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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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7〕154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7日第28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以下统称行政首长)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行政问责的主体是市政府,由市长根据副市长、监察局的建议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并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也在行政问责的范围内。
  第三条 行政问责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首长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市政府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 行政首长违法决策或不当行使权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的决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
  (二)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的;
  (三)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未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对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利用权力为本人及其家属子女、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
  (六)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的;
  (七)采取的行政措施违法或者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九)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出让及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策行为,造成工作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行政首长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落实或者不执行的;
  (二)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作风散慢,工作不力,工作效能低下或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给政府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不办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对市长热线或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处理纠正不及时的。
  第八条 行政首长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组织救援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故意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的;
  (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八)授意或者指使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市长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问责的形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四)责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或有关人员公开道歉并限期整改;
  (五)建议免职;
  (六)责令辞职。
  采用前款第(五)、(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行政首长违反行政纪律,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行政问责信息,对应当问责的,由市长或由市长授权或委托副市长签批后责成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的行政首长应当配合调查,并有权陈述和申辩。
  调查组应当在市长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调查工作。
  被问责人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快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办理的行政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市长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政问责事项的事实、初步结论和处理建议。
  市长接到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后,提出问责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
  需终止问责的由调查组向市长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市长根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情况作出问责决定,并由市监察局书面通知被问责人。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行政首长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六条 行政首长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申诉。
  第十七条 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处理、决定的,市政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免去其职务后,再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其他负责人的行政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行政问责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