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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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南金管[2006]2号)

2006-3-1

南宁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文件

南金管[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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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桂房改字[2005]39号)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桂金管字[2005]4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具体情况,决定从2005年1月起,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5%,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财政安排资金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执行。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时,只能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具体计缴按《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南金管[2005]3号)文规定办理。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但最低不能低于5%。

(一)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

(二)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当年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5%有困难的。

五、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二)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当年不能按5%以上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意见;

(三)单位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表;

(四)反映单位经营情况的会计报表。

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八、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只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5%后,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可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但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5%。

九、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由单位向承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首府南宁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定,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十、申请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应说明单位的经济状况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单位的职工人数、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资金来源。

十一、市辖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拟定一个本县统一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