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免责,为何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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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收集  发布时间:2005-1-13 9:17:37  点击次数:352
非法组织拆房施工队的工头在施工中死亡,本以为签下了免责协议的委托人就可以拒绝赔偿,但这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原告之子刘某自行组织了一个拆迁房施工队,没有经过任何的安全知识的培训,连安全帽等都没有。2003年,被告羊某委托刘某的施工队拆除自己的旧房,双方协议约定:施工队须安全施工,羊某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如有安全事故发生,均由刘某自行负责,与羊某无关。结果施工时刘某被突然倒塌的砖墙压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与被告羊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组织不具备拆房资质的施工队施工,未采取应有的安全措施是造成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对造成自身的死亡负责。但被告在选用施工队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羊某虽与施工队在协议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中往往有许多涉及格式条款的约定,这些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有效或无效,要根据合同目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因此,要特别注意免责条款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