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调节机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03:17: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充分运用地价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扶持重点产业发展
我省工业项目在继续执行保障工业发展用地政策的同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提高部分工业项目准入门槛
(一)凡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所规定的产能条件以下和不符合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工业项目,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二)本文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所列项目以外的项目为一般项目,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但一般项目中,下列项目在供地审批时,需附有权部门批复的项目环评报告,且其土地出让底价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具体包括:1.皮革及毛皮加工、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2.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和中小型钢铁型冶炼;3.煤矿及金属矿山开发、石板材开采加工。
三、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一)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凡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其规划设计、建造施工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省用地规模的,依照相关用地定额,根据节省的用地面积数量情况,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修正如下:
比国家定额指标节省率(%)
优惠幅度(%)
≥7%
3%
≥15%
7%
≥20%
10%
(二)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建设厅新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凡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并且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10%以上的,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如下:
比规定容积率提高的数值
优惠幅度(%)
≥0.2
3%
≥0.3
7%
≥0.4
10%
(三)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各类工业集中区集聚,凡在政府规划的工业用地集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上浮10%。
(四)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其最低价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四、其他相关政策
(一)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实行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出让底价。
(二)本通知的优惠地价政策可以兼得(具体的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但累计修正后最终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且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外)。
(三)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的精神,福清市、漳州市芗城区、龙岩市新罗区可按其城市土地等别调低一级执行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即:福清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执行土地等别为九等所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漳州市芗城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执行土地等别为八等所对应的最低价标准;龙岩市新罗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执行土地等别为十等所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四)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用地定额、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等,认真研究具体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确定必要的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条件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有关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
(五)对有竞争性的一般工业用地和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可采取政府收储土地的方式,适度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进行水、电、路和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然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直接招商引资。
(六)对项目选址和配套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未纳入当地政府土地收储计划的工业用地,可由项目业主提出用地预申请,根据预申请情况和项目可研情况研究确定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时间和数量,设置必要的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条件后,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对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大工业用地,政府收储工业企业原有用地搬迁置换所需的工业用地等难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情形,可通过“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八)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也可以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采用上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在签定出让合同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供地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供地后必须加强监管,改变用地条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责任。
附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计算公式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计算公式
一、P=P国×N×N1×N2×N3
式中:
P—工业项目宗地出让最低价。
P国—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我省各市、县(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N—产业政策地价修正系数。重点扶持类工业项目取值为70%;一般类工业项目取值为100%;限制类工业项目取值为120%。
N1—用地规模节约地价修正系数。比国家定额指标节省率≥7%的,取值为97%;≥15%的,取值为93%;≥20%的,取值为90%。
N2—宗地容积率提高地价修正系数。比规定容积率提高的数值≥0.2的,取值为97%;≥0.3的,取值为93%;≥0.4的,取值为90%。
N3—工业聚集度调节系数。宗地在工业集中区内选址的,取值为100%;宗地在工业集中区外选址的,取值为110%。
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
P=P国×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