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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2005-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办公室文件

桂金管字[200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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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南宁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南金管字[2005]6号)收悉。根据你委所上报的材料及你市(含所辖各县)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执行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市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从2005年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南宁市直属驻南宁市所辖各县的单位可参照市本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

二、你市市本级上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后,凡需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自治区房委会桂房改字[2005]39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鉴于你市所辖各县近年来所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遍低于12%,不宜按本文所批准的市本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请你委从实际出发确定每个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报我办批准后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