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不能混淆“错”与“罪”的性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3:36:46
无论如何,不能混淆“错”与“罪”的性质!
发表于 2008-10-18 00:27:39
无论如何,不能混淆“错”与“罪”的性质!
盛大林
10月11日晚,哈尔滨一家酒吧门前发生一起恶性伤害致死案件,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6名犯罪嫌疑人均为警察,目前已被捕。14日,打架现场监控录像在网上流传,并迅速引发关注。部分网友看过视频后,认为死者在这场斗殴中几次主动动手,警察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还手的。后来,又有目击者称,殴斗中林松岭曾质问对方:“你们知道我舅舅是谁吗?”最新消息称,林的舅舅是哈市的领导。(据10月17日《新京报》)
这起“警察打人致死案”一经披露,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起初,公众的矛头一边倒地指向涉嫌打死人的警察,但打架现场监控录像公布后,舆论立即发生了分化,不少人开始同情打人的警察,而死者“曾报出舅舅的名字”更是加剧了舆论的“分裂”,为打人警察辩护的文字越来越多,有人甚至以“正当防卫”为由替打人警察作“无罪辩护”了。
从录像上看,死者林松岭确实非常嚣张,屡屡向警察发起攻击,而警察则表现得比较克制,大部分时间处于被动防卫的状态。如果林松岭还曾拿舅舅“压”人,那也是一个语言上的挑衅。从“情”的角度讲,警察们出手确实是可以谅解的,人们对警察表示同情乃至道义上的支持也是顺理成章的。但从“法”的角度说,天平则必须偏向死者一边,打人致死的警察则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有一点必须首先点明,那就是那段录像是经过剪集的,林松岭被打死的过程没有显现。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它可能掩盖了警察所使用的暴力,而这对判断是非有着直接的影响。
很多人拿“忍无可忍”来为打人的警察辩护,但这是一种明显带有情感倾向的说法。死者林松岭的嚣张和挑衅确实让人“忍无可忍”,但问题是:“忍无可忍”之下就可以痛下杀手吗?
“正当防卫”至少必须具备一个构成要件,那就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林松岭虽然气焰嚣张,但他明显处于以寡敌众的状态,武力上并不占优势。殴打中,另外有几个警察甚至一直处于旁观状态,警察一方完全有能力在不取对方性命的情况下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也就是说,警察一方的还击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了最严重的伤害。
纵观整个过程,双方的行为有着质的区别:林松岭虽然嚣张加挑衅,但他的言行只是涉嫌违反了治安法规;而警察的打人行为则导致了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其行为都触犯了刑律。殴斗中,林松岭曾捡起石块冲向警察,因此有人说,“警察如果不还手,被打死的可能是警察”,但这是不能假设的。已经定格的事实是:林松岭的行为并没有伤害到警察,而警察却要了林松岭的命。
这是一场“无正当方”的争斗,或者说是一次“恶与恶”的碰撞。但恶有轻重之分,更有罪与非罪之别。死者林松岭确实有“错”,但打死他的警察却涉嫌有“罪”。无论如何,都不能混淆“错”与“罪”的性质。
当然,如果尸检结果表明,林松岭并不是被警察“打”死的,而是另有死因,那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