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协议约定免责为何仍需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55:05

协议约定免责为何仍需赔偿

黄 巍

         非法组织拆房施工队的工头在施工中死亡,本以为签下免责协议的委托人拒绝赔偿,于是工头之妻将委托人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人赔偿原告人民币1.8万元。 

    原告之夫蓝某自行组织一个拆房施工队,没有经过任何的安全知识的培训,连安全帽等最基本的安全设施都没有。2004年2月,被告周某需要将自己的旧民房拆除,于是便请了蓝某的施工队。协议专门约定:施工队须安全施工,周某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如有安全事故发生,均由蓝某负责。结果施工时蓝某被突然倒塌的西侧砖墙压在下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与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组织不具备拆房资质的施工队,未采取应有的安全措施,野蛮施工是造成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对造成自身的死亡负责。被告在选任施工队时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虽与承揽人在拆房协议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无效。