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5:50:43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当前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充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办发1999)的规定,本着方便省直职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再填写《湖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在中心的印鉴,然后到中心办理审核提取手续。提取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审核材料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湖北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2)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建设部门统一规范的商品房备案合同,未付清房款的,提供首期付款正规发票,开发商的房款帐号,所提取的必须进入开发商的房款帐户;已全额付清房款的,须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以两证时间为准三年以内),凭商品房购买备案合同、全额付款发票、两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购买外地自住住房的职工需提供外地商品房备案合同、付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3年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提供施工的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等);提供大修的施工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的合同,中介机构的评估书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证书、土地证以及契税发票。
(6)参加集资建房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规划、批复及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提供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和集资收据;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帐号。
(7)购买直管公房租赁权的:须提供正式转让协议、过户手续费发票、公房租约。
(二)偿还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本息的(只限公积金贷款部分):首次提取必须贷款满一年以上。
(1)分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还款存折;
(2)一次性偿还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到贷款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批表》。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四)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发放证、厅局级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者决定、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及护照。
(七)职工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同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八)党政机关、中央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武汉市工作的:提供调令和调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
(九)非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十)职工在职期间应征入伍、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或博士)、辞职读书的:提供应征入伍、入学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十一)进入封存帐户享受城市低保或封存满2年未重新再就业的。
(1)2005年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封存两年以上不能正常缴存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单位人事部门证明。2005年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鄂办发2001]必须转移到中心封存专户集中封存。
(2)中心集中封存已满两年的:提供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集中封存不满两年的且已纳入“低保”的下岗职工:提供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民政(厅)局核发的低保证明,提取配偶公积金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提取金额的确定
一、符合第(一)、(二)、(三)条条件的,提取不超过应付总房款和房租的余额(保留帐户1元)
二、符合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条件的,提取帐户内全部余额,并销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的第2年起,一年可办理提取1次(金额不得超过年还贷款额度)
四、购买自住住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未付清购房款的,房款打到开发商帐户。已付清了购房款的,以两证(房产证、土地证上时间为准)3年内可提取一次。职工再次购买新的住房3年内还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购买住房用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只能用作还公积金贷款,购单位房改房的,标准价和成本价可办理支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因再次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购房或偿还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公积金,不得提取父母、子女等住房公积金。
划款方式
一、省直中心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划转方式支付,不直接办理现金兑付。
二、提取购房的,直接转到单位售房帐户、房改房款专户、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销售帐户、二手房提取人所在单位帐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划转到指定的公积金还款帐户或个人贷款帐户。
四、提取封存帐户内余额并销户的,划转到个人银行帐户。
五、其他提取的,划转到单位帐户。
附  则
一、本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之日起,以前的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