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行政问责后是司法问责(南方都市报 200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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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后是司法问责
日期:[2008年9月26日]  版次:[AA47]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3  条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记者从正在山西省襄汾县开展事故调查的国务院“9·8”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获悉,9月23日,山西省检察机关已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依法立案并刑事拘留。
 
于“行政问责风暴”中,及时跟进的“司法问责”让不少公众舒了一口气。参照以往对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对行政官员的问责常常止于“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司法问责很难推动。如我们所知,官员的责任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既包括党纪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也包括司法责任。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这些责任的次序,司法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更是无法替代的。官员的党内职务与行政职务并不是一个可以免除司法责任的“护身符”。
 
一段时间以来,从食品安全事件到生产安全事故,一大批领导干部纷纷被免职。公众在欣慰于“行政问责”雷厉风行的同时,更关心的是这些被免职的官员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嫌疑?若司法不能及时介入并用事实来为公众释疑解惑,则必将引发新一轮的质疑。就网络舆情而言,“刑不上大夫自古如此”,“免职算什么处分,充其量只是暂时剥夺了官员腐败的机会”,“免职还会保留待遇吗,那不就成为带薪休假?”诸如此类的帖子比比皆是。疏导民意,化解民愤的可行之道,就是切实践行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将针对官员的司法问责进行到底。
 
山西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立案刑拘,无疑是对官员的司法问责走向日常化的重要一步。尽管从法律上看,检察机关的这一举措只是再正常不过的履职。但从中国三千多年来“刑不上大夫”的历史来看,作此决定仍需足够的勇气。尤其是自《魏律》在1700多年以前确立“官当”制度以来,官僚以官品或爵位来抵销徒、流等刑罚已事实上成为中国威权社会里的一个司法传统。“官当”是对特权的维护,也是封建等级制度的象征。若“免职”成为新时代“官当”制的另一个化身,人民有理由认为,这不仅是对法治的背叛,更是对文明的背叛。
 
“刑也上大夫”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党纪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与司法责任之间,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在官员的责任体系里,司法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党纪责任与行政责任同样应依法而为。以往对官员的责任处理中,党纪责任与行政责任往往被过度强调。对公众而言,党纪责任与行政责任仅仅是内部监督机制的究责方式,在党政机关内部,怎样强调也不为过。但官员腐败的遏制,只能期待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司法监督正是宪法为党政权力所设置的制约机制之一。如果自律或内部监督也靠得住,那么“法治”就毫无存在的必要了。
 
三位县级官员被检察机关立案并刑拘,无疑是一个好的开始。笔者在肯定山西检察机关开启了司法问责帷幕的同时,也期待着其他司法机关的跟进。只有在司法问责上真正做到了官民平等,刑也上大夫,司法才能取信于民,官吏腐败与各类事故才能最大限度地被遏制。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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