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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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的实施方案 信息分类:文件法规   文件编号: 6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9-12-28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全社会公开 信息索取号:L030-02-2009-0601   责任部门:卫生局  

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推动我市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市纪委《关于转发景纪发〔2009〕25号文件〈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乐纪发[2009]17号)文件精神,现就对我市卫生系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四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四个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通过专项治理,肃风整纪,建章立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努力形成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长效机制,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1、严肃治理全市卫生系统科级以下(含科级,下同)局机关和全市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或对所乘坐的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以接待用车名义购买超标车供领导干部使用;已退休的科级领导干部占用单位公务用车等问题。
    2、严肃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红包”;单位和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等问题。
    3、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与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进行以娱乐为名、以钱为注的变相赌博活动;严禁以变相赌博方式送礼或敛财。
    4、严禁党政机关党员干部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
    三、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11月起,至2010年2月结束,分动员部署和学习教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总结汇报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学习教育阶段(2009年11月初至2009年11月底)
    1、动员部署阶段。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召开全体干部大会,传达贯彻省、市文件精神,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11月13日前上报卫生局纪检监察室,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同时上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2、学习教育阶段。一是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市委和市纪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文件,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等相关内容。学习教育要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文件与观看典型案件警示教育资料相结合,并结合我市近年来发生的腐败案件,采取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学习教育的实效性。二是各单位要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专门召开一次廉洁从政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专项治理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防微杜渐,强化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通过认真学习、普遍教育、深刻警示、严格规范,使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深刻认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严重危害性,不断增强党性修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1月底至2009年12月)
    各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党员干部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填写《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1),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自查表送交卫生局留存备查,股级及以下干部由各单位留存备查。农村卫生院院长自查表送交卫生局留存备查,农村卫生院一般党员干部自查表由本单位留存备查。各单位要填报《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2),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送交市纪委廉政室,同时送交卫生局,农村卫生院直接送交市卫生局。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并于2009年12月10日前连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及市卫生局,农村卫生院直接送交市卫生局。自查自纠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自查自纠报告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隐瞒不报或对违纪违规人员纵容包庇的,经查实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市卫生局抽调有关人员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推进工作、采取措施和取得实效等情况,同时做好迎接市纪委、监察局检查工作。
   (四)总结汇报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
    各单位要将集中开展专项治理的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形成专题报告,于2010年2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同时上报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单位的专题报告进行审核,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重新进行专项治理,并视情节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政策界限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赣办字〔2003〕87号),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清理出来的超标准公务用车,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变更用途等方法处理,不准将超标车封存闲置,不准购买新车替换超标车。
    2、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和以各种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5〕2号),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3、党政机关党员干部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和以任何形式参与带有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的,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较轻,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对其诫勉谈话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4、专项治理坚持宽严相济、惩处和教育并重的原则。已退休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阶段交出所占用公务用车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交出超标车,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说明问题并作出承诺的,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003年12月18日以前购买的超标车,由单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说明后,可作为单位公务用车继续留用。对在2009年12月2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交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处理时可以从宽,以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对已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增强威摄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继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项要求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对继续收送“红包”或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的领导干部,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继续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年度考核时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廉洁自律”考评要素一律定为“差”;对继续违反规定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和参与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的,一律先予停职,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有关要求
    1、市卫生局成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调度会、发督查函、通报情况等方式指导推动全市卫生系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抓紧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对个人主动上交的违纪款,由各单位收缴,统一登记,并直接上交市纪委、监察局廉政专户,帐户名称:廉政581;开户行:中国银行乐平支行;帐号:742203888408091001
    3、各单位要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项要求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点项目,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4、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规范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探索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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