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司法窘境中的法官(《财经》 2008-9-1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48:22
司法窘境中的法官
作者:萧瀚   [2008-09-15 18:42:07 ]  共有 0 条点评

在自己的职业范围内,与不正当的行为或现象不合作,应该是任何一个从事该职业者的底线伦理
8月1日,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中国四家防伪企业在这一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行政诉状,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参见《财经》2008年第17期“质检总局遭遇‘电子监管门’”)。
一个月之后,9月2日,法院向四家企业发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在这份署名“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以及代理审判员×××”的裁定书中,不予受理的理由是——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就在这份裁定书送达之后的第七天,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明确表示,受害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法院应该直接受理;最高法院并通过其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发布“答记者问”,解释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具体问题。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虽然不是同一种类的诉讼,但是许多原理是相通的。只要司法权依然被作为一种静态、被动与中立的国家公权力,那么,在诸如面对上述诉讼时效问题时,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院似乎都不应越过当事人,在未经质证的情况下,直接对某个实质性的问题作出裁断。上述这份裁定书中,法院并未提到被诉方的国家质检总局有过任何答辩以及答辩中提及诉讼时效问题。
事实上,即使以严格的“事实——规范”角度分析,本案所谓诉讼时效已过,也是难以成立的——只要原告所诉事由一直在生效并且依然在产生各种法律后果,怎么会存在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呢?
但是,这应该不是法官无能。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官,水平再次也不可能差到这样的水准。司法信息公开的义务在法院,而目前,我们无法获得此裁定背后更多的信息,那么,合理地怀疑其司法权是否受到法外干扰,确乎天经地义,也是人民在面对公权力信息匮乏时所享有的基本言论自由。
由于过于浅显的现实经验以及目前形势,人们有充分理由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定,并非因为本案的诉讼时效确实已过——按照宪政的基本原理,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应当直接审查并认定于行政权有利的证据。换句话说,即使诉讼时效确实已过,只要被告方没有提出相应的抗辩,法院也不应当主动审查并做出对行政权有利的裁判。
在这里,人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中,司法权行使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即它本性中的中立性丧失,它蜕变成偏袒政府行政行为逃脱法律正当约束的保护伞。
司法权作为一种静态的、被动的、中立却本应当最权威的一种公权力,其所担当的使命,恰恰因其中立而具有凝聚国人期望以及实现国人期望、提供国人信心的功能。如果司法权在权势面前退缩、无语甚至助纣为虐,就必然引发人民基本期望的落空;一旦离开了人民的信任,它也就丧失了最基本的权威——任何国家任何时代,人们对司法权的信任程度常常决定了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因为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论及法院,他说:“……另一方面,司法权从未全面履行其职权。……法庭干预政府只对案件有害,政府干预法庭则使人们堕落,使他们变得兼有革命性和奴性。”
托克维尔的这一论断,在当代中国一直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如何突破这一瓶颈状态已经变得十分严峻。
关于政治体制包括司法制度的改革,恐怕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即使不是政府与民间所达成的共识,至少也是法学界和大量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共识。我甚至可以猜想,上述提及的作出裁定的法官们的个人想法,未必也认同其裁定书所表述的那样。
制度的演进从来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它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人们——身处这个制度中的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人们不可能完全等待制度自行变迁,而作为具体从事司法工作的人们,往往比普通公民承担着更为沉重的职业使命。
20世纪的全球司法,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职业勇气在保护社会公正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法国发生了一场被后人称为“法官们的政变”的司法革命。在雷恩、巴黎以及里昂,产生了以爱娃约里、雷诺冯鲁姆贝克、菲利普库鲁瓦、埃里克阿尔方法官为代表的一批司法英雄。他们以“警察—法官—媒体”三方联盟的环扣形式,以现有制度为根据,控告了一批平时人们不敢碰的大人物:显赫的企业主、议员、市长或前内阁成员……这些预审法官们以非凡的勇气与这些人物周旋、对抗,传讯他们,对他们立案审查,以人权的名义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依法治国的名义改良社会,最终实现了以法律原则调整社会关系的本来目的。
以法国的情况类比,自然并非完全贴切,即他们的制度框架远比中国当代的司法权更具有面对权势的抗争能力。然而,无论如何,在任何一种制度下,即使制度本身的变革是缓慢的,人的作用也是永远不可忽视的——在许多情形下,甚至是决定性的。
即使基于最基本的人道精神,社会不可要求作为不合理制度组成部分的公务员作出过多的牺牲;但至少社会有权要求公务员们不可以在涉及人民权利的情况下,出现助长制度作恶的行径,如果发生了这样的现象,具体执行者不能以制度为由为自己辩护。
这里无疑涉及法官们的职业伦理,即法官到底应该对法律本身负责还是屈服于干扰法律的外在压力,答案是不辨自明的。我不得不认为,无论后果是什么,法官们只要在任一天,他们就没有权利不对法律负责,现实的严酷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因为他们最糟的结局无非是不当这法官!在自己的职业范围内,与不正当的行为或现象不合作,恰恰应该是任何一个从事该职业者的底线伦理。
制度需要变革,但任何制度变革都不是人们叉着腰、站着看能够等来的。司法权的独立与维护公正的能力,从来都是任何制度下法官的职业使命。■
作者为本刊法律部首席法律顾问
背景
质检总局被诉行政垄断始末
2008年9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称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这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起诉行政垄断案件的阶段性司法结果。四家公司的代理律师周泽当天即表示要进行上诉。
上述四家企业在今年8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业务(即电子监管网),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此举涉嫌行政垄断。
质检总局的相关文件显示,电子监管码可以在每一件产品上表示出来,任何人就可以利用电话、互联网对监管码进行查询,以实现每件产品的动态跟踪、验证防伪。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以副局长为组长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来推动此事。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声称,这能把假冒伪劣全部消灭,是一项利国、利民、利企、利商的德政工程。
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强行推广电子监管码后,遭到了食品和防伪行业的强烈抵制。前者抵制的原因,是认为这将给食品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后者由于质检总局将这项业务完全委托给一家企业经营,而把其他防伪企业的市场空间挤到了一个绝境中。
《财经》记者获知,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这家企业叫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信息中心正是这家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在其中占有30%的股份。2008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编订《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要求每个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每年需支付600元数字证书维护费。这笔钱最终汇入中信国检的账户,并由其开发票。
2008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四家防伪企业便立即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了法庭。随后,又有四家防伪企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类似的诉讼。
诉讼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曾约请企业代表,希望企业撤回诉讼,起诉的各公司可以将技术、资源与中信国检整合,共同参与电子监管网的运营。但遭到起诉企业的拒绝。不过,食品企业的斗争似乎已经取得第一步胜利。2008年8月25日,在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原草案中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内容已经删除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该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时隔一个月,法院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超出了法定起诉期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电子监管网的推出是发生在2005年,至今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这份裁决提出另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对于持续不断的行政行为,诉讼时效的起点应该如何确定?
目前,后起诉的四家企业尚未接到法院的裁定,尽管已有先例可循,但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最终结果还不能完全定论。而且,先期起诉被裁定驳回的四家企业,也还可以通过上诉寻找救济途径。■
本刊记者 叶逗逗/文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templates/inc/content.jsp?infoid=77616&type=1&ptime=200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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