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国家加大对违法征地占地现象的惩处力度维护群众利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2:44:14
编号:E政案第8475号 案由(提案主题):建议国家加大对违法征地占地现象的惩处力度维护群众利益 提案类别:时政类 主办(上报部门):国土资源部 协办: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河北省省委书记 提案人: 民生小通讯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提交时间:2010-12-16 16:13:09
内容:
  我国人均耕地少,所以应当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虽然,近年来我国耕地连年大幅度下降的趋势有所减缓,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扭转,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究其根源,有法不依,违法征用、占用土地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地方领导越权批地、违法批地,造成大量耕地被乱占滥用,土地资源遭受巨大破坏。

  国家先后出台或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将非法占用耕地和徇私舞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但现实中非法占地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依照国土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问责对象涉及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国土部部长徐绍史此前谈及问责工作时表示,土地违法违规比较严重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将受到党纪政纪(处罚),有的如果是触犯刑律的话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为此笔者调取了国家关于非法占地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供中央高层领导参阅:

  (1)行政处罚。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不论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必须予以拆除,但没有罚款的相关罚则。

  (2)行政处分。如果非法占地的主体是政府及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除了要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还要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最新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就属于数量较大,大量毁坏则是指在耕地上实施建筑等非农业建设,致使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
建议:
  1.国土资源部、中纪委 、公安部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采取更有效措施确保我国“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被逾越。
  2.建议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于违法征地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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