期不在家,因而不想在村两委班子继续工作,一方面是因为黄姓在村庄中的政治历史已经趋近终结。与黄言结拜为兄弟的还有李培文,李培宝,这五人中李习峰、李培文、李清明同属一李,李培宝是桥镇李。此时四李在村庄政治上挤一黄已经心照不宣,只不过兄弟关系还保持着,但冲突实际已经开始,潜伏的矛盾在后来搅动着村庄的政治生态与村庄生活(本文所谈及的土地纠纷从村落内部结构来看主要就是在这几个人中间展开的)。李习峰担任支书时李培文是会计,后来因盘根错节的原因在1995年李习峰退下来担任会计,黄言突然上来当了两个月零十二天的支书。事实上据黄言的弟弟和黄言的另一位拜把子兄弟王汝一说,黄言在当他那“没有超过百天的支书”时实际是李习峰的傀儡,支书被会计控制在曹村的政治中这还是第一回,原因就是李姓的强大,两个多月后黄言又被李习峰挤了下来,从此到现在12年来,黄姓在曹村村庄政治舞台上彻底没了踪影。李习峰把黄言挤下来后,自己上来继续担任支书,从此以后村两委班子中的主要领导就成了李姓的天下。不到一年后即1996年李习峰卸任村支书,李清明上台担任村支书兼村主任,李培宝上来担任会计,此两人一直到现在仍居村庄要职。2005年因为黄言率领8队与村上打土地纠纷的官司且两次上访,导致李清明与李培宝在2006年调换了职位,会计换支书,支书换会计,此间1998年另一南冯陵李的李西明上来担任村主任直至现在。
 
门是曹村内生秩序最基本的观察单位,由门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构成曹村的基本结构,这一基本的关系结构强烈地影响着曹村农民的行动逻辑,并对曹村的村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而姓氏本身的作用并不是显得无处不在的,特别是村庄日常生活的微观层面,基本上看不到姓氏作用的轨迹。姓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最明显的便是村庄政治生态的演变。但是,姓氏作用实质是门的作用及其延伸,两者在某些大的方面尤其是涉及到村庄政治格局的分割时是异形同构的。权力无论怎样交替主要还是在大姓中演变,小姓想驾驭村庄政治是不可能的。文革时期的周姓与王姓曾经昙花一现过,很大程度上是凭借了那个年代的独特的非常规手段和独特的时代背景,但即便是如此,当时的王道德一样因为自己所在的门很小而“玩不转”,因此,在超出那个独特年代的今天,小姓想要在村庄政治舞台中有所作为几乎是天方夜谭。因之小姓和小门想在这样一种村庄格局中求得生存就只好借助和倚仗大姓和大门,或者采用自己的非常规手段来获得自己在村庄中的合法生存权。正是这种村落内部的基础秩序影响着村民的行动逻辑,因此,在后来的因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而引发的集体行动中才会表现出事件本身的不一样的特征,当然,我并不是说这种结构就决定了后来集体行动的产生、发展以致消解,但它确实对这几个方面都产生了影响,随着我们在接下来的进一步描述与分析中,我们会更好地明白这一点。
 
 
二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
 
2.1曹村土地分配的历史溯源
 
1938年,日军入侵中原。为阻止侵华日军西进,蒋介石采取“以水代兵”的办法,下令扒开黄河大堤。黄河改道8年零9个月,黄水漫流,淤塞水道,满溢湖泊,阻断交通和航运,沙湮良田,生态恶化,形成了穿越豫、皖、苏3省44个县的黄河泛滥区,简称黄泛区。而我们调查的曹村正是位于黄泛区的一个村庄。据老人回忆,当时黄水泛滥时村子几乎全部外出逃荒,提妻携子,背井离乡。
 
1946年黄水退去,很多逃荒在外的人都死在外面,还活着的曹村村民开始大规模返乡。返乡时的村庄已经完全变了样,原来的村庄不见了,据老人说,原来1丈多高的黄土岗地全部平了,已经没有了岗,房屋、建筑等全埋在地下。老人说,当时回来时土上面长满了树,因黄水冲刷带来的淤泥土质非常好,很好长庄稼,当时回来的人各自开垦荒地,规定开多少都是自己的。到1948年时还有部分地没有开完,好的地已经基本被开荒开得差不多了。当时曹村已经有了农会,第一任支书黄杨桂正是那时入的党,担任农会会长,负责农会工作。村民各自把地开完后不到两年即1949年到1950年就开始土改了,重新分地。当时先把地主镇压掉,黄杨桂在谈到这件事时说,当时如果不先镇压地主地就不好分。虽然开荒时有的开得多有的开得少,甚至有人刚回还没有开地,但是对于分地大家都非常支持,没有人会觉得自己开的荒地多分给了别人自己就吃亏了。当时大家都认为这是共产党的地,现在能够平分给老百姓谁也不会反对。
 
按人口平均分地后,一直到1953年,曹村开始搞互助组,土地开始以户为单位小规模集中,一年后开始搞初级合作社,土地开始集中到生产队。1957年开始搞高级社,土地开始集中到大队,人民公社后土地进一步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大体格局。此后一直延续到1978年,1978年后原来所形成的土地制度开始松动,最先开始试水的即是8队,当时曹村的其他队还不敢,8队开始时是以户为单位向队里借地,到1979年8队开始按人口分地到户。1980年曹村开始按照8队的办法先借地,随后到1982年很快就全部分地到户单干了,所分之地都是按大集体时各生产队所有的地的亩数分的,所以有的队分得多,有的队分得少。最先开始分地时,干部和农民都还看不透政策到底会怎么变,因此第一次分地时农民都是抱着观望的心态,对分地并不是很在意,也因之没有什么纠纷。到1987年第二次分地时已经不是第一次时的观望了,分地开始变得非常重要,同时也开始变得非常难。此后规定每五年调整一次土地,在秋收搞完之后开始调地,调地主要是把死亡人口和外出工作吃商品粮的人口以及出嫁的人口的土地拿掉,然后把新增的新生人口和新娶进来的媳妇纳入到分地中来,即“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法则。分地以队为单位,同时给每个队都留有一部分机动地,基本上都是3—4亩,这些机动地就成为了后来各生产队的集体资源。同样,原有的村集体财产苹果园因为苹果树还没有铲除掉,所以这部分集体地一直没有分到户,按合同规定属于“村级所有”。而现在的土地纠纷则主要是围绕着这块苹果园的所有权归属在8队与曹村行政村展开。
 
 
2.2曹村8队的历史及农民集体行动的酝酿
 
8队实际上是从曹村分出去的一个生产队,离曹村本部有约1公里远,但仍属于曹村行政村管理。建国后,原曹村西北与西南地都是荒地,且土质差,是飞沙地,经常一刮风就飞沙走石,长不成庄稼,栽上庄稼有时可以被风连根带土一齐刮起,且沙地缺水,在当时没有机井一类的设施,因而灌溉非常不便。1958年,曹村大队开始发动群众在那里开荒,据说,当时国家规定荒地由哪个大队开的就归哪个大队,所以当时来开这块荒地的不止曹村一个大队,季历岗也在这里开了地,当时F县人民法院也在这里开了有30来亩地,但后来因开出来的地不好种就都没有要,于是就全部给了曹村,加起来一共有1000来亩,季历岗后来在1962年又要走了200亩,就还剩800多亩。1958年,曹村大队见这块开出来的荒地并不好长庄稼,就在那边建了一个养猪场和养羊场,共占地720亩,从曹村迁了十几个人过去管理,这些人一般都是单身汉,或者是婆媳关系处理不好想搬远一点的。实际上当时的养猪场并没有养多少猪,主要还是养点羊,到1961年时大食堂开始解体,同时养的猪据说并不好,利润低,所以大队把猪作好价卖掉,然后再打算在这块地上种点别的东西。
 
1961年时,曹村大队决定在那里成立一个新的生产队,划一片地给他们,有400亩,然后再从曹村迁一点人过去,当时曹村已经有7个生产队,所以这个队就叫8队。迁了一部分人过去后,加上原来1958年过去的人一共有30多口人,规模不大,所以又叫小8队,这就是8队的历史渊源。这块荒地除了划了400亩给8队以外,其他各队也都有一点,但8队所得的是最多的。8队虽然得了这么多地,但并不等于说8队就得了什么好处,事实上,当时8队所在的地方是没有人愿意去的,那些单身汉想找点事做到那边能够将就一下,一些婆媳关系不好的想远离曹村本部,也是无奈之下想“图个清静”,因此,对于曹村人来说,去与不去都是经过了理性算计的,同样的逻辑影响着这块土地的归属与流转。
 
大队把猪和羊卖掉后又在那里种了点苜蓿,但苜蓿也不好长,因而又改种白拉条,白拉条的管理都是以队为单位的,后来白拉条也不好长。此前50年代初还没开始搞大集体的时候,村民李文洋在南边的地上栽了8亩苹果树,同时在60年代初黄东定担任书记时,正好当时郑州有一个叫田振芳的官员在村里驻村,他建议说,要想致富,最好全部栽上苹果树。大队于是商议在那里建苹果园,找来各队队长商议,说要在西地建苹果园,因此要向各队征地,征掉的地的税收由大队出,各个生产队则不用出了。队长们都很爽快,全部同意,说想要多少就给多少,只管说。因为当时吃大锅饭,多种点少种点影响不是很大,且那里的地土质不好,什么都不好种,但是税收还是要交的,所以大家其实都不愿意种,现在大队要那里的地对于各个生产队来说是好事,再加上当时是非常严格地执行下级服从上级的规定,所以,大队要征地,从行政层级上来说各生产队也不敢反对。就这样曹村大队又在开出来的西地的南边(现在的公路以南)沿着李文洋栽的苹果树再扩大到了50多亩苹果树,同时白拉条也没有拔掉,而是继续留在地里,因为苹果树苗还没有长起来,白拉条的生长并不影响苹果树苗,这样就形成了一块土地上两种不同的所属结构:白拉条仍归各生产队,但苹果树则归曹村大队。第一次征地时征掉50多亩,各个队在那里有地的都征了一点,8队最多。
 
1969年文革中打倒黄东定后,周云龙上台担任大队书记,周云龙担任书记时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扩大了100多亩种上苹果树。周云龙担任书记时大队与8队签订了一个征地合同,合同上规定征8队土地150亩,以后归还,而至于归还的具体期限并没有制定,因为当时谁也不知道苹果园会种到什么时候,也不知道后来的土地政策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关键是当时土地的价值对于8队来说并不是那么重要。而随着苹果苗逐渐开始长高,与白拉条的生长就开始有了冲突,因此大队决定要求各队把白拉条拔掉,这个时候征掉的地上所栽的苹果树就全部是大队的,移除白拉条就意味着原来属于各生产队的地开始集中到大队而与生产队没有什么关系了。1974年,王道德上台担任大队书记,雄心勃勃,提出口号要把苹果园扩大到1500亩,但在他扩大了200来亩后,再想扩大时干部班子开始意见不统一,对他提的规划处处掣肘,后来就没有再扩大了,苹果园前后扩建一共达到400亩。
 
分田到户时苹果已经挂果了,除那400亩苹果园的土地以外,其他的全部分下去了。8队当时找大队(村上)要地,要求要回那150亩,但大队以苹果树还没有除掉为由拒绝归还。实际上此时8队要地是想趁分田到户的东风顺便看是否能要到那150亩的苹果园,换句话说,8队在乎的是长在地上的苹果树,而不是在乎苹果树下的地,但是因为苹果树不是自己的,就只好要地了,但这显然与当时的合同不相符合,由于当时合同的模糊性,实际上意味着苹果树一天在,地就一天归大队。
 
1995年时苹果价格比较好,8队又开始找大队要地,但村上仍以相同的理由予以拒绝。这次8队要地仍然是看好地上的苹果树,而不是苹果树下的地,苹果的价格实际上也遵循着大的社会背景的改变。1994年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大大加快,市场开始逐步繁荣起来,8队如果能够要到150亩的苹果园,其利润不是一个小数目,这是引发他们第二次要地的最主要的原因。但是,苹果的好价格只维持了几年,此后1997年苹果价格大幅度下滑,而且由于市场的放开,种苹果的也越来越多,这样相比于早期,此时的苹果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但曹村这块苹果园种的苹果品质却比较差,个头小还很酸,因此,在刚开始时由于竞争不是很激烈能够有比较可观的利润,而此时则不行了,所以在市场上开始连连亏损。因此在1997年当年,村上就决定把苹果树除掉了。
 
除掉苹果树后,因为要开始种植农作物,就必须解决灌溉的问题,于是村上就决定在那块地里打几口机井。同时,此前因为飞沙的问题,村上就不断地在西地的南北两端和中间栽树,此时树都已经长起来了,因此这个时候的地已经不是原来的飞沙地了。由于打了机井解决了旱的问题,栽了树解决了飞沙的问题,化肥的使用使得即使是沙地的土地,其肥力也开始大为增长,所以这块地到现在已经算不上是差地了。更有趣的是,原来大家是抢着要淤地的,因为淤地的肥力好,容易长庄稼,但现在化肥的使用解决了这一问题,因此是否是淤地已经不重要了,相反,现在开始广泛使用小四轮等机械化农具,使得沙地反而具有了淤地所没有的优越性,因为沙地土质比较松硬,小四轮和收割机等机械化农具的轮子不容易陷下去,而淤地则不利于机械化的使用。所以村民开玩笑说:原来大家抢着要淤地,就是嫁女儿也要嫁个有淤地的,现在呢,就是嫁女儿也不愿意嫁给一个有淤地的。如此一来,这块沙地就开始很有“价值”了。比如种植小麦,好地如淤地一亩能打1000斤的产量,而这块沙地现在因为化肥的作用,小麦亩产可以达到800到900斤。因此,8队对于原属于自己的那块150亩的土地开始“垂涎不已”,要地的冲动越来越高涨。
 
村上自己并没有在这块土地上种植什么,1997年移除掉苹果树后,村上就把这块土地以每年每亩200到300元不等的价格承包给私人种,这样一来村上也因之每年能得到8到10万元土地承包款。但在这几年中间,包括前面苹果园的时候,村干部对村民说,村上从这块土地上所积攒的钱都用于了村务开支,为村民办了实事,最典型的就是建了一栋学校教学楼,并办有初中部,还有就是重新做了一次村庄建设规划,并在这个规划的基础上把村庄重新建设了一番。【3】因此,村上占有这块土地一直具有某种村庄内部的合法性。
 
2005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并开始实行粮食补贴,这一政策的出台在某种意义上直接促成了8队与村上关于这块土地的纠纷,成了引发8队农民针对土地而产生的集体行动的导火索。因为此前尽管村上占据这块集体地有着道义上的合法性(用这块地的收入为农民办了实事),但这只是针对整个村庄而言的,而对于8队,要地的情绪一直在积压着,并且不断有人提出来过。8队发展到现在其人口是109人,因此150亩的土地如果能要回来的话,人均可以分到将近1.4亩地。不过,这个数目的帐8队人早就在打算,但是,在没有取消农业税前,这些土地要回去了是要交农业税费的,在农业税费比较严重的时候,8队人还没有形成集体的联合起来要地的必要。可是,现在农业税费的取消意味着什么呢?第一,它意味着8队要回来的土地不需要自己交税费,也就是说只要村上愿意给他们,对于他们而言是净赚的。第二,随后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特别是粮食直补与综合补贴,更是直接地刺激了8队人的“利益神经”,因为地要回来了后,就是自己不种承包给别人也行,每亩的承包费加上粮食直补与综合补贴的钱能达到300到400元,而这笔钱几乎是纯利润,这对于一个有几口人的家庭来说就不是一个小数字,所以这块地的利益突然非常明朗化起来,从而群众要地的心情变得更加急迫,要地的想法也开始变得更为坚决,因要地而即将爆发的集体行动已经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
 
 
2.3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
 
本节我们描述了曹村土地的历史以及8队的历史,同时也对8队与曹村后来有争议的土地的来龙与去脉作了详细的表述,并初步展示了即将开始的集体行动的初始原因。在导论中,我们讨论到关于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是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所谓动力机制简单说就是要探究是什么因素促使事件发生的,而原动力机制即是要找出事件发生的最初始的原因和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对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研究实质上就是从发生学的意义上来考察其是如何发生的。
 
那么,曹村8队农民的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是什么呢?从我们对这一事件最初始的过程的展示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利益诉求始终是促使这一行动呼之欲出的核心原因。从最初的征地开始,利益诉求的成分即已凸显出来。当时8队(也包括其他队)之所以很爽快地同意大队征走他们150亩土地,就是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当时征地对他们是有利益的,这个利益就是他们那一队的农民可以少种点地,而且还可以免交征走的土地的农业税费。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8队多种的地的粮食是要交归大队的,自己只能留足本队的口粮。在分配原则一定的情况下,多劳并不能多得,因此,多劳的实质是白干,也因此,大队征8队的地实际上对双方而言都是有利的,所以大队要地8队才不会反对。分田到户的时候, 8队的利益与曹村的利益(就土地而言)第一次发生冲突。此时的分地与此前已经完全不同了,因为此时的分配规则是多劳多得,换句话说,土地越多利益越多。而且由于8队是最先开始实践分地的,也是最先尝到好处的,因此,他们第一次开始从村上要地也就很自然了。分田到户后,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附着在土地上的农业税费越来越重,因而要回土地对8队的利益并不明显,相反,那个时候有人宁愿把自己的地承包给别人,这种连自己的地都不愿意种的局面,就更别说是想着去要地了,而且有合同规定的约束在先,8队人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的利益上进行考量,都没有什么因子能促使他们联合起来向村上发起行动以要回那150亩的土地。不过,又由于这块地上所种的并不是粮食作物,而是苹果树,在苹果树生长的早期是没有任何利润的,有的只是需要去照顾与看护,这当然是件没有好处的事情。但问题是,国家的宏观政策实际上是在不断调整的,当苹果的价格上升到足以让8队人垂涎三尺的时候,要地的冲动又开始膨胀起来就不足为疑了。同时,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苹果的价格迅速开始回落时要地的冲动就又泄回到了原地。此后尽管移除掉了苹果树,将土地承包出去有着巨大的收益,但是由于一方面村上宣称用这笔钱来为村里办了很多实事,且事实上这些实事又能见得到、感觉得到时,8队要地并没有道义上的优势,因为这400亩土地中其中7队就有80亩,还有其他各队都多少有一点,在其他队都没有出来要地的时候,8队在当时也一样没有要地的意愿,大家其实是默认这块土地的收益是用在了村民身上的,而且,即使是要回了土地,却不能从土地上获得很大收益的时候,面对要地所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8队暂时没有考虑要回土地也就在情理之中。不过,这种没有什么利益显现的格局很快就被随后几年接二连三的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再一次打破了。首先是2002年开始实行费改税的政策,其后是不断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再同时伴随着国内粮食价格的稳步回升,使得这块土地的利益又开始凸显出来,利益一旦明显,农民就开始有了要表达利益诉求的冲动。取消农业税和实行粮食直补与综合补贴的惠农政策毫无疑问使得这块土地的利益凸显到了自征地开始以来的最高水平。因此,8队人开始要地的诉求空前高涨,与此同时,7队的人也开始蠢蠢欲动,【4】同时,取消农业税后村庄的公共品供给情况开始迅速恶化,村民对村上的不满也越来越多,因而,从道义上来说,8队的要地行动似乎一下便占据了至高点。【5】
 
西奥多·舒尔茨和波普金都认为小农是理性的,认为小农是一个会权衡自己长短期利益从而做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合理的生产选择的理性的“经济人”。(转引自:黄宗智,2000)蔡雅诺夫则对这两位持批评态度并认为小农的生产仅仅只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转引自:黄宗智,2000)其后,詹姆斯·斯科特则从生存伦理的角度来阐述小农的道义经济,认为农民的集体行动肇因于生存受到威胁。(詹姆斯·斯科特,2001)那么农民行动的逻辑到底是基于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还是仅仅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的道义经济?实际上两者都不矛盾,关键在于分析的时候是什么样的小农。在今天的中国,农民已经远远解决了糊口的问题,因此,生存伦理的法则似乎不能更好地理解现今农民行动的逻辑。在不遭受生存威胁的时候,农民确实是变得理性的,知道怎样去算计从而合理地使得自己所得利益扩大,但并不一定是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完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是走向了一个极端,这种极端意义上的农民在我看来似乎也不能算是理性的。当然,生存利益本身也是利益,但这是最基本的利益。威胁农民最基本的利益当然可能会引发农民的反抗,但是,在解决了生存利益的情况下,农民追求自身更多的利益诉求一样可以引发集体行动。我们可以看到,8队农民的要地意愿(换句话说会发生集体行动的意愿)与利益的波动曲线是成正相关关系的。利益突然上升的时候,一下就把8队农民的“口味”掉起来了,要地的情感不断集结,发生集体行动的潜在可能山雨欲来。而当利益突然下降的时候,8队农民又回归了常态。
 
如果不是利益的驱动,8队农民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所以我把这种基于利益诉求的核心的发生原因叫作这类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相应的我把这类集体行动就叫作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因为我在本个案中所讨论的对象群体是农民,因之,我进一步在本文中将这类行动叫作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不过,我们还需注意到,原动力机制只是构成集体行动发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任何一项集体行动的发生,其促成因素都是多向度的。在本案例中,利益诉求对于集体行动的发生的作用在于它有效地酝酿和积聚了农民可能爆发集体行动的强烈意愿,如果缺少这种集体行动正式发生之前的充分酝酿与情感集结就不可能有后来的行动的发生,但这并不等于说情感集结就是集体行动生产的机制,因此,那种认为“气”、“怨恨”是触发集体行动的原因的观点是简单的,也是草率的,持这种观点的人并没有再往前推进一步,问一问为什么会有怨恨或气呢?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8队农民有了如此强烈的利益诉求,针对村上要地的集体行动就必然会发生,这种集体行动的最终发生还与一系列因素有关系,这些我在下文要详细述及的因素就是促使这次集体行动发生的充分条件。
 
 
2.4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机会结构的初步讨论
 
“机会结构”的概念是借用社会运动理论中对“政治机会”概念的讨论而用来分析本文中影响农民集体行动的一切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在社会运动理论中,所谓政治机会即是指一切外部的有利于或不利于社会运动的结构性因素的总称。(赵鼎新,2006)但是政治机会更多倾向于与政治有关的外部条件,因此在讨论中很容易不自觉地过于泛政治化去理解所需要解读与阐释的对象,因此,我选择机会结构一词来表达,机会结构的内容既包括政治的也包括非政治的,如果将这个概念置于具体的村庄场域中,它就是指外在于村庄的一切可以影响村庄内的集体行动的所有因素的总和。
 
对于机会结构的考察不仅仅是指出其所包含的因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是满足于是什么外部条件在影响着集体行动,而是还要考察这些外部条件是怎么影响的,它能够影响到集体行动的哪些具体方面,其发生作用的机制是什么。我们可以看到,在8队农民的几次要地意愿比较强烈的时候,都伴随着相应的国家宏观政策的改变或调整。如果单独离开村庄场域和具体的事件过程,我们无法建构起农民集体行动意愿强烈与国家政策调整或改变之间的相关关系,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是,分田到户的政策,市场经济的政策,与本世纪来的税费改革的政策绝对不是为了促发农民的集体行动而制定的,这是最基本的不证自明的常识。但是,从本文的描述中,我们又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两者有着很重要的相关关系,这种关系甚至看起来不是那么间接,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与实行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惠农政策,对于农民发生集体行动的意愿可以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因此,用“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来分析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似乎是过于简单的,在某些事件中可以,比如取消农业税与农民不需要交农业税,这种作用是很直接的,但是对于某些事件的理解,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则还有很多变量需要架接起来。故而,我们在对本案例的分析中,还需要在国家政策与农民集体行动意愿之间嵌入某一重要变量才能理解这两者之间是如何发生关系的。本案例中,国家政策是直接作用于土地利益的,而土地利益与农民直接相关,换句话说,国家政策在这里的实践不是针对人的,虽然其目标群体是针对人的,比如就粮食直补而言,它的目标是使农民受惠,但它的实践方式不是按人头算的,如果这种直补变成人均多少,我想这里的土地很可能就引不起后来的集体行动了,当这种政策实践是直接作用于土地时,每亩多少对于农民拥有多少土地来说利益关系就明朗化起来。前文我们说到了农民是理性的,当然这种理性是理性的理性,而不是非理性的理性,在我看来那种追求利益最大化,把利益看得比什么都重要的简单哲学就是一种非理性的理性。理性的理性决定了农民的行动逻辑是适可而止、见好就收的,非理性的理性会使得行动双方是一个鱼死网破的结局。理性的农民会计算和规划这些利益,我们仍以这土地的利益为例,农民可以不种这要回来的地,租给别人种,每一亩对于农民来说其租金加上惠农政策的各项补贴可以达到300到350元不等, 8队农民如果把土地要回来了,人均可以多分到1.4亩地,一般一个家庭都是四口人,因此一家人一年多出的收入:1.4*4*300(350)=1680(1960)元,而农民在现有土地政策规定三十年不变的情况下,他们至少会估量五年到十年的收入(时间长了他也不敢估计,但曹村近十年没有调整过土地至少是给了他们实践上的稳定感),这对农民来说不是小数目,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到国家、土地、农民集体行动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进而可以将机会结构对农民集体行动的影响的中间变量进行概念化,我暂时试图把这种中间变量叫作“利益事件”。机会结构是作用于利益事件的,利益事件作用于农民的集体行动意愿,因此,这里的机会结构就有可能对农民集体行动产生传递性的间接作用。有了利益事件这个概念,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种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外部机会结构是如何对之产生作用的,如果我们对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既能关注外部的机会结构,又能关注可能存在的众多的利益事件,我们就有可能更好地把握事件本身的实践逻辑,从而真正去探究和发现农民集体行动的内在机理。
 
 
三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
 
3.1草根动员的过程展现
 
取消农业税和实行粮食直补作为一个外在于村庄的机会结构已经非常有力地影响到了村民的本次要地行动,农民要地的意愿已经集结到了接近爆发的临界点,但即使是这样,集体行动仍然不一定会发生,最终导致8队农民集体行动全面爆发的另一重要因素就是草根行动者的动员作用。本案例中最关键的草根行动者是8队的黄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位草根行动者作必要的描述,同时,我们可以透过对他的描述来逐步展开对动员结构的讨论。
 
黄言,男,五十几岁,高中文化程度,非常聪明,能说会道,能写会算。黄言的聪明为曹村人所公认,甚至有村民认为黄言的最大缺点就是他太聪明了,太聪明的人容易自负,也容易为聪明所误。黄言属于后黄的人,黄东定是他的亲大爷(即亲爷爷的哥哥),与黄杨桂是堂兄弟,因之黄言的门份在曹村是非常好的,也是比较有势力的,特别是早在“有钱有粮,不胜姓黄”的年代,黄言所在的门份可谓显赫有名。前文已谈及门份对村中政治的作用,黄言很显然符合这种门份政治的条件,所以成为黄东定和黄杨桂等人竭力想培养的曹村“接班人”,或者说实质上是培养黄门一族中的接班人自然也就在情理之中。但是,前文述及黄姓在曹村的天下时,曾提到过文革中这一族受到的彻底打击,因之,在黄姓江河日下、气数已尽的80年代后期的曹村政治中,黄言真要想立稳脚跟还得仰仗异姓兄弟,特别是蒸蒸日上的李姓,因而他与南冯陵李中的李习峰、李清明、李培文和桥镇李的李培宝结为拜把子兄弟。在曹村,拜把子兄弟是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比如丧事时大家一同披麻戴孝,与亲生的没有区别。平时遇到什么事情时,需要充当亲兄弟的功能,甚至有时候比真正的亲兄弟还要好。
 
黄言1981年高中毕业,毕业后即回到村中,同时1981年进入村委班子,任会计。1990年黄言开始当村主任,当了3年,后来黄言因为自己做生意就没有在村上继续任职了,1995年又上来当了两个月零12天的支书。黄言当村主任时扎实干了两件事,一是建了一所小学教学楼,二是对曹村进行了新村规划。两件事没要曹村村民出一分钱。据村民说,当时主要是用苹果园的钱。所以,曹村村民在这两件事上对黄言的评价是很高的,因之,在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居然在两位候选人之外有投他票的,村民说,票数还不低。因为黄言在村上任过主要职务,且又与另外几个结为拜把子兄弟,所以,他对几个把兄弟的情况是比较清楚的,而他的这几个把兄弟则全是主要村干部,李习峰担任过村主任、会计和村支书等职务,李习峰的上和下主要就在这三个职务中转圈圈。李培宝担任过很长时间的会计,现在任支书。李清明也是村主任、支书、会计都担任过,在最近的一次换届选举中,因为8队要那150亩土地而引发集体行动的“巨大影响”,使得他受到了“民意的惩罚”,即从支书的职位调整到会计的职位。李培文曾是村里的会计。所以,对于8队的地的情况,这几个人加上现任村主任李西明全是最知情者,也因之这些人内部一旦有矛盾时都有把柄捏在彼此的手里。
 
黄言在自己当村主任时承包了村里的苹果园,共80亩,苹果树除掉后他又继续承包这块地,还是80亩,但是黄言一直没有把这笔承包费交给村上,这笔账是会计李培宝记的,共计21000多元。另外,黄言还拖欠了村里的提留款613元,且拖欠了两年。2005年,镇里在离镇比较近的几个村庄所经过的公路两边搞“绿色通道”,要求村里在自己所辖范围内的公路两边栽上树,当时黄言正好有桃树苗,村里就把他的桃树苗拿来栽了,桃树苗共计675元,但村里没有给黄言这笔桃树苗的钱,因为村里认为黄言还欠了土地承包款,可以从这里面抵消。黄言却把这笔款算作是抵交提留款的钱,他当时说,多的那62块钱他也不要,就给他们兄弟几个喝酒。后来镇里清提留时要黄言交提留款,镇里把来催他交提留款的车费和他拖欠两年的滞纳金一起算在内共需280元,加上提留款,镇里要求黄言交893元。黄言对此不服,认为他桃树苗子的钱足以抵掉提留款,遂找到村干部并与之理论,而村上则认为现在催提留款与村上无关,是镇财政所的事,村上不给桃树苗的钱是因为黄言欠的土地承包款,这完全是两件事,于是双方便起了冲突。
 
实际上这几个拜把子的兄弟之间早就心有芥蒂,我在前文讲述曹村的秩序时已略有提及,我在这里再讲述几个事例,进一步说明他们之间的矛盾。黄言担任村主任时,顺便还做生意,但他经常生意赚了归自己,亏本了,他就记村上的账(即变成以村的名义从事的生意活动),后来生意顺利时,他不想当村主任,就主动退了下来。但黄言退下来后做生意亏了,所以又想回过头来当支书。结果上来担任支书后,原来的支书此时的会计李习峰在账目上处处为难黄言,而且李习峰做生意也亏了账,因此他也想当支书,所以就经常在背后拆黄言的台。王汝一为此出面调解(这人与刚才所说的几位也是结为拜把子兄弟的),提议黄言退下来,李习峰接着当支书,与此同时,其他几位姓李的也对黄言开始不满,黄言此时势力已经比较薄弱,因此在内部调解与斗争中就放弃了村支书的职位,让给了李习峰,为此,两人结下了心结。李习峰没有担任村支书后,李清明接任。黄言虽然与李习峰闹翻了,但与李清明的关系还可以,所以他又一次做生意时,说要到陕西去买羊,就与支书李清明商量说,赚了钱与村里平分,亏了全由他个人负责承担。黄言走后,不久即给李清明发来一封电报说,羊已买到,请李清明包辆车去运羊并附送一车面粉过去。李清明觉得黄言这个人靠不住,就只带了两袋面粉过去想看个究竟,结果到陕西时看到黄言,可羊却一只也没有买到,最后,这一趟生意亏了6000元,回来后黄言要求把这笔账记到村上,李清明不同意,两人因而有了积怨。后来黄言又要去做生意,找李清明借钱,说是去拉竹子,说赔了全部由他自己出,赚了两个人对半分,从李清明那里借了1万元。结果这一次生意又亏了,还了李清明6300元,然后给了200根竹子给李清明,又矮又小,没什么用,两人因此积怨进一步加深。还有很多类似的账目来往不清的事例,村干部不愿意讲,但是他们说这类事是很多的。实际上,黄言是利用拜把子兄弟所结成的交情和所应彼此相互承担的义务来为自己牟利,其他几人其实也不例外,只是不明朗化,否则,黄言也不会这样嚣张。而村民对这几个人实际上是搞不清的,还以为这几个人“拉帮结派”,关系很铁,而实际情况则是貌合神离早已多时。
 
由于在提留款与桃树苗一事上,黄言表现得咄咄逼人,村上也寸步不让,双方几乎撕破脸皮。村上原本一直没有过问黄言承包款的事,这时则趁机摆到桌面上了,索性要求黄言把承包款还清。而黄言则拒绝还承包款,其中原因不得而知。但黄言之所以能够如此近乎“霸道”肯定有他们之间的背后逻辑。一方面要,一方面不给,村上便放话,说如果黄言不把承包款交清,就要把承包地收回来,于是冲突继续升级。在与村上的斗争中得不到任何进展的时候,黄言提出以要回8队的150亩土地相威胁,面对威胁,村上依然强硬,这种强硬背后有两个理由,一是黄言本身并没有吃太多亏,在村上看来黄言一直是受益者;二是村上现有班子的三个主要成员支书、会计和村主任毕竟与黄言是结为拜把子兄弟的,而且会计李培宝、村主任李西明与黄言的矛盾并不明显,所以他们对黄言的行为还有一定的期待。
 
8队前两次向村上要回那150亩土地时,黄言都是村上干部班子的主要成员,因此对于这块土地的归属权他自己是很清楚的,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他能确信只要8队的农民支持他并和他一起来要地,他们的行动是肯定能成功的。回到8队后,黄言召集队里的群众召开大会并把这块地的来龙去脉讲与8队人听,还拿出当年的合同,说现在苹果树都没有了,我们应该要回那块地,然后把厉害与利益详细分析了一遍,于是8队人同意要地,而且对于8队人来说,他们要地的意愿本来就已经很强了,就缺一个“领袖”来带领,黄言愿意牵头,对于8队人来说是再好不过的事了,但对于黄言与村里的私人恩怨他们并不知情。黄言开始时要求队长出面,因为队长是法人代表。但队长李定房是村主任的亲叔叔,且他不是8队的人,而是14队的人,兼任14队的队长,当时还担任着副支书一职。李定房为此感到很为难,因为村里要求他与村里保持一致,且村里的几个主要干部与他是一家人,他不好违背村里的意思,换句话说,他也不好违背家人的意思。于是黄言又到13队去找13队的队长王纪中,因为13队也被征了80亩地,是征地比较多的一个队。但王纪中是个典型的“好人”,他当时说13队不参与要地,也不与大队打官司,要地也好,打官司也罢,13队不参加,8队可以去打官司,官司输了与他们无关,官司赢了他们理应要回队上那80亩地,如果村上不给,到时候再与村上理论不迟。于是黄言又开始搞签名的活动,他先是绕开队长,在8队内部开了一个会,在会上大家选了5个代表,之所以要选5个代表是因为《信访条例》中规定集体上访的代表人数不能超过5人。结果王岗13队和8队的大部分人都签了名。同时,8队当时有两户姓李的,与李清明是一门的,没有出五服,这两户说他们不参与,不签名,不要地,要到了地给他们,他们也不种。黄言把签名的名单搞好后,再拿给8队的队长,要队长签名,结果李定房不签名,但是面对如此巨大的民意李定房也不好意思完全违背,就退了一步,把自己的法人代表权委托给黄言等5人为首的代表,黄言同意,于是,李定房便写了份委托书,说上访与官司的事委托8队的几位代表全权代理,同时他也告知村干部,这不代表他的立场,他的立场与村里一致,村干部知道他的难处并对此事表示理解。
 
这时已经是箭在弦上了,因为黄言在8队一动员,原来那些人不知道的许多情况现在明白起来了,于是8队人更加群情激奋。此时王汝一再次出来调解,说大家兄弟一场,双方都各让一步,一家人不说二家话,家和万事兴。王汝一说,其实只要李清明愿意让一步,黄言是会让的,结果他去做李清明的工作,李清明很生气,表示坚决不同意,李清明认为这么多人当书记时你黄言没煽动人要过地,现在我这个把兄弟当书记时你来要地,我偏偏就一分哪怕是一厘土都不给你。黄言是个聪明人,他回到8队进行动员后,自己仍然在观望,其实是想见好就收的,换句话说,动员群众起来上访和采取司法救济的渠道并不是他真的想要做的,一开始的时候他仅仅只是想用这招来威胁村上让步,但看到李清明态度这么强硬,他也就变得强硬起来。而且关键是,8队的民意已经起来了,经黄言一动员,黄言已经被塑造成了一个“英雄”,而李清明则被塑造成了一个“恶棍”。双方都被强大的民意所裹胁,事实上想让步已经有点难了,因而这次调解失败。
 
黄言等5个代表把这一切事情办妥后,就与队里的人商量费用的问题,大家同意先一起凑钱。结果村里知道这个消息后报告镇里,镇里派人来说这是非法集资,不允许。在镇里的干预下,黄言等人与队里的群众商定说,钱他们5个代表先垫着,等把地要回来了再按照每亩均摊两百元收集费用,队里的人除了那两户姓李的不同意也不参与外,其他人都一致同意。
 
 
3.2草根动员的机制
 
应星说所谓草根动员,就是指那些利益攸关的积极分子把那些有相同利益但没有行动起来的人动员起来的过程,而这些积极分子就叫作草根行动者。(应星,2007)草根行动者的特点是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而不简单地是那些似乎不食人间烟火的“农民利益代言人”。我认为应星的判断是基本合理的,我们可以看到黄言其实就是典型的草根动者,他有他自己的利益,而且他的利益在他的概念里是主要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他个人的利益他是不会起来动员其他有相同利益的人的,我们必须看到他在担任村干部的那些年份,8队人也向村上要过那150亩土地,但是黄言并没有起来动员,或者说他也没有像一些农民利益代言人那样以一个精英的英雄式的身份,利用自己的权力帮8队人解决他们所想要的土地问题。其实黄言自己手上就有一份8队与村上签订的那份征地合同,他是一直清楚这一情况的人,但是前两次8队要地时,他是这150亩土地的受益者,8队的要地实际上就是意味着与他黄言过不去。但现在不一样了,他一方面不在那个位子上,不能分到这150亩土地所带来的收益,不过,对于他租种的那80亩土地而言,他一直是受益者,但问题是,作为这80亩土地的受益者的黄言的这种利益现在要被剥夺,而且还连以前的老账一起算了,以前的利益他自己已经是“吃下肚子去了的”,现在要他“吐出来”他不愿意,但是他没有任何办法可以想。而镇上的那笔款因为镇上的强硬,他没有办法,最终是只好补交了的,但是他把这种“损失”计算到村上。在村上不愿意弥补他这点“损失”且趁机还要翻他老底的时候,他唯一可以利用的武器,就是那块他们几个人都非常清楚的那150亩的土地。
 
查特吉说,底层民众永远是被动的动员对象,或者直白说就是被利用的对象,精英只会利用底层民众来达到自己的目标,而一旦目标达到后,精英还是精英,底层还是底层。(查特吉,2001)查特吉关于底层的分析显然对我们分析草根动员的机制也是有帮助的,从我们的案例描述来看,黄言其实就是利用底层的草根行动者,动员底层民众只是他想达到自己目标的一种手段,这是最主要的。在此之外,才是他的利益的外溢,即他也考虑民众的利益,这又是与查特吉所说的底层理论不同的地方。这种不同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黄言是一位草根动员分子,而不完全是查特吉等人意义上的精英,一方面在于黄言不能脱离他所在的村落所特有的关系结构。黄言所生活的8队就是一个熟人社会,这种社会结构决定了他的逻辑不可能完全自私,只顾自己的利益,因此,他一旦起来动员8队的民众,他就会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会考虑其他人的利益,从而他也就从他心底里有了一种他是为公的色彩。应星说,草根行动者本身决定了他们既不同于有组织的精英,又不同于无组织的底层,而是有他们自己的目标和自己的逻辑。(应星,2007),但在我看来,应星说对了后面一半,即草根行动者确实有他们自己的独特的行动逻辑,但这种特点并不是草根行动者自身决定的,这种特点更多地是受制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结构。正是因为关系结构的制约作用,草根行动者必须要尽最大可能把自己装扮成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使自己成为代表公的英雄,但他们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也正是这种关系结构的制约作用,既决定了草根行动者动员民众起来表达他们利益诉求相对比较容易,但也决定了他们的行动不会一帆风顺,因为被动员的民众实际上是期待草根行动者是农民利益代言人的,这就是熟人社会里彼此的期待,但因为草根行动者自身的利益所在,又容易一不小心暴露出自己并不完全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因此,这种动员结构本身有他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在动员起来以后的农民集体行动中,这种不稳定性成为了集体行动可能会从内部瓦解的一个原因。
 
换句话说,草根行动者在动员民众的时候他必须尽可能地以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进行,但这与他本身利益有一定的矛盾,与民众对他的期待有冲突,正是这种矛盾和冲突,在掩饰比较成功的时候,就是集体行动进行比较顺利的时候,一旦掩饰不住了,草根行动者自身的利益过度彰显了,或者因为外在的因素使得草根行动者的利益过于外露而让对他有强烈期待的民众知道了,集体行动就变得极为脆弱,也极易瓦解。进一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正是草根行动者的这种特性,潜在地决定了集体行动的随时消解成为可能。同时,也因为草根行动者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他所引导的集体行动比较倾向于采取理性的手段,从这一方面讲,动员集体行动本身就是草根动员者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对于草根行动者而言也好,还是对于普通的被动员的民众也好,他们都只是想满足自己的利益,获得利益了就可以停止集体行动,因为利益是具体的,而权利那些东西则是抽象的,前者容易满足,后者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因此,从利益上理解,农民的集体行动一旦利益诉求成功就可以消失就不足为怪,但如果从抽象的权利来讲,集体行动的结局则会完全不一样,它往往会无限制的,没有终点的继续下去。如果把这种集体行动上升到政治信仰的高度,那么整个集体行动在没有达到推翻某一政权之前,是不会轻易停止的,这种集体行动就不是简单的集体行动了,也不是抗争所能说明的,而更像是革命了。
 
 
3.3 村落关系结构对草根动员的影响
 
村落内部的关系结构不仅仅制约着草根行动者的行动逻辑,同时也制约着被动员者的逻辑,甚或是深处其间的所有成员的逻辑。正是这一点,使得8队内部的成员并不是所有人都板上钉钉或铁板一块。门份和姓氏的潜在作用,使得村落内部结构是有松动空隙的,这种空隙又使得外来的分化瓦解有了可能。李定房的角色本应是充当8队理所当然的集体行动的代表,或者说他本应该是合理的草根行动者,但是他没有。其原因在于,一者他没有与8队人一样的利益,他自己是14队的。二者也是关键的因素,就是他和村主任、村支书是一门的,尤其和村主任的关系是亲叔侄的关系,他如果站在8队那一边,那他就完全成为了一个“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一个真正的英雄,但这不符合曹村人的行动逻辑,我在前面介绍过门的制约作用,如果李定房想充当8队利益的代言人,他在他们南冯陵李那一门中的会遭遇到的结果,就会是黄东水在黄门中所遭遇的结果,黄东水当年与黄东定的关系就是亲堂兄弟关系,黄东水在文革中充当了一回英雄和革造司的利益代言人,其结果是他到现在还是很孤独的,在黄门中抬不起头,并永远被钉在“叛徒”的耻辱柱上,这对所有注重门份的曹村人来说都是现成的活教材。正是基于这种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的制约作用,李定房选择了不参与,什么都不管,与村上保持一致,实质上是与自己所在的南冯陵李一门保持一致。黄言是个聪明人,既然李定房不管,就需要取得代表权的合法性,因此要想办法让李定房把法人代表权委托给他们5个代表,直接找李定房是没有效果的,所以他采取了签名一招,不但在8队内部签名,而且还发动与之有相同利益的13队的人起来签名。李定房在面对8队除了两户与李清明是一门的人没有签名而其他所有人都签了名的名单,在黄言等几个代表近乎“逼宫”的劝说下,只好选择起草一份委托书,把法人代表权交给黄言等几个代表。按理说,如果李定房不愿意的话就可以死活不管的,如13队的队长就不管,无论怎么要求动员,他都不参与进来。但是为什么李定房最终愿意把法人代表权委托给他们呢?这还是与这个村落的基本结构有关系。我在前面介绍过,8队由李、黄、王、周四姓组成,四姓都是对应曹村的四大姓,但是在8队,这四姓的势力全都不相上下,因此,大家谁都不服谁。在这种四大姓势均力敌的村落结构里,队长的产生就有很大的问题,不像曹村的其他十三个队,门份最大的一门里面推选一个比较能干的就可以了,8队的队长能力不是最重要的,无论哪个能力强的人上台担任队长,由于自己所处的门与其他人的势力相当,工作总是无法开展,而且还老是打架,村民说8队的队长是挨打最多的。李定房即是在这样一种结构的情况下“空降”到8队的兼职队长,他当时说这个队长他不想当了,村上不同意,认为此时李定房更应该担任这个队长,并且努力到8队去做其他人的工作,就是这样,李定房一方面受制于村上的投鼠忌器,一方面受制于自己的门份,一方面受制于8队内部的这种关系结构,一方面又受制于签名所带来的强大民意,在这样多种结构性力量的制约下,他选择了既继续担任队长,同时也只好把法人代表权委托给黄言等5个代表。可问题是,正因为黄言等几位代表获得了法人代表的权力,就具备了比较自由的活动空间,而这又为后来集体行动的发展和最终消解埋下了伏笔。作为草根动员者的黄言能够动员成功的另一要素,就是拜把子兄弟的关系为他提供了大量其他人不可能知道的信息,因此,他敢起来动员并认为有十足的把握赢得这场斗争,就在于这几位把兄弟之间的信息是透明的,不仅仅是这几位在村上担任干部的把兄弟清楚这150亩土地的来龙去脉,就是没有在村上担任职务处于外围的把兄弟王汝一也知道内情,因此,王才会两次出来调停。此外,那两户没有参与进来的姓李的人士也是由于门的作用的因素,迫使他们必须站在李清明那一边,在这种意义上,他们的行动逻辑都是家族性的,表面上看起来与村上站在一边,好像他们对那土地不感兴趣一样,实际与李定房一样,大家都不愿意出现像黄东水那样的情况。因此,对于集体行动的研究,我们是无法脱离基本的结构背景去进行分析的,我们可以按照“过程—事件分析”的策略尽可能再现事件发生发展的实践形态,但我们无法仅靠通过再生产事件的实践形态来说明问题的所在。
 
 
3.4 关于“气”的初步讨论
 
本节我们已经初步接触到了应星等人所谓的“气”的作用,(应星,2007)在本文看来,仅仅是气不足以产生集体行动,但确实会增加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增加集体行动的烈度。黄言的行动引发了李清明的巨大不满,正是因为李清明心里有“气”,认为黄言是他结拜的哥哥,所以不应该这样对他,因为别人当支书的时候黄言没有起来要过地,现在自己在这个位子上你黄言应该帮忙才对,反而起来动员民众,这口“气”当然咽不下,所以,王汝一出来调解的时候,尽管黄言表示有意做出让步,但反而李清明负“气”不让。那么是不是这就能够解释气可以促使集体行动的产生呢?我看不一定,一方面,就本案例来说,到王汝一出来调解时集体行动其实已经发生了,黄言大规模的动员,签名,召集队里的群众开会,宣讲有关事情的内幕,筹集上访与司法救济的资金,选举5名代表,要到了李定房委托给他们的法人代表权等等一系列活动,都可以视之为集体行动的发生。之前,这些人之间确实也有“气”,但那更多是兄弟之间的气,这种气是可以消的,我们前面已经说明了利益是这次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因为利益诉求的原因而最终发生集体行动后,李清明此时的“气”与之前简单意义上的兄弟之“气”就不一样了,这时的气只不过是把集体行动往更高层级的方向推动,即因为“气”,使得后来的上访和司法救济有了发生的可能。但是,李清明的气之所以促使他不让步,并不是他就真的愿意“意气用事”,没有一个支书会弱智这个地步(个别特殊情况除外),毕竟群众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不是一件好事。李清明的“气”实际上是他过高估计了村上的能量,过低估计了黄言和8队人的能力,以为他们顶多就是这样“闹”一下,想让他让步,另外,他也还是对于结拜的兄弟之情有一定的期待,认为黄言不会真的起来发动群众上访或把村上告上法院。换句话说,李清明的“气”其实只是他的“疏忽大意”的代名词。问题是,这种动员的过程一旦发生,都不是双方能够轻易让步的,以黄言为首的5位代表和村上事实上都在被巨大的动员起来的群众能量推动着往前走,甚至他们自己都没有料到事情会发展到后来的“不可收拾”的一步,双方的“气”只是使得这种能量更加巨大。另一方面,应星说,这些草根行动者动员集体行动面临着巨大的“合法性困境”,(应星,2007)这种合法性困境所表露出来的实际上是草根行动者动员集体行动的巨大风险,任何一个草根行动者在面对这种巨大的风险的时候都会认真考量“气”是否值得他去冒险。因此,我认为气不足以解释集体行动的产生,“气”只会增加集体行动的能量,这种能量可以使得集体行动的烈度更高,同时,也可以因为气的作用,促使集体行动的消解成为可能。在下一节中,我还会讨论到黄言后来正是因为“气”,反而放弃了集体行动,选择了与村上“妥协”。
 
 
四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策略
 
4.1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发展与消解
 
王汝一出来调解失败后,黄言等人召集8队人筹资,因镇里以“非法集资”为由强力干涉,黄言等5位代表决定自己先垫付一切费用,到时把土地要回来后再按亩分摊费用,大家都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这5位代表开始按照正常程序展开行动,包括请县国土局来重新丈量土地,进行土地鉴定,向相关方面反映情况等。5位代表收集好了基本证据之后,开始着手准备采用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的手段,但由于黄言等5人认为自己所收集的证据比较充足,他们对通过司法救济抱有信心,所以首先展开司法救济的手段。
 
于是,诉讼开始,黄言5人代表8队把村上告上F县人民法院,结果一审败诉。
 
黄言等回来后与队里商量对策,认为光靠司法救济的手段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认为法院官官相互,尤其是地方法院,经过这一次败诉后,他们对通过司法救济解决问题信心不大了,因为他们原本以为凭他们已有的证据是足以打赢这场官司的,可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而且司法救济的成本太高,他们说他们也送了礼,而且法院相关责任人承诺了,说赢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后来失败,黄言等人估计是送的礼不如村上的多。基于成本与成功的双重考量,商量好后,黄言等人决定进京上访。到北京后,他们没有立即就到信访局去递交材料,而是找到了他们村两个在国家某部工作的同志,想请他们帮点忙,不过,那两个在国家某部工作的曹村人只是帮他们提些基本建议,也起不到很大的作用。然后他们才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信访局要求他们登记相关情况,然后告知他们,问题哪里来的还得到哪里解决。因此,信访局就打电话到河南省,要他们把人领回去,然后互相协商解决问题。然后便是省里打电话到Z市,市打电话到县,县打到镇,镇里再把电话打到村里,要村里到北京去领人。商量后,村里决定派村主任李西明去,因为李清明仍然很气愤,不愿意去。村主任李西明到北京找到黄言他们,说大家都是兄弟,有事回去慢慢商量,一家人好说事,说你们要是回去商量不满意,再通过正当渠道表达你们的意愿也不迟,说对上次官司不服的话,可以继续上诉到Z市中院,不要去上访,影响不好又解决不了问题,你还得回到地方解决。李西明好说歹说,费尽周折才把黄言他们接回来,这次李西明为了把他们几人请回来共花了9000多元。
 
黄言等人回来后继续上诉,把官司打到Z市中院,中院判决时黄言等人胜了官司,但是判决并没有清晰地解决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只说所有权没有中断,但并没有说这块地就判给了8队。因此,就造成了“一块土地,各自表述”的局面,村上说所有权没有中断是指归村上的,8队说是指从征地开始这块土地就一直属于8队。
 
黄言等人召集8队人商定抢种那150亩地,认为既然上面说所有权一直没有中断就先抢种了再说,以此造成8队占有那150亩土地的既成事实。群众发动起来后,就到那一块地里去抢种作物,村上闻讯就求助镇上,镇上派了几个主要干部协同几位村干部到现场去制止,同时,曹村其他各队的人去看热闹的很多,在地的两旁站满了观看的人。
 
村上坚持不允许抢种,结果黄言在地里领着8队的群众破口大骂,黄言和几位代表一起站出来质问村上的干部,说“你们把这块地的钱弄到哪里去了?每年十几万你们都拿来干了些什么?黄言说我在村上的时候我盖了小学,搞了新村规划,你们这么多年你们干了些什么?你们要是拿这笔钱为老百姓办了实事,这地我们可以不要了,现在你们什么都没有做,原本属于我们的土地,我们为什么不能耕种?为什么不能要回?”然后黄言就开始数落村干部的生活作风问题,说谁谁谁县城的小姐店跑遍了,谁谁谁又怎么了,结果搞得镇里的干部脸上挂不住,本来想制止抢种的,却弄成了村干部的出丑大会一样,因此镇里几位干部还没有开始处理问题就迅速驱车离去,说让村干部自己解决问题。而站在路上看着他们抢种的村干部没有一个上去答话,全都哑口无声,观望的群众则一片乱呼声,最后村干部也只好灰溜溜的走了。就这样,黄言等几位代表领着8队人抢种了130亩土地。
 
土地抢种成功后,黄言等5个代表又开始第二次到北京上访。因为第二次官司中,以黄言等人为代表的8队只是名义上好像胜了,即没有出相关的费用,但是,黄言等人心里也清楚,对于土地的归属权实际上还是没有确定的,所以才决定第二次上访,抢种土地是为第二次上访做准备,造成占有土地的既成事实,从而增大上访成功的胜算。同时,黄言等人也清楚,问题最终还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以第二次上访实际上又是想为第三次采取司法救济做准备,以期用上访的影响所造成的压力让法院不敢轻易“造次”。
 
第二次上访时,影响比第一次更大,各级地方政府都很紧张,而北京那边则继续延续前次办法,叫地方政府去把人领回来,协同处理相关问题。地方政府仍然与上次一样,一层一层往下通知,叫相关责任人先去把上访的几个代表接回来。这次则是会计李培宝去的,李培宝虽然心里也很烦,但跟黄言的关系还没有闹得像李清明那样僵,就跟黄言说“言哥(结拜时黄言比李培宝大),我们回去再好好商量,有事好说,地的事情慢慢协商解决,实在不行的话,我们可以再次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即采取司法手段)”。黄言等人同意,于是又一起回来了,这次村里为此又花了1万多元。
 
黄言等人回来后,与村里协商,但是没有结果,于是黄言等人商定开始准备继续往高院上诉,决定如果地没到手就一直把官司往上打,直到法院彻底清楚地把土地判给他们为止。同时,由于黄言几人自己财力毕竟有限,垫付不起钱,因此,他们就召开群众会议,说按照原来互相的承诺,地要到了,大家就开始凑钱,现在大家都抢种成功了,庄稼也种上了,就按照原来说的,每亩均摊200元,商定收上来的钱一部分是报账,共2万多元,一部分是留着继续打官司用。但是这时8队内部开始出现矛盾,有人怀疑黄言等人报假账,说账目报多了,实际开支应该没有这么多,怀疑黄言等人从中贪污了钱。同时有人看到地已经抢种成功了,就不愿意出这笔钱了。这一来一去,8队内部顿时就像炸开了锅,互相开始吵架,开始斗气,黄言更是气得受不了,认为他们几个辛辛苦苦为大家要地,结果却是这样一个局面。村干部则见缝插针,通过那两户姓李的开始悄悄透露黄言与村干部之间的私人矛盾,这样一来,黄言是否为公的动机也开始遭到怀疑,个别本来意愿不是很强烈的家户认为黄言是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绑架了他们,所以吵架进一步升级,整个8队内部,女人和女人对骂,男人和男人对打,乱成一锅粥,黄言等几位代表则气得寝室难安。
 
这时村上开始主动向黄言伸出橄榄枝,说打官司划不来,法院对原告双方通吃,律师也是拿了原告的又拿被告的,上访的车费,住宿,劳累还有什么协调费之类的都不是小数目,村上也好,黄言他们几个代表也好,都为这件事花了不少钱,受了不少气,说尤其是你黄言两头受气,何必。然后村干部又摆出拜把子的交情,说我们自己把这个事情私了算了,大家都是兄弟,一开始就应该关起门来商量的,现在闹到这一步,都不是兄弟们愿意看到的。黄言也心灰意冷了,村上见协调有了初步效果就对黄言他们说,你们打官司和上访的费用队里不是不愿意出吗,村里给你们出,同时地也划一点给你们,这事就算了结了。黄言等人表示同意,双方和好,打官司和上访的所有费用两万多元全部由村上报销,同时村上划了28亩地给他们,而黄言欠村上的承包款,也因此不了了之,至此,集体行动完全消解,因为这五位代表具有委托的法人代表权,所以作出这种决定,8队的人也莫可奈何,不过,这几位代表倒是由“英雄”变成了“叛徒”,黄言事实上通过动员这次集体行动获得了自己原本想要获得的利益,只不过原本想附带为8队人讨点利益的这一任务则没有完成,“叛徒”的身份,使得黄言生活在8队这样的熟人社会里有着巨大的困难,不多久,黄言就去了新疆,农忙时候才偶尔回来。
 
 
4.2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策略的强理性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其所运用的策略是强理性的。从集体行动一开始,以黄言为代表的草根行动者就理性地把行动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而这恰巧是草根行动者本身所固有的一个特点。(应星,2007)这几位草根行动者在动员行动之前,都是仔细地阅读和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黄言他们说开始选择代表人数时之所以要选五位就是为了符合《信访条例》的要求,他们说如果代表人数超过五位就叫聚众闹事,而代表人数在五人或以下则是《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在筹资的时候,当受到镇政府以非法集资为由的干涉后,他们马上改为由五位代表自己先垫。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有这些草根行动者的引导,整个集体行动的策略运用是尽最大努力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一旦发现越过了法律规范的界限就立即缩回,换句话说,这种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万一越出了法律允许,这也并不是行动者的本意,而只能说是行动者们本身的知识水平和基本素质所限。
 
在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上,选择司法救济还是选择行政救济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也是讨论与研究比较多的内容。有人认为采取司法救济就是“依法抗争”,虽然这种观点没有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但是它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李连江、欧博文,1997)有人则认为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不仅仅是依法抗争,而是到了一个更高的阶段,这就是“以法抗争”,这种观点则上升到了意识形态的高度,不仅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而且强调公民意识的觉醒与政治信仰的明确张扬。(于建嵘,2004)我对这两种观点表示置疑,但同时我也并不否认这两种观点在他们所考察的事件中有正确的可能性。事实上,就本事件来看,行动者决定首先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来获得利益目标的成功,同时并没有排除采取行政救济的手段来表达利益诉求,在他们开始做出具体安排时,就是同时把这两种手段考虑进来的。决定首先采用哪种手段是基于理性的考虑,即哪种手段更有助于或更有把握能够使得集体行动成功,这是他们最重要的一个考量。换句话说,如果他们认为采取行政救济的手段更有利于他们的集体行动成功,那么他们会优先考虑上访。但是,由于他们认为手上掌握有足够的证据,对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的信心非常大,想采取就近的原则在县法院毕其功于一役,因此优先选择司法救济的手段。进一步,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司法救济的手段成功,那么集体行动即可以结束。不过,事件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事与愿违,这使得以黄言为代表的几位草根行动者意识到,问题不是他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司法救济手段使用的失败使他们对地方法院失去信心,对再一次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促使集体行动成功与否感到迷茫,因此,在审慎估量后,他们又决定进京上访。由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到采取行政救济的手段这一过程本身所体现出的,就是他们想尽最大可能使得集体行动成功。手段的采用对应的是目标达成,哪种手段更有利于目标达成就选择哪种。手段与目标的切合度所反映的是理性的强弱程度,而不是政治信仰。政治信仰所对应的是心理层面或共同意识层面,考察政治信仰的强弱或明确与否应从集体行动主体的共同心理方面去考察,而不是手段。甚至,我们可以大胆地认为,集体行动主体的共同心理可能会对其手段选择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反过来认为手段的选择就表达了什么政治信仰,至少这是一种倒果为因的错误,而两者是否有因果关联本身还很难确定。
 
詹姆斯·斯科特说,人类大部分历史中的大多数从属阶级是极少能从事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的,那对于他们来说过于奢侈,因为,这类行动对他们来说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正式的、组织化的政治活动,即使是秘密的和革命性的,也是典型地为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所拥有,而想从这一领域里面寻找农民政治大半会徒劳无功。(詹姆斯·斯科特,2007)我认为斯科特的这种批评同样适用于我上述的置疑,任何想从农民的集体行动中建构出自己所想要的所谓的政治性抗争都是奢侈的,不切大多数实际的。我们可以进一步随着事件的发展来考察这种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理性成分,在第一次上访的时候,这几位草根行动者并不是一到北京就立即奔往国家信访局,而是先找到有关系的在国家某部工作的两位曹村人,一来是想了解具体上访的情况,二来是想获得一些建议甚至是直接的帮助,三来是想为曹村的村干部留有妥协与协商的时间和余地。但是,他们除了探清一些基本情况外,其他所期待的都没有出现实质性的变化。因此,才决定去信访局登记和反映情况。上访到这一步已经是走到了尽头,但是由于问题出在哪里还得到哪里解决,信访局并不能直接帮他们解决问题,所以,上访并没有达到他们想要的立竿见影的效果。然后他们几位就一直在那里等处理结果,等到的是村主任李西明来接他们回去,面对这种情况,这几位草根行动者仍然是很理性的,双方协商后还是回到曹村然后再采取对策。经过一次司法救济和一次行政救济后,目标并没有达成,因此,严格意义上可以说这前两次行动是失败的。但是这几位草根行动者回到曹村后仍然理性地引导着行动的发展,并没有采取骚乱或聚众抗议或暴力袭击等扩大事态的反常的措施,而是理性地评估前两次行动的效果,他们认为有了一次进京上访,对地方政府和法院应该都能产生很大的影响,此时再上诉的话法院必不敢轻举妄动,因此决定继续上诉到中院。不过,对于在中院的这种胜了官司却未必赢了结果的悬而不决的局面,他们经过商量后决定先下手为强——抢种以造成既成事实。这时与村上产生最激烈的冲突看似不理性其实是很理性的,因为黄言捏准了在这种冲突形式中,自己会成功,我会在后文详述为什么黄言有如此大的把握使得抢种可以成功。至于第二次上访则是越来越理性了,策略的运用越来越成熟了,因为他们实际上有了第一次上访的结果的教训后并没有对第二次上访的结果抱有很大的期待,这次上访则是专门为下一次司法救济作铺垫,造成更大的影响,让法院在判案时更加客观、公正、谨慎。因此,我们透过整个事件过程的展示可以发现,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仅仅只是农民集体行动的策略而已,无论运用哪种策略都是为了表达利益诉求。他们运用这两种策略的过程充满着权宜性的色彩,由司法救济到行政救济,再到司法救济,再到以行政救济作为辅助性的铺垫性的手段为下一轮司法救济提供准备等一系列过程,他们在不断地调整策略的运用,正是这种策略的权宜性处理更加凸显出手段选择与政治信仰和权利意识等政治话语没有必然关系。
 
 
4.3机会结构对策略选择的影响
 
社会运动理论认为斗争政治的发生不是来源于人们所遭受的贫穷或社会解体,因为这些先决的条件比他们所支持的运动更为长久。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社会运动之所以发生,真正的差别在于人们所经历的机遇类型和水平、他们的自由行动受限制的程度以及他们所感受到的对自身利益和机制的威胁的不同。(西德尼·塔罗,2005)鉴于社会运动所强调的是政治机会结构,且关注的运动往往带有很强的组织化和富有政治信仰色彩,因此我在前文考察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并初步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时使用机会结构一词,我认为机会结构更有助于我们客观地看问题,特别是对于我们理解政治色彩不那么浓郁的各类集体行动则更是如此。在本节我想进一步讨论机会结构是如何影响农民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的。
 
作为主要的草根行动者的黄言,并不是他个人的魅力真的大到可以搅动整个事件,他只是很高明地利用了外在的机会结构。由于他曾经是村干部班子的核心成员,他深知这一机会结构的作用意味着什么,在本事件中最重要的机会结构因素仍然是国家取消农业税费的政策。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原本拥有的诸多治理资源几乎被全部抽掉,本来这块集体地以前并没有如现在一样敏感,因为原来村一级有大量的收入来源,一是提留返还款,二是各种罚款。原来的提留返还款要为村庄治理解决一系列问题,如修道路、修学校、建村敬老院、搞新村规划等等,这些项目实际上并不完全是从集体地的收入中来的,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有提留返还款的存在,才使得从集体地的收入中拿出钱来办事成为可能。但是农业税一取消,这一隐性的不为老百性所知的灰色地带就消失了,原本看似明朗化实质上非常隐晦的村集体资产立即凸显在众目睽睽之下。农业税费的取消并不意味着村庄层面的治理问题的取消,原本有诸多治理资源来对付村庄治理诸层面的,现在变成几乎要全部靠这块集体地的收入来应付,因此,村庄随之而来的便是陷入到治理困境中了。问题是这其中的逻辑村民是不清楚的,而黄言自己则很明白,所以黄言之所以敢发动群众去抢种并可以确保抢种成功,就是因为他决定在抢种时万一与村干部发生冲突就可以亮出这一杀手锏。当听到他摆出他在担任村干部的时候他利用村集体财产干了什么什么而质问现在的村干部把集体地的钱用到哪里去了时,他自然占尽了优势,而现任村干部很显然只能哑子吃黄连——暗忍。问题是暗忍只会使得村民更加相信黄言领导他们要地的正义性和积极性,而且不仅仅是8队人这样认为,就是曹村其他村民也会这样认为。但村干部事实上又不可能把其中的原由与逻辑关系讲给村民听,村民知道了实际情况只会使得事件往更坏的方向发展,那就会变成不仅仅是土地问题,而会涉及到过去几十年的村财政的问题,这种巨大的风险是现任村干部不敢去冒的。这就是村干部常常慨叹“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道理,也是他们经常慨叹的“农村的事不说就没有问题,一说就尽是问题”的道理。
 
我在初步讨论机会结构时提到过,机会结构若要影响集体行动有时还需要一个中间变量联结起来才会起到作用,我把这个中间变量叫作利益事件。在讨论本次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时,具体的利益事件就是那块土地,而在讨论集体行动的策略时,利益事件就牵涉到村级财政资源的分配问题,我们可以透过“拜把子”这一关键词来理解。拜把子即是一些意气相投的人不分姓氏不分地域不分辈分结为兄弟的一种拟兄弟性的关联模式。本事件中虽然我们看到的这些拜把子兄弟在村庄事务中的暧昧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在村庄中实际是一个瓜分村庄权力与村庄经济利益的精英联盟,其强大性与隐秘性外人根本无法知晓。但是作为拜把子兄弟的他们自己则都是心知肚明的,因而一旦他们在瓜分利益上不能达成一致且长时间的积累冲突时,他们之间的拟家丑也就会外扬了。进一步说,这一利益团体在村庄资源比较多且相对够他们瓜分时,他们尽管有矛盾有冲突但不会分裂,但是当资源不够特别是达到你吃了我就要饿肚子的时候,这个群体的矛盾就是再小也会激起分裂性的冲突。取消农业税前,村庄所拥有的资源是非常多的,那个时候他们可以拿其中的一部分来为村民办点实事,同时瓜分一大部分,虽然也有瓜分不均的时候但至少都能瓜分一点。取消农业税后村庄原来所拥有的资源均大幅度缩水甚至完全消失,到现在还能够有的就是集体地。相比于原来所应该维持的村庄治理状态,在撤掉提留这一大项后,一块集体地的收入再怎么丰富也是捉襟见肘的,因而利益分配的瓶颈问题就显露出来了,这也是村上为什么在黄言拖欠了承包款这么久都一直没有讨要而在取消农业税后借机强要的原因,因为村上要维持自己的日常运转已经非常艰难了,任何一笔资源对他们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村干部不这样做,按照黄言所想要的去做,虽然能够满足把兄弟的欢心但是却会大规模得罪村民,原来虽然也做对不起村民的事,但是村民并不知道,现在只要风吹草动隐性的问题马上显性化,村干部谁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无奈之下只好被逼着拿经常矛盾不断积怨已深的把兄弟黄言开刀,但这些村干部显然没有估计到这一刀下去,却最终砍到了自己身上。不过,机会结构的利用不仅可以起到促发集体行动的作用,反过来,也可以促使集体行动趋于瓦解,这看起来是一个悖论,但实际上是统一的。我们可以在这次集体行动的结尾可以看出,机会结构的利用并不是集体行动发起方的专利,村干部一样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因此,他们私下通过8队内部的人渗透有关这种机会结构所造成的村里的困境的信息,抓住8队人想搭便车的弱点,对他们进行分化利用,从而彻底瓦解黄言“英雄”的形象,把黄言为私利而绑架8队人发起集体行动的私的一面揭露出来,从而为8队人搭便车的行动逻辑找到道德上的依据,事实证明,这一招是成功的。
 
 
4.4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困境
 
曼瑟尔·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的困境就是搭便车现象的大量存在,所谓搭便车就是指:公共物品存在以后,由于其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每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可以享受这一公共品带来的好处,但同时,由于人是理性的,所以又都想不付出任何努力就想享受这种好处,简单说就是想坐享其成,这就是搭便车现象。(曼瑟尔·奥尔森,1995)奥尔森的理论显然对我们分析本文的集体行动的困境有理论上的启示意义,在某种程度上,8队所发起的集体行动最终的瓦解我们不得不说是导因于搭便车所造成的集体行动的困境。8队人认为不愿意出钱的理由是黄言等五位代表报假帐,认为黄言等人贪污,因此不愿意出钱。但事实上是不是这样呢?第一,我们先说贪污,这其实不存在,因为此前筹资没有成功,钱是由这五位草根行动者私人垫付的,在公共筹集的钱没有到手之前,我觉得贪污一说有失公允。第二,我们再看报假帐一说,黄言等五位代表一共开支2万多元,这2万多元包括两场官司和两次进京上访的费用,只要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这2万多元其实是花得很紧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黄言等人认为第一次在县法院打官司失败是因为“送礼”不如村上多的原因,同样上访中的活动经费也不是小数目,因此,这2万多元即使有假账,其数目也会非常小。退一步说,即使这2万多元全部报的是假账,也就是说假定黄言等人官司和上访不花一分钱,想把这2万多元全部私分掉,那么是否就能解释得通呢?我们可以算一笔账,这笔账对于理性的8队人来说早就算过了,因为他们在决定采取集体行动起来要地时就是这么算计的:即他们每一亩现在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与将来的收益情况的估计,现在所需付出的是按照之前的承诺每亩凑钱200元,而现在的土地抢种成功后,我们按照原有的保守算法,即假设他们这些土地自己不种而是租给别人种,每亩的承包费用是200到250元,而现在国家实行粮食补贴和综合补贴等惠农政策,这种补贴是按照户主算的,至于土地流转情况则不会给予考虑,每亩约能补贴到70元,今年则可有望突破100元,因此每亩的收益是300元上下,如果土地愿意自己种的话其利润还会高一些,因此这是一笔划得来的帐。如此划得来的买卖,8队人此时不做,其真实原因就是想搭便车,坐享其成,因为他们认为抢种已经成功了,土地已经到手了,作物已经种上了,以为可以安如泰山了。不过,与村上的干部对待黄言一样,8队人的这种做法也失算了。
 
奥尔森认为普遍的搭便车行为使得集体行动陷入困境,但是如果有人愿意承担这种困境所需要的成本的话,则集体行动不会轻易瓦解。(曼瑟尔·奥尔森,1995)因此,在本案例中的集体行动的发生之初,虽然有13队人明目张胆地表明要搭便车,但是由于8队人本身愿意承担自己行动所付出的成本,且关键是13队只是一种参照逻辑,而并不是参与到行动中合作时的逻辑,因此,13队的行动逻辑其实与搭便车还是有细微差别的,他们自己形容这种行动逻辑叫作“蹭车”。蹭车的行动逻辑与搭便车的行动逻辑的区别在于:蹭车只是获得一个参照的认识,类似于我们外交辞令中说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但这种行动并不一定能够成功,也就是说蹭车的人不一定能够坐享其成,他有可能能够蹭到车,有可能还得自己重新组织行动来达到目标,只不过由于有了此前的参照系,因此对于行动成功的可能性的期望比较大而已,而搭便车的行动逻辑只要成功的话就一定是不付出任何努力却可以享受别人所带来的好处。进一步,我们可以看到,虽然8队集体行动的最终瓦解是肇因于搭便车所造成的行动困境,但又还不足以完全解释这一现象。如果不是黄言自己的目标达到了,他很可能会继续与其他四位代表继续把集体行动进行到底,也就是说他是愿意承担这种困境所需要的成本的,因为他自己的利益远远高于他现在垫付的钱,而且,事实上是如果其他人越是搭便车,黄言等几位代表尤其是黄言越会把集体行动进行到底,否则他们自己就会真正吃亏,垫进来的钱和此前操劳那么多,耽误那么多时间就都会白费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有人愿意或迫不得已愿意承担集体行动的困境所需要的成本,但是集体行动还是最终瓦解了,可见瓦解集体行动的原因并不完全是搭便车所致。因此,我们需要对集体行动的困境的解释进行语境化的理解,这种语境化的理解本身不是为了要否定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而恰恰是说明奥尔森的理论有他特定的条件。我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最终瓦解,其原因就在于我在讨论动员机制时所提到的,草根行动者自身的特点为这种集体行动的随时瓦解埋下了伏笔。正是因为草根行动者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他们才起来动员民众参加集体行动,换言之,如查特吉所说,底层的这些民众仅仅只是精英们为了实现自己利益而动员的对象。(查特吉,2001)因此,一旦草根行动者达到自己的利益目标后就随时准备放弃动员起来的集体行动,如果这种集体行动是发生在半熟人社会或陌生社会里则更加容易瓦解,在熟人社会里会受到强有力的舆论制约和各种关系结构的制约,会使得草根行动者有所顾虑。不过,本案例中,在村干部的分化利用之下,8队人搭便车的行为和对黄言是否为公的怀疑则恰好也为黄言提供了道义上的依据,而被这起集体行动搞得焦头烂额的村干部见机做出让步并向黄言等人伸出橄榄枝,则为黄言彻底放弃自己动员起来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利益满足的理由,而黄言等人的“气”则增加了这一系列行动的烈度,从而加速了集体行动的最终瓦解,因为“气”,使得黄言等人即使被骂为“叛徒”也在所不惜了。因此,如果说“气”对于集体行动的生产或再生产能够起到作用的话,也不仅仅是如此,因为,正如我们此处分析的,“气”对于集体行动的消解也有影响,同样的道理,“气”对集体行动的消解也只是起到辅助性的增加烈度的影响,而不是决定集体行动消解的单独原因,更不是决定原因。
 
 
4.5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弱组织化特点
 
此前我们实际上在讨论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动员结构、机会结构以及策略和技术时已经探讨了其强理性的特点,下面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这类集体行动的弱组织化特点。首先,我们从动员结构来看,这类农民集体行动所体现的特点是弱组织化的。草根动员的方式本身即不是组织化的动员,它主要就是由几个草根行动者个人来动员那些与其利益相似的底层民众,这与我们熟悉的西方社会运动中的动员是不一样的,比如国外的妇女权益保护运动或环境保护运动,它们都由相应的妇女组织或环境保护协会等专业组织采用组织化的方式进行动员,这类强组织化的动员模式所使用的手段也因而可以多样化,比如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等方式告之被动员者参加某一活动等。而我们在本案例中看到的则与此相差甚远,本次集体行动的动员最初完全是由草根行动者之一的黄言个人所为,他自己先动员几个与他一样积极性比较高的草根行动者,然后大家再利用熟人社会里的私人网络进行动员。在大家基本了解信息后,再挨户通知参加某些活动,其手段是最传统的。也就是说,在本案例中,我们既看不到组织形态,也看不到组织手段,经动员后的民众与草根行动者与其说是一个组织,不如说是一个群体,是一个非常松散的结构。此外,草根行动者自身的利益与底层民众的利益还有一定的区别,尽管他们的利益大体上相近,比如作为草根行动者黄言的利益实际上是他不愿意出土地承包款,这是他自身最重要的利益,而其他底层民众的利益则真的在于想要那150亩土地,黄言是在不愿意出土地承包款而村上逼着要的时候才想起要那150亩土地的,换句话说他是在自己最重要的利益没有实现的时候才与底层民众同利益的,但是他最重要的利益在他内心中仍然存在,在这里,民众的利益实际是黄言实现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所以,我们看到草根行动者与底层民众这种利益上的不一样,与奥尔森所说的那种强组织化的集团利益往往是一个共同的利益是有很大不同的。其次,我们从这类集体行动的策略运用来看,它所体现的也是弱组织化的特点,这个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策略选择的权宜性。正是由于弱组织化的特点,才使得行动策略选择的权宜性成为可能,作为行动引导者的草根行动者在不断地根据自己所需而调整行动策略,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变换和结合运用流畅自如,这在一个强组织化的集团里面是不可能的,强组织化有时就意味着行动策略选择的死板和模式化。第三,从这类集体行动的困境来看,它所体现出的也是弱组织化的特点的。强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对于行动者中出现的危害集体行动的行为往往有强有力的惩戒机制,比如我们知道的黑社会组织对于背叛者的处理足以对其他成员有威慑作用,更不用说那类高度组织化的革命组织对叛徒的处理。而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例中,面对广泛的搭便车行为并没有一个有效的制约机制,除了几位草根行动者的“气愤”外,我们也看不到任何解决这种行动困境的有效手段,这种弱组织化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第四,正是基于普通底层民众与草根行动者各自的利益有区别,因而他们的关系也是弱组织化的。我们在本案例中看到的是这两者之间其实是一个随时可以互相抛弃的关系结构,如果在第一次司法救济前村上就能够满足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那么这几位草根行动者必定是首先遭到那些他们动员起来的民众的抛弃,反之,如果是在这时候村上满足了这几位草根行动者的利益,那么他们就会抛弃他们动员起来的民众,尽管有可能被动员起来的民众的民意所裹挟。进而,我们也就不难理解民众在抢种成功后,马上摆出搭便车的姿态,以及草根行动者在自己的利益满足后,马上放弃集体行动的决策。从以上这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弱组织化的集体行动的随时瓦解的可能性和其极不稳定的特性,与那种有正式组织形态和具体话语体系的强组织化的社会运动或革命还有很长的距离。
 
 
结语与讨论
 
 
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K·默顿认为,在我们的研究过程中,我们经常思考一些问题并认为是我们自己的独特发现,但是却又在另外的时间段和另外的地方发现已经有人讨论了或有了类似的想法时,这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学术剽窃,而是形成学术范式的契机。(默顿,2006)因为,这至少说明研究者在关注同一问题,尽管各自关注点有所侧重,但我们可以从中去探究共识部分。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研究路径的考虑,我在评述有关集体行动研究的相关文献时就有意识地去发现其间的共识,不过,我不敢说我是想尝试去建构关于集体行动的学术范式,我自知我的学术积淀离此还很遥远,我只是试图将这些共识剥离出来并进而对当下中国的集体行动作一类型学的分析。因为我认为我们研究集体行动的第一步应该是搞清楚到底集体行动有哪些主要类型,而不是大而化之或概而言之地指涉研究事物。
 
为此,我根据我对“革命”、“社会运动”、“集体行为或行动”、“集体抗争”、“集体维权活动或行动”、“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概念或解释性分析框架的梳理与研究,提出三个带有共识性的考察集体行动的维度,分别为:政治信仰、组织化、理性。然后,我据此将这三个维度分别细分强弱两个变量,根据这六个变量我将当下中国的集体行动主要划分为八大类型:第一类:强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强理性。第二类:强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弱理性。第三类:弱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强理性。第四类:弱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弱理性。第五类:强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强理性。第六类:强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弱理性。第七类:弱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强理性。第八类:弱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弱理性。在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与研究中,我发现政治信仰对于农民集体行动而言,在当下的中国实况中并不是太适用,因此,我在讨论农民的集体行动时就去掉了政治信仰的维度,而变成只考虑组织化与理性两个维度,由此,我建构出四种农民集体行动类型,它们分别为:第一类:强组织化、强理性的如由村级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协会等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第二类:强组织化、弱理性的如由农村黑社会组织类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第三类:弱组织化、强理性的如由草根行动者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第四类:弱组织化、弱理性的如群体性事件或骚乱之类的农民集体行动。
 
为了突出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同时也为了表述方便,我把第七类集体行动叫做“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相应的我将第四类农民集体行动叫做“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本文第二部分即是对这类集体行动研究的初步尝试。在这一部分中,我主要探讨了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动员结构、机会结构及其策略与技术。并在此基础上,我试图回应了当前学界研究集体行动时关于:依法抗争、以法抗争、政治信仰、权利意识、公民意识、怨恨、气、面子、声望、理性、组织、草根动员、精英动员、生存伦理等关键概念或解释性分析框架的共识与争议,借鉴了其中的合理成分,试图置疑了但并不否认这一系列的关键概念或解释性分析框架在分析当下中国农民集体行动时的适切性,同时,对于其中我所借鉴的某些合理的成分我尝试着进行了完善。
 
 
一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是利益诉求
 
我认为弱组织化、强理性的农民集体行动类型的原动力机制是农民利益的表达与诉求,这种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或者说物质利益。那么,我为什么认为当下中国农民集体行动主要是基于利益表达的类型?关于这一点,国内学界对此亦有讨论与争议。于建嵘在早期的文章中强调“压迫性反应”是促使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于建嵘,200)这种观点事实上一方面是强调农民的渺小与被动,另一方面则是强调国家的强大与“极权”,如果说,单从农民的被动与渺小这一点来看,压迫性反应机制对于上个世纪末农民因不堪沉重的农业税费的重压而爆发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即我所说的弱组织化、弱理性类型的农民集体行动是有一定的解释力的。但是,为什么在取消农业税费后农民的集体行动仍然很普遍呢?尤其从本案例看来,作为外在于村庄的机会结构的国家政策不仅不是对村庄产生压迫性,从而造成农民做出发动集体行动的反应,反而是因为国家政策在无意中或无心插柳的过程中诱发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这种无心插柳的诱发与压迫性反应显然是不一样的,农民对于前者是一种主动起来利用之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的,而对于后者则是受到“压迫”而激起的一种不满的反应。显然,压迫性反应机制对于现行的农民集体行动并不具备很好的解释力。不过,于建嵘的意图显然不仅仅是在于强调农民的渺小与被动这一面,他更想强调的是国家的强大与“极权”,因此,在仅仅是为了弥补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对于他所碰到的农民集体行动的解释不足而提出这一概念后,随后则因为其更强调国家的“极权”而迅速抛弃了压迫性反应机制对于农民集体行动的解释,取而代之的是,他反过来强调在面对国家的“极权”与强大的背景下,农民主动起来为自己的权益而进行抗争,这就是他后来进而越走越远一直远到提出农民之所以发动集体行动是因为他们开始有了明确的政治信仰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不过,就他的研究来看,他并没有指出这种明确的政治信仰到底是什么,其内容或其形态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因此,他只是就这些问题泛泛而谈,当然他也无法谈清楚,因为农民集体行动的主流现实并不是如此。农民集体行动与其说是有明确的政治信仰,不如说他们是刻意去政治化的,为了尽可能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刻意地去政治化是众所周知的基本国情。而应星则正是想强调这一众所周知的基本国情,这就是他为什么要提出政治合法性困境的解释框架来解释农民集体行动更多是基于群体利益表达而不是政治权利诉求的原因。(应星,2007)吴毅教授则批评说,尽管相比于富有政治化激情的于建嵘的观点,应星的解释显得没有那么政治化,但是骨子里还是延续着民主与极权的对立的思维,而事实上政治氛围是越来越宽松的,也就是说政治合法性困境是越来越小的,但为什么各类农民集体行动近几年来不降反升呢?因此,吴毅教授进一步认为,政治合法性困境虽然有其存在的道理并足以批判于建嵘的激情化想像,但还不是当下中国农民集体行动利益表达困境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利益受损的农民在维权中如何处理他们与所诉冤对象——地方权力体系的关系,就会是一个比简单的利益算计更加重要的影响维权行为及其特征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越来越优先于合法性困境的考虑,因此,乡村中无处不在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才是造成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和型塑其维权特征的导因。(吴毅,2007)不过,我认为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这几种解释框架是用来解释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还是解释集体行动的策略与技术的,如果仅仅是就是否政治化还是利益诉求而言,那么这些解释框架就更应是强调动力机制,也就是说讨论集体行动的发生的问题。如此一来,我认为吴毅教授的观点虽然既可以解释集体行动的发生又可以解释其策略,但是,就这一框架的具体运用而言,它更适合于解释农民在策略选择时受制于这一“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因此,在我看来,从集体行动的发生而言,应星先生的“政治合法性困境”似乎要优于吴毅教授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在策略选择的解释上而言,后者则更具解释力,但问题是应星的解释本身就不在于集体行动的策略与技术,关于策略技术的选择的解释他更有代表性的可能是诸如“问题化”技术等概念,因此,这两者对话的交集似乎没有找准确。不过,如果仅从解构的角度而言,吴毅教授对应星的批评是比较准确的。我认为合法性困境背后的实质是农民集体行动所要面对的巨大风险,或许有人会质疑,认为巨大风险背后的实质是合法性困境。这种质疑看起来好像是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问题,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前者解释链条太长,在我看来没有必要上升到这样一个高度,这也是我为什么赞成吴毅教授认为应星的观点在表面上好像是远离激情化想像,但逻辑上仍然陷入到了“民主与极权”这一泛政治化的思维陷阱中的原因。换句话说,我所强调的风险不仅仅是来自地方权力体系对农民集体行动的担忧甚至是压制,它也同时还包括其他方面,如特殊的村落关系结构的制约作用,这种风险尤其是像本文案例中所展示的村落内部针对村干部的集体行动更是如此。
 
学者们之所以会在农民集体行动的解释上发生各种争议,我认为其原因在于大家都没有首先弄清农民集体行动的具体性质,或者说没有首先弄清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而是抓住某一个切面就当作宝贝一样,迅速拔高和上升到自己所想要的观点里。实际上,不同的农民集体行动类型,其动力机制、动员机制、机会结构、策略运用、所面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都是不一样的。像于建嵘的研究,其所运用的零零散散的材料实际上大多是群体性事件,偶尔带有一点组织化色彩的农民集体行动,又看不到他有完整的案例表述,因此,其所得出的奇奇怪怪的观点确实让人怀疑。同样,对于应星的研究来说,尽管他有心想弄清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但做得还不够,他只区分出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和群体性事件,但也由于太想证明自己想象的观点,从而在不经意间,抛却了很多可能有创意的意外。事实上,恰恰相反的是,如果仅就政治合法性而言,我认为那种弱组织化、强理性的以草根行动者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恰好是有合法性的,农民现有的集体行动并不是没有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信访机制的建立即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司法救济的选择同样也具有适用性,至于这两者在现实的实践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那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体制性的或意识形态的问题。比如对于行政救济中的信访机制,由于稳定压倒一切的技术性治理思维,各级地方政府都或多或少追求所谓的零上访率,从而害怕农民上访,以至于可能采取一些阻隔农民上访的措施,这些问题所表露的是风险问题,这种风险问题也是两面性的,有时也被农民作为策略加以利用,但大多数时候是由此而来的担心,在这种风险阴影的笼罩下,农民更加不敢奢望往风险更高的政治性抗争道路上走,所以,他们所有的只是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已。而对于强组织化、弱理性的以农村黑社会之类的组织所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和弱组织化、弱理性的群体性事件或骚乱等农民集体行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类集体行动即使是在制度化非常成功的西方社会中也一样不具有合法性。吴毅教授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没有弄清农民集体行动的具体类型的情况下,想提出一个好像什么都能解释的分析框架,看起来“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好像既能解释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又可以解释农民集体行动策略选择是如何受制于这一“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但我认为这种解释框架可能更适合于放置在村庄内部的以村民针对村组干部而引发的集体行动的解释中,一旦跨出村庄之外,如果不是像吴毅教授研究个案中那种带有企业主性质的可以外在于村庄的采石场主这一集体行动主体本身的特殊性,则这一“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很可能很弱,甚至弱到不足以解释农民集体行动何以可能,何以发展,何以消解。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当下中国现有境况下,任何试图根据自己的想象想把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泛政治化地引向政治信仰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表达的做法都是有待商榷的,想把农民建构成学者自己想象中的公民,把农村社会建构成自己想象的公民社会的意图也是值得其他研究者置疑的。此外,如“怨恨”、“气”、“面子”与“声望”等在农民集体行动面临巨大风险的今天,更不足以作为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因素,这些因素至多只是在农民集体行动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增加行动的烈度与强度,如果说过于牵强地将怨恨或气作为促使农民集体行动产生的动力机制,那么事实上一样可以因为怨恨或气而促使农民集体行动的瓦解。也正是因此,我认为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是刻意去政治化的,这种集体行动的产生和存在就是为了追求利益目标的达成,一旦特定的利益目标达成后,集体行动即可结束。
 
 
二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是草根动员模式
 
我认为正是基于利益的诉求,在面临着集体行动可能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主要是草根动员模式。这种动员模式既不同于底层研究学派所说的精英动员模式,亦不同于国内某些学者所谓的农民利益代言人的模式。草根动员模式是一种有着自己的利益但不像精英动员或农民利益代言人动员那样具有某种超越性精神的草根行动者把与自己利益相近但积极性不如自己高的民众动员起来采取集体行动的动员模式。草根行动者与草根动员模式的概念是应星在分析集体行动的动员机制时提出来的,(应星,2007)但与应星强调草根行动者与底层民众利益相同方面所不同的是,我更强调草根行动者有其自己的利益诉求,底层民众的利益只是与草根行动者利益同合的一个部分,但不是草根行动者利益的全部。因此,对于动员模式的研究,我既试图超越底层学派只强调精英自身利益而完全视底层民众为精英动员的棋子的观点,这种动员模式在当下中国农村是行不通的,特别是对于本研究案例而言,这种发生于村落内部针对村干部的集体行动更是需要一个扮演成为公的人出来才行得通,也就是农民在心底里是需要一个英雄出来领导他们进行集体行动的。但我也试图超越农民利益代言人模式的只强调底层民众利益而完全忽视农民利益代言人自身利益的观点,这种动员模式同样不可能,农民所期待的英雄在事实上往往不可能出现(当然我不否认个别情况),任何真有精神超越性的行动精英或行动英雄都必须考虑自己所面对的风险,特别是在地方权力体系惯用的“拔钉子”、“除刺头”和“枪打出头鸟”的技术策略下,任何一位想充当英雄的人都会退避三舍。同时,我还试图超越那种只强调草根行动者与底层民众利益同一而忽视两者利益差异的观点,这即是应星所谓的草根动员模式,这种动员模式的优点是看到了前述两类动员模式在当下中国农村的不适用性,从而试图超越这两类并建构出适合于中国农村集体行动的动员模式。但是,我认为他的缺点就在于在实际分析中只强调草根行动者与底层民众利益的同一而忽视两者的内在的可能差异,它的建立是在利益同一的基础上从两者的积极性的强度来区分的,认为草根行动者就是那些利益与底层民众相同但是投入到集体行动中去的积极性比底层民众高的人。我认为利益相同的部分是草根行动者能够将底层民众动员起来的条件,草根行动者自身的利益是使他有动力起来动员的条件,换句话说草根行动者自身的利益才是他们积极性比底层民众高的原因。所以,这种集体行动一旦动员起来,在一开始就是各自心怀鬼胎的,正是草根行动者与底层民众利益相异的部分为集体行动的随时瓦解埋下了伏笔,因为任何一方只要完成自己的利益诉求,就会有可能使集体行动陷入困境。这就是我为什么认为搭便车所造成的集体行动困境还不能完全算作是造成集体行动最终瓦解的根本原因。因为搭便车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愿意承担搭便车的成本,那么集体行动的困境是可以得到缓解或解决的,(曼瑟尔·奥尔森,1995)而这种视角放置到具体的农民集体行动中来考察,就并不能很好地解释,我在前文已经详细分析了这一点。不过这并不表明奥尔森的理论就是不足的,或是错误的,因为这种理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利益高度同一的集团的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的特点是强组织化的,在具体的解释过程中之所以会碰到这种困境正可以反证我所讨论的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是以弱组织化为特点的,其动员模式是我所讨论的草根动员模式,而不是奥尔森理论基础上的专业化的强组织化动员模式,因此,我们需要对搭便车理论进行语境化的理解和使用。
 
 
三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是强理性的
 
我认为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在选择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这一问题上,它所体现出的仅仅是集体行动的策略和技术,它所反映的是集体行动的理性程度,而不是其他。因此,依法抗争、以法抗争、集体上访或其他手段的运用都只是工具性手段而已,农民选择任何一种策略技术都只是为了更好地达成目标的成功,所以,农民在选择策略时充满着权宜性,哪种策略最有利于他们达成目标,他们就优先考虑选择哪种。而正是一方面基于利益诉求,一方面任何策略都只是实现利益的工具性手段,一方面又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巨大风险,使得农民在选择任何行动策略时是强理性的。强理性的特点表现在当农民认为运用司法救济手段最有利于实现利益目标时就会采取司法救济,而当农民认为司法救济不能解决问题而认为行政救济可以实现利益目标时就会选择诸如集体上访类的行政救济形式,而当他们觉得把两者结合起来运用更有效果时就会选择同时运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或者以行政救济来为司法救济的成功施加压力或作好铺垫,或者以司法救济来为行政救济造成某种既定事实从而提高行政救济成功的可能等等。这种策略选择与意识形态或话语体系没有关系,既不能反映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也不能反映农民具有明确的政治信仰。同时,之所以会表现出强理性的特征,与这类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也是有关系的。由于动员模式是草根动员,草根动员者只追求满足自己的利益,动员底层民众起来本身就是为了更加可能地增强行动的力量从而有利于自己达成目标,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符合他们的利益,任何非理性的行动都会正好上地方权力体系的“套”,都会被以危害社会稳定、制造骚乱等理由予以合法的制止,对于这一点,草根行动者是比较清醒的,因此,他们尽管有时候会运用“打插边球”或“踩线不越线”的策略技术,但是一旦有可能进入非理性的行为时就会适可而止。此外,也正是草根动员模式,决定了底层民众并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集体行动中来,比如,我们在本文考察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出,整个集体行动的大部分时候只在五位作为代表的草根行动者和村上的几个主要干部之间展开,而大量底层民众只是在最初的动员签字和征求同意的几个场合以及抢种土地时才出面,由此看来,他们在集体行动中的在场,实际上是根据草根行动者的需要而出现的,这样就为草根行动者理性地引导整个集体行动提供了便利。
 
 
四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受机会机构与村落关系结构所影响与型塑
 
国内关于机会结构对集体行动的影响的研究比较少,学者大多集中于研究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动员结构与策略技术。我试图借鉴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的政治机会结构理论中的合理成分提出机会结构的概念,与强调政治色彩的政治机会结构概念不同的是,我认为机会结构就是指一切有利于或不利于集体行动的外部因素的总和。同时,为了避免“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对事件理解的简单化,我试图提出了利益事件的概念,即与集体行动者利益相关的,受作用于机会结构的介于机会结构与农民集体行动之间的中间变量。机会结构是作用于利益事件的,利益事件作用于农民的集体行动意愿,因此,这里的机会结构就有可能对农民集体行动产生传递性的间接作用。在本文中,我重点考察了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政策是如何作用于具体的利益事件,从而促使农民集体行动意愿强烈的,同时,我也分析了国家政策通过对利益事件的影响,是如何意外地间接地造成村庄的治理困境的,而集体行动者特别是草根动员者又是如何利用这种治理困境来作为集体行动的策略技术的。我之所以要强调机会结构的研究,是因为我认为集体行动的发生无法与外在的机会结构脱离关系,就本案例而言,如果我们不将机会结构纳入分析视野,就无法理解这种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产生、发展与最终消解等一系列过程。同时,我认为机会结构并不是集体行动某一方的专利或特权,而是可以同时为行动双方所用或同时制约行动双方。
 
在方法上,我试图融合结构分析与过程—事件分析两者的争议,我将过程—事件分析仅仅作为一种写作方案考虑,通过再生产事件的实践过程,尽可能地展示事件的复杂性,这种写作方案为我清晰表达影响集体行动的外在宏观结构环境和内在的村庄微观结构环境以及展示事件动态的产生、发展与最终消解的过程等提供了利器。但这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把影响集体行动的这一系列过程背后的结构性因素揭示出来,除了我们前述讨论的机会结构等外在的结构性的因素外,我们还必须考察村落内部的关系结构,因为我觉得需要交代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和他们所要针对的一方彼此之间的相互的关系,从而考察这些关系结构对这些主体的行动逻辑有什么影响等。结构的分析与过程—事件分析的结合使得我们可以看到影响整个集体行动的两条线,一条是宏观机会结构的主要以国家政策为例的对集体行动的影响的外线,在这条外线中,我着重讨论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政策的实践对农民集体行动的影响;一条是微观村落关系结构对农民行动逻辑的影响的内线,在这条内线中,我分析了村落内部的关系结构对农民集体行动的产生、发展与消解等一系列过程的影响与制约。通过对这两条线的描述,有利于我们勾勒出整个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生动图画。从而,我们可以看出,外在的机会结构和内在的村落关系结构对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有着巨大的影响与型塑作用。
 
 
五 本研究的不足与研究的未来
 
本文的不足在于个案材料的相对单薄不足以展示整个农民集体行动的全方位景观,此外,也是因为个案材料所限,我无法在本文中详细探讨其他三种类型的农民集体行动的机理,当然,这本身与本文的基本判断和只对这种占据中国农民集体行动主流的类型进行初步研究的定位有关。同时,正是因为研究存在的不足,为我的后续研究提供了巨大的纵身与空间,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我认为我们主要可以进一步对本文所展现的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进行更为深入的证伪式的研究,同时,我们也需要对另外三种类型的农民集体行动进行相关研究,从而勾画出当下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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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社会动乱:故事背后的故事”,http: //www.chinavalue.net/article/46650.html(2007年9月16日访问)。转引自: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J】开放时代,2007(6):106
 
【2】 在于建嵘的概念体系里,除集体行动外,他对农民集体行动的描述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概念:农民维权活动、农民维权行动、集体抗争、社会冲突等。
 
【3】 当然,刘能的“怨恨”变量的考察主要是针对“都市”的集体行动,但我想,都市的集体行动的水平一般应比农民集体行动的水平高,也应更加理性,仅因“怨恨”而引发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仍然是比较小的。
 
【4】 不过,奥尔森的理论原本就不是要用来解释中国的集体行动,其理论语境和前提与我们要研究的当下中国的集体行动还有很大的不同,适用范围也完全不一样。
 
【5】 贺雪峰教授认为在当下中国“熟人社会”的概念更适用于自然村,与之相对应,他提出了“半熟人社会”的概念,这个概念则更适用于行政村,两者的社会性质简单地说前者是“知根知底”的,后者是“脸熟”的。参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J】政治学研究,2000(3).
 
【6】 参见: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7(5):21
 
【7】 转引自: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7(2):3.
 
【8】 参见: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7(2):4—5.
 
【9】 参见:【英】杰西·洛佩兹,约翰·斯科特:社会结构【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第6页。
 
【10】 参见: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对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洞察【C】王汉生,杨善华主编:农村基层政权运行与村民自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转引自:谢立中:结构制度分析还是事件过程分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13.
 
【1】 NEIDHARDT , FRIEDHELM , DIETER RUCHT.The Analysis of Social Movement s : The State of the Art and Some Perspectives for Further Research.[M ]/ / in Dieter Ruchted. Research on Social Movements : The State of the Art in Western Europe and the USA . Frankfurt am Main : Campus Verlag & Westview ,1991. 转引自:王国勤.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概念谱系【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32—33.
 
【2】 程玉海,曹胜强.20世纪的世界革命【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2页。
 
【3】 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前言。
 
【4】 BERT USEEM. Breakdown Theories of Collective Action[J ] . Annu. Rev. Social , 1998. 24. 转引自:王国勤.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概念谱系【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33.
 
【5】参见:刘好华、罗鹏.被动的自愿:集体行动领导者的产生机制——基于K县退休干部讨薪行动的调查【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90-96.
 
【1】 曹村仍将村民小组称为“队”,为了表述方便,本文也用“队”进行表述,除非有特别说明,文中的“队”一律指村民小组,另外,曹村的村民小组的设置实际上是比我们通常所说的村民小组也即“队”要大一个单位,一般是四个队才组成一个组,曹村14个队共分为4个组。
 
【2】所谓“大户”,其实质就是指人多,势力强。
 
【3】 这个村庄规划即是在黄言和李习峰担任村主要干部时完成的,主要是把村庄的街道、房屋的大小高低等进行了重新设计,有些房子比较老了的重新拆掉建新的。
 
【4】 当然后来由于盘根错接的原因,7队并没有起来要地,下文还会述及到。
 
【5】 关于税费改革对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影响进而对本次8队农民因要地而引发的集体行动的一系列复杂影响下文在讨论动员结构时会进一步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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