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很给力、不过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1:01:10
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很给力、不过瘾!

  正在天涯微博,突然右下角弹出网易即时新闻,说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一次会议上指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看到这个新闻,我想起前几天和别人讨论关于老年教育和老年问题的一个话题。据我所知,“老年痴呆症”,由于“痴呆”一词让很多社会公众反感,所以经过官方正式组织的民主选择,这一困扰老年人的常见病,在日本已被正式更名为“老年认知障碍”。而另外一个,在不少西方国家,也把“老年人”在学术争论中,一概以“乐龄”而不再是“老龄”来称呼。在很多人看来,这似乎有点小题大做或者吹毛求疵。但是作为一个概念性的东西,我以为仍不失为一种进步,至少体现了一个社会整体对患者或者老年人的普遍尊重。

  回到原题,“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这一新解,有一定的现实背景。近两年“扫黄”在不少地方成了一项重大专题活动,因之而来的对卖淫女示众、牵绳游街等践踏人的尊严的恶性行为频频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据此,公安部的此次公开表态,我以为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是好歹也算对社会公众不满和质疑的正面回应,值得肯定;二呢,尽管这个称谓的改变未必能从根本上解除以官方为主导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对这一群体的普遍歧视,但毕竟作为一个概念性的东西,其积极意义是应该得到认可的,就像从“老年痴呆症”到“老年认知障碍”的这么一个观念的转变。所以值得肯定,看起来也比较给力。

  我有些时候属于那种喜欢先给人一颗糖,然后再给一棒子的类型。所以表扬和肯定之后,意见就随后而来。我想说的第一个意思是:“失足妇女”这个词有点不严谨。为什么呢,正如现实所示,很多人是被迫卖淫,也有很多人是主动去卖淫,这个问题哪个时代哪个国家都有,所以并不是一个姓社姓资的问题。所以如果按照某些西方的观点,合法的性工作者,人家自由出卖自己的身体,换取应得的报酬,这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压根不存在所谓失足不失足的问题。有些人就喜欢这个,比如SM,人家喜欢,你情我愿的,简单地以错与对来结论未免有失妥当。

  我想说的第二个意思是:一个观念的问题迄今在中国仍未解决,也就是性的问题。尽管在事实上有钱人包二奶,没钱人找小姐,事实上的性开放已经与经济改革的程度不相伯仲,但在观念上仍是遮遮掩掩,很有潘金莲在人前表白,说我是清纯少女的意思。所以无论是“卖淫女”还是“失足妇女”,在本质上其实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其隐含的都是对性工作的打心眼里的瞧不起,把性交易、性服务乃至性本身看作是一种丑恶的、见不得人的东西。所以这一点我们比不上西方国家,比不上日韩,也比不上我们的台湾和香港。堂堂正正,取缔不了的东西,就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他们合理的生存空间,承认他们的存在。既然法制承认,认可他们的地位和存在,那么,任何歧视和不屑,都会在很大程度上自然得到消解,摘掉社看对他们的有色眼镜,最大程度地消除对他们的歧视。所以这个观念的问题不解决,换了啥都是换汤不换药,更何况“失足”本身在中国当代史上也从来就不是一个什么褒义词。

  所以呢,说到底,如果这个观念纠正不过来,一些基层公安部门动辄喜欢拿人游街示众的陋习得不到制度的强力规范,则“卖淫女”改“失足妇女”就毫无意义。但是退后一步,这一概念的改称,如果仅仅只是为了所谓的字面上更加“文明一些”,是个文字游戏的话,那么,窃以为尺度还有些太小,并没有真正跟上时代的步伐和民间的智慧发展。至少就这一群体而言,我知道的正规的称谓有好多种。有营业执照的会所,要么是技师,要么是公主。没有营业执照的“练摊”的,也有兼职妹、流莺和楼凤等诸多称谓。所以呢,如果只是为了好看,为了过瘾,那么以我看来,公安部的步伐还是稍嫌落后。至少就我看来,技师和兼职妹不说,这个什么公主啊、流莺啊、楼凤之类的,不但好看好听,而且还能更加富有诗意,能让人产生联想,也许比“失足妇女”更过瘾。  作者:刘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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