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反思公共安全事件建立现代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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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反思公共安全事件建立现代治理制度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08-09-18 16:45
奥运刚过,一系列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其中最令人痛心的是三鹿毒奶粉事件和山西溃坝事故。
据2008年09月12日新华网的文章《保守估计三鹿受污染奶粉全国潜在受害者将超3万》(见附件一),三鹿毒奶粉事件很可能是近三十年来最大的一起公共食品安全事件。
可是,当事者在想方设法转移视线、推卸责任,转嫁于奶农(附件二)。但实际上网友指出,奶农不可能大规模掺三聚氰胺(附件三、四)。
而且三鹿公司早3月份就接到奶粉有毒的报告,在奥运之前就查知奶粉有毒,仍然销售,并且涉嫌制定公关计划——安抚消费者,1至2年内不让他开口;——与“百度”搜索引擎媒体合作,拿到新闻话语权;——以攻为守、搜集行业竞品“肾结石”负面的消费者资料,以备不时之需。(附件五)
同样,山西襄汾尾矿库垮坝事故完全是人祸,截止2008年9月15日已经造成252人遇难,36人受伤。这是近年来最大的一起矿难事故。
矿难、假药、大头娃娃、结石婴儿,多年来这些事情在中国层出不穷,屡禁不绝。根本原因是什么?
是理念出了问题,体制出了问题。
中国人没有纯粹的信仰,只有对利益的信仰。改革开放前是对政治利益的追求,改革开放后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我们是没有信仰、没有宗教的民族,没有畏惧之心,天不怕地不怕,做事不择手段。
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要靠两个方面维持:一是非物质利益的信仰、核心价值观;二是法治、好的制度。可惜,这两个方面我们都欠缺。所以,肯定会出大问题。
一些官员崇尚GDP第一,而非生命第一;亲商而非亲民;我们的政绩制度、社会导向只看经济效益、财政收入,而常常不顾普通老百姓的痛苦,这样整个社会道德滑坡,一些官员、企业家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官员忘了为人民服务,而去为人民币服务。
山西襄汾村民顶了十多年的“悬湖”,也写了救命报告,可就是无人关心老百姓的死活。(附件六)
以往出了问题,只就事论事,致力于平息事件、解决事件,而不解决体制。如三聚氰胺不是第一次为非作歹,曾经引起中美纷争的宠物粮事件就是三聚氰胺惹的祸,但最后息事宁人,没有反思监管体制。所以,这次再次出问题,是必然的,是人祸;不仅是三鹿或奶农造成的人祸,更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造成的人祸。
我们只有自上而下的问责,让那些没有切肤之痛、没有生命安全威胁的官员去监督企业保护群众和矿工的生命安全,显然难以负责;我们只有行政主导的事后问责制度,而没有建立民众主导的事前共同治理制度;没有建立起正常的新闻监督、民众监督的机制,也就是没有建立现代公共治理制度。
我们没有民众对官员的问责、没有消费者对企业的大规模索赔;没有公益诉讼制度,没有消费者集体诉讼、环境集体诉讼、股东集体诉讼等,这种集体诉讼制度可以让作假的企业赔得倾家荡产。在美国,上市企业作假、散布虚假信息,往往要被索赔几十亿美元。产品出现大问题,在发达国家,消费者的集体诉讼更是让企业马上破产。
可是,我国没有这些制度,至今不允许消费者集体诉讼、股东集体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
在中国,官员和企业瞒报、作假的利益大,损失小;事后受惩罚的损失远远小于严格守法的利益损失;严刑峻法也只是提高了寻租的成本,导致更大规模的贿赂和腐败;整顿也往往是做秀,官商勾结,官员持股,使得整顿流于形式。
从溃坝、矿难到假药和假奶粉,折射出中国哪些环节的致命弱点?
中国社会道德缺失,唯经济主义的社会导向,为了经济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官员常讲“只要搞出政绩,只要经济上去了,不管你采取什么手段”;马后炮式的官僚主义十足的责任追究,常常只有低级别的官员、弱势群体、无权无势的人被追究了责任;缺乏独立的调查,如应当让外地公安介入调查,而不是本地公安自我调查;一些官员漠视人民的生命,把经济利益看得比老百姓的生命重要得多;社会缺乏责任感,潜规则盛行;信息不能及时公开,导致更大的伤害、事态扩大;新闻监督往往只能痛打死老虎。
综合治理,中国需要对哪些环节下功夫?
中国要建立现代治理制度,推行公共治理,多边参与,权力制衡,民众问责,社区自治,确立社区、村民、消费者、公民的参与决定权;建立民本、廉洁、法治、公开、透明、事前预警的治理制度,事前连环问责:政府部门监督问责企业,民众监督弹劾政府官员。
严查渎职侵权,不能受惩罚的只是低级别官员,应将问责日常化、制度化;曾经的大头娃娃事件,未见官员负刑责;齐二药事件,堵死了受害者的索赔之路。如此轻描淡写的问责,怎么可能不再发生公共食品和卫生问题呢?
我国还要完善标准,如《食品中蛋白质的检测方法》以及责任追究的可行性细则;开放消费者诉讼、股东诉讼等集体诉讼制度。
综合治理,如何既切中要害,又切实可行?
切实可行的是确立社区同意制度、矿工安全报告制度、集体诉讼制度等,这些都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如项目影响到村民、社区,必须征得村民、社区的同意,或者必须听证,必须由人大或司法判决;还要建立独立调查制度,让外地公安介入、上级政府派人来调查。
加大处罚力度,是可以做到的。如三鹿3月份就得到了他们的产品有毒的报告,8月2号就检测出了三聚氰胺,8月6号整改了,但有毒产品一直销售到9月11日,在9月11日之前三鹿方面还一直否认产品有问题,这属于欺诈罪、故意间接杀人罪,必须严惩。襄汾溃坝事故中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前年就被吊销了,采矿许可证于去年8月也到期了,但一直违法生产,监管部门严重渎职,必须严惩;村民早就打了救命报告,可是无人理睬,所以,不能只是安监局长、县长书记停职检查,而是一些人涉嫌犯罪,犯了渎职罪、间接谋杀罪。
与之相似,据陕西电视台报道,陕西横山县一煤矿非法越界开采,造成土地陷裂、房屋裂缝、泉水断流。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村民却被县法院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为由判赔800万。面对巨额赔偿,村民异常愤怒,直指法院是“煤老板的法院”。(附件七)
中国的困境需要综合治理,但中国的现实又使综合治理显得非常困难。如何平衡两者?
官员要转变思维方式,思维方式转变了,治理困境就能打破。一些官员在企业出事后首先想到的是隐瞒真相、保护利税大户的企业,这是极端错误的。只有让败德的企业倒闭,讲道德的企业才能成长,市场环境才能净化;否则守法的成本高、违法的成本低、守法者吃亏的问题永远不能解决;长此以往,中国企业的经营环境会越来越差,逆向选择、优汰劣胜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地方损失更大。 所以,要转变思维,让行业潜规则曝光,让败德的企业倒闭,而不是护着利税大户。
哪些地方可以成为综合治理的第一步或切入口?
突破口一是放开新闻监督,尽可能公开信息,解决隐瞒、瞒报问题,通过事前揭露、预警,改变企业的败德行为与优败劣胜的逆向选择。新闻不能只是痛打死老虎,必须让民众掌握新闻主导权,让新闻反映民众的心声,实行新闻独立、调查独立,建立现代新闻制度。
二是放开自下而上的民众监督,让潜在受害人如村民、矿工、消费者进行监督;鼓励集体索赔、诉讼,建立事前监督而非只是事后问责的机制。
附件一:2008年09月12日12:1新华网 作者:窦含章
《保守估计三鹿受污染奶粉全国潜在受害者将超3万》
随着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承认该公司生产的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甘肃、宁夏、江苏等省大量婴儿患结石病的事件已经基本可以确认为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由于此事件波及范围广、后果严重,为了保护广大受害者和消费者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统筹在全国范围内回收、封存三鹿相关产品,并根据事件的严重事态,采取特殊措施,立即暂时查封冻结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以确保未来对受害者的赔偿。
三鹿公司公告称,受污染的奶粉为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市场上大约有700吨。而甘肃、江苏等地患病婴儿使用三鹿受污染奶粉的时间一般都长达几个月,由此分析,三鹿公司8月6日前出厂的受污染奶粉大部分都已经销售出去。笔者在网上搜索,发现三鹿奶粉有多种包装,但多为400克一袋和900克一听的包装,按照小包装数量多的通常情况粗略估算,700吨奶粉大约被包装成1,400,000份产品,一般婴儿每月消费奶粉大约为3600克,因此保守估计,三鹿受污染奶粉全国的潜在受害者可能将超过3万人。
毫无疑问,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很可能面临一场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索赔狂潮。
而保证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能力赔偿受害人,就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许多人都还记得2006年发生的“齐二药”假药事件,该事件造成多名患者死亡,可是由于齐二药在事后就被关闭,造成受害者索赔无门,不断地在打官司中周旋,却拿不到应得的赔偿。这样的场景,不应再发生在三鹿污染奶粉受害者的身上。
在这次事件中,最令人痛心的是,绝大部分受害者都是襁褓中的婴儿。目前,已知有一名婴儿因肾结石死亡,多名婴儿出现肾功能不全,可以想见,三鹿受污染奶粉已经造成、并还将导致大量家庭终生痛苦。无论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角度,还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政府相关部门现在都应把保护受害者权益,当做头等大事。
立即查封冻结三鹿资产,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对相关企业不仅要进行罚款,还要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三鹿受污染奶粉事件波及范围广、后果严重,三鹿品牌的声誉受到沉重打击,因此,对三鹿赔偿消费者的能力应该保持高度的合理怀疑,国家相关部门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完全可以对三鹿相关资产进行查封和冻结。
希望有关部门本着对人民、对受害者、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迅速采取行动,亡羊补牢,防止“齐二药”式的悲剧再次重演。同时,这也是重树消费者信心、警戒那些对食品安全仍旧漠不关心企业的必要措施。
附件二:三鹿集团称不法奶农掺入三聚氰胺 警方正在抓捕
2008年09月12日13:48新民晚报·新民网
三鹿集团称不法奶农掺入三聚氰胺
今天(9月12日)上午,记者从三鹿集团获得的一份材料称,此事件是由于不法奶农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
三月接投诉未发现问题
三鹿集团说明了检测出三聚氰胺的过程:三月中旬,接到消费者投诉:说孩子尿液发红,有结晶现场,我们公司立刻派人到消费者家了解情况,根据反映的产品批次,请求地方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了检测,同时到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结果显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8月1日已经查明真相
6月中旬后,病例增多,并且有住院治疗的。我们向有关专家咨询产生的原因:通过对产品大量深入检测排查,在8月1日,得出结论:是不法奶农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造成婴儿患肾结石,不法奶农才是这次事件的真凶,并立即上报,而且通过卫生部发布会召回婴幼儿奶粉的声明。
警方正抓捕不法奶农
8月1日查明后,但为何没有及时发布消息,对此,三鹿集团没有说明。目前,公安机关已开始抓捕添加有害物质的不法奶农,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三:008-09-12 18:43:36搜狐绍兴市网友 IP:124.160.34.*
1.三聚氰胺不溶于水,其实看上去三聚氰胺就是一塑料粉末,要在液态奶里面掺进不溶于水的三聚氰胺技术上几乎不可能(“三聚氰胺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微溶于水,呈弱碱性。”“溶解度在每100g水中为0.1g以下的,称为微溶。”)
2.奶粉生产过程中要对液态奶进行喷雾干燥,如果液态奶里面含有不可溶的三聚氰胺成分的话,就会堵塞喷头,三鹿生产线都会完蛋。
3.假如真的奶农掺了三聚氰胺,那么三鹿的所有奶粉都出问题才是,事实上,只有三鹿最便宜的婴儿奶粉出了问题,其他奶粉并没有出问题,这说明三聚氰胺不是来自奶源,而是来自用来替代奶蛋白的大豆蛋白。
4.今年5月份三聚氰胺的出厂价格是每吨11000元,合每公斤11元,鲜奶收购价格是每公斤2.8元.奶农赔本也要给你毒牛奶啊?
附件四:网易陕西西安网友 ip:124.114.*.*: 2008-09-12 17:33:10 发表
综合网友提出的疑点,以下理由支持三聚氰胺是三鹿主动添加,而不是污染或奶农导致:
1.只有给三鹿供鲜奶的奶农会加三聚氰胺?其他厂的奶农都不加……
2.有问题的是700吨奶粉,要数千吨鲜奶原料啊……几家奶农加三聚氰胺能达到这效果?
3.三聚氰胺是微溶于水!加鲜奶里暂时成为混悬液,放置后应该会有大量沉淀的……
4.三鹿自称有1100道检测程序,这TMD都检不出来??
5.(奶粉制作工艺之原料乳验收:原料乳必须新鲜,不能混有异常乳,比重应为1.028~1.032(20℃),酸度不超过20°T,含脂率不低于3.1%,乳固体不低于 11.5%。)三聚氰胺比重是1.573,加鲜奶里比重立即变化,莫非奶农用比重计精确调到1.028~1.032,而且其他指标还能合格……这是奶农还是大学实验室教授 啊?
6.时间上矛盾:早有天涯网友于2月25日快件寄给三鹿问题奶粉,三鹿称3月中旬获知;并声称8月1日得出奶农添加三聚氰胺的结论,可9月10日前三鹿都坚称奶粉质量合格 !明显说谎!
7.07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就已经通报三聚氰胺添加冒充蛋白质的案例,作为免检产品,三鹿理应把三聚氰胺纳入监测范围,否则你免检资格的基础是什么?
8.从三聚氰胺的理化特性看,最适合添加到粉状固体产品内,而不是液体,如果奶农真要添加物质增加蛋白质含量,完全可以另选其他易溶于水的化合物!
9.三聚氰胺作为中间体,在市场上少量购买并不方便,奶农并不能很容易得到它;
10.假如真的奶农掺了三聚氰胺,那么三鹿的所有奶粉都出问题才是,事实上,只有三鹿最便宜的婴儿奶粉出了问题……
附件五:网络流传“三鹿神秘公关信” 网民矛头指向三鹿
2008年09月13日01:27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陆振华 北京报道
“安抚消费者,1至2年内不让他开口;与百度签定300万广告投放协议以享受负面新闻删除,拿到新闻话语权;以攻为守,搜集行业竞品(竞争企业产品)‘肾结石’负面(新闻)的消费者资料,以备不时之需。”这个如意算盘在三鹿毒奶粉事件曝光后的9月12日,广泛流传于网上。
这份名为“三鹿公关公司写给三鹿危机公关的信”,被指出自北京涛澜通略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涛澜通略”)。据称,涛澜通略三鹿服务小组在2008年8月11日给三鹿集团提出公关解决方案建议,“希望利用奥运期间的风平浪静,协助三鹿集团打好这一艰苦的负面公关战役”。
网民们显然不会花太多精力去深入追究该信的真实性。在诸多论坛上,各种言论纷纷把矛头指向三鹿集团,也有人指责百度借机渔利。
本报记者在获知网络流传的这封“神秘公关信”后,立即前往北京涛澜通略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进行求证。该公司一位负责媒介购买的田姓工作人员对本报说,这份公关方案完全是伪造的,漏洞百出。
而百度广告部一位人士则向记者表示,此流传的危机公关信的确是三鹿的公关公司给三鹿提交的危机公关提案,但百度不能确认该公关公司是否是涛澜通略。该人士同时表示,百度虽不能确定三鹿是否采纳了其中建议,但百度并未如信中所说与三鹿有任何形式的合作。“现在仍可以在百度搜索中查得有关三鹿奶粉的负面新闻,百度并未删除。”
神秘公关信
“三鹿危机公关信”表述的内容称,三鹿毒奶粉事件在奥运会之前就已经浮出水面,而且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涛澜通略建议,由于在奥运会期间政府对食品安全等负面新闻的干预,对三鹿奶粉造成结石的负面新闻来说出现了好的转机,“但不能过早松懈,目前还存在着几大隐患”。
这些隐患是:因三鹿负面(新闻)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是在奥运期间暂时平静,并不代表奥运会后依旧平静,如此负面新闻再次传播,依旧对(三鹿)集团相当不利。
“此事对消费者本身来说,将会是长期的影响,企业的一次安抚可能并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的心理纠结,如有个别消费者对此事的解决方法不满意,找到三鹿的竞争对手,则将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
鉴于此,在网络上流传的公关信提出三条建议:
——安抚消费者,1至2年内不让他开口;
建议称,在奥运会特殊时期内,三鹿集团尽一切可能安抚本次事件的所有消费者,满足他们的一切条件,力保将本事件的当事人在1至2年内不再提及此事件。
——与“百度”搜索引擎媒体合作,拿到新闻话语权;
“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是所有网站的集结地,也是大部分消费者获取搜索信息的主要阵地,对三鹿来说将是公关环节的重量级媒体。与百度建立良好合作关系,防止将来负面(新闻)爆发时失控,同时可以掌握新闻公关的主动性。”
公关信称,经涛澜通略与百度相关部门的多次深度沟通后,百度已经同意将对三鹿集团的公关保护政策从500万的广告投放降低至年度300万元,可以享受将目前几大事业部早期负面新闻删除。
公关信说,签订框架协议后,小网站的恶意报道均可被删除,如遇到国家权威机构通报或发生重大影响的负面新闻时,三鹿集团可在上层协调政府部门公关,涛澜通略在公关媒体,共同配合将负面影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公关信还透露,目前三鹿集团奶粉事业部已经投放120万元,只需再协调180万元就可以与百度签署框架,享受新闻公关保护政策。
——以攻为守、搜集行业竞品“肾结石”负面的消费者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方案建议转移媒体和消费者的视线,将本次肾结石事件称为行业标准问题,并非单纯三鹿奶粉的质量问题。
(以下略)
附件六:襄汾溃坝事故前村民举报为何无效
2008年09月12日 10:42:59童大焕 来源:新京报
对那些接到村民救命报告而无动于衷的官员,不仅应该撤职,还应启动司法程序,调查其是否有渎职、受贿等行为,接受法律的判责。
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塔山矿区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宽约600米,长约3公里泥石流将下游的一个农贸集市淹没,两个村子的部分房子被冲垮,事故造成的泄流量达26.8万立方米,覆盖面积达到30.2公顷。截至11日21时,事故已造成151人遇难,35人受伤,搜救工作仍在进行。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非法矿主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引起的。(9月11日新华社报道)
因尾矿库引发的泥石流事故在山西已非第一次发生,去年5月18日,繁峙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的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下游近100名村民被迫疏散;前年的8月15日,娄烦县两家选矿厂尾矿坝坝体垮塌,大量泥石流倾泻而出,造成4人死亡,2人失踪,16人受伤,十余间房屋被毁。犹记得宝山垮坝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通报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和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尾矿库事故再次发生。言犹在耳,溃坝事故却一再发生。
央视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有9000多个尾矿库,这些尾矿库中一半以上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大部分是病库、危库、险库,这些悬在人们头顶上的“堰塞湖”,令人忧心。虽然国家安监总局要求接下来逐个排查,但光有自上而下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自下而上的当地民众的监督和制约也殊为关键,因为那直接牵涉到他们的身家性命。
但令人遗憾的是,据《东方早报》报道,当地自下而上的监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尾矿库下游的村民和村委会早就意识到了这座尾矿库的危险性。白云村早在今年2月份就向陶寺乡与襄汾县递交了“救命报告”,称新库矿业公司使用废弃尾矿库,险情严峻,成了村民头上的“一把刀”,希望政府部门能出面制止,“但均不了了之”。云合村村委会曾试图与新塔矿业公司进行沟通,结果对方根本不在意,说“我们有钱,不怕”。
自下而上的监督引不起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督也失之乏力,其中的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一些地方GDP的政绩导向,让某些地方官员愿意“亲商”,不愿“亲民”。
那一条条逝去的生命令人心痛不已,对那些接到村民救命报告而无动于衷的官员,不仅应该撤职,还应启动司法程序,调查其是否有渎职、受贿等行为,接受法律的判责。而从根本上说,惟有改革对官员的政绩考核导向,完善畅通公众监督的渠道,保障民众的表达权,才能既建立政府监管预警,又有全面而有效的社会预警。
附件七:村民怒斥:这是煤老板的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11:01 中国网
由于慕中山村子底下已被东方红煤矿越界采空,整个村子成了悬空村,为此村民们强烈要求东方红煤矿对整个村子进行搬迁。
村民:“我们要求不高,你把我们住的地下采空了,我们无法住了,你把我们搬走,这该行吧?我们不要钱,只要把我们安顿好就行。”
村民们说,他们这一要求符合国家及榆林市的有关规定。
随后,记者了解到,《榆林市预防煤矿大面积冒顶和火灾伤亡事故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加强地质灾害预防。落实煤矿企业对煤矿采空区和地表变化等情况的监测责任,由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对地方煤矿进行逐个核查,划出塌陷区和危险区,并进行预警预报,监督煤矿企业做好受威胁群众的搬迁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然而,村民们一次次把问题反映到横山县矿管局和主管领导那里,得到的答复让他们一次次的失望。
村民白培华:“我们找到他们反映,他们说,我们要为横山县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横山经济要发展,难道我们老百姓的生命就不重要了。”
随后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2006年和2007年,针对东方红煤矿的越界开采行为,横山县矿管局曾经勒令矿上停产整顿,但短暂的整顿并没有挡住煤矿的违法行为,之后,越界开采愈演愈烈!对此,横山县矿管局竟表示,他们在管理上已经尽力了。
横山县矿管局办公室副主任张丙团:“国家法律规定不许犯法,但还是有人要杀人,就是这个道理。”
横山县矿管局局长马玉林:“现在煤炭是这样的价格,我们又不是警察,天天坐在井口,我们人力又有限,所以我认为,我们在管理上是尽力了。”
村民维权被判天价赔付
政府监管部门的无力,更加助长了东方红煤矿越界开采的气焰,无奈之下,村民只好阻挡煤矿的开采,没想到东方红煤矿把阻挡煤矿生产的7位村民代表白成凯、薛亚军等人告上了法庭。
横山县法院调查后认为:东方红煤矿虽然在2006年和2007年有过越界开采行为,但后来经过整顿,已停止了越界开采,所以它的采矿行为属合法的生产经营,应受法律保护。法院据此判决,7位村民代表赔偿东方红煤矿停产损失费每天20055.92元,总计达八百多万元。
7名村民代表不服,又上诉至榆林中院,榆林中院基本维持了横山县法院的判决,只是将赔偿金额由原来的每天两万多元降为每天赔偿3281.09元,总计130多万元。
面对高达百万元的巨额赔偿,村民们怎么也想不通,“把我们地下采的空空的,还要逮我们的人,我们是偷了抢了?我们是黑老百姓,没有活路了。”
煤矿生产不合法 村民怒斥:这是煤老板的法院
两级法院的判决都基于东方红煤矿是在合法经营,所以才判决7位村民赔偿130多万元的停产损失费,然而,仔细调查后,记者还是发现了问题。从判决书上看,7位村民代表是从2007年6月16日起开始阻挡东方红煤矿生产,而2007年9月,榆林市榆神煤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的《影响评价》里却清楚地写着:东方红煤矿目前正在开采北五、六巷和南三巷,其中北四巷和南二巷以东开采已越出井田边界。
村民白培华:“我们问法院,究竟是谁先违法?是他先违法开采,还是我们先阻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
村民愤怒地说:“这是煤老板的法院 不是我们老百姓的法院。”
调查中记者还发现,东方红煤矿的营业执照2006年11月就已经到期,之后再也没有进行年检。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资格的凭证,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以及不对营业执照进行年鉴,一律属非法经营。
对于这样的煤矿,法院又是如何认定为合法生产经营的呢?记者就此问题两次前往横山县法院进行采访,均遭到拒绝。
随后,记者试图采访煤矿董事长尚建军,也遭到了拒绝。
东方红煤矿董事长尚建军:“采访就不需要了,这件事,还是低调点好。”
拒绝煤矿出钱290万的搬迁意见 两村民被刑拘
耐人寻味的是,法院判决生效后,胜了官司的东方红煤矿董事长尚建军又同意拿出290万元对慕中山村120户村民进行搬迁。
村民代表:这290万是孙县长给我们13个村民代表亲口说的,他说这钱是搬迁费,我们说这点钱不够搬,他又当场说这是搬迁补偿费。我们当场表示不接受,因为搬不了。这点钱平均到每家,就是两万元左右,还不够修窑面面。
就搬迁补偿问题,村民和东方红煤矿多次沟通,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在双方谈判破裂五六天之后,横山县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对其中两名村民实行了刑事拘留。
村民代表:你既然判了我们,你为什么还要给我们钱?你给我们钱,你为什么还要判我们?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民生经济学”网站:http://www.huxingdo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