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档案依法公开是社会开放的一道阳光(东方早报 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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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评论 |editorial
档案依法公开是社会开放的一道阳光
2008-12-1 2:24:00
早报特约评论员 邓聿文
据《北京晨报》11月30日报道,北京市档案馆年底将向社会开放“文革”期间的档案,据了解,这将是北京市档案馆首次向社会公开“文革”期间的档案。此前,外交部档案馆也先后公布了三批外交解密档案,向公众开放。
“文革”是中国的一场大浩劫,外交历来无小事,按照传统的看法,这两个领域的事情、活动和材料所涉及的档案,应该是特定人士才可以接触得到。尽管近些年来,通过一些当事人的回忆,有关公开出版物对“文革”和外交领域的一些“机密”也渐渐有所披露,但这多半是根据当事人的记忆以及从其他渠道而来的,直接来自档案解密的还很少。所以,部分外交档案的解密尤其“文革”档案向社会公众开放,是一个值得称道的做法,从根本上体现了我们的社会走向开放的趋势。
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外,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必须向社会开放。但是,自古以来,我们就比较缺乏程序正义的传统,不依程序的活动很少受到非难,受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到期该公布的档案也以种种理由不公布,甚至还把本应公开的一些东西设置为秘密不公开。比如,根据2000年《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系国家秘密。该规定直到2005年才得以废止。
从资讯来看,由于网络的发展,8年前的中国已是一个资讯比较发达的社会,但这并不妨碍有关部门出台一个与信息公开完全背道而驰的规定。这就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开放的精神,单有资讯的发达,并不能算是一个开放的社会。
哲学家卡尔·波普尔曾说,开放社会是“每个人都面临个人决定的社会”。既然个人的命运都由自己决定,对社会而言,就必须要有信息公开,从而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不被架空,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如果社会需要保密的事太多,或者立法机关为了管理的方便,赋予政府有关部门过大的保密裁决权,那么,这将极可能造成以下后果: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可以任意宣布他们不愿意披露的信息为秘密,同时也可以合法地追究任何胆敢泄露“国家秘密”的媒体和公民。而没有了知情权,不但公众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完全谈不上,也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由和安全,因为他不知道有关政府部门的哪项决策和措施哪天会伤害到自己。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讲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部门要主动回应民众对信息公开和国家事务的知情权,这首先需要我们修改有关法规中的过时规定。一些部门之所以不愿公开到期的档案和信息,就是以有关法规为挡箭牌的。像《档案法》的“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规定,就很含糊,什么是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什么又是到期不宜开放?必须有更为清晰的规定才行。
在这方面,一个好的现象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终于在今年5月1日出台了,规定涉及公民、法人等切身利益,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四类信息必须主动公开。而《国家保密法》也已经废除了把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当作国家秘密的规定,并拟进一步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让一部分国家秘密进入公共领域。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日益走向开放的执政变化,是对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一个开放的社会,是由人民自己去谋求自己的幸福,政府的使命,是去帮助人民克服个人、民间不能克服的困难,改进自己的弊端,以使人民能自由地获得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政府对人民没有什么秘密可言。要保持政府的公共行政,让人民拥有最大的知情权,根本途径是让民众充分地参与到政府决策。(作者系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2/userobject1ai1356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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