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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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事件 (2008-02-15 12:40:59)
标签:杂谈
最近没怎么上网看东西,最早听到艳照事件是前天一位重庆的记者采访,他给我讲了讲这件事,听说事态现在发展到几百万网民翘首等待新的照片出炉,香港有人游行要求警方放掉前两天抓的人——既然新的照片还在出来,证明以前抓的人还不是源头。
此事属于泄露他人隐私,应当将最早公布这些照片的人绳之以法。另外听说警察正在调查所有照片中人是否自愿被拍摄,如果存在不自愿问题,会牵涉到犯罪。如果全部是自愿的,那么并不违法。
事件当中最有意思的是网民心态,我认为有这样几个因素:
第一,   娱乐狂欢,单纯的高兴,就像狂欢节时人们所经历的感觉。
第二,   窥测名人隐私的窃喜,就像所有下流媒体追踪名人八卦受众所感受到的满足。
第三,   追寻偶像的阴面品格。迄今为止,人们看到的都是明星光鲜的阳面的品格和表现,据说其中一位女士曾公开反对婚前性关系,主张保持婚前贞节,照片出来后,名人无法自圆其说,有点尴尬。网民有发掘某人真实品格的快感。
事件反映出来的法律社会问题有:
第一,   婚前性行为比一般人认为的要普遍,童贞观念式微。
第二,   多性伴的情况增多,使人见怪不怪,虽然事件当事人以7+之数列位正态分布的一端,而中国人终生性伴侣数好象是世界倒数第二,约1.3个,但是增长趋势肯定存在。
第三,   大陆刑法有聚众淫乱罪,凡三人以上的性行为均属此罪,最重者要判死刑。听说录象带中有第三人在场的证据,为当事人捏了一把汗:幸亏香港没有这法律,按大陆法律如果坐实第三人存在,即使死刑的可能性不大,进监狱是难免的。好险哪。由此也反映出我们的聚众淫乱罪有点陈旧,跟不上大多数人的观念变化。
第四,   淫秽品法面临巨大挑战:网络色情内容使该法形同虚设。为了应付互联网这项最新科技的狂潮,是继续努力去完成在技术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的禁止,还是将全面禁止淫秽品的法律改变为分级管理(主要是按不同年龄组管理)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